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及法律救济
高空抛物如何治安处罚

⾼空抛物如何治安处罚近年来在现实⽣活中,⾼空抛物事件时常发⽣,这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社区和各个部门也时常在宣传不要进⾏⾼空抛物。
那么,⾼空抛物如何治安处罚?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空抛物如何治安处罚⾼空抛物治安处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对⾼空抛物的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五⼗四条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损害的,由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的,除能够证明⾃⼰不是侵权⼈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给予补偿。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补偿后,有权向侵权⼈追偿。
根据情节⽽定,情节较轻的按照治安管理进⾏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物业如何处理⾼空坠物问题(⼀)⽆事故损失的处理⽆事故损失的⾼空抛物,物业公司也不可忽视,应尽快找到肇事⼈,指出其肇事⾏为及其危害,及可能⾯临的治安处罚,劝告其不要再犯。
对有过⾼空抛物⾏为的⼈,应在⽇常的保安巡视中,加强对其的监督。
如⽆⼈⽬击肇事者,则应及时清除坠落物,并由保安在可能出现肇事者的相关楼层住户中进⾏询问与调查,同时宣传⾼空抛物的危害及可能⾯临的治安处罚,显⽰物业管理对此事的关注。
(⼆)发⽣损失的事故处理如果因⾼空抛物,⽽造成了社区内居民财产与⼈⾝安全遭受损失的情况,物业公司应及时配合相关部门进⾏取证,查找肇事者。
物业服务公司及时⾜额购买公共责任保险,可以规避此类相关的风险、减少经济损失。
(三)认真对待居民投诉在出现居民对⾼空坠物的投诉时,物业公司接待⼈员应及时派员到现场处理,记录相关情况,并对事情进⾏调查⾛访,按上述(⼀)、(⼆)两类情况及时处理,安抚受害⼈情绪,并予以回访,作好相应的记录备案。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绝⼤多数的省份没有将⾼空抛物这种违法⾏为列⼊治安处罚的范围当中,所以,到现在⾼空抛物还没有什么⽐较有效的预防⽅法,⼀定程度上还是要依靠⼈们⾃觉杜绝这种⾏为的。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行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和财产损失,还会对城市环境和公共安全造成影响。
为了惩治这种违法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高空抛物罪。
下面列举五个高空抛物罪的案例,并分别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后果分析。
1.案例一:某小区居民李某从楼上扔下一块砖头,将楼下停放的车辆砸坏,车主要求赔偿。
法院判决认定李某构成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李某从高空扔下砖头,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符合高空抛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高空抛物罪属于危险犯,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并且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危险,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后果分析:在本案中,李某被判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这个判决结果是对其犯罪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这个判决也警示人们要遵守道德规范和法律法规,避免高空抛物等危险行为的发生。
2.案例二:某男子在小区内乱扔垃圾,被小区保安当场抓住并报警。
当地警方经过调查后将其拘留五天。
法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中的“乱扔垃圾”行为。
虽然他并没有直接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但他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给公共卫生和社会环境带来了潜在危害。
因此,警方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法律后果分析:在该案中,该男子被拘留五天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也是对其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感缺失的惩罚。
同时,这个案件也提醒人们要尊重社会公德和环保意识,共同维护我们的家园和生活环境。
3.案例三:某女子在高层住宅楼阳台晾晒内衣裤时,被风吹落至楼下草坪上,导致路人受伤。
法院审理认为该女子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分析:在该案中,该女子的行为构成了高空抛物罪中的“高空晾晒物品”行为。
她因为疏忽大意而将内衣裤等物品从高楼阳台吹落至楼下草坪上,导致路人受伤,严重影响了公共安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论加害人不明时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载于《民商法论丛》第52卷)

