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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本位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用

论社会本位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用摘要:《反垄断法》一经出台便成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正当竞争的重要武器。
然而,由于《反垄断法》出台时间短、实施实践少,该法亟待完善。
《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经济法的思想基础和价值导向。
从社会本位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条款和案例,对其应用做出分析和解读。
关键词:社会本位;反垄断法;原则的运用一、社会本位原则在《反垄断法》中的体现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有表述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其主要含义是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1]。
也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与之合并。
有法律性、基础性、原则性、体现经济法本质等特点,承担着经济法维护的是社会法益而非民法所维护的个体法益和行政法维护的国家法益这一法律价值,对经济法的立法、适用、修改等具有统领、指导、约束的作用。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社会本位原则涉及甚少,绝大多数观点都只是固守一些传统的基本原则。
社会本位在法理学界普遍认为是法律的本位思想中的内容,但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社会本位从一个法律的价值取向变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而实际上,社会本位原则在经济法的条文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体现在《反垄断法》中,一般认为有如下几条表述:第1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第15条第4款,“经营者能够证明: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就在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使用本法13条、14条的规定”;第27条第5款,“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以及第28条全文。
从《反垄断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社会本位原则主要运用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于立法目的,总领全法;第二,设为免责责任,体现社会公益;第三,设为审查条件,保证经济平稳运行。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探讨

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探讨目录诚信承诺书.................................................................................... 错误!未定义书签。
毕业论文.................................................................................................................. 2-11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含义和基本原则 (3)(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含义3(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基本原则4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比较法分析 (6)(一)美国的相关立法实践 (6)(二)欧盟的相关立法实践 (7)(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规定 (8)(四)我国对外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借鉴 (10)三、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缺陷和完善建议 (10)(一)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立法缺陷 (10)(二)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完善建议 (12)结语 (14)参考文献14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探讨[摘要]反垄断法在各国以及国际之间的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是维护市场竞争的有利工具。
尤其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我国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研究成为了热点课题。
本文首先明确了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含义和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借用比较分析法将美国、欧盟以及我国的反垄断法立法实践分别展开梳理,重点总结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针对这些缺陷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立法缺陷;完善建议[Abstract]Anti-monopoly law between countr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economy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coordinating, is to maintain the market competition.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accession to the wto,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ble antitrust law in our country become the hot topics of research. At first, this paper clarify the meaning of the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ble antitrust law and the basic principle, on the basis of using comparative analysis 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European Union and China's anti-monopoly legislation practice, respectively, a comb, emphatically summarized themain flaw in the related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gives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according to these defects.[Key words] Anti-monopoly law; Extraterritorial applicable; The legislative defects; Perfect suggestion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含义和基本原则(一)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含义反垄断法,是指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
