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促进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运输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回收和缴销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第四条《行程单》采用1 人1 票制,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使用。
第五条《行程单》纳入税务发票管理范围。
中国民用航空局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负责全国《行程单》的印制、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行程单》的领购、发放、开具、保管和缴销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受理消费者投诉。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辖区内相关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章《行程单》的印制
第七条《行程单》的式样、内容及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共同确定,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真伪鉴定流程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真伪鉴定流程为维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市场的正常秩序,打击制造、贩卖以及使用伪造《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违法行为,方便完成《行程单》真伪鉴定,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现制定本流程。
所有申请鉴定以及参与鉴定的机关单位必须遵循本流程。
申请鉴定的单位是指公安、检查、法院、纪委、监察、审计、税务部门。
《行程单》鉴定服务暂不对其它社会单位或个人提供。
中国民航局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指定的唯一一家《行程单》鉴定机构,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相关单位提交的被鉴定《行程单》的真伪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文书。
清算中心在各地无派出机构,申请鉴定单位均需直接与清算中心联系。
申请鉴定单位可以到民航清算中心办公地点现场鉴定,也可以邮寄鉴定资料进行鉴定。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曹各庄公交站路南红楼,邮编:100018,联系电话:-3)。
具体鉴定流程为:第一:相关单位要求鉴定《行程单》的,必须向民航清算中心提供《行程单》鉴定书面申请(格式具体见附件1),并附送《行程单》原件和清单。
被鉴定《行程单》中物理相连并且数量较多的,可提供其中一部分《行程单》原件。
《行程单》清单应载明全部需鉴定《行程单》的号段,连接情况以及数量(格式具体见附件2)。
第二:清算中心收到鉴定申请后,对于资料不全的,或《行程单》清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会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退回申请资料,待资料齐全后重新申请鉴定。
第三:《行程单》鉴定经办人按照规定的程序,根据印制《行程单》采取的每项防伪措施,相关技术手段和《行程单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库信息,对每一份《行程单》原件进行对照、检验、分析和鉴定,并作出鉴定记录。
第四:清算中心在接到《行程单》鉴定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若情况复杂,在主管领导审批后可延期。
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说明(大全)

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说明(大全)第一篇:电子客票行程单使用说明(大全)行程单使用承诺1、每张行程单收取工本费人民币一元;2、每丢失一张行程单,按照航空结算中心规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所罚款由公司直接扣除代理人或用户押金代缴,不再单一开具证明;3、如需要行程单,须提前七个工作日申请(周一至周五)。
按照交押金日期为主;4、打印行程单时请务必把打印行程单右上角的印刷序号(10位)和相对应的电子客票号(13位)记录及时发给公司客服QQ:1754821877,以便在航空系统连接时及时登记。
否则,如果发生行程单无法查询、核实等现象,相应后果均由交款人承担;5、如出现退票及行程单作废等现象,需要把退票的行程单及作废的行程单邮寄给公司,不能邮寄回公司按行程单丢失情况处理,并不给予办理退票(票款不退);6、不得打印虚假行程单,如平台提示特价、特殊政策、私自修改票面价格、非公司订购票、行程单转手给第三方使用等,否则,所收押金全部扣除,并关闭机票操作系统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7、押金扣完或押金不足时,应重新办理押金手续,补齐押金,否则停止发放行程单,并关闭机票操作系统;8、如行程单使用完之后,不再领用行程单时,经交款人书面申请,所收取的押金扣除罚款后予以返还;9、发放的行程单必须在发放10天内用完,用不完的快递回公司,快递费用由代理人(用户)承担,希望代理人或用户尽量少领取行程单,减少邮寄费所增加的费用,用完及时领取即可。
如果不按时快递回公司将按照丢失处理,同时不再发放下一批行程单。
所收押金全部扣除,并关闭机票操作系统;10.如果行程单在双方邮寄过程中造成丢失,由邮寄方承担责任,同时行程单使用日期按照双方邮寄日期为准,不得延误,如有问题按照行程单丢失处理。
联系方式:日期:承诺人签字:详细地址:第二篇:电子客票电子客票:凭身份证即可领登机牌据机场售票柜台人员介绍,电子客票又称为“行程单”,其规格与传统的纸质机票大小相同,但仅为一联,同样包含旅客姓名、始发地、目的地、金额等信息。
为使您顺利成行请在收到客票时仔细...

