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学位导师资格
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l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2015年11月修订)

福大研〔2015〕64号福州大学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福州大学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福州大学2015年11月16日福州大学专业学位型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考核实施办法(2015年11月修订)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相适应的、专兼职相结合的高水平“双师型”导师队伍,做好专业学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考核和聘任工作,保证我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遴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基本原则1.在所从事专业学位点领域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实务工作经历,具备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较高的解决本领域实际问题能力。
2.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研主持或主持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实际应用课题,具有较丰富的相关行业实践经验。
3.熟悉专业学位教育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掌握相关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方法,了解本专业学位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正确选题以及开展学位论文课题研发和-2-论文写作。
4.遴选和聘任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要有利于优化导师队伍的结构,注意吸纳具有丰富本领域实践经验和较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又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业界高职称人员参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鼓励各专业学位点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校外高级专业人员担任我校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积极构建“双师型”的导师队伍,有利于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技术和管理人才。
二、选聘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指导研究生工作。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尊敬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学生发展工作的需要,为提高教育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校内外教学资源的共享,以及加强校际合作,我校计划遴选聘任一批校外兼职导师,为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供指导和帮助。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兼职导师资格条件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备教育硕士专业相应学科背景,有扎实的学术基础和较高的教学研究能力。
2.在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方面有一定的成果或有着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研究经历。
3.工作责任心强,具备较好的教学、指导和协调能力。
二、兼职导师的职责和权益1.校外兼职导师负责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和实习实践,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2.兼职导师享有与校内导师相同的权益,如参与研究生培养管理、学术研讨会、学术考试、评审会等活动。
3.兼职导师所担任的工作应与其本职工作无冲突,并能保证按时完成学生指导工作。
三、遴选和聘任程序1.兼职导师的遴选工作由学校组织实施。
拟聘任兼职导师的单位须将候选人的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等材料)报送学校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2.研究生教育办公室将对申报的候选人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
3.通过初审的候选人将进入面试环节,学校将组织面试并作出最终决策。
4.根据聘任结果,学校将签订聘任合同,并向兼职导师发放相应证书。
四、工作要求兼职导师需履行指导学生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校相关规定,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确保学生按时完成相关过程。
2.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并定期与学生进行学术指导和讨论。
3.帮助学生解决在论文(设计)写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学术指导和参考资料。
4.组织或参与学校组织的学术讨论会、学术报告会等研究生教育活动。
五、遴选流程1.申报截止日期:××年×月×日。
2.初审:××年×月×日。
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认定条件

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认定条件
一、工作经历及学历、职称要求
1. 在我校附属医院或相关教学实习医院从事临床护理、护理教学或护理管理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及10年以上(含)临床护理实践经验,具有较强临床护理技能、临床批判性思维能力和循证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领域内的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护理问题。
2.在高校从事与护理学科相关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及8年以上(含)该领域工作经验,有较强的教学和科研能力,有博士学位者不要求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科研要求
1.论著要求
近三年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护理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近三年内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至少2篇。
2.项目要求
近三年内主持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至少1项,或近三年内主持护理学专业相关的横向科研项目至少1项,有一定额度可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科研经费。
关于遴选聘任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

关于选聘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的通知各教育硕士培养单位:为做好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保证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今年下半年我校拟聘请一批教育硕士校外兼职导师,现将此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及程序1、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中学教师或基础教育管理干部。
2、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校外教育硕士兼职指导教师原则上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被推荐人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新聘校外教育硕士导师申请表》,经各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分委员会审查、考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由研究生处聘任。
二、被聘任的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由学校发给《广西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聘书》,院、系可根据指导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劳酬。
