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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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烟灰缸案

重庆烟灰缸案

案发现场
•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打在一楼商用房门面的雨棚上弹了一 烟灰缸是从楼上落下,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不然原 下再打在原告头上的(因此缓冲了一下,力度不大,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即使运用科 告早就一命呜呼了),因此从力度上,角度上, ),因此从力度上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除了 学手段也很难确定烟灰缸是从楼上那个方向扔出来的,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 二楼扔出不会产生反弹外,也无法排除其他楼层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坚决反对重庆烟灰缸案的判决!
• • • • 理由如下: 理由如下: 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 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依据,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不可能由法官造法,这样等于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置法院于人大之上; 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 二、判决书内容前后矛盾,首先说公安排除了故意伤害的可能性,之后说“本院在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 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审理中经反复查证,仍难以确定该缸的所有人。”最后依据过错推定原则作出判决。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 如果是依据过错推定原则的话,法院又为什么主动地去反复查证该烟灰缸的所有人 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呢?需要吗?根本就不需要,因为依据此原则,各住户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就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是法院的一个套,是一个逻辑学上的两难选择,因为消极的事实是永远也无法证明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 除非你找到了扔烟灰缸的那个人,否则你就无法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但是如果你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把本该由公 能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那也就是说凶手找到了!法院的做法真妙啊 把本该由公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安机关的刑事调查权通过判决交给了公民!! 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作出的,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民 条作出的, 三、也有说法是该判决是依据民法通则第 条作出的 这里引用一下该条文, 法通则》 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能够证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监督的原则!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最后引用一句自认为是法治理念经典的法谚: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一次错误的审判比十次违法行为的危害还要大 因为违法行为只不过是弄脏了水流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但错误的审判却是弄脏了源头。

2024年疏忽管理导致贵定卷烟厂发生特大火灾案(3篇)

2024年疏忽管理导致贵定卷烟厂发生特大火灾案(3篇)

2024年疏忽管理导致贵定卷烟厂发生特大火灾案题记2024年, 是一个令人痛心的年份。

贵定卷烟厂发生特大火灾, 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伤痛和损失。

这次火灾的发生是人们管理疏忽的结果, 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本文将从火灾的发生原因、对社会的影响以及如何避免类似灾难再次发生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火灾的发生原因贵定卷烟厂特大火灾的发生源于管理疏忽。

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安全意识淡薄: 对于火灾的可能性和危害性, 贵定卷烟厂的管理层存在着认识上的盲区。

他们没有意识到消防安全的重要性, 忽视了安全防范的必要性。

2.缺乏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对于卷烟厂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的维护保养,贵定卷烟厂管理层没有及时检查和修缮。

长久以来,这些设施一直处于疏忽状态,给火灾爆发创造了条件。

3.责任心不强:贵定卷烟厂的工作人员对于自己的工作岗位没有足够的责任心,对于工艺操作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导致火灾发生后才发现灾难已经无可挽回。

二、火灾的社会影响贵定卷烟厂特大火灾的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人员伤亡: 这次火灾造成了大量工人的伤亡, 有的甚至丧生。

他们是家庭的顶梁柱, 是社会的有益之士, 他们的离世不仅给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 也对社会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2.经济损失:火灾造成贵定卷烟厂的停产,给当地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卷烟厂是贵定地区的主要企业,一旦停产,不仅会造成工人失业,还会导致相关产业和企业受到牵连。

这将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3.社会信心受挫:这次火灾再次揭示了企业管理的问题,使得大众对于企业的信心受到了严重打击。

这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一种深刻的困扰。

三、避免类似灾难再次发生面对特大火灾带来的沉重伤痛和损失, 我们必须深刻反思, 从中吸取教训,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类似灾难不再发生。

1.提高安全意识: 各级管理层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问题, 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提高工人对于火灾风险的认知, 增强火灾预防的能力。

《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

《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

《民法典》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 文_程丁卯 刘振华不明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立法概况高空抛物坠物一直困扰着城市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之前法律对于不明抛物坠物损害责任并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裁判中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例如在“重庆烟灰缸案”中,在公安机关未查找到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过错推定原则,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每户赔偿8000余元”。

在“济南菜板案”中,一审法院又以原告“无法确定致其母亲死亡的加害人,缺乏具体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在此案的二审和再审程序中,法院均维持了原裁定。