论社会本位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用

论社会本位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用作者:刘继烨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5年第16期摘要:《反垄断法》一经出台便成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正当竞争的重要武器。
然而,由于《反垄断法》出台时间短、实施实践少,该法亟待完善。
《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经济法的思想基础和价值导向。
从社会本位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条款和案例,对其应用做出分析和解读。
关键词:社会本位;反垄断法;原则的运用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6-0315-02一、社会本位原则在《反垄断法》中的体现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有表述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其主要含义是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1]。
也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与之合并。
有法律性、基础性、原则性、体现经济法本质等特点,承担着经济法维护的是社会法益而非民法所维护的个体法益和行政法维护的国家法益这一法律价值,对经济法的立法、适用、修改等具有统领、指导、约束的作用。
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社会本位原则涉及甚少,绝大多数观点都只是固守一些传统的基本原则。
社会本位在法理学界普遍认为是法律的本位思想中的内容,但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社会本位从一个法律的价值取向变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而实际上,社会本位原则在经济法的条文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体现在《反垄断法》中,一般认为有如下几条表述:第1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第15条第4款,“经营者能够证明: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就在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使用本法13条、14条的规定”;第27条第5款,“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以及第28条全文。
从《反垄断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社会本位原则主要运用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于立法目的,总领全法;第二,设为免责责任,体现社会公益;第三,设为审查条件,保证经济平稳运行。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逐渐普及和发展,如阿里巴巴、腾讯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崛起,互联网产业的垄断问题日益引人注意。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良好秩序,反垄断法在现代社会的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重要性。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反垄断法主要是指由国家立法,旨在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反垄断行为的法律。
反垄断法的适用包括反垄断法基本要素分析、反垄断法违规情形分析等。
1、反垄断法基本要素分析反垄断法基本要素包括市场地位、限制竞争行为和市场影响,这些要素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认定违反反垄断法。
其中,市场地位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
市场地位的定义涉及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市场份额通常被定义为企业的销售额占整个市场销售额的比例。
然而,市场份额并不是衡量市场地位的唯一标准。
2、反垄断法违规情形分析反垄断法违规行为包括滥用市场地位、垄断协议和滥用知识产权。
其中,滥用市场地位是最常见的反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地位包括四种行为:限制生产、限制技术进步、限制产品交易和差别待遇。
二、反垄断法的实践反垄断法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其法规更新滞后、执法手段不足等因素,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1、法规的更新和完善应当加强反垄断法的法规的更新和完善,并结合所处 environment 进行优化升级。
同时,也需要通过建立完善的管辖机构或相关部门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与管理。
2、监督执法的加强应严格执行反垄断法,并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狠抓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监管问题的追责。
3、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和普及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法规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需要加强反垄断法的宣传和普及。
让全社会了解反垄断法的重要性,进一步树立法律意识、信仰和尊重法律,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结论反垄断法在当今市场经济中的作用非常重要。
适用和实践都是保障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环节。
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与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作者】李双元/邓杰/熊之才【作者简介】李双元(1927-),男,湖南新宁人,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湖北武汉430072;邓杰(1972-),女,湖北松滋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讲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4;熊之才(1975-),女,湖南长沙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国际私法学研究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内容提要】在国际私法中,适用法院地法几乎是各国的一种固有倾向,晚近甚至还出现了一种“回家去”的趋势。
然而,过多地强调法院地法的适用显然不利于各国间开展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与合作。
因此,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日益发达,对法院地法的适用加以适当的、合理的限制,以建立健康、和谐的国际民商新秩序,无疑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国际社会本位理念/法院地法/合理限制[中图分类号]DF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999(2001)05-0517-09在全球化到来的时代,在政治上的联合国和经济上的“联合国”(WTO: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以及国际统一立法活动大大加强了的时代,我们认为,根据国际社会本位的理念,在国际私法这个因其调整的对象属于人类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国际民商关系而日益显现出它将在整个国际法律体系中占有基础性地位的法律或法学部门中,进一步研究与讨论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问题,是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的。
