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3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还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提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古树名木的界定1. 古树:树龄超过100年的树木,具有较高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2. 名木:具有较高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1. 保护优先:对于有古树名木的地区,保护工作应优先考虑。
2. 公开透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综合管理:古树名木保护需要与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内容1. 保护范围:市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其周边环境。
2. 保护内容:(1)保持古树名木的原生状态,不得进行人为破坏或损害。
(2)保障古树名木周围的生态环境,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随意砍伐或建设。
(3)扩大古树名木的生长空间,保证其生长和繁衍能力。
(4)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巡查和养护,及时处理病虫害和自然灾害。
(5)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引导游客正确参观。
五、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 管理责任: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监督责任:社会各界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有监督责任,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
4. 个人责任: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古树名木,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
六、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1. 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和保护项目,明确保护目标和工作重点。
2. 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数据库,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和变化。
3. 强化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4.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5. 加强科学研究,探索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和方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发布单位】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发布单位】江西省【发布文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发布日期】2004-11-26【生效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2004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坚持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古树名木保护科研成果,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登记、拍照、编号,建立资源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篇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暂扣、罚没物品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游乐园管理规定第四篇江西省城市建设管理监察规定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江西省市政工程设施维护费用标准(试行)江西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江西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五篇赣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赣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赣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赣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城市管理监察考评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公园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绿线管理办法赣州市中心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考评办法(试行)赣州市中心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六篇关于印发宁都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宁都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宁都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宁都县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第七篇南昌市城市管理条例。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赣州市中心城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做优做美中心城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在市城管局的领导监督下,市园林局作为园林绿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项目的组织实施第四条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严格执行《赣州市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办法》,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与“黑名单”制度,将投标企业信用作为评判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市园林局需派监督人参与资格审查、评标及开标等全过程。
第七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已批准立项实施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合同签订等重要环节须到市园林局进行存档备案。
第八条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专项评审。
建设单位凭设计方案评审合格文件方可进行初步及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相关完整资料并配合做好实地勘察等工作。
第九条严格执行《赣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后暂行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应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各自驻现场的人员名单、职责分工及权限范围在合同中明确,并以书面方式告知各方,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13号【发布部门】赣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3.29【实施日期】2015.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3月29日赣州市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将静态停车管理职能调整由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
二、主要职责(一)城市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对全市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及行业管理;主管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工程建设和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3.负责城区创建卫生城市工作和综合整治市容环境工作,并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
4.研究制定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管护标准,以及城区余土调剂清运、地方建材运输及流散物体、工地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5.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含店招)设置、张贴(挂)宣传品、三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等的审批管理工作。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促进古树名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存,保护和弘扬优秀的自然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监督、利用及相关方面。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是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其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综合发展。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透明、民主参与、区域协调的原则,加强专业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古树名木的认定和保护第五条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认定应当经过科学鉴定,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七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护树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和警示牌,设立保护机构等。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伐危害古树名木,不得擅自迁移或改变其自然生态环境。
第九条对于受到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的古树名木,应当及时采取抢救措施,修复其受损部分,并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三章古树名木的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对每一棵认定的古树名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树龄、物种、生长环境、历史变迁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对于重要的古树名木,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对于养护保护古树名木的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知识能力。
第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并对不符合保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第十四条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其资源,可进行科研、观赏、教育等活动。
第十五条对于利用古树名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得超过其承载能力,并保证其生态环境的正常功能和生态平衡。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经依法认定的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经依法认定的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将符合条件的树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认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对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二)对名木实行一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三)对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设区的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四)对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由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认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古树名木目录报省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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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五十四号
第一条为加强赣州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实行分级保护。
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300年以上5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300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
第五条古树名木是社会的宝贵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中心城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古
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建立保护档案。
第八条一级保护古树、名木由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二、三级保护古树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市政府为每株古树名木设立保护牌。
保护牌统一标明古树名木的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等内容。
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行责任单位、责任人养护与专业机构保护管理相结合。
第十一条单位、集体、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集体、
个人负责养护。
国家所有或者所有人不明确的,按以下规定明确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
(一)生长在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风景名胜区、寺庙、名胜古迹等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
(二)生长在公园、城市街头绿地、绿地广场、小游园、滨江绿地、道路绿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养护;
(三)生长在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养护;
(四)生长在住宅小区、居民院内的古树名木,有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养护,没有物业管理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五)生长在乡村、村民房前屋后的古树名木由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养护。
第十二条市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
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为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无偿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古树名木的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制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擅自迁移的;
(二)攀树、折枝、剥皮、挖根、摘采果实种子,在树上刻划、钉钉、挂线或者悬挂物品的;
(三)利用树木吊船、吊木排、拉钢筋、拴牲口,以树木为支撑物、固定物的;
(四)在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动用明火、排放烟气,堆放、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等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
(五)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
第十五条古树名木不得买卖。
捐献给国家的,市政府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确因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无法避让,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向认定该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申请,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迁移的古树名木,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迁移方案,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指导迁移,支付迁移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可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古树名木生长影响及避让保护措施等内容。
环境保护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
已有建筑、设施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业主应当采取避让措施。
第十八条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古树名木的普查登记。
每年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监督检查古树名木的生长和养护情况。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出现衰老、重大病虫害、濒临死亡,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
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
进行诊断,查明原因,采取保护措施。
第二十条已经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通知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
市城区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死亡鉴定。
对确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应当注销保护档案,建立死亡登记卡。
第二十一条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
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修复、大枯枝截除、病虫害防治、复壮、抢救、设立支撑、增设围栏、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损害、破坏古树名木及其保护标志与设施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部门或机构工作人员因保护、整治措施不力,不按时检查指导,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古树名木损害严重或者死亡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