前言本着“任何时候,自然体贴”的服务准则,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航)于2004年7月5日郑重向社会公布《顾客服务指南》(试行),定期会向社会推出新版《顾客服务指南》。
《顾客服务指南》的制定和执行,充分表明了深航将以确保安全为第一要旨,以清晰精简的服务流程,准确快速的服务响应,向旅客提供优质、特色的服务。
深航的各项服务举措也得到了广大顾客的欢迎与支持,在2006年全国用户满意工程评比中,深航获得了“全国用户满意服务奖”;2007年深航荣获深圳市市长质量奖;2008年深航又荣获“五星钻石奖”、并在“旅客话民航”活动中,获得“用户满意优质奖”;深航成为2 011年世界大运会航空客运类唯一全球合作伙伴;2012年获得了Skytrax颁发的“最佳地区性航空公司”奖;2012年11月29日加入星盟联盟。
面对民航广阔的市场空间,深航将持续以“任何时候,自然体贴”为服务准则,持续关注、持续改进、持续创新,服务流程不断精简、精进、精准,服务项目不断优化,创新产品和特色服务不断推出。
深航在持续关注质量改进的同时对《顾客服务指南》进行第六次修改与完善,力求适应中国民航改革步伐、适应旅客需求的变化、赢得顾客的满意和认同,同时建立一个“竞争实力较强、行业普遍认可、盈利能力领先、员工愿意工作、旅客愿意乘坐”的深航企业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深航在新修订的《顾客服务指南》(2013年4月修订第六版)(以下简称修订第六版)中,仍采用与顾客“您”直接对话的方式,对顾客乘坐深航班机将享受的服务、将享有的权利、将承担的义务进行了告知;修改了凤凰知音俱乐部会员服务相关规定、新增小动物相关运输规定;以顾客消费行为过程为主线,将为顾客乘机提供尽量详尽的指导和提示。
深航主张以持续改进来推动公司的不断进步,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深航以“永恒安全,从零开始”为安全准则,承诺在任何时刻、任何地点都为顾客提供绝对安全的服务;深航专注于创造特色,以协同行业的发展,促进民族航空的共同进步。
《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电子客票操作手册》

ETRF .........................................................................................................56
电子退票单( :) 7.3.2
TRFD .......................................................................................................57
DI ..............................................................................................8
建立打票机控制( :) 3.2
EC .............................................................................................................9
一、电子客票简介 ..................................................................................................................................5
二、航班信息查询 ..................................................................................................................................6
电子客票订座( ) 4.1
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

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一、电子客票行程单定义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并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二、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机构深航结算中心作为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主体,负责向民航总局申报印制计划、领购电子客票行程单,对行程单的使用、回收、销号、盘存进行日常管理。
三、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一)、适用范围:深航直销工贸网点,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且与深航签订网站电子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的销售单位。
(二)、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电子客票的代理人必须重新签订新版代理协议后,方可领取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
(三)、各分公司/营业部向代理人发放行程单,代理人库存不得超过该代理人上月使用量,并建立手工发放与销售、作废、回收台帐。
B2B代理人再次领用电子客票行程单时,需打印上次领用后的销售报表,根据销售张数加作废张数补领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保证金1、BSP代理人领用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时,不收取保证金。
2、为了加强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非BSP代理人向当地分公司/营业部领取行程单须按5元/张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申领每年4月和11月底,结算中心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报半年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刷计划,清算中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印制。
如需临时增印,需提前60天报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各分公司/营业部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领用(一)、各分公司/营业部在办公内网进行行程单申请,结算中心根据对各分公司/营业部申请的批复单,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ARMS系统及总局系统中电子客票行程单号段的发放,次日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可显示及查询已发放信息。