在“深圳玻璃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楼的73家居民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因此这些居民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 的赔偿责任。

为统一裁判尺度,回应社会关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09年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最终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与补偿。

”该条规定对于统一裁判尺度,填补受害人损失,预防高空抛物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理论界对于不明抛物坠物责任仍有争议,不少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违反了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原理。

同时“连坐担责”存在打击面过广,不利于及时查找真正的侵权人等问题,而且在现实中仍旧经常发生高空抛物伤人毁财的现象。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高空抛物坠物意见”),该意见从法院审判角度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进行了完善,例如强化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明确高空抛物与坠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矛盾、补偿损失”等。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年版
作者简介: 胡菊星,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010 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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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给受害者补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和影响。对受害者进行补 偿只有采用社会的方式才能更有效的保障。所以必须建立综合 的救济体系,引入社会保障和保险等救济途径。笔者提出以下 二个方面对受害人救济途径的建议。
第一,引入保险救济制度。在高空抛物引起的侵权损害时, 保险能够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得到有效的补偿,从而分散和 转移危险的损失,保障了整个社会的安全和受害者的利益。为 了使赔偿能够切实得到实现,使受害人遭受的损害能够得到真 正的补偿,在侵权行为法中,引入保险制度成为一种必然。 “保 险由古代 “互相救济” 演变而来,但真正的保险制度是随着近 代西方工业革命所带来的机械文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 起来的。为了维护受害者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安全,除在侵权 法领域引入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外,还在侵权行为法之外 引入了保险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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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
胡菊星
摘 要: 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出现,如 “重庆烟灰缸伤人案”。2009 年通过 《侵权责任法》 第 87 条对高空抛物侵 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此立法的通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解决高空抛物侵权的唯一途径不仅由可能 加害人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补偿,同时可以给予受害人的社会救济及保险救济使得受害人在受到侵权损害时获得充 分的救济,另外还需要加强物业公司的管理来有效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 高空抛物; 侵权行为; 法律 Nhomakorabea济一、问题提出 我国 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的 《侵权责任法》 第 87 条规 定: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 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 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如重庆烟灰缸砸人 致使被害人头部受伤,原告要求可能实施扔烟灰缸的 22 家住户 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 22 户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烟灰 缸的可能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每户承担 8100 元,总计约 17 万元。此法是对受害者的救济,如果能够查明谁是真正的行为 人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无法查明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分担损失,对任何受害者都能给予平等保护。但是侵权救济也 有自身的缺点,比如诉讼的周期比较长,程序复杂,在无法找 到侵权人时,受害者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补偿。无形之 中给受害者补偿带来不必要的负担,甚至在没有得到补偿,受 害者因没有足够的资金治疗,给其生命造成威胁和对受害者家 庭造成重大影响。笔者认为基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由业主承 担责任更为合理,因为在救济受害人时,实则是对利益衡量和 公共安全的考量。高空抛物往往是对不特定第三人带来了危险, 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应当从以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受害 人所受到的损害由谁来承担责任? 除了我国 《侵权责任法》 对 此进行救济之外,对此问题有无其他的救济途径? 其次,高空抛 物侵权责任与共同危险责任之间的比较? 二. 高空抛物责任与共同危险责任比较 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造成对他人的损害的可能,但不 知数人中何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应该由可能加害者共同承担责 任。学说上称之为共同危险行为。但是高空抛物行为与共同危 险行为都不明确具体行为人。但二者之间有着明显的不同: 第 一,高空抛物行为是具体行为人故意或者是过失地从建筑往下 抛物品,所以不是共同实施的加害行为。而共同危险行为是数 个加害主体共同实施的行为。第二,高空抛物行为中只有一人 或者某一户实施了危险行为,其他人及相邻住户均未实施危险 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中数个行为主体均具有危险性的行为。第 三,高空抛物行为只有一个人实施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事实 有因果关系,和其他人没有因果关系,但是共同危险行为的具 体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具体直接的因果关系,其他行为 人的行为为推定为有因果关系。第四,高空抛物行为通过过错 推定原则要求可能侵权人共同承担责任,但具体的责任承担方 式未明确规定。共同危险行为人不但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 造成损害后果还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三、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完善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述, “填补损害系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 能,它系公平正义的理念,其主要目的在使受害人的损害能获 得的实质,完整迅速的填补。”[1]2009 年 12 月 26 日通过 《侵权 责任法》 第 87 条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侵 权救济也有其不足之处,受害者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补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
1、提高查找高空抛物行为人的能力 2、严重高空抛物行为的性质和惩罚力度