论加害人不明时建筑物的抛掷物或坠落物致人损害责任*黄靖文**(本文载于《民商法论丛》第52卷)目次一、基于文义解释的初步界定二、我国的司法实践和立法进程(一)典型案件(二)立法进程三、国外的立法例(一)罗马法(二)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对罗马法的摒弃(三)埃塞俄比亚、智利对罗马法的沿袭四、理论争鸣(一)肯定说(二)否定说(三)进一步思考——否定之否定五、第87条的司法适用(一)适用范围(二)责任主体(三)举证责任(四)补偿责任*衷心感谢梁慧星老师、孙宪忠老师、窦海洋老师、李宇师兄、谢伟、王旭和兰平对本文写作的指导、帮助以及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结语一、基于文义解释的初步界定《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文义解释方法,可以得出粗略的请求权基础,即受害人因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而实际加害人不明的,有权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请求承担补偿责任。
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第一,法律关系当事人。
该法律规范调整下列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受害人、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人。
还可能涉及其他主体,如“社会公众”特别是“全体业主”①、物业公司②等。
既然称为侵权人,一定是基于证据和法律评价的结果,含有价值判断的意味。
而可能加害人就是基于生活经验和技术手段的一种单纯的事实判断,是否赋予法律意义取决于法政策的选择。
所以,在第87条的情形下,可能加害人,即最后的补偿责任承担主体,应当包括具体侵权人,这反映了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的不对称性和交叉关系。
而对这两种真实的区分,将是本文论证的一个重要基础。
从形式上看,可能加害人作为一个群体概念在法条上出现,但在思考路径中则不能作为一个整体,必须具体化地考量个体的可能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某种意义上,作为群体的必然侵权和作为个体的不必然侵权,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难以把握,使得对第87条的理解具有智识上的极大挑战。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救济途径

条几乎毫无可能 。当前对该条 文进行 规范分析 , 探讨其对 “ 可
能加 害人 ” 权利的规则救济 , 以寻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的契
合, 具有尤为紧迫的现实意义。
三起案例 中 , 重 庆“ 烟 灰缸案 ” 的判决 和深圳 “ 玻 璃案 ” 的 二审判决都符合《 侵权责任法 》 第 8 7条 的立法精神 , 受害人依 据判决可 以得到赔偿 ,由出事 时有人 居住 的住 户分摊损害赔 偿责任 。看似矛盾得以化解 , 受害人的损失得 以救济 , 但是据 了解 , 重庆 “ 烟灰缸案” 判决生效 后 , 受 害人郝 某所在的居民区 只有两户居民履行了赔 偿义务 , 且 这两户并不是普通住户 , 而 是办公地点在居 民区的公司 、 企业 , 其余 2 0户住户 至今 仍未 履行赔偿责任 。这是 现行《 侵 权责任法 》 第 8 7条判决 和执行
通常可以找到真正责任人 。 令人遗憾 的是 , 公安部 门接到报案 后 ,往往 以无法查 找抛 物人 为 由,说服受害人直接 向法 院起
诉。
( 二) 对“ 可 能 加 害人 ” 规 则救 济
人损害案件有法可依 ,结束 了相 同案件裁 判不一致的尴尬局 面。 《 侵权 责任法 》 第8 7 条规定 : “ 从建筑物 中抛掷物品或者从 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 害 , 难 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 ,
7 3家住户 每户 向原告承 担 4 0 0 0元 的赔偿责任 , 免 除物业公
司责任。2 0 1 0 年《 侵权责任法》 的实施使法 院审理高空抛物致
并非难事 。 通过小 区监控 录像 、 现场勘测 、 痕迹鉴定等手段 , 对 抛掷 物指纹 、 抛掷 角度 、 撞击 力度 、 受伤程度等进行科学侦查 ,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

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作者:张垚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1期摘要: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现代城市社区常有发生. 侵权行为人从高空抛掷物品,致人损害,但是受害人却无法找出具体的行为人. 法院面对这类致害案件提出的诉讼请求,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却很难作出合法公平的判决.本文从高楼抛掷物侵权行为的定义及特征入手,并分析和界定了此类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建筑物侵权行为的区别。
本文在新侵权责任法草案对此类对侵权行为给出规定的基础上,确立了两种归责原则共同使用的方法来协调受害人与侵权责任人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共同危险行为公平责任归责原则救济途径一、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通常是指从高层建筑物和高空设施中抛掷出的物品或搁置物,悬挂物坠落,对临近该建筑物的人造成人身伤害,但是不能查明抛掷物的行为人或坠落物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所以,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无法确定责任人的侵权行为[1]。
这一概念把能够确定抛掷行为人的情形划分出去,是因为侵害人确定的情形可以划入普通的侵权行为,从而依据普通侵权法律规定直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特征第一,责任主体不明,但处于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内。
致人这类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十分特殊,且造成损害的方式也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所以造成损害后,很难发现真正的致害人,更导致了受害人的举证困难。
但是,可以认定相对确定的责任范围。
所谓相对确定的责任范围,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伤情,事发时间等因素下,所有能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的集合。
这些人中,可以找到真正实施抛物行为的加害人。
第二,客观上只存在一个致害行为,但致害行为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如果存在多个致害行为,则有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可能,因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数人在客观上都实施了危险行为,所以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客观上只存在一个致害行为。
浅析业主在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案件中的责任承担