(二)、各分公司/营业部负责在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向指定直属售票处发放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在ARMS系统中对代理人(真实结算号)进行票号段真实发放,并完成实物的转移。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SHENZHEN AIRLINES CO., LTD.GENERAL CONDITIONS OF CARRIAGE FORINTERNATIONAL PASSENGER AND BAGGAGE目录第一条总则 4 第二条客票 7第三条票价和费用 10第四条定座 10第五条乘机 12第六条机上座位安排 12第七条中途分程 12第八条拒绝和限制运输 12 第九条行李 13 第十条班期时刻、航班取消及变更 20 第十一条改变航程 21 第十二条退票 22 第十三条航空器上的行为 24 第十四条行政手续 25 第十五条连续承运人 27 第十六条责任的限制和规定 27 第十七条异议和诉讼时限 29 第十八条附则 29ContentArticle 1 General Rules 30 Article 2 Tickets 34 Article 3 Fares and Charges 38 Article 4 Reservations 49 Article 5 Check- In 41 Article 6 Seating 41 Article 7 Stopovers 42 Article 8 Refusal and Limitation of Carriage 42 Article 9 Baggage 43 Article 10 Schedules, Cancellation and Change of Flights 53 Article 11 Rerouting 55 Article 12 Refunds 56 Article 13 Conduct Aboard Aircraft 59 Article 14 Administrative Formalities 61 Article 15 Successive Carriers 63 Article 16 Liability for Damage 63 Article 17 Time Limitation on Claims and Actions 64 Article 18 Other Conditions 65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条件第一条总则一、定义《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条件》(以下简称“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以下国际公约: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议定书》;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电子机票相关规定

電子機票相關規定【電子機票注意事項】1. 自即日起全程適用電子機票的航段, 需要開立實體機票時,請加收實體機票手續費2. 目前除少數CODE SHARE(與他航聯營)航班外, 已全面適用電子機票. 開票時如發現, 訂位紀錄裡有部份航段後面出現/N時, 請與您的訂位系統公司或KE聯絡, 確認是否該航班適用電子機票. 如果適用需請她們更改成/E, 目前系統無法自動更新航班資料(例如: /N無法自動改為/E, 請特別注意, 以免誤以為不適用電子機票而開實體機票後, 到航空公司下的ADM).電子機票適用範圍如下:適用航線:全線(國際線、國內線)適用票價:所有票價(含全額機票、環球票、促銷票、折扣票、優惠票、KE與他航開在一本的機票…等)適用旅客:團體、個人、大人、小孩、嬰兒、船員…等如旅客堅持開立實體機票,每張票需加收PAPER TICKET SERVICE CHARGE ,請將開好的機票與實體機票手續費現金帶至KE櫃檯開立MCO。
3. 電子機票(以下簡稱E-TKT)特別提醒各位下列事項:所有航段必須為KE航段,方可開立電子機票.韓國線(CODE SHARE航班除外)限開電子機票,不可開實體機票.第一個航段必須訂好位子OK ,其他航段可以OPEN或RQ.4. 開立電子機票後,必須列印行程收據(ITR→ITINERARY & RECEIPT)與運送合約條款給旅客(IATA之規定),並請務必告知旅客攜帶ITR前往機場,以便利在機場辦理報到手續或在櫃檯辦理相關事宜.(例:入境他國時,需查核回程機票時可當證明使用).5. 開立電子機票後.更改航班日期或原OPEN航段補訂位時,請於訂位系統完成作業後,務必與韓航訂位組聯絡,以便將電子機票與訂位記錄連線(REVALIDATION).消費者相關規定措施‧【手續費】:機票一經開立,更改訂位除依航空公司規定之RE-ISSUE收費標準外,每次酌加收服務手續費,短線$500、長線$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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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航新版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定义
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航空运输企业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并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二、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机构
深航结算中心作为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主体,负责向民航总局申报印制计划、领购电子客票行程单,对行程单的使用、回收、销号、盘存进行日常管理。
三、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适用范围与收费标准
(一)、适用范围:深航直销工贸网点,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且与深航签订网站电子客票销售代理协议的销售单位。
(二)、通过深航网站(B2A、B2G、B2B)销售电子客票的代理人必须重新签订新版代理协议后,方可领取深航电子客票行程单。
(三)、各分公司/营业部向代理人发放行程单,代理人库存不得超过该代理人上月使用量,并建立手工发放与销售、作废、回收台帐。
B2B代理人再次领用电子客票行程单时,需打印上次领用后的销售报表,根据销售张数加作废张数补领
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保证金
1、BSP代理人领用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时,不收取保证
金。
2、为了加强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非BSP代理人向当
地分公司/营业部领取行程单须按5元/张的标准缴纳保证金。
四、电子客票行程单申领
每年4月和11月底,结算中心向民航总局清算中心上报半年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刷计划,清算中心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印制。
如需临时增印,需提前60天报民航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五、各分公司/营业部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领用
(一)、各分公司/营业部在办公内网进行行程单申请,结算中心根据对各分公司/营业部申请的批复单,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ARMS系统及总局系统中电子客票行程单号段的发放,次日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可显示及查询已发放信息。
(二)、各分公司/营业部负责在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向指定直属售票处发放电子客票行程单,并在ARMS系统
中对代理人(真实结算号)进行票号段真实发放,并完成实物的转移。
六、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使用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打印
1、深航直属网点可通过ETERM联机打印;B2C、B2G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在各地深航直属网点打印;网上销售的B2B可直接在网站打印,打印时选择营业部为其指定的OFFICE号、输入行程单号即可完成打印。
2、已发放深航行程单的B2A、B2G用户销售客票时必须为旅客打印行程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打印。
由于特殊原因,B2A、B2G旅客可以到金鹏工贸公司直销柜台打印行程单。
3、各销售单位和深航直属网点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后,必须加盖本单位的业务章;
4、各销售单位在为旅客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后,负责通知旅客必须妥善保管并在旅行过程中随身携带,以便在发生客票变更、换开、退票时,凭以办理相关手续;若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及时为旅客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销售单位应及时记下旅客的详细地址,在3个工作日内邮寄给旅客。
