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裁判的思路方法

裁判的思路方法
裁判的思路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认裁判目标:在开始阶段,裁判需要明确裁判的目标,这涉及到确定争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款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确立裁判目标有助于确保裁判活动的方向明确,避免不必要的偏离。
2. 收集证据:裁判应全面、公正地收集证据,包括听取证人证言、获取物证、调查相关文件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裁判应保持中立,对证据进行客观分析。
3. 分析法律关系:在明确双方核心争点的基础上,裁判需要分析法律关系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是否存在变动。
这有助于裁判对案件进行定性,为进一步适用法律条款奠定基础。
4. 适用法律条款:根据分析的法律关系,裁判需要选择适用关联法律条款。
在此过程中,裁判应遵循法律逻辑,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5. 作出裁判结论:在综合考虑证据、法律关系和法律条款的基础上,裁判需要作出最终的裁判结论。
裁判结论应具有逻辑严谨性,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裁判在思路方法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保持中立性:裁判在处理案件时应保持中立,避免受到任何一方的影响,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
2. 注重事实依据:裁判在作出结论时应以事实为依据,确保裁判结果的客观性。
3. 遵循法律程序:裁判在处理案件时应遵循法律程序,确保裁判过程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4. 关注社会效益:裁判在作出结论时,应关注裁判结果对社会的影响,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仲裁法》修订视野下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回应

《仲裁法》修订视野下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回应目录一、内容概述 (2)1. 背景介绍 (2)2. 研究目的和意义 (3)二、《仲裁法》修订视野下的仲裁调解制度 (5)1. 仲裁调解的概念及特点 (6)1.1 定义与理解 (6)1.2 仲裁调解的特点与价值 (7)2. 《仲裁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8)2.1 关于仲裁调解的修订内容 (9)2.2 修订的目的与意义 (10)三、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现状分析 (11)1. 司法审查的现状 (12)1.1 审查的范围和程序 (13)1.2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14)2. 案例分析 (15)2.1 典型案例分析 (17)2.2 案例反映的问题 (19)四、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反思 (20)1. 审查标准的审视 (21)1.1 合法性审查 (22)1.2 合理性审查 (23)1.3 公正性审查 (24)2. 审查程序的反思与改进建议 (25)2.1 审查程序的现状和问题 (26)2.2 完善审查程序的建议 (27)五、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回应策略 (29)1. 加强司法审查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协作 (30)1.1 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 (31)1.2 促进双方的合作与交流 (32)2. 完善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法律法规体系 (33)2.1 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 (34)2.2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35)3. 提高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36)3.1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37)3.2 提高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38)六、结论与建议 (39)一、内容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仲裁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近年来,仲裁调解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规范仲裁调解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对《仲裁法》进行了修订。
本文旨在从仲裁调解司法审查的检视与回应这一视角,对《仲裁法》修订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和解读,以期为我国仲裁事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

仲裁开庭注意事项与答辩技巧仲裁是一种独立、快速、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其中仲裁开庭是双方对诉讼的有效表现。
一场成功的仲裁庭诉讼不仅需要有合理的案由和经过详尽的检验,更需要各方注意仲裁开庭的注意事项,以及实施有效的答辩技巧。
一、仲裁开庭注意事项1、准备仲裁文件。
仲裁开庭前,双方应提供完整的仲裁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书、答辩书、申请书、代理证明等,以保证仲裁庭对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能够做出确定的裁决。
2、准备经济证据材料。
如果在仲裁开庭期间尚未向仲裁庭提供经济证据材料,则将无法让仲裁庭充分理解前述诉讼请求,也无法有效支持双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或异议。
3、填写仲裁庭登记表。
仲裁庭登记表是双方参加仲裁的重要证明,双方应在仲裁开庭前准备好仲裁庭登记表,以便仲裁庭进行登记。
4、向仲裁庭报告重要情况。
仲裁最重要的原则是公正,双方可能有重要的事件或情况,必须在仲裁开庭前向仲裁庭报告,以确保仲裁最终裁决公正公平。
二、答辩技巧1、思考有助于论证。
在仲裁庭答辩时,双方提出的大部分主张和证据都是在准备仲裁文件时准备好的,但有时仲裁庭会提出一些微妙的问题,要求双方作出新的论证。
这时,双方都应该用清晰的思路做出论证,使仲裁庭能够更清楚地理解事实现状。
2、维护个人利益。
在仲裁庭答辩时,事实确实是最重要的,但在答辩过程中难免会有双方互怼,这时双方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要在不损害仲裁庭平静和公正的前提下进行,否则会招致相关处罚。
3、避免一句话心存芥蒂。
一句话心存芥蒂是很容易发生的,有时双方之间的小矛盾会放大,这时双方应保持专业的和沉着的态度,避免一句话心存芥蒂,以免影响最终诉讼结果。
综上所述,仲裁开庭注意事项和答辩技巧对仲裁庭的诉讼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双方必须准备充分,注意仲裁庭答辩的要求,有条不紊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以保证双方可以成功地在仲裁庭解决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2.26•【文号】法释〔2017〕2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22号)为正确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二)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三)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四)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五)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六)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第二条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在司法审判中,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的准确把握对于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介绍其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和具体的应用方法。
## 审理思路审理思路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形成的一种整体的、系统的、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一个合理的审理思路能够帮助法官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 1. 掌握案件要点在审理案件之前,法官首先要对案件的要点做全面的了解。
要点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规定等。