法律的“本位”,原是民法中的一种概念。
在民法由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向现代垄断资本主义演进的过程中,出现了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加强了国家对个人行使权利的绝对自由进行干预的现象。
社会本位的特点在于国家通过强调社会利益,对个人权利做出适度的限制,使之不至于损害社会和第三人的公共的和合法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分析

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实践分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许多企业为了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不惜采取一系列不正当的手段。
这些手段既包括价格垄断、量化限制等传统手段,也包括网络巨头的数据垄断、跨领域整合的垄断等新型手段。
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各国政府通过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福利。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的适用对象是市场上的垄断企业,包括被垄断的市场、领域、行业等。
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需求,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
例如,在中国,从2008年开始实施的《反垄断法》适用范围已经从价格垄断扩大到包括反不正当竞争、竞争限制协议等多个方面。
二、反垄断法的实践分析1. 数据垄断当前,全球的网络巨头正面临着被指控数据垄断的风险,其中包括Google、Facebook、脸书等。
这些企业的管理者,通过限制数据的使用权,垄断了数据资源,使得其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
外界对于这一行为的指责,正加大对反垄断力度的要求。
2. 跨领域整合的垄断从垄断企业的角度来看,跨领域整合是一种常见的扩大市场份额的方式。
但这种行为往往会导致市场竞争减少,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伤害。
例如,优衣库企业通过购买百货商场和超市等零售业态,形成了一个跨领域的商业帝国,从而达到了占领市场的效果。
三、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反垄断法被认为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但其实践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其中,最大的挑战之一是寻找平衡点,在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垄断行为时,需要兼顾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次,反垄断法的实施需要依靠有效监管和司法审查。
但某些国家由于种种原因,监管力量不足,导致垄断行为难以有所制约。
同时,一些企业的法律漏洞和法律规避手段也加大了实务中反垄断法的难度。
四、反垄断法的发展方向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应对市场变化,反垄断法需要不断完善。
首先,针对新型市场垄断手段,更新解释和规则,使得反垄断法能够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更好地保护企业自身经济利益。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应用指南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应用指南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中,垄断现象的出现给市场竞争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经济法角度解读反垄断法的应用指南,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
1.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反垄断法的实施目的是防止垄断、限制垄断和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其基本原理包括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审查和防止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
这些原则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经营活动提供了指导,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
2.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各个行业领域,包括国内市场和跨国市场。
它适用于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双方,即垄断企业和被垄断企业。
同时,也适用于市场竞争环节中的各个参与方,例如供应商、分销商和终端消费者等。
这保证了法律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 反垄断法的应用指南(1)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行为禁止垄断协议和限制竞争行为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垄断协议通常是指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协议,例如价格垄断、地域垄断和专卖垄断等。
为了避免违反反垄断法,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反垄断法规定,并通过建立竞争合法性检查机制,提高自身的合规能力。
(2)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垄断企业利用其在市场上的强势地位,对其他市场参与方进行不公平竞争或侵害其合法权益。
这种行为包括不合理的价格行为、拖延交货或限制交货等。
各企业应当合理设置价格,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提高消费者对其品牌和产品的满意度,从而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3)审查和防止垄断行为为了防止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设立了相关的审查机制。
这些机制可以通过调查、监督和制裁等手段,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同时,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公平的市场环境,增强市场竞争,减少垄断的发生。
4. 反垄断法的应用实例反垄断法的应用范围广泛,具体实例很多。
论中国反垄断法的平等适用

因此,中国反垄断法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20XX年6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2条规定该法的适用范围时没有限定其主体的条件,而其第3条在界定垄断行为的范围时将其主体规定为经营者,即“在相关市场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并未限定经营者的资格条件和所在的领域限制,应是所有参与市场竞争活动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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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本位原则在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运
