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准备献血前,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健康检查,以确保他们是健康的,并且献血是安全的。
献血者必须完成一份健康问卷。
这份问卷将询问关于他们的健康状况,包括近期的旅行历史,药物使用情况以及他们是否有任何疾病的情况。
如果问卷证明献血者患有特定的疾病,那么他们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体温检查。
大多数献血者的体温应该在37.5度到37.8度之间,如果体温超过了这个范围,则表明他们患有感冒或发烧,此时他们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还必须接受一次血压检查,以确定他们的血压是否处于正常范围之内。
正常情况下,收缩压应该在120mmHg到140mmHg之间,舒张压应该在80mmHg到90mmHg之间。
如果血压超出此范围,则献血者将不能献血。
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血液检查,以确定他们的血红蛋白水平是否达到正常水平。
一般情况下,男性的血红蛋白水平应该在130g/L到175g/L之间,女性的血红蛋白水平应该在120g/L到160g/L之间。
如果血红蛋白水平低于此范围,则献血者将不能献血。
准备献血前,献血者必须接受一次健康检查,包括完成一份健康问卷、进行体温检查、血压检查和血液检查。
如果献血者的健康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他们将不能献血。
关于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关于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是指用于评估献血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一系列检查项目和指标。
这些标准旨在确定献血者是否符合献血的基本条件,保证献血过程的安全性和无偿献血者自身身体健康的保障。
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身体状况评估:包括献血者的一般体格检查、生命体征测量、过去病史和家族病史的询问等。
这些信息可帮助确定献血者的整体体质状况和慢性疾病的风险。
2. 实验室检查:包括血液常规检查、血型和Rh血型测定、传
染性疾病标志物检测(如HIV、乙肝病毒等)、肝功能检查、肾功能检查等。
这些检查可以评估献血者的血液状况和传染性疾病的风险。
3. 心理健康评估:包括通过心理测试等方式评估献血者的心理健康状况,确保其精神状态适宜进行献血。
4. 针对特定人群的额外检查:针对一些特定的无偿献血者群体,如儿童、青少年、孕妇等,可能需要进行额外的检查和评估。
例如,对于青少年献血者,可能需要评估其生长发育状况和心理适应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无偿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血液安全管理标准和献血机构的要求而有所
不同。
但总体来说,这些检查标准旨在确保献血者健康状况良好,保持献血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GB 18467-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预检献血者 blood donors who need previous blood test要求经体检、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非预检献血者blood donors who needn’t previous blood test 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 总则为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验(初验),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格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
采出的血液必须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适用于不具备血液检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检、检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据。
4.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4.1.1 年龄:18~55周岁。
体重:男≥50kg,女≥45kg。
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30mmHg 或:~~,脉压:≥。
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min。
体温正常。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不能献血和暂缓献血修订说明-67页

【修订说明】
➢ “较严重的胃十二指肠溃疡”(提法模糊,难确认)
明确为“活动期或治疗反复发作的胃十二指肠溃疡”。
➢ 新增“非特异性溃疡性结肠炎”:免疫性疾病,多 见,肠吸收功能不良,可存在消化道出血,难以治愈。
➢ 评估胃肠道疾病患者是否适宜献血,应考虑这种情况 是否与吸收不良或急慢性失血。或是否传染病感染的 入口有关
• 尖锐湿疣只感染表皮,不会通过血液传染。 但因其是性 传播疾病的一种,不排除患病者不洁性交史。
不能献血
• 【原版】 4.5.3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 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 【修订版】 6.1.19 易感染经血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 毒史、男男性行为和多个性伴侣者等。
四肢动脉粥样硬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以下肢动脉较多见,由于血供障碍而引起下肢发凉、麻木 和典型的间歇性跛行;严重者可持续性疼痛,下肢动脉尤 其是足背动脉搏动减弱或消失。如动脉管腔完全闭塞时可 产生坏疽。
• 四肢动脉粥样硬化性疾病是全身性疾病的一部分,其预后 与同时并存的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密切相关。经血管造影 证实,约50%有肢体缺血症状的患者同时有冠心病。
• 【修订版】 6.1.4 泌尿系统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肾小球肾 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泌尿道 感染以及急慢性肾功能不全等。
【修订说明】
➢ “急慢性肾炎”修订为“急慢性肾小球肾炎”。更规
范、明确。
➢ 新增“慢性肾盂肾炎”。多见为上泌尿道感染。 ➢ 病人有长期或反复发作的尿路感染病史 ➢ 对于泌尿系统疾病的患者,应考虑献血者的健康状
➢根据“WHO献血者评估建议”认为支气管 哮喘未在急性发作期;休息或轻微活动不会 有呼吸困难,无需长期服用类固醇类激素, 应当接受献血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GB 18467-200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预检献血者blood donors who need previous blood test 要求经体检、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2.2非预检献血者blood donors who needn ' t previous blood test 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 总则3.1为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验(初验),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2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格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