通过对要点的准确把握,可以帮助法官快速地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后续的审理提供指导。
### 2. 从事实到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
具体而言,法官需要掌握案件的证据、证人陈述、当事人的主张等。
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研究和运用。
通过将事实和法律相结合,法官可以准确地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 3. 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审理案件时,法官要始终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何,法官都应该坚持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进行审理。
法官应该客观、中立地对待案件的各方,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只有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司法审判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 裁判要点裁判要点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合理的裁判要点有助于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公正。
### 1.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裁判要点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判决错误,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官在作出裁决之前,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其正确适用。
### 2. 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作出裁决之前,法官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
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正当性。
法官应该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
仲裁司法审查中“一事不再理”问题裁判思路评析

仲裁司法审查中“一事不再理”问题裁判思路评析古黛4* 摘要关于仲裁裁决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否导致裁决撤销或不 予执行的问题,目前我国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意见。
本文归纳了实践中主要存在的三种裁判思路,认为该等情形并不构成撤销或不予执行法定事由之仲裁机构“无权仲裁”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而是涉及忡裁机构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
•关键词一事不再理裁判思路实体问题Abstract:Regarding the question whether an arbitration award tha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res judicata"leads to withdrawal or nonenforcement of the award,Chinese courts have not formulated a unifiedopinion at present.By analyzing the three typical rationales in practice,this article advocates that this violation does not constitute the legalgrounds—either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goes beyond its arbitralauthority" or"the arbitration procedure wa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古黛,广东一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5〇北京仲裁(第113辑)statutory procedure” 一 to vacate or not to enforce awards.Whetherthe principle is violated relates to arbitral tribunal’s finding of fact andapplication of law,and such substantive issues do not belong to the scopeof j udicial review.Keywords:res judicata,ruling rationales,substantive issues“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案件事实、同一标的不得重复 请求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9条规定的 “一裁终局”通常被认为是该原则在仲裁中的体现。
上海一中院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上海一中院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以上海一中院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一、引言上海一中院纠纷案件审理思路与裁判要点是指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确定案件的处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以保证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理思路1. 确定案件类型和争议焦点:在审理纠纷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类型和争议焦点。
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确定不同的审理思路。
2. 收集证据和调查取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和进行调查取证,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3. 进行庭前调解:在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会鼓励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希望通过调解达成双方的和解协议,减少诉讼成本,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开庭审理:如果庭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证据,法院将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5. 制作笔录和裁决书:庭审结束后,法院将制作开庭笔录,记录庭审过程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根据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法院将制作裁决书,明确判决结果和理由。
三、裁判要点1. 法律适用:在审理纠纷案件时,法院要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保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事实认定:法院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 核查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对于存在疑点或争议的证据,法院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辨别。
4. 平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裁判过程中,法院要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裁判结果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又符合法律的规定。
5. 公正裁判:法院要依法公正地裁决纠纷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四、结论上海一中院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是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和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是指在审理案件时,裁判者所要掌握和遵循的一些原则和步骤。
下面是一些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的相关参考内容。
审理思路:1. 立案宣告及准备阶段:确保案件符合立案条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明确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身份和代理权限等。