三、此项工作是保证我校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评价教育硕士培养院校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请各教育硕士培养单位务必重视这一工作,根据本院、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数遴选出一定数量的校外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兼职导师。
四、《广西师范大学新聘校外教育硕士导师申请表》可到研究生处网页下载。
(地址:研究生处网页—相关下载—专业学位管理表格)五、请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申请外聘教育硕士兼职导师名单、《广西师范大学新聘校外教育硕士导师申请表》及申请人相关著作及科研成果复印件交到研究生处423办公室李颖老师处(联系电话:5858402,邮箱:*****************)。
研究生处2005年9月30日附件:1.《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2. 《广西师范大学新聘校外教育硕士导师申请表》附件1、广西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教育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完成研究生的培养任务,确保并不断提高培养质量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例

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选聘条例随着我校教育硕士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已成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高教育硕士的培养质量,加强我校教育硕士导师队伍建设,特制订本条例:一、上岗资格条件(一)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的上岗资格,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二)未具有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导师上岗资格的教师,要取得教育硕士导师上岗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5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
4、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教学、管理研究性论文(均为第一作者),其中至少有一篇是核心刊物;或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且出版著作、译著,中学教材一本(主编或副主编:独立或第一作者)。
5、从事中学学科教学课程教学和研究3年以上,有相应的科研成果或从事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技术学、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的教学或研究3年以上,有相应的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
(三)在校外聘请的兼职教育硕士导师应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2、了解基础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教育科学研究方法;熟悉了解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性质、特点和培养目标。
3、具有中学教师高级职称的骨干教师、校行政领导或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教学研究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且具有高级业务职称的干部。
4、有基础教育方面的科研成果或教学成果。
5、自愿与聘任单位签订兼职导师《工作合约》。
二、导师职责1、担任教育硕士课程教学及专题讲座。
2、对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全过程进行指导。
3、组织教育硕士学员进行专题调研。
4、进行有关教育硕士培养的课题研究,发表相关成果。
学生专业导师制度实施细则

学生专业导师制度实施细则引言:在当今的教育环境中,学生专业导师制度成为了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
这一制度通过为每位学生配备专业导师,进行个性化的学术与实践指导,进而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为了更好地推行这一制度,确保其实施效果,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选拔与聘任导师选拔:需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及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优先考虑具备行业经验的专家和教师。
选拔标准:实行公正公开的选拔流程,明确评价标准,确保选拔的公正性、透明性。
聘任期限:聘任期限一般为3-5年,根据导师的工作表现和学校需求进行续聘或解聘。
聘任待遇:根据导师的职称、工作量等因素确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
聘任合同:签订正式的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职责与要求职责确定:明确导师的职责,包括指导学生的学术研究、实践操作、职业规划等方面。
指导计划:导师需与学生共同制定个性化的指导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与调整。
沟通机制: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确保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信息畅通。
反馈机制:导师需定期向学校反馈学生情况,以便学校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职业道德: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确保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
三、培训与提升岗前培训:新任导师需参加岗前培训,了解学校的规章制度、导师职责等。
在职培训:为提高导师的专业水平和实践能力,定期组织在职培训和学习交流活动。
培训评估:对培训活动进行评估,收集反馈意见,不断改进培训内容和方式。
学术交流:鼓励导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了解行业前沿动态,提升学术水平。
继续教育:支持导师进行继续教育,提升其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四、考核与评价考核标准: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包括导师的工作量、指导效果、学生满意度等方面。
考核周期:实行定期考核制度,一般为一个学期或一年进行一次考核。
学生评价:学生是考核的重要主体之一,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收集学生对导师的评价意见。
评价结果反馈:及时向导师反馈评价结果,肯定优点,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高校硕士导师资格要求
高校硕士导师资格要求在当前高等教育日益发展的背景下,硕士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力量,其资格要求愈发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我国高校对硕士导师的资格有着严格的规定。
本文将从学术背景、资格条件、职责要求等方面对高校硕士导师资格要求进行详细解读。
一、学术背景要求高校硕士导师应具备较高的学术地位和丰富的研究经验。
一般来说,硕士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并且在所指导的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此外,高校还会对硕士导师的学历背景进行审查,要求其毕业于国内外知名高校,以保证其学术水平。
二、资格条件要求1.思想政治素质:高校硕士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严谨治学,为人师表。
2.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导师应具备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一定的教学和科研能力。
3.指导经验:高校要求硕士导师具备一定的研究生指导经验,能够为研究生提供有效的学术指导和支持。
4.学术团队:硕士导师应具备一定的学术团队,以便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
三、职责要求1.教学指导:硕士导师应负责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写作和科研实践,确保研究生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科研方法。
2.学术指导:硕士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学术进展,为研究生提供及时的学术咨询和指导,引导研究生开展创新性研究。
3.科研支持:硕士导师应积极为研究生争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和实验条件,支持研究生开展科研工作。
4.人才培养:硕士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提高其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5.学术交流:硕士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交流活动,拓宽其学术视野,提升其学术水平。