采出的血液必须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3.3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3.4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适用于不具备血液检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3.5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6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检、检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据。
4.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4.1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4.1.1年龄:18〜55周岁。
4.1.2体重:男 > 50kg女》45kg4.1.3血压:90mmHg 〜140mmHg/60mmHg 〜90mmHg,脉压: > 30mmHg或:12.0kPa〜18.7kPa/8.0kPa〜12.0kPa,脉压: >4.0kPa4.1.4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 > 50次/min。
4.1.5体温正常。
4.1.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献血者健康检查

1.1 目的按照GB18467《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的规定,对具有献血意向的潜在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做出是否适合献血的结论,保障献血者健康和安全。
1.2 核对献血者身份将献血者本人相貌与其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核对。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社会保障卡、驾驶证、军(警)官证、士兵证、港澳通行证和台胞证以及外国公民护照等。
1.3 登记献血者身份信息核查献血者身份无误后,将献血者身份信息录入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BMIS),具体录入方式有:1)用身份证识读器读取身份信息并存入BMIS;2)在《献血登记表》手写登记,随后手工录入BMIS,注意核对信息填写和输入的正确性。
1.4 询问和查询既往献血史询问献血者和查询BMIS有无既往献血史。
如献血者曾献血,献血间隔期应符合要求,不处于被暂时或永久屏蔽状态。
1.5 履行告知义务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献血前须知内容(见《要求》)。
1.6 健康征询请献血者仔细阅读、理解并如实回答献血前健康征询问题(见《要求》),体检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沟通。
1.7 知情同意请献血者签名,表明献血者已正确理解献血前须知内容并如实回答献血前健康征询问题,自主、自由地决定是否献血。
1.8 一般检查按照《要求》规定,对献血者进行一般检查,常规项目包括体重、血压、脉搏等,必要时测量体温。
具体检查方法见卫生部《临床护理实践指南》。
记录健康检查结果和结论并签名。
1.9 献血前血液检测在献血前采集献血者血液标本做血液检测。
在采集血液标本前应核对献血者身份。
检测项目包括血红蛋白(Hb)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
血红蛋白检测可采用目测法,如硫酸铜目测法(见附录A)或试纸条比色法,必要时进一步用仪器检测。
ALT采用干化学法/速率法记录检测结果和结论并签名。
1.10 健康检查结论1.10.1 将献血者健康征询、一般检查以及血液检测的结果与《要求》的规定进行对照分析和评价,做出献血者是否符合献血条件的判断并签名。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1.年龄要求:一般要求献血者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
年龄要
求主要是考虑到献血对身体的一定负荷,过大或过小的年龄都会增加献血
过程中的风险。
2.体重要求:一般要求献血者体重不得低于50公斤,主要考虑献血
对身体的一定负荷。
体重过轻或过重的献血者都会增加献血过程中的风险。
3.健康状况:献血者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健康检查,包括血压、心电图、血常规、肝肾功能等方面的检查。
血压过高或过低、心脏病、肝肾功能异
常等疾病都会被认为是不适宜献血的。
4.疾病史: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的疾病史,特别是与献血有关的疾病史,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艾滋病等。
有一些疾病是不能献血的,献血
者需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以保障用血的安全。
5.生活习惯: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的吸烟、饮酒、药物使用等方面的
信息。
长期大量吸烟、酗酒,或者正在使用一些影响献血安全的药物,也
会被认为是不适宜献血的。
6.女性特殊要求:女性献血者需要提供自己近期月经的情况,如果是
在月经期间则不适宜献血。
此外,女性献血者还需要提供是否怀孕或哺乳
的信息,怀孕和哺乳期间是不能献血的。
在献血者健康检查过程中,医务人员需要通过面谈、询问和检查等方
式对献血者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献血者的身体状况符合献血的要求,减少
出现献血风险的可能性。
总而言之,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目的是筛选出适合献血的健康人群,确保献血的质量和安全性。
通过合理的健康检查要求,可以降低献血过程
中出现意外事件和并发症的风险,保护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同时也保证受
血者得到安全的血液。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来源:卫生部一、总则1、为确保医疗用血的质量,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安全, 献血者每次献血前须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 献出的血液必须按规定项目检验。
2、献血者献血前的体格检查及血液检验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3、献血者在献血前要填写“献血登记表” 、“健康情况征询表” (见附表4、非固定点献血者只进行体格检查和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 (见附表5、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二、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1、年龄:18—— 55周岁。
2、体重:男≥ 50千克,女≥ 45千克。
3、血压:12—— 20/9—— 12K/pa, 脉压差:≥ 4Kpa (千帕。
或: 90—— 140/60—90mmHg.4、脉搏:60—— 100次 /分,高度耐力的运动员≥ 50次 /分。
5、体温正常。
6、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7、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无肿大。
8、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9、胸部:心肺正常(心脏生理性杂音可视为正常。