2. 证据收集阶段:收集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非法证据、无效证据和重复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3. 事实调查阶段:通过传票传唤证人,进行询问、质证等方式,了解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澄清争议焦点,发现证据中的矛盾和漏洞。
4. 法律适用阶段: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适用,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和法律解释,依法裁决。
5. 庭审阶段: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和观点,进行质证、辩论等程序性步骤。
6. 判决阶段: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的适用,做出公正、客观、合理的判决,同时,要充分说明裁判的理由、依据和逻辑推理过程。
裁判要点:1. 事实查明:裁判者要全面、客观地查明案件的事实,要严禁以偏概全,不能过早形成主观判断,不能凭个人愿望而裁决。
2. 证据采信与排除:要按照法律规定,逐一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和重复证据,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法律适用:裁判者要仔细研究和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理解并正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结果符合法律原则。
4. 程序公正:裁判者要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和平等,双方当事人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进行辩论和质证,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5. 判决严明:裁判者要审慎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判决,不受个人情感和压力的影响。
6. 判决文书:裁判者要详细写明判决的理由和依据,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确保当事人和社会大众都能理解判决的逻辑和意义。
以上参考内容描述了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的一些基本原则和步骤。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和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其中,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案件。
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下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法院依照《仲裁法》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案件。
法院在审理以上两类案件时应秉持司法有限监督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司法审查。
为提高该两类案件的审判质量与效率,现以典型案件为基础,对相应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案例一:涉及申请人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合同相关争议可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
后双方就前述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均有权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现双方就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相关事项发生争议,A公司遂提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之诉。
案例二:涉及申请人主张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申请人C公司主张因未收到仲裁庭寄送的包括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庭组成情况、开庭通知等任何仲裁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审理,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应予撤销。
经查明,上海仲裁委员会已依照仲裁规则,多次分别向C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合同记载的通讯地址寄送仲裁文书。
案例三:涉及申请人主张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审查申请人D公司主张被申请人E公司提供的工程结算单系伪造,双方工程项目尚未实际结算,故仲裁庭根据该伪造证据裁决D公司支付工程款显属错误,裁决应予撤销。
经查明,申请人D公司未能证明工程结算单系伪造。
除工程结算单外,仲裁庭还结合结算内容、已付工程款、应留质保金数额等作出裁决。
涉及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申请人F与被申请人G(新加坡籍)签订《增资扩股协议》,约定双方对G持股的目标公司进行增资扩股。
后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遂进行仲裁。
现申请人F主张被申请人G 隐瞒关于投资款用途和去向的相关证据,严重影响仲裁公正裁决,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遵循司法有限监督原则仲裁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迅速、快捷地解决纠纷。
为维护仲裁的独立性,法院在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时应遵循有限监督原则,充分尊重仲裁的权威性与效率性,保护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思自治,避免审判权对仲裁的过度干预。
法院对仲裁司法审查事项作出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检察机关抗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调解书的,法院亦不予受理。
(二)严格依照法定事由进行形式审查法院对仲裁的司法审查是程序上的形式审查而非案件实体审查,否则法院的司法审查将变成仲裁的上诉程序,与仲裁一裁终局制度相悖。
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法院应严格依照《仲裁法》第16、58、70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74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当事人不依照法定事由提起申请,涉及仲裁实体审理的,法院应及时向申请人释明;如申请人坚持主张的,不予支持。
(三)依法执行仲裁司法审查报核制度2018年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变更了此前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内部报告制度,不再区分是否属于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统一适用报核制度。
报核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其中,非涉外涉港澳台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需上报高级法院审核后,方可依照高级法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需上报最高法院审核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住所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非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及因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撤销仲裁裁决案件。
上述案件由高级法院审查同意后向最高法院报核,待最高法院审核后,方可依照最高法院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对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法院应严格依照《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事由进行形误。
(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的认定1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管辖的认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对于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再依照《仲裁法司法解释》区分国内与涉外案件,一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管辖的认定依照《仲裁法》第58条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3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管辖异议的处理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法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被申请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应在三十日内提出。
