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

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高空抛物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补偿性责任【中文摘要】现实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但难以杜绝,而且越来越频繁。
新颁布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此做出了规定。
这仿佛在处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之时给了我们一个标杆,但是,仔细研究一下,我们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性质的认定、此规定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适用等等都显得更加模糊了。
本文抛开《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坠落物致人损害”,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加以解析,试图对我国法律中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及其具体适用等加以阐述、分析,以期使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这一法律实践中的难题更为明晰。
本文的研究是在吸取前人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全面解析和探讨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以期在理论上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引起的纠纷予以指导,从而健全我国的民法体系和完善民法的司法实践。
本文主要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界定,主要对高空抛物致人行为的概念、特点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其与建筑物侵权行为、高空坠物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等的区别,最终得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行为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的结论。
第二部分主要从比较法研究的角度,对世界各国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加以阐述,通过对比来阐明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关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之规定。
第三部分讨论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通过上述两部分的分析、对比,在这一部分笔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在我国法律中的适用主体、责任性质等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
第四部分是对上述三部分加以总结,并阐述了可以加强预防、增强行政法或是刑法方面的相关规制、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基金或是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进行救济,以期对这方面法律纠纷在实践中的处理起到理论指导的作用。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范文

《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研究》篇一摘要: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的迅速增多,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
由于难以确定具体的抛掷责任人,受害者的权益保护和责任归属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补偿责任在法律上的适用问题,分析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在城市化进程中,高楼大厦如雨后春笋般崛起,但随之而来的高空抛物问题也日益严重。
当不明物体从高空抛下,造成行人或其他人员损害时,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如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法律界和公众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分析(一)事件频发与危害程度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发,给行人和其他人员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安全威胁。
这些事件不仅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二)责任认定的困难由于抛物行为往往发生在高楼之上,且难以确定具体的抛掷责任人,因此,在发生此类事件后,责任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这不仅导致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赔偿,也使得法律的威严和公信力受到挑战。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梳理与评价(一)法律法规概述目前我国针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问题,主要有《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为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法律规定的不足然而,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不明抛掷物的责任归属、赔偿标准的确定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困难。
四、补偿责任的适用问题分析(一)责任主体的确定在不明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责任主体是关键。
可以考虑由可能抛掷物的建筑物使用人或所有人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二)赔偿标准的制定为了确保受害者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应当制定明确的赔偿标准。
这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方面的赔偿标准,以保障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待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生活在高楼林立的环境中,“高空抛物”这个词对于城市中的人们来说已经不再陌生。
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终于作出了具体规定,笔者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并不是解决高空抛物侵权的最佳渠道,以刑事侦查为主,同时建立国家赔偿基金,推广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加强物业管理也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有效途径。
标签: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刑事侦查伴随着高楼大厦的崛起,高空抛物现象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且有着愈演愈烈之势。
虽然即将于今年七月份开始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这类侵权的责任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但本人对这一规定有一些不同的看法。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指行为人从高空(多为城市中的高层建筑物)抛出物品,这一行为对恰好在高层建筑物附近的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伤害与损失,但行为人难以查处的情形。
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前,法院对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处理,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
媒体上影响较大的一些案件,终决判决大都以判决原告胜诉为结局。
《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终于作出了具体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对于这一规定,本人认为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种方式并不是处理高空抛物侵权案件的最佳渠道。
笔者反对立法中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或全体使用人承担受害人的损失,但也并不意味着笔者主张受害人应自认倒霉,自己承担不可预见的损害结果。
针对高空抛物侵权问题,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1 加强公安机关的侦查力度行为人在进行高空抛物的行为时,完全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给恰巧经过楼下的路人造成损害,但是行为人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或轻信可以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犯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一般都会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重大损失甚至死亡。
法律案件论文五千字(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空抛物现象日益严重,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以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为切入点,分析了该案件的司法认定过程,探讨了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和启示。
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司法认定;防范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多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高空抛物不仅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
