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

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法律漏洞填补是指在法律制度中存在缺陷或不完备的地方,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来修补和完善法律规定,以保障法律的适用和有效性的一种过程。
法律漏洞填补的概念是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实践的积累而逐渐形成的。
本文将从法律漏洞的概念和特征、法律漏洞填补的原则和途径以及法律漏洞填补的重要意义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探讨目前在实践中常见的法律漏洞填补的方式和问题。
首先,法律漏洞是法律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或不完备的地方。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不可能预见和包罗万象,因此难免存在缺陷。
这些漏洞可能是由于制定法律时的考虑不周,立法者意图不明确,法律制度与社会需求脱节,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不符等原因造成的。
例如,在金融领域中,由于金融创新快速发展,法律规定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导致一些新型金融活动在法律层面无法明确适用。
然而,法律漏洞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法律的适用和执行不力,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因此,为了保障法律的适用和执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填补法律漏洞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漏洞填补的原则旨在维护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保障司法公平和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首先,法律漏洞填补应遵循法律一致性原则,即填补后的规定应与已有的法律体系相协调和相吻合,确保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体系的稳定性。
其次,法律漏洞填补应遵循保护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原则,以保障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的最大化为目标,确保填补后的规定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法律漏洞填补还应遵循法律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即填补后的规定应具备明确性、准确性和可执行性,确保相关主体能够根据填补后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漏洞的填补有多种方式和途径。
首先,通过立法的方式进行填补法律漏洞。
立法是法律制定的主要手段,通过修改、增补或废止法律规定来修补法律漏洞。
例如,针对某一新型犯罪行为的出现,可以制定新的刑事法律规定来对其予以惩治。
其次,通过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来填补法律漏洞。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文件,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解释来规范和修补法律规定。
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及填补方法

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及填补方法在商业交易和法律合作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即使经过精心起草和谈判,合同中仍可能存在法律空白问题。
这些法律空白可能给合同各方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因此,及时发现和填补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并提供一些常见的填补方法。
一、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指的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的事项或条款。
这些未明确约定的事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条款模糊不清:合同中某些条款可能存在语言模糊、双关或不明确的情况,导致无法准确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2. 未约定的事项:合同中可能存在双方未约定的事项,例如合同履行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3. 变化的法律环境:合同可能在签订后的一段时间内,受到法律环境的变化影响,导致原先的合同条款无法适应新的法律要求或规定。
二、填补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的方法1. 解释合同条款:当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模糊不清时,可以通过解释合同条款来填补法律空白。
合同的解释可以参考合同的目的、各方的交易意图以及合同中其他相关条款的内容。
2. 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明确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填补合同中的法律空白。
通过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3. 引入行业标准和惯例:在合同中引入行业标准和惯例可以填补合同中的法律空白。
行业标准和惯例通常被认为是具有约束力和可执行性的,可以为合同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
4. 补充协议:当合同中存在未约定的事项时,各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来填补法律空白。
补充协议是针对合同中未约定事项的具体约定,可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协商一致:当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无法通过以上方法填补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来解决。
协商一致是一种灵活的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的需求来确定具体的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可能给合同各方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为了填补合同中的法律空白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合理的方法,例如解释合同条款、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引入行业标准和惯例、签订补充协议以及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