10、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三、献血者血液检验标准1、血型:ABO 血型(正反定型法。
Rho (D 血型,在有条件的地区以及 Rh 阴性率高的地区作测定。
2、血比重筛选:硫酸酮法男≥ 1.052, 女≥ 1.050, 或者比色法。
3、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酮体粉法:阴性,或者赖式法:≤ 25单位。
4、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 酶标法:阴性(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5、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抗体酶标法:阴性。
6、艾滋病病毒抗本(HIV 抗本酶标法:阴性。
7、梅毒试验 RPR 法或 TRUST 法:阴性。
8、复检上述 1、 2、 3、 4、 5、 6、 7项。
9、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化验正常可能参加献血(以临床化验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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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
GB 18467-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的项目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血站(血库),并用于该机构的管理和评审。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预检献血者 blood donors who need previous blood test
要求经体检、检验合格后再献血的献血者。
非预检献血者blood donors who needn’t previous blood test 预先只进行体检,而不要求进行检验即可献血的献血者。
3. 总则
为了保证献血者的身体健康和受血者的输血安全,对预检献血者每次献血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血液检验(初验),合格后采血,采出的血液必须经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对非预检献血者经健康情况征询和体格检查合格后即可采血。
采出的血液必须进行初检和复检,合格后方可供临床应用。
献血者血液初检和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检和复检不得由同一人进行操作。
本标准中的献血健康征询项目,适用于不具备血液检验条件的采血车和采血点的无偿献血活动。
献血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验应以血站结果为准,有效期为两周。
本标准是血站实施献血者体检、检验技术操作管理和进行质量审核的重要依据。
4. 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
献血者体格检查标准
4.1.1 年龄:18~55周岁。
体重:男≥50kg,女≥45kg。
血压:90mmHg~140mmHg/60mmHg~90mmHg,脉压:≥30mmHg 或:~~,脉压:≥。
脉搏:节律规整,60次~100次/min,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
/min。
体温正常。
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四肢无严重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
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100次/min。
献血者血液检验要求
血型检测
血红蛋白测定:硫酸铜法:男≥,女≥;相当于男≥120g/L,女
≥110g/L。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酮体粉法(只限于初检使用):阴性;速率法:≤40单位;赖氏法:≤25单位。
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阴性(酶联免疫法,快速诊断法仅限于非固定采血点的初检使用)。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艾滋病病毒抗体(HIV抗体):阴性(酶联免疫法)。
梅毒试验:阴性(RPR法、TRUST法或酶联免疫法)。
甲型肝炎临床治愈一年后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一个月检验正常可参加献血(以临床检验报告为准)。
免疫接种后献血的规定
接受麻疹、腮腺炎、黄热病、脊髓灰质炎等活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二周后,或风疹活疫苗、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四周后可献血;被狂犬咬伤后经狂犬病疫苗最后一次免疫接种一年后方可献血。
接受动物血清者于最后一次注射四周后方可献血。
健康者接受乙型肝炎疫苗、甲型肝炎疫苗免疫接种后不需要推迟献血。
接受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注射者一年后方可献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能献血:
拔牙或其他小手术后未满半个月;阑尾切除术、疝修补术及扁桃体手术未满三个月;较大手术后未满半年者。
妇女月经期前后三天,妊娠期及流产后未满六个月,分娩及哺乳期未满一年者。
感冒、急性胃肠炎病愈未满一周者,急性泌尿道感染病愈未满一个月者,肺炎病愈未满三个月者。
某些传染病:如痢疾病愈未满半年,伤寒病愈未满一年者,布氏杆菌病病愈未满二年者,疟疾病愈未满三年者。
皮肤局限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一周者,广泛性炎症愈合后未满两周者。
口服抑制或损害血小板功能的药物(如含阿司匹林或阿司匹林类药物)停药后不满五天者。
近五年内输注全血及血液成分者。
被血液或组织液污染的器材致伤或污染伤口以及施行纹身术后未满一年者。
与传染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史者,自接触之日起至该病最长潜伏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献血:
病毒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者。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者。
易感染人免疫缺陷病毒的高危人群,如吸毒史者、同性恋者、多个性伴侣者。
麻风病及性传播疾病患者,如梅毒、淋病等。
该献血者的血液曾使受血者发生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者。
过敏性疾病及反复发作的过敏患者,如经常性荨麻疹、支气管哮喘、药物过敏(单纯性荨麻疹不在急性发作期间可献血)。
各种结核病患者,如肺结核、肾结核、淋巴结核及骨结核等。
心血管疾病患者,如各种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心肌炎以及血栓性静脉炎等。
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支气管扩张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5.21 克雅(Creutzfeldt-Jakob)病患者及有家族病史者,或接受可能是来源于克-雅病原体感染的组织或组织衍生物(如硬脑膜、角膜、人垂体生长激素等)治疗者。
献血量及献血时间间隔
献血量:凡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的献血者,一次可献血200mL或400mL。
献血时间间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