用
摘要:《反垄断法》一经出台便成为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正当竞争的重要武器。
然而,由于《反垄断法》出台时间短、实施实践少,该法亟待完善。
《反垄断法》属于,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经济法的思想基础和价值导向。
从社会本位视角出发,分析我国《反垄断法》中的相关条款和案例,对其应用做出分析和解读。
关键词:社会本位;反垄断法;原则的运用
一、社会本位原则在《反垄断法》中的体现
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有表述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原则。
其主要含义是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1]。
也有学者将可持续发展的含义与之合并。
有法律性、基础性、原则性、体现经济法本质等特点,承担着经济法维护的是社会法益而非所维护的个体法益和维护的国家法益这一法律价值,对经济法的立法、适用、修改等具有统领、指导、约束的作用。
我国经济界对社会本位原则涉及甚少,绝大多数观点都只是固守一些传统的基本原则。
社会本位在法界普遍认为是法律的本位思想中的内容,但由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就决定了社会本位从一个法律的价值取向变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而实际上,社会本位原则在经济法的条文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体现在《反垄断法》中,一般认为有如下几条表述:第1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法”;第15条第4款,“经营者能够证明: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就在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不使用本法13条、14条的规定”;第27条第5款,“审查经营者集中,应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以及第28条全文。
从《反垄断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出,社会本位原则主要运用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设于立法目的,总领全法;第二,设为免责责任,体现社会公益;第三,设为审查条件,保证经济平稳运行。
由此分析,社会本位原则贯穿于反垄断法的始终,指导和限制条文规定,但由于涉及方面不全、未体系化、限制功能薄弱、适用困难等,使其并未完全发挥原则的作用。
二、社会本位原则在《反垄断法》的运用
《反垄断法》一经出台,便广泛地应用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保障自身权利、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等方面起着重大作用。
引起舆论火线的周泽诉中国移动案,震惊互联网界的奇虎360诉腾讯案,都是《反垄断法》的经典案例。
综合来看,这些案例有“两少”、“两多”的特征:原告胜诉案件少,走完整个诉讼过程的案件少;诉讼请求的赔偿额多,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比司法机关审结的案件多[2]。
笔者认为,这些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的特性:原则适用少,法律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考虑欠缺(本文所述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指社会本位思想和原则),生搬硬套条文多。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没有适用原则的传统。
长久以来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成文法的传统根深蒂固,法学界投入大量精力于制定法建设上,而法律文书则更多地引用法律规则条文,我国历来缺乏适用法律原则的实践;我国束之高阁,法学界就其适用问题争论不休,现实中没有发挥其作用,相应的各个部门法的“宪章”――即法律原则,发挥的作用自然也甚少。
第二,我国法律原则的适用遵从穷尽原则。
我国法律原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适用。
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几年前就已经形成,大到国家的宏观政策、小到人民的一言一行,都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和制裁,这也就决定了我国法律原则的适用频率不高、适用方面边缘。
第三,我国法律原则本身的规定过于笼统,社会本位原则的规定还存在争议。
经济法的法律原则本身就是极富争议的议题,学界中关于这个问题的“一原则说”“二原则说”“三原则说”等学说,互不相让、难以统一,专门研究社会本位原则的专著和论文更是少之又少,说明社会本位原则的思想还未普及;同时,社会本位所阐释的内容还存在争议,诸如“社会利益”的界定问题,就限制了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影响范围。
第四,社会本位原则在《反垄断法》的规定内容不全面,涉及方面较少。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情形主要有:协议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然而社会本位原则只是就后两种情形进行了规定;同时,社会本位原则本身的表述中,概念的不一致性和不合理性使得该原则可以做出任何方向的解释,这也导致了基于维护法律威严的目的而弃之不用。
由此可见,《反垄断法》中社会本位原则运用还存在两个问题:其一,规定的内容应当做到概念一致化、有针对性、有逻辑性,而不要笼统地规定为相同的“社会公益”,却将其外延区分不清;其二,由于法律原则适用的现状和社会本位原则内在的问题,该原则难以解释和适用。
三、社会本位原则在《发垄断法》中运用的新思路
(一)社会本位原则运用的合法性基础分析
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我国学界普遍认可的一个案例是:“四川泸州情妇遗赠案”,最终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判定原配胜诉。
此案判决一出,就引起了学界的大讨论,“原则论”学者给予法官以积极的承认,认为在没有明确法律条文支持明显正当的一方时,法官应运用自由裁量权予以补充;“规则论”学者认为,法官不能够在法律规则明显支持一方的情况下基于自身感觉和社会舆论就肆意运用自由裁量权,损害当事者的利益。
而笔者认为,可以参考美国的判例,其基本案情为,孙子在已知爷爷将大笔遗产遗赠给自己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爷爷改变主意将爷爷毒死,后来法官判定遗嘱无效。
其适用的是“违法者不能从自身的损害行为中获得利益”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
对于这两个案子的争议点,不外乎法律原则的适用问题,然而区别在于,“四川泸州情妇遗赠案”适用的是规定于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美国的判例则是适用了
一个古老的法律原则,前者是指导民法限制民法的规定,而后者则是建立法律体系的思想基础。
相对应的,对于社会本位原则而言,不仅仅是规定于我国经济法之中统领整个经济法的法律原则,更是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前区分区别和立法司法执法的思想基础,地位比“公序良俗”原则高,功能比“公序良俗”原则的救济功能和规范功能广;同时,社会本位原则是经济法的价值导向,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公民的经济行为的纽带和桥梁,社会本位是其内在,是保护社会公益的基础。
基于这两点考虑,我们可以肯定社会本位原则的适用有其合法性基础。
既然有了这个前提,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分析和思考,社会本位原则的具体应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