因此,加强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司法认定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案件背景2019年某月某日,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案件。
受害人张某在小区楼下散步时,被从楼上抛下的砖块砸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砖块来自该小区10楼一住户。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警方迅速展开调查,依法将涉嫌高空抛物的嫌疑人张某抓获。
三、司法认定过程1. 确定犯罪嫌疑警方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走访、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初步确定10楼住户张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2. 证据收集警方对张某的住所进行了搜查,查获了抛掷砖块的凶器,并提取了相关物证。
同时,警方还调取了小区周边监控录像,固定了张某抛掷砖块的犯罪过程。
3. 提起公诉经审查,警方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四、高空抛物案件的认定难点1. 证据收集困难高空抛物案件往往发生在高层建筑中,现场痕迹难以保留,且监控录像有限,给证据收集带来困难。
2. 侦查手段有限高空抛物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在查找犯罪嫌疑人、固定证据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3. 证明标准高高空抛物案件要求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而主观故意的证明难度较大。
五、防范措施及启示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毕业论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声明本人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容。
对本论文所涉与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签名:日期:目录[本文的中心论点]对于如何界定与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司法实务界与学术界存在分歧。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同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也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后,一定围可能的行为人应当分担受害人的损害,而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责任的正当性在于其有利于真正行为人的发现和类似行为的预防。
绪论‥‥‥‥‥‥‥‥‥‥‥‥‥‥‥‥‥‥‥‥‥‥‥‥‥‥(1)[主要容]我国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区分建筑物与构筑物。
按照建筑学上的一般理解,所谓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如房屋、城墙、纪念碑、电视塔以与其他类似场所。
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界定‥‥‥‥‥‥‥‥‥‥‥‥‥(1)二、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之实务处理与学理分析综述‥‥‥(2)三、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成立的正当性‥‥‥‥‥‥‥‥‥‥(3)四、高空抛物行为的损害救济设想‥‥‥‥‥‥‥‥‥‥(8) 结论‥‥‥‥‥‥‥‥‥‥‥‥‥‥‥‥‥‥‥‥‥‥‥‥‥ (11) 随着我国高楼的越来越多、越来越高。
高空抛物行为必然会成多发趋势。
它对人们生活必然会影响越来越大。
对于这样一个棘手之事,我们不可能绕过去,也不可能漠视它听之任之的存在发展、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
笔者撰写本文一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另一方面是抛砖引玉,让更多的法律界的有识之士,拿出你们的热情,奉献你们的智慧,提出更加合理的建议,推动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早日解决这一法律困惑。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

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
这类事件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法律责任和道德底线的深思。
本文旨在探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问题,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本文将概述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现状,包括事件发生的频率、损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
通过案例分析,揭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现有法律制度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认定方面的不足。
例如,法律规定过于笼统,责任主体不明确,赔偿标准不统一等。
这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
本文将提出完善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建议。
包括明确责任主体、完善赔偿标准、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等方面。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受害者提供更加公正、有效的法律保障。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推动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和社会道德风尚的提升。
二、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法律分析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民法、刑法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等多个领域。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机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从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无论抛物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了损害,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证据收集的困难,往往难以确定具体的抛物者,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高楼抛物致人损害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抛物者的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就可能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刑法对于此类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尚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确定性。
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安全问题。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高楼大厦日益普遍,高空抛物事件频发,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就高空抛物事件的侵权责任加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高空抛物事件一般包括以下构成要件:行为人、高处、抛物物品、制造侵权行为。
行为人是指具有抛物行为的主体,包括直接抛物者和共同抛物者。
高处是实施抛物行为所处的位置,一般指在室内或室外高层窗户、阳台等处。
抛物物品是指被抛物行为所投掷的实物,可以是生活垃圾、建筑材料等。
制造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对抛物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标准针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划分,学界和司法实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和过错责任观点。
1. 绝对责任观点绝对责任观点认为,不论行为人的过错与否,只要发生高空抛物事件,行为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这一观点主张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
然而,绝对责任观点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人的权益受损,对于仅有轻微过失的行为人可能过于严厉。
2. 过失责任观点过失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并且存在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观点注重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但可能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3. 过错责任观点过错责任观点认为,行为人只有在故意或恶意制造高空抛物事件时才应承担责任。
这一观点对行为人的过错要求较高,侧重于保护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但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可能不充分。
三、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措施为了更好地解决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高空抛物事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通过媒体、学校、社区等渠道,向公众普及高空抛物案例和法律法规,增强大家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认知。