法的预防理论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侵权责任制度:惩罚性赔偿?
努力构建受害人救济制度体系
受害人救济的制度体系
1 、侵权责任制度 2、人身损害赔偿的行政给付制度(新西兰) (中国的矿难事故、公共安全事故中的行政 支付) 3、犯罪行为受害人政府救济制度 4、商业保险制度 5、社会救济制度
3、侵权法是纯粹的救济法吗?
(1)侵权法具有双极性: 行为自由和权益保护都需要保护 (2)仅从受害人权利保护的角度强加责任,有失 权衡。 (3)研究课题: 侵权法强加责任的哲学基础是什么?
高空抛物连带责任存在法律关系方面 的障碍
1、强加责任是因为违反了义务 2、没有实施抛物行为的使用人违反了哪些义务? (1)建筑物使用人是否负有相互监督不为抛物行为的 义务? (2)建筑物使用人是否负有检举他人实施了抛物行为 的义务? (3)是否负有证明和帮助查找实施了抛物行为的人的 义务? 即使其负有此类义务,违反该义务会导致何种法律责 任?

高空抛物连带责任构成要件方面的障 碍
1、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自己责任、过错责任 2、侵权责任的分类及其构成要件: (1)行为致人损害的责任与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 (2)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 (3)自己责任与替代责任 问题: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是何种侵权类型? 问题: 一栋建筑物的使用人相互之间,存在某些使 用人为他人承担替代责任的关系?

学者提出的支持理由
一是损失分担的理论:
二是损害预防理论:
三是公共安全理论: 四是同情弱者的思想: 五是民事责任的财产性: 六是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
七损失承担、效率和公平等观点:

念斌案终审判决书

念斌案终审判决书

念斌投放危险物质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念斌。

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燕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斯伟江,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肖霖,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公孙雪,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甲。

法定代理人丁某虾,系俞甲母亲。

诉讼代理人陈自生、李莉,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

系被害人俞乙、俞丙、俞甲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姚仲凯,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虾、俞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榕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

2008年12月18日,本院以(2008)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9年6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09)榕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念斌不服,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0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10)刑三复21722109号刑事裁定不予核准,撤销二审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

2011年5月5日,本院以(2009)闽刑终字第391-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1年11月7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判,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被告人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

最高法院公报69个案例司法观点集成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6篇民商事01-2101 . 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 . 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 . 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酒店服务案例小故事

酒店服务案例小故事

酒店服务案例小故事篇一:饭店服务案例酒店实习案例集齐齐哈尔职业学院前厅与客房服务精品课程组20xx年11月15日目录客房没打扫 1枕套带来的麻烦 2摔盘示警 3小心谨慎为上 4客人永远是对的 5在实践工作中培养职业素养细心是成事之本 6情人节的不愉快 7冷热蓝山咖啡 8老顾客丢面子 8外国人为何用筷子吃饭? 9繁忙的情人节 10一盘饺子 10“香槟”风波 11按原则办事 12领班微笑送果盘 13老外为什么会发火 14小心谨慎是良药 15一次小小的失误 16失误风波 17宾至如归 18报菜名 19洒汤风波和跑单事件 20 签单 21服务中的风波 22无意中的小失误 23路曲心直 24一片混乱之中 25一只苍蝇引起的故事 25 细心带来的麻烦 26一份寄出去的真情 27宾至如归 28大厅的沙发 29特殊的辣椒 30态度决定一切 31细心的服务 31手机风波 32上菜的风波 32 6微笑很重要 32西瓜惹的祸 32酒壶蒸引起的风波 32服务员偷吃东西 32食物中的小虫 32一个小小花瓶 32私自开房 32一次小风波 32红酒事件 32七夕事件 32酒店的优惠 32把握信息挽留就餐客人 32 一杯冰块 32两岸咖啡西餐厅实习案例 32空调事件 32电视事件 32停车票 32自带食物 32鳌花鱼的风波 32沙发上的洞 32客房没打扫王璐璐案例:今天小王还像往常一样去上班,换上了工作服开始了一天的工作。