而预 防损 害后果 , 符合 现代 侵权 法发 展趋 势 , 利于 实现 法 的公平 正义 。 有
关键 词 责 任主体 责任 形 态 侵 权人 中图分 类号 : 905 D 2.
同时 , 由业主 作 为责任 承 担主 体 有利 于预 防此 类 案件 的 发 通 过 对这 两个 原 则 的分析 可知 高 空抛 掷物 侵权 应 适用 过错 生; 有利 于为 受害人 分担 损失 , 发现 真正 的致 害人 ; 有利 于维护 推 定 原则 , 更 责任 主体 承担 也就 明确 由业 主承 担 。 ( ) 关于 业主承 担责 任 的不 同学说 二 学界 公共 安全 。社 会 的安全 保 障是 人类 生 存 的基本 条件 。如果 没有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2—2 10-522 0)8130
由于我 国在 高空 抛掷物 致人 损 害方 面缺 乏相 应规 定, 地法 各
自己没 有过 错 的情况 下 , 行为人 才可 以不承担 责 任 。 过错 推定 在
院在处理 此类 案件 时判决 不一 , 的法 院判决 受害人 自己承 担责 责 任 中, 有 举证 责任 发 生倒置 , 害人无 需对 加 害人 主观 过错 进行 受 而 任 , 的法 院判 决业主 承担 赔偿 责任 , 者赞 同 由业主 作 为赔偿 证 明 , 是 由加害人 自己证明没 有过错 或者 存在 法律 规定 的抗辩 有 笔 事 由才 可 以免责 , 则 , 要承 担侵 权责 任 。 者 认为 : 高空抛 否 就 笔 在 责 任 主体 。现 进 行 以下分 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源头治理,监督支持依法行政,有效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1.树立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基本理念。
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将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要积极推动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
要努力实现依法制裁、救济损害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积极推动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预防与惩治纳入诉源治理机制建设。
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
注重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在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隐患风险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概述(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含义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从高空或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地面上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遭受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违法行为。
所谓违法,从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理论方面来说,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行为人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这一行为本身就对建筑物外的路人存在很大的法益风险,并且高空抛物行为从道德方面来看又违背公序良俗,当然构成违法。
第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使受害人遭受到了不利的后果。
只要是因抛掷行为,无论是遭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是其他损害,都属于损害事实。
第三,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的发生是由于行为人的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
第四,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时,应当预见且可能遇见这种抛掷行为有可能会伤到路人,在这样的前提下依然向外抛掷物品,放任危险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的比较通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发现,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是有具体的加害人存在的。
而我们所谓的加害人不明只是由于证据的缺失等原因导致具体的侵权人无法查明,是在司法查明阶段不能够明确的确定加害人。
在这个问题上,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比较容易与共同危险行为混淆。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由数人实施加害行为,数个行为共同导致损害,其中数人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被侵权的损害后果,而具体难以查明这损害究竟是数人中的具体某一人所为。
在共同危险行为当中,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是哪位行为人不能确定,而数人的数行为对于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都具有危险性;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中,危险行为只是由一个行为人实施,加害行为也只有一个,只是这个侵权行为具体由谁实施无法查明。
共同危险行为和高空抛物侵权当中这两种“加害人不明”的性质完全不同,共同危险行为显然比高空抛物侵权的危险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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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致害责任及法律救济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致害行为是区分所有的高层建筑物使用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建筑物内抛掷物品导致他人人身、财产遭受重大伤害或损害,而无法查明真正行为人的行为。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为高空抛物致害案件的解决指出了明确的方向,结束了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无奈境地。
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现象的频繁发生,《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又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由于第87条出台的时间较短,规定过于宽泛,很多司法实践中的高空抛物问题都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
如第87条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行为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貌似是给可能加害人划定了一定范围,但如何才能排除可能性,可能的范围有多大,侵权责任法并没有给我们明确的答案。
同时,建筑物使用人在这里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承租人,管理人,借用人以及其他形成实际使用关系的人,是否都是第87条所指的建筑物使用人呢?而且第87条也没有提供可参考的补偿标准,到底是按份补偿还是承担连带责任,都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最后,这一规定在法理上无法证成其正当性,也不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更混淆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及其责任形式,故《侵权责任法》第87条应当删除,将高空抛物行为归为侵权法中的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义务当中去规范,由物业管理企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引入其他法律部门共同分担该法条的救济功能。
本文试图以典型事例为引导,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全面解读,结合其法理上的正当性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方面进行探讨,最后通过刑法以及行政法等部门法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探究,对不明责任人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承
担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救济以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