2. 增加监控设施加大对公共场所的监控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发现和记录高空抛物行为的能力。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论文【摘要】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相对较弱,我们应该鼓励人们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通过保险来分散损害,确保受害人能到得到充分的救济。
例如,扩大商业保险的范围,将高空抛物行为导致的损害纳入到责任保险当中,或者也可参照机动车强制缴纳保险金的制度【关键词】责任不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随着社会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出现,住户随意向房屋外抛掷杂物的情形时有发生。
例如,重庆市的“烟灰缸伤人案”,山东省济南市的“菜墩伤人案”等,虽然《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高空抛物有明确规定,但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该条款我们可以得出:从建筑物中掉落或抛出的物品,造成经过行人损害,可以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有该人承担。
无法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要求由可能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如果可能的侵权行为的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的可以免责。
二、高空抛物责任存在的争议(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是否应存在的争议1.赞同者的观点赞同者所主张的观点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安全。
从表象上来看,虽然受到损害的是某一特定的受害人,但是受害人的范围是不特定,对整个社会存在危险。
因此,从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为了整个社会整体的利益,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可能侵权行为人来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反对者的观点反对者认为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是平等的,不能为某些人的利益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让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来承担责任,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损害众多人的利益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行为是值得商榷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立法者将高空抛物行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立法者以一种类似连坐的方式来保护受害者的规定是不合适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论文: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中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兴盛,高层建筑的增多,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也时有发生。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以前,并没有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作出具体明确的针对性立法规定,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类推适用其他类似的法律制度,导致相类似的案件情形却有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严重危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因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颁布,对高空抛物的司法判决有着重要的价值,为此类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准则。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在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之外,仍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和不足。
尽管第87条已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理论界对此仍有诸多纷争,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诸多的实施困难。
因此,本文的就是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深入的剖析,分析其所具有的价值及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观点,以及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建议。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笔者分析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从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两个方面进行分别论述,在论证的过程中运用了民法的基本理念和法的逻辑学,得出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而侵权行为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行为仅是其一个特殊的行为类型。
此外,笔者从权利、义务、责任的角度出发,提出受害人的权利受损理应获得法律的救济,而侵权行为人、物业管理人、国家作为义务的承担者,面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部分笔者介绍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涵义、特征以及构成要件,作为一类特殊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加害人不明是其最大的特点和难点。
笔者分析了第87条所界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所具有的构成要件,并对其各个构成要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
第三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理论依据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
关于第87条施行的依据,笔者从其与价值两方面进行分析。
第87条贯穿了民法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并且有相应的价值,其立法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权益为根本,而且理论界有很多观点为其与价值提供了理论依据。
这些理论依据的典型代表有王利明教授的分担责任说和杨立新教授的连带责任说。
此外,作者也简要分析了我国与外国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立法规定,并进行了相应的比较法分析。
第四部分笔者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提出了评析。
笔者对第87条与第85条进行条文比较,得出两个法律条文规定互相抵触的结论,对第87条提出了立法建议,并且笔者认为第87条所依据的相关理论,还远不能支持由所有可能的加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和看法。
笔者认为第87条不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体现其立法的和价值,并造成危害性的后果,影响社会的公共安全与和谐稳定,其条文本身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和不足。
第五部分笔者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提出了立法建议。
对受害人的救济应当着眼于责任承担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
责任承担机制属于法律解决纠纷的范畴,分为受害人自己承担、物业管理人承担和国家替代责任三个方面,风险分散机制则属于社会救济体系范畴,分为保险救济和社会救助基金两个方面。
通过对这些解决机制的分别分析,笔者认为社会救助基金不失为一个更为合理的选择。
【英文摘要】As the society develops, urbanization pace accelerate and high-rise dwelling house increases, the event caused by throwing objects form the high building to injure somebody occurs frequently. Under the condition of having unclear stipulation in legisl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 judge of different courts have brought about chaos in the application of relevance law, which makes throwing liability from the building to injure somebody becoming the topic of disputes of every field in the society. There is complicated dispute about the throwing liability form the building that affects judicial practices and authority in the theoretical field. Therefore, “Tort Liability Low”enacted under Article 87, has important judicial decisions on the upper parabolic, and provides a legal basis and guidelines for the treatment of the infringement cases. However, we must clearly understand that everything has two sides, there are still its own shortcomings in addition to the value can not be ignored. Although Article 87 has made a clear legal provisions, but theorists still have many disputes, and practical has manydifficulties in particular judicial practice. Therefore, the purpose of this thesis on “Tort Liability Low” the 87th analysis the value and its defect, and puts forward the views of the author. This article divided into five parts.