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3
【实施日期】2009.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部、省驻邵各单位:
《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推广普通话进程,提高市民语言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市民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必须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
各级机关要带头推广普通话,充分发挥公务员的带头作用,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的示范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6.01•【字号】邵市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部省属驻邵有关单位:《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6月1日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为规范邵阳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水质、水量,切实保障城市居民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26号第二次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建城〔2015〕31号)、《湖南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城镇二次供水设施技术标准〉等3项湖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通知》(湘建科〔2020〕94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改造管理的通知》(湘建城〔2020〕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消毒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箱、水泵、电机、阀门、自动控制设施、配电设施、消毒设备、结算水表及泵房的安防系统、水质监测及远程监控等附属设施(含泵房环境要求),不包括消防、直饮水等其他供水设施。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建成区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清洗消毒、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4.01•【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8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日邵阳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根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国发〔2021〕9号,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和《湖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邵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精神,为实现我市2025年全民科学素质工作目标,结合邵阳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行动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的重要论述和对湖南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将科普工作融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聚焦“四个面向”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为主线,以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为重点,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均衡化发展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加速推进全民科学素质高质量发展,营造热爱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邵阳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0•【字号】市政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13〕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现将《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0日邵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报请上级机关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提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后,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行政决策事项:(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或者修改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2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1亿元以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五)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六)开发利用重大自然资源;(七)制定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八)确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九)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十)其他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市政发〔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6〕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现将《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8日邵阳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清理及监督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市政府规章外,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精简高效、公众参与、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公室、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二)政府部门内设机构;(三)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四)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机构。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8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0日邵阳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发〔2016〕12号)和《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湘公发〔2016〕1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户口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法依规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
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户口,努力实现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第四条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具有户口登记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第二章立户、分户第六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本规定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第七条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市政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日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是指对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规定的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问责对象)追究责任的活动。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放弃、推诿等不履行职责的情形;所称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履行职责等情形;所称拖延履行职责,是指不按照时限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各级行政机关(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下同)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问责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牵头组织,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实施。
第六条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严格履职,严格依法行政,主动接受监督,认真配合问责工作。
行政问责应当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奖惩和职务升降挂钩。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26日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地名管理体制,规范地名管理,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主要包括:(一)山、河、湖、岛、泉、洞、洲、湿地、水道、滩涂、地形区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二)县市区、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三)自然村、村、社区、矿区、农林牧渔场等名称;(四)小区、大厦、大楼、公寓、商厦、别墅等住宅区、建筑物名称;(五)公路及其桥梁、隧道、服务区等有关设施,港口、车站、机场、水库、闸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六)城市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七)广场、公园、纪念地、游览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设施名称;(八)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成立地名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地名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民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邮政、财政等部门。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市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5月16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邵阳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离邵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邵市政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邵市政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在对市政府部门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编制了《邵阳市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县乡三级公共服务清单体系。
梳理公布公共服务事项是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权责清单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级政府要根据法定职责完成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的梳理编制工作,建立市、县、乡三级公共服务清单体系。
要深入广泛宣传,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网、部门网站、办事大厅等平台和场所公开发布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二、编制并公布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各级政府及部门单位要对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办理依据、承办机构、服务对象、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咨询投诉等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和便民原则最大程度优化工作流程,并按时限要求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发布。
三、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部门职能转变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完善。
四、严格落实公共服务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是政府向社会作出的公开承诺,各相关单位要强化责任、主动作为、严格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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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9]12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3
【实施日期】2009.08.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部、省驻邵各单位:
《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邵阳市推广普通话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推广普通话进程,提高市民语言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推广普通话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市民应当认真学习、掌握并自觉使用普通话。
第三条推广普通话必须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方针。
各级机关要带头推广普通话,充分发挥公务员的带头作用,发挥教育的基础作用,发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媒体的示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