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

对法律漏洞及其填补之浅见作者:魏勇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16期一直以来,法律漏洞及其填补被很多学者研究讨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颇有成效,使得我国在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日臻完善,我国也在改革开放30年中生机勃勃,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但是,法律漏洞无疑是任何国家都存在的法律现象,是否所有的法律漏洞都需要填补,要根据“××××新动向”,不断地修订、制定新的法律和规章?本人认为确实存在事无巨细的法律的制定,成为所被认为的法律漏洞填补。
修订和完善法律,可以做到使法律更科学、更合理,但是绝对做不到消灭“法律漏洞”。
针对法律漏洞及其应对方法本人有自己的看法。
①一、法律漏洞存在具有其必然性在现代汉语中,漏洞是一个有价值评判色彩的词语,即“能让东西漏过去的不应有的缝隙或小孔儿”,或者“(说话、做事、办法等)不周密的地方;破绽”。
②法律漏洞是法律意义上的漏洞,即法律规范具有法律上不应有的“缝隙”或者“小孔儿”。
用行话说,就是法律规范具有不合目的性,即规定本身未能反应其所追求的目的,导致“实然”与“应然”的不一致。
“应然”是衡量是否有法律漏洞的标准,而这种衡量是通过应然与实然的比较进行的,两者具有的差距即为漏洞。
③时代在发展,社会生活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导致即使制定再完好的“应然”也很难保证与“实然”这些时刻变化的情况不存在差距,使得任何国家的现行法律无论规定得如何详尽,也不可能把社会生活中的一切可能发生的事件规范得无一遗漏,故法律漏洞的出现是在所难免的。
立法者在使用法律用语时,均存在其“可能的文义”不足以确切的约束其外延的特征,人类在设计法律规范时往往力不从心,对需要规范的对象不可能洞悉无疑和完全预见,而必须以弹性的术语留下余地,便于将来的灵活适用及与时俱进。
所以,立法者在杜绝法律出现漏洞方面是捉襟见肘,难以功成身退的。
毫无瑕疵的制定法是不存在的。
论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 规范文义 中没有充分表达 的规范 目的进行 修正。l 】” l J
法 律 漏 洞 的认定 是 法 院重 要 的发 现 行 为和 “ 造 行 创 为 ” , “ 为 它开 辟 了 在漏 洞 领域 法 官造 法 的道 路 ” , 因 “ 司 法 而 言 ,认 定 目 的性 漏 洞 的 行 为 意 味 着 法 官 从 受 到 对 法 律 严 格 约 束 进 入 了 法 官 自 由造 法 的 空 间 。 而 法 官 摆 脱 法 律 文 义 和 产 生 历 史 的 机 会 越 多 ,法 官 的这 种 I 裁 量 空 间 q由
公 安 法 治 研 究 SDN su YD_ TYP IR ^L Uo ccl H^ T
论 法 律 漏 洞 的 填 补
口 修 尧 ( 苏 州 虎 人民 , 苏 苏 1 0) 许 江 省苏 市 丘区 法院 江 州2 0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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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漏 洞 填 补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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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是 指法律规 范具有不 合 目的性 ,即规定 本身 未能反映其所追求 的 目的 ,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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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及其补充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一、法律漏洞的概述(一)法律漏洞的含义法律漏洞发生在现存的法秩序内,具有不完全性,即现行法律对于当下发生的案件欠缺规定或是有规定但是无法适用,这违反了立法者立法时的本初意愿。
(二)法律漏洞的分类以法律对待决的具体个案是否有明确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漏洞分为明显漏洞与隐藏漏洞。
1、明显漏洞,是指针对特定的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其目的应当规定适用的规则而没有规定。
2、隐藏漏洞,是指法律对某一问题虽然有所规定但是在评价上并未虑及某些事件的特质,依其意义及目的而言对此类事件并不适宜。
二、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第一,社会现实复杂多变,法律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全部行为,不可能完全适用于复杂的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势必导致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空隙和不适应性。
第二,立法者的认知能力有限,而通过文字表述的法律条文也是有限的,由此决定了法律规定本身总会有所遗漏,欠缺其相应规定的情形。
第三,法律具有抽象性、概括性,它是通过一般的普遍性规则来规范和调控社会关系的,这样对于实际生活中的个别情况可能不相适应,以致出现空白或适用上的疑惑从而产生令人不满意的结果。
第四,法律总是通过概念来表达的,而法律概念或多或少都具有不确定性,即具有“模糊边缘”;且法律制定于过去,但却适用于现在并预设于将来,一旦法律概念之“模糊边缘”无法明确地透过解释途径来包容新生事物,在法律不容轻言立法修改的前提下,即有承认法律漏洞之必要。
三、法律漏洞的补充法律漏洞的出现,意味着法律体系出现了某种缺陷,是其功能不完善的表现。
法律漏洞使法律评价、法律的有效适用程度降低,它对法治效果具有不良的影响。
因此,在立法和适用法律中我们必须尽可能消除、减少或补充法律漏洞。
对法律漏洞的消除或补充,既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内的补充”,也可以采取“制定法体系外的补充”。
在具体采取措施对某一法律漏洞予以补充时,对不同类型的法律漏洞及其所产生的原因,应对症下药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途径。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以利益衡量为基础【最新法学论文】

论法律漏洞的司法填补摘要在成文法系国家,法律漏洞的客观存在要求法官在法律缺失的状态下对法律漏洞进行司法填补。
发轫于对法律形式主义进行批判的利益衡量论,其产生之初即是为了克服形式主义的弊端,该理论认为法官要通过利益衡量对法律进行创造性解释来填补法律漏洞,并认为法律方法的应用不能仅限于逻辑推演,而应根据法律的目的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衡量而得出结论。
本文的主旨即是想通过对利益衡量论理论渊源和构成内容的分析,将利益衡量这一司法方法运用到法律漏洞的填补这一司法难题之中,以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建议。