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ort liability of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discussed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tort and tort liability. this thesis demonstrates respectively in the process of the basic idea of using the method of civil law and the logic, it is concluded that aerial parabolic tort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general infringement, and unknown injuring person aerial parabolic behavior is only a particular behavior type. In addition,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victim of damaged deserved laws from the rights,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from the angle of the right, while injuring person, property manager, national as the undertaker that is faced with the obligation of tort shall bear the corresponding civil liabilities.The second part, the author describes the meaning, features and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as a special kind of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infringement offender, its greatest feature and difficult is the person causing the injury is unknown.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meaning of section 87 of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at the same time,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is own ideas to the various elements proposes.The third part, the author has a more detailed analysis on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ort Liability Act” article 87. The author will be analyzed from the two aspects of its purposes and value. The 87th runs through the civil law of the basic idea of human-oriented and has corresponding value, its legislative provisions to protect the victim’s rights as a fundamental purpose, and the theory circle has many ideas for its purpose and value, which provides theoretical basis. The typical representative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has the responsibility of sharing by Professor Liming Wang and the joint liability by Lixin Yang. The author briefly analyzes the legisla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between China and foreign. After that this paper further tell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other similar systems. The provisions about this aspect between Chinese civil law and foreign similar systems are compared.The fourth part, the author takes comments on “Tort Liability Low” article 87. The author compares article 87 with article 85 and draws two laws conflicting with each other,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article 87 legislative suggestion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first 87 related theoryisn’t far from supporting all the possible harm by the owner which shall be jointly and is severally liable for practice, and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his own opinions and views. The author thinks that the first article 87 cannot reflect its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value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it causes the harmfulness consequences, influences social public security and harmonious stability, the article itself has inevitable defects and inadequate.The fifth part the author put forward legislative proposals on the liability of throwing rubbish form upstairs. To the victim relief should focus on the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and risk scattered mechanism.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legal dispute mechanism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it is divided into the victim category, property manager bear and national alternative responsibility three aspects, however, risk scattered belongs to the social relief system mechanism, it is divided into insurance relief and category of social assistance funds two aspect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se resolution mechanisms respectively, the author thinks that social assistance funds can be regarded as a more reasonable choice.【关键词】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社会救助基金【英文关键词】the personal damage caused by throwingobjects tort liability social assistance fund 【目录】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研究摘要4-6Abstract6-8 1 引言11-14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11-12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12 1.3 研究方法及主要研究内容12-13 1.4 创新点及不足13-14 2 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14-17 2.1 侵权行为14-16 2.2 侵权责任16-17 3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17-21 3.1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涵义及其特征17-18 3.2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18-21 3.2.1 加害行为18 3.2.2 损害后果18 3.2.3 因果关系18-19 3.2.4 行为人没有免责事由19-21 4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理论依据21-31 4.1 第87条适用的依据21-26 4.1.1 第87条的目的及价值21-23 4.1.2 第87条的理论依据23-26 4.2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比较法分析26-31 4.2.1 国外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相关规定26-29 4.2.2 我国关于高空抛物侵权行为的相关立法29-31 5 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评析31-35 5.1 《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与第85条的比较31-32 5.2 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赞成理论的批判32-35 6 对高空抛物受害人的救济35-49 6.1 责任承担35-42 6.1.1 自担损失说35-37 6.1.2 物业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理论37-38 6.1.3 国家替代责任的理论38-42 6.2 风险分散机制42-49 6.2.1 保险救济的理论42-43 6.2.2 社会保障说43-44 6.2.3 社会救助基金的理论44-49结语49-50参考文献50-51致谢51-52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