刚到三楼她就听见客人喊:“服务员!”,而且脸色非常不好,小王就走了过去微笑着说:“先生,什么事我可以帮到您吗?”可是他没有理会,继续喊服务员,小王想可能是她声太小,他听不见,于是,小王又说了一句:“先生您有什么事情,可以和我说吗?”那位先生看了她一眼说:“你是管事的吗?”小王是个实习生,和客人看见的一样——她太年轻了,肯定管不了事。

客人便对她说:“把你们经理叫来!”,小王发现客人的语气很不好,便马上去找经理,可是恰好经理不在,于是小王便及时向领班做了汇报,那位先生很不高兴的说:“我的房间怎么没有打扫?糖纸皮还在桌上!”领班马上叫来了三楼服务员并询问原因,原来服务员记错了房号忘记打扫这间房了,领班马上向客人道歉,并派服务员去清扫,得到了客人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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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层建筑业主抛掷烟灰缸致人损害”案
【案情介绍】
某日凌晨1时40分,重庆市民郝某与朋友李某在街上谈事情,被临路楼上抛掷的烟灰缸砸中头部,当即倒地,被送至急救中心抢救。

经医院精心治疗,郝某在昏迷7天后终于睁开了双眼,花去医疗费计9万元,但仍留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智能障碍伤残、命名性失语伤残、颅骨缺损伤残等。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现场,排除了有人故意伤害的可能性。

事后,郝某家人对抛掷烟灰缸的肇事者调查无果,且公安机关也无法确定烟灰缸所有人。

郝某将位于出事地点的两幢居民楼的产权人以及两幢居民楼一定楼层以上的25户居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自己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

【法律问题】
1.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2.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法理分析】
一、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法理基础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各地法院对于审理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案件存在很大的分歧。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经过多次讨论后,取得了比较一致的意见,即从以下方面考虑制定这个规则:第一,确定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是基于公平考虑,而不
是基于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第二,承担的责任是适当补偿责任,而不是侵权责任。

第三,这样规范的作用,是为了更好地预防损害,制止人们高空抛物。

第四,这种侵权行为的性质是物件损害责任,是人对自己管领下的物件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根据这些意见,《侵权责任法》作出了第87条规定。

确立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的法理基础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同情弱者是民法的基本立场,也是侵权法救济损害的基本规则。

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公平,但是这种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公平。

侵权法的立场就是保护受害人,凡是受到非法侵害的受害人,侵权法就予以保护,并且不遗余力。

建筑物的抛掷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受侵权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法的根本宗旨。

因此,即使是没有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抛掷物就是从这座建筑物中抛掷的,那么这座建筑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责任的财产性是决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规则的基础。

在民法上,有很多看似不公平的民事责任规则,就是因为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使与行为有特定关系的责任人承担财产责任,既不伤害责任人本身,又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了有效救济。

第三,保护公共安全也是确定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则的基本立场。

公共安全,就是公众的安全,涉及的是众多的人的根本利益。

尽管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造成的总是特定人的损害,但是,在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没有发生损害之前,威胁的并不是特定的人,
而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是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利益。

面对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利益被威胁和社会不安全因素,立法必须确定严格的保护措施,使行为人受到制裁,加以警戒。

正因为如此,《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了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基本规则,即“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规则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承担有四个规则:
第一,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基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考虑,因此,不要求承担责任的人有过错。

《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基本上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只有第87条的规定例外。

第二,承担的责任不是赔偿责任,而是补偿责任。

既然是补偿责任,就一定比赔偿责任要轻,是部分补偿。

说是补偿责任,也说明其实际上跟正常的侵权责任不同。

也可以说,高空抛物其实不是严格的侵权行为,只是在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适当补充的一种特殊情况。

第三,各个承担责任人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是补偿的按份责任,
也就是每一个承担补偿责任的人应该补偿多少就补偿多少,不能连带承担。

第四,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其含义:一是,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的不在其内,不承担补偿责任;二是,这里“建筑物使用人”的概念不是《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建筑物的使用人”的概念,第85条规定的“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建筑物的承租人和借用人等,而这里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实际在使用建筑物的人,包括建筑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

三、对本案的分析
本案是有关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当时,这个案件的审理法官判决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全部赔偿。

在立法过程中,立法专家一致认为,对于这种情形不应当由全体有可能加害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让他们不能承担连带责任,那样的话,这种行为就会被认为是共同危险行为,事实上这种行为并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最终统一的意见就形成了《侵权责任法》第87条。

讨论本案,有助于进一步准确理解该条规定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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