总之,高校硕士导师资格要求旨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选拔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指导能力的导师。
硕士导师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研究生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全面、有效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高校也应加强对硕士导师的培训和管理,促进其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以更好地服务于研究生教育事业。
高校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
高校研究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办法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过程最主要的实施者和组织者,对研究生培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导师教书育人的责任,落实导师岗位责任制,实现招生资源优化配置,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一、审核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导师需参加年度审核:1. 学校在职在岗导师;2. 属于与学校有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的合作单位且已获得学校导师资格人员;3. 在招生年度的8月31日前未达到停止招生年龄限制,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
学校按预聘—长聘制新聘的教学科研系列教师,其导师资格由学校认定后,从初始招生年度开始,3年内可不参加招生资格审核,自动获得招生资格。
二、审核内容和结果按照分类审核原则,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对学术型博士、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型硕士生导师分别制定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工程类博士生导师的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由相应的各工程类博士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指导专家委员会另行制定。
重点审核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条件和培养质量,将导师的培养绩效与招生资源分配挂钩。
审核内容包括:(1)导师师德评价结果;(2)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3)所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结果;(4)指导研究生的数量;(5)其他情况。
审核结果包括:(1)正常招生;(2)减少招生指标;(3)暂停招生;(4)取消导师资格。
具体如下:(一)指导研究生的基本条件1. 学术型博士生导师(1)理工医类(不含数学):在招生年度有主持的在研纵向科研项目(含主持重点研发计划、重大专项课题),批复的结题时间不早于招生年度的9月1日,其经费额度相当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或者直接经费50万元及以上,审核年度近3年(含审核年度)取得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论文、专利、获奖等)。
(2)数学、管理类:在审核年度有主持的在研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额度相当于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经费或者直接经费30万元及以上,审核年度近3年(含审核年度)取得有影响力的学术成果(论文、专利、获奖等)。
中国药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试行)
中国药科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试行)为推动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健康、可持续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称专硕导师)遴选与认定办法。
一、基本原则1.专硕导师按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遴选或认定。
2.遴选和认定专硕导师必须坚持思想与业务全面考察,既要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又要注重突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注重教学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
3.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倡双导师负责制,校内导师一般在研究生招生的第一学年内确定,校外导师一般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确定。
4.遴选和认定专硕导师要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提升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
5.专硕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领域)授权点申报导师资格。
二、校内专硕导师认定的基本条件1.专硕导师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强的应用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有与企业合作的经历,主持或承担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或重要横向课题。
2.专硕导师需从我校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队伍中认定,有指导硕士生的工作经验。
三、校外专硕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校外导师一般由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基地或联合培养单位的专家担任。
该专家应熟悉本学科发展前沿和工作领域的最新动态,在技术开发、科技推广、生产、销售、流通、临床用药、管理等第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校外专硕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如下:1.热心于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水平和道德品质,治学严谨,能为人师表。
2.具有本科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工作满3年。
3.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
学生专业导师制度实施细则
学生专业导师制度实施细则标题:学生专业导师制度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学生专业导师制度是指学校为每位学生配备专业导师,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规划学习、生活和职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生专业导师制度的实施细则,包括导师的选拔条件、职责、培训与评估等方面。
一、导师的选拔条件1.1 学术背景: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学术研究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学生提供学术指导和建议。
1.2 教学经验:导师应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能够有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1.3 沟通能力: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能够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二、导师的职责2.1 学业指导:导师应帮助学生规划学习计划,指导学生选择课程和研究方向,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2.2 生活指导:导师应关心学生的生活状况,帮助学生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2.3 职业发展指导:导师应帮助学生规划职业发展路径,提供职业规划建议和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提升就业竞争力。
三、导师的培训3.1 专业知识培训:学校应为导师提供相关专业知识培训,帮助导师更好地了解学生的专业领域和学术需求。
3.2 沟通技巧培训:学校应为导师提供沟通技巧培训,帮助导师提升与学生沟通的能力和效果。
3.3 心理辅导培训:学校应为导师提供心理辅导培训,帮助导师更好地理解学生的心理需求,提供有效的心理支持。
四、导师的评估4.1 学生评价:学生应定期对导师进行评价,反馈导师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帮助学校评估导师的工作效果。
