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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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加强对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开发商行为,保障购房者权益,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二、开发商资质管理1. 开发商在辽宁省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取得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2. 开发商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申请开发商资质必须符合相应等级的要求。

3. 申请开发商资质的开发商必须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开发商资质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三、开发商行为规范1. 开发商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夸大销售、损害购房者利益等不正当行为。

2. 开发商必须按照规划、设计和合同要求,按照合理的工期和质量标准进行开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不得以次充好。

3. 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必须公开房屋价格和相关信息,并严格按照价格管理政策执行,不得乱设价格,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4. 开发商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销售现场公示,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时间、方式和要求进行销售,不得擅自延期、变更。

5. 开发商在房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房屋安全、合格,不得交付不符合规定的房屋。

四、购房者权益保障1. 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有权了解房屋价格、房屋质量、房屋交付时间等相关信息,开发商必须如实提供。

2. 购房者有权参观和验收房屋,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屋时,购房者必须对房屋质量进行验收,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赔偿。

3. 购房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开发商的信用状况和房地产开发历史,开发商必须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4. 购房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开发商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索赔、投诉等。

五、监督与管理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辽宁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房产办法】盖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盖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房产办法】盖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五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在房地产开发业界中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到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备案。

第七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市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核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八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1、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2、城市规划设计条件;3、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4、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5、项目拆迁补偿及安置要求。

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20页)

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20页)

某某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doc 20页)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住所证明;(三)企业章程;(四)验资证明;(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事项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和年检制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开发经营业绩等,核定或者审核其资质等级。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的确定和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房地产开发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各项目公司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追求卓越,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房地产产品和服务,为社会创造价值。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目标是:通过科学的管理和高效的运营,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成为国内一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人事任免等事项。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六条公司设立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部、开发部等职能部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公司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职责:1. 负责公司的行政管理工作,包括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会议组织、办公用品采购等。

2. 负责公司的后勤保障工作,包括办公场所的维护、车辆管理、员工福利等。

3. 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包括企业形象宣传、员工活动组织等。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职责:1. 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等工作。

2. 负责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关系管理等工作。

3. 负责公司的人才储备和梯队建设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职责:1. 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财务预算、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等。

2. 负责公司的税务筹划和纳税申报等工作。

3. 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十条市场营销部职责:1. 负责公司的市场调研和分析工作,为公司的项目开发提供市场依据。

2. 负责公司的项目策划和营销推广工作,提高公司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常熟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常熟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常熟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市房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房管处)负责。

属地政府、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税收、地名、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四条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向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暂定资质;暂定资质到期后,根据规定申请延长有效期或者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按《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执行。

第七条外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到市房管处进行备案。

第八条市房管处应当对在本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市房管处应当根据《苏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依据信用档案进行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

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级(信用较差)四个等级,市房管处应当定期将评价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住建、国土、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税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2篇)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辽宁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购房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宁省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的开发许可证,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预售及销售合同,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辽宁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安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核发审批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辽宁省规定的环保要求,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活动管理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规划、用地申请等前期准备工作,并经相应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设立开发经营主体,并履行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公布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属、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总体规划、建筑规划等信息,以便购房人了解和选择。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确保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商品房销售职责,并提供真实、准确的销售信息。

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房屋交付和交付验收制度,确保购房人能够及时收房。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的要求,建立房地产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布房屋市场动态和价格信息。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的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损害城市环境、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合理,不得滞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发和销售。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和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开发计划,包括项目的建设安排、销售价格、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合同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房屋建设,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并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已经销售的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销售等环节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范本

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范本

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范本【前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开发行业逐渐崭露头角,对于规范开发管理工作、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规遵循、项目管理、销售与运营、后期维护等方面,提供一份房地产开发管理办法范本,以供参考。

【一、法规遵循】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等相关法规,并通过以下措施保证法规的遵守:1. 成立专门的法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2. 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企业的合规运营;3. 加强法律培训,提高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二、项目管理】1. 项目前期准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选址、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落实等前期工作中,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环境、居民需求、社会影响等因素,并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2. 施工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工程施工,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规定,并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工人和居民的人身安全;3. 工程验收:建成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确保建筑物结构、设备设施等符合相应标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项目正常运营。

【三、销售与运营】1. 销售管理:在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公开销售信息,保证销售合同的真实、有效,并建立健全购房者投诉处理机制;2. 物业管理:建成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建立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区环境;3. 运营管理:依法缴纳相关税费,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

【四、后期维护】1. 质量保修:建筑物交付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相应的质量保修服务,确保业主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维修和维护的权益;2. 建立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的相关档案,便于项目管理和后期维护;3. 环境保护: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加强对小区内环境的监测和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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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在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预售商品房等行为。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兰州市城市建设开发管理处(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城
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和红古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负责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旧城区改造与新城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二章开发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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