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被申请人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涉外标准的认定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法律适用、报核程序上均有所区别,故需对涉外案件的认定标准加以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需考察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方面要素: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领域外;3、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外;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需要注意的是,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程序确与涉外案件一致,虽其属于国内案件,亦应适用仲裁司法审查涉外案件的法律规定。
(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审查要点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同意将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法院在审查时应注意:第一,明确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第二,明确涉外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1申请确认国内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标准根据《仲裁法》第16条规定,有效的国内仲裁协议应具备三项构成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一,仲裁协议需具备当事人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可以视为具备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如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协议订立时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胁迫或欺诈,或非本人真实签字、盖章的,因缺乏当事人请求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协议可认定为无效。
主张仲裁协议由他人代签的,法院应审查是否在仲裁审理时当事人已就仲裁协议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
第二,仲裁协议需具备明确的仲裁事项。
仲裁事项即提交仲裁管辖的争议范围,如当事人约定“凡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或明确某一类具体争议提交仲裁,均视为具备明确的仲裁事项。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如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劳动争议、行政争议等,则该部分仲裁协议无效。
第三,仲裁协议需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
(1)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或仅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如当事人进一步协议选择的,视为有明确的仲裁机构。
(2)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则该仲裁机构即视为双方明确选定的仲裁机构。
(3)当事人在选定仲裁机构时名称记载错误,如仲裁机构名称漏字、多字、错字,此类因当事人疏忽导致的仲裁条款瑕疵可以采用合同一般解释原第四,如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已作出决定,或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申请人再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法院不予受理。
如案例一中,尽管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解决方式先后进行过不同的约定,但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约定了明确的仲裁机构与仲裁管辖的争议范围,因此补充协议约定的仲裁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2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适用对于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案件,法院应明确案件的法律适用。
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类案件法律适用的审查要点如下:第一,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
当事人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
仅约定合同适用法律的,不能视作对仲裁条款效力所适用法律的约定。
第二,如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法律,则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仲裁机构所在地与仲裁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应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第三,如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地约定不明的,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如仲裁协议没有约定仲裁地或仲裁机构,但根据仲裁协议适用的仲裁规则可以确定仲裁地或仲裁机构的,应视为有约定的仲裁机构或仲裁地。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要点(1)申请人主张没有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没有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如申请人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以申请人是否在仲裁程序中就仲裁协议提出过异议为标准,从两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如申请人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第二,如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此为由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应结合申请人提出的具体事实与理由审慎判断。
(2)申请人主张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法定事由包括仲裁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裁决的事项属于法定或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或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并非仲裁协议所约定等情形。
法院的审查要点如下:第一,明确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及其所涉及的仲裁协议约定范围。
第二,对比仲裁裁决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约定范围或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仲裁机构是否系仲裁协议所约定。
第三,等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仲裁事项。
如仲裁协议中未涉及律师费、违约损失,但律师费、违约损失属于与仲裁协议相关的争议范围,仲裁对此作出裁决并不属于超出仲裁协议约定范围。
第四,经审查裁决事项确实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法院应撤销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超裁部分与其他裁决事项不可分的,法院应撤销仲裁裁决。
(3)申请人主张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法院认定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需具备两项基本要件:第一,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确实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第二,必须影响仲裁的公正审理,如仲裁程序确有瑕疵。
法院应衡量该程序瑕疵是否对仲裁的公正审理产生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