4.2 学校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导师进行评估,评估导师的学术水平、教学能力和服务态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3 激励机制:学校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导师给予奖励和荣誉,激励导师积极参与学生指导工作。
五、导师制度的完善与改进5.1 反馈机制:学校应建立导师制度的反馈机制,听取学生和导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和改进制度。
5.2 制度宣传:学校应加强对导师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学生和导师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促进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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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院(部、所、中心、室)初评
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初评小组,由学校聘请相关学科的教授5或7人(其中博士研究生导师不少于80%)组成。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初评小组,由专业学位授权学科所属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初评小组负责审查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评。初评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初评小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即为通过。所在院(部、所、中心、室)应将初评通过人员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若无异议,初评结果经初评小组负责人签字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经校学科组评议通过的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进行审核。审核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经院(部、所、中心、室)初评通过的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人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学部负责人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十条 评聘基本条件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丰富的专业学位领域实际工作经验,能独立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较强的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一定的科研成果。
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分别见附件1-14。
第四章 评聘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与单位推荐
第七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对不同专业学位授权学科实行分类指导,深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改革,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八条 评聘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合理。
第三章 评聘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 评聘对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对象,为符合本章第十条评聘基本条件的本校和外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四条 校学科组评议
校学科组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相关或相近学科的博士研究生导师5至9人(人数须为单数)组成。校学科组负责对通讯评议通过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议。评议时应参考外单位同行专家的通讯评议意见。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学科组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同意者,即为通过。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名单由学校公示两周。若无异议,则发文予以公布,并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学校聘任
审批通过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由学校统一聘任,聘期为三年。聘期期满由学校进行考核。考核的程序与要求,参照《苏州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执行。若考核通过,则予以续聘,否则予以解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受聘后,若因工作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专业学位领域相关工作,则予以解聘。
特此通知。
附件: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苏 州 大 学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主题词:专业学位 研究生导师 评聘办法 印发 通知
抄送: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各党委、党工委,校党委各部门,工会、团委。
苏州大学研究生部2010年03月15日印发
校对:金薇吟
附件:
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
非经正式程序,各专业学位授权学科所属院(部、所、中心、室)不得聘请本校及外单位人员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定期评聘制。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另定。
第十八条 评聘工作实行工作。
第十九条 评聘工作实行公示制。各院(部、所、中心、室)应将初评通过的申请人材料予以公示,学校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个人或单位若有异议,由院(部、所、中心、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外单位同行专家通讯评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聘请5位具有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对初评通过的申请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能力进行通讯评议。
为了避免因学术观点分歧等原因导致通讯评议结果出现异议,申请人可提交申请,说明回避理由,提出需回避的专家名单(限三名),但不得提出回避送审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具有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设立相应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博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第二十条 学术性学位研究生导师若申请担任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经专业学位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职务、年限、年龄、出生年月、数量、等级等除特别注明者外,均含本级。
第二十二条 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研究生导师评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四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和培养适应社会特定职业实际工作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重要工作岗位。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实行评聘制。
第五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优化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结构,扩大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规模,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六条 评聘工作要有利于提升专业学位授权学科的建设水平和效益。
专业学位导师资格
———————————————————————————————— 作者:
———————————————————————————————— 日期:
ﻩ
普通
苏州大学
苏大学位〔2010〕4号
关于印发《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办法》业经第八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部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