(二)、退票的处理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与民航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
文)文件要求,旅客发生退票或其他客票变更导致票价金额与原客票不符时,若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须将原电子客票行程单退回,方能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2、旅客自愿退票的,原则上回原购票地办理退票,深航直属网点一般不予办理;旅客非自愿退票的,机场柜台工作人员为旅客申退,查询旅客已领用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须收回电子客票行程单;如旅客现场无法提供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开具非自愿退票证明,通知旅客回原购票单位交回电子客票行程单后退款。
如确认未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注明“未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核实票面信息中票联状态为“Refunded”状态后办理退款。
3、旅客使用部分航程提出退票申请的,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销售单位和深航机场柜台必须回收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收取退票手续费后,填写“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交给旅客作为报销凭证。
(三)变更处理
1、不涉及金额变动的航班变更(如航班日期、舱位等),不重新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销售单位和深航机场柜台负责在电子客票行程单上贴变更条,在更改条上填写变更后的航班信息,加盖业务章;涉及金额变动的,对金额变动部分填开“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给旅客报销,也可收回电子客票行程单,重新出票打印新行程单。
2、旅客姓名部分变更(允许更改名字中的一个同音字)或旅客姓名完全变更(如团队换人)的,销售单位可在网上销售系统中变更后,回收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同时在深航系统中进行作废,为旅客重新打印一张变更后的电子客票行程单。
(四)换开处理
1、如客票换开,销售单位和深航机场柜台必须收回旅客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如旅客无法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销售人员必须打印订座系统的票面信息,并核实票面信息的状态为“Exchanged/Reissued”或“Print Exchange”状态后, 附在换开的纸票会计联后,上交财务结算部门。
2、如航班不正常的电子客票需要签转、退票时,应由当地机场值机部门主任柜台在原电子客票行程单背面上签注、盖章;
(五)作废处理
1、各分公司/营业部及所属代理发生电子客票行程单打印错误、旅客姓名变更、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毁损、电子客票行程单上验证码与电子客票行程单印刷号码后四位不一致的可在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中作作废处理。
2、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对于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的,销售单位负责打印《电子客票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声明》,填写遗失电子客票票号和电子客票行程单号等信息,
交旅客签名确认。
3、已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后要求退票的,在深航系统中作废后,核实深航网订系统状态为“Refunded”状态后, 打印票面信息与“遗失声明”作为退票附件。
4、销售单位和深航直属网点在深航系统中进行作废操作后,打孔作废后连同作废报表交给深航所在当地营业部财务送至结算中心。
(六)报废处理
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发生丢失,销售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当日报告电子客票行程单发放单位,并在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发放单位上报结算中心,待总局清算中心批复后,由结算中心在总局系统中作报废处理。
七、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回收
(一)、各单位发生所有电子客票退票、作废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必须随当月各项报表一起上交至公司结算中心归档保存备查。
(二)、销售单位停止电子客票销售业务后,应根据台帐记录,收回未使用电子客票行程单,交回各分公司/营业部结算财务部门进行审核,当地结算部门负责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对电子客票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同时在深航系统中做回收处理;未使用的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可重新调配给其他销售单
位使用,零散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可在当地作废处理。
(三)、各销售单位将退票、换开收回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以及“遗失声明”作为附件分别附在报表后,上交到公司结算中心复核归档保存。
对作废行程单,每年3月上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总部和发放单位设立的行程单发放仓库,每年4月现场缴销。
八、盘存核对
每月月初,各销售单位、各机场柜台和各分子公司、基地、营业部结算部门必须核对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系统的电子客票行程单库存,确保账实一致;结算中心每月15日对盘存进行清理核对。
九、电子客票行程单违规操作的处理
(一)虚假电子客票行程单的处罚
各销售单位必须按客票订座信息中的实际票面打印行程单,不得仿造、虚开,税务机关接到举报或投诉,可直接受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结算中心对发现的仿造、虚开行程单将按照已下发的<<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各单位发生所有电子客票退票、变更、换开、作废、毁损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及遗失声明等资料,统一回收到各
分子公司、营业部财务结算部门。
对不能按规定期限交回电子客票行程单原件的按10元/张收取违规费,对遗失空白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10元/张收取违规费,对作废率超过月均销量5%的收取10元/张工本费。
(三)各销售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深航系统打印电子客票行程单,严禁模打电子客票行程单,否则按20元/张收取违约金。
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结算中心、营销部
200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