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有关法律漏洞概念的相关理论做了一个梳理,分别就法律漏洞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相关的几个理论问题展开了适量的论述,较为清楚的明确了法律漏洞的概念。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和理论内涵展开综述,阐述了利益衡量论的产生背景及其发展历程,同时为第三部分的进一步论述做好理论铺垫。
第三部分则以利益衡量论作为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论基础,将利益衡量放到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之中,为法律漏洞填补理论提供一种新的研究进路。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将利益衡量理论应用于法律漏洞填补的理论的不足。
关键词:法律漏洞,利益冲突,利益衡量,漏洞填补THE RESEARCH OF LAW GAPS FILLING ON THEASPECT OF JUDICATURE——Based on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ABSTRACTIn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the judges have the responsibility to fill the law gaps which are objective existences under the situation of lack of law.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hich established on the criticism against the legal formalism, is initially to overcome the disadvantages of that formalism. This theory believes that the judges have to fill the law gaps via the method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 and the way of law application is not only logic deduction, but also evaluate the conflict interests under the purpose of law in the case. The major idea of this paper tries to introduce the method of interest evaluation to solve the judicial problem about how to fill the law gaps, and hopes to provide some advice for the judicatory practice of our country.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general theory of law gaps, especially about some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conception, characters, types, and so on. The second part is mainly about the background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With the foundation of the two parts above-mentioned, the third part tries to apply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to the process of judgment, and solve the judicatory problem of law gaps based on thattheory as a methodology. The paper ends with the deficiency of the theory of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on filling the law gaps in judicatory practice.KEY WORDS: law gaps, conflict interests, evaluation of interests, law gaps filling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法律漏洞”的概念及法官在司法中对“法律漏洞填补”的方式

◆司法天地2016・9(中)。
综观当下我国学者对法律漏洞的理解,比较有代表性的见解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类:首先,我国大部分学者都承认一点,即所谓法律漏洞是一种法律“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
这些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漏洞就是制定法应该规定而没有规定的。
例如刘士国在其《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中将他理解的“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性”理解为三个方面:立法当时应予规定,而由于没有认识到而没有规定;立法当时应予规定,由于立法者认识不足而没有规定;立法当时某种社会关系还没有出现,立法完成后新产生的社会关系立法中当然没有规定。
这对于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判断法律是否有漏洞以及是否能够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至2016・9(中)◆司法天地这里的“转用于”指向的事实上是两构成要件虽然存在些许不同之处,但应当做相同的法评价,即使法律并未清晰的规定此种情形,也可找到切合的法律原则,亦即回归到法律所包含的原则的填补方式。
在对已确认的法律漏洞进行补充的时候,法院常常采用类推适用的方法。
在此,法律适用者的出发点是,待决利益状态与法律已经规定的某个利益状态非常相似,以致立法对没有规定的事实情况也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类推适用的法律漏洞填补方式也应当在私法领域找到其应有的位置,平等主体的类似案件应当得到类似的处理,否则平等主体很难在当下的法制体系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填补“隐藏的”漏洞,特别是透过目的论的限缩目的论的限缩同采取一种较为狭窄的字义限缩规范适用范围的限缩解释不同,目的论的限缩是添加合于意义要求的限制的方式填补漏洞,即借助于添加限制性的规范。
另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目的论限缩的方式而进行的法律漏洞的填补,是基于规定本身的意图或目的所作出,以使另一法规范目的得以达成,但附带而来的常常是另一规范的扩张适用。
以指导性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对于孙银山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即使法治国原则所表达的权力分立观念指向了立法与司法的分立,但若立法者未充分发挥其作用,司法者若不填补漏洞将危害最低的法的安定性及争议要求时,法官应当对漏洞进行适当填补。
作文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

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在一个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然而,即使经过精心设计和修改,法律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这些法律漏洞可能会被人们利用,导致不公平和不正义的现象出现,因此及时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与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漏洞存在的原因立法时的疏忽有时候,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疏忽,导致法律条文表述不够清晰、完善,留下一些漏洞。
这种情况下,法律的实施就会受到影响,为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
社会变革的需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原先的法律可能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一些涉及新兴产业、科技发展等领域的法律漏洞也就相应产生。
法律监督与执行的不到位即使是完善的法律,如果在监督执行的过程中出现疏漏,也容易导致法律漏洞被滥用。
对于一些执行难度大、涉及利益矛盾较为突出的法律,漏洞的出现就更为频繁。
法律漏洞的危害存在法律漏洞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加重社会不公正: 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加剧社会的不公正现象。
•削弱法治权威: 法律漏洞的存在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降低人们对法治的尊重和信任。
•影响社会稳定: 法律漏洞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法律漏洞的填补与完善为了防止上述危害的发生,对法律漏洞进行及时的填补与完善就显得至关重要。
完善立法过程立法者需要加强对法律起草的审慎性和专业性,以确保法律在制定的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出现漏洞。
同时还需在法律的语言表述上更加精准,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定期审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发展,法律也需要不断地与时俱进。
因此,定期对已有法律进行审查,发现存在的漏洞,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完善法律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法律执行的监督力度,确保法律在实践中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发现的法律漏洞,要及时进行纠正,以杜绝不法分子对法律的滥用。
结语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填补和完善法律漏洞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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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认为,如果承认法律漏洞并授权法官 予以补充,则可能导致立法权转移给司法机 关,造成所谓“司法僭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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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肯定论
主要有自由法学、利益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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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法学
埃利希和康托诺维奇为首的自由法学认为, 法律均存在漏洞,遇此情形,应自由探求生 活中的法予以填补,即用“活法”予以填补。
该生活事实被确定为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事项; 第二,经对现行法进行检查判定,现行法对该生活
事实根本未作规定,或虽有规定但不完整,或作了 规定但不妥当,或出现了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规定。 这时,即可得出结论该生活事实存在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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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补充法律漏洞?
法律解释学认为,从法律的目的看,法律之 目的在于规范人与人之间的生活关系,协调 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法律 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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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法学
以赫克(Heck)为首的利益法学,认为法 有两个理想:完全安全性和完全的妥当性。 但立法者不可能同时满足此二理想。因此, 即使最好的法律也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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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伦茨先生认为,赫克的贡献在于他推翻了 法律无漏洞和法律逻辑自足的神话。他推翻 了那种认为对任何想象得到的案件,法律皆 已作了规定,因此,只要将其适用于既存的 规范,既可作出应当的判决的见解。他还推 翻了概念法学的见解,即可以从一般的法律 概念导出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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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的否定论
对法律漏洞持否定观点的法学派别主要有三: 自然学家布莱克斯通认为,在实在法之上 存在着一种高层次的、具有永恒不变性质的 自然法,因此法律由发现而来。法律本无所 谓漏洞,法官的职责只是去揭示埋藏在习惯 法中的既存法律,是为“法律发现说” (law-discovered theory)。在审判案件 时,法官处于“法律宣告者”的地位,法官 只是宣誓既存的法律,而无主动地为法律漏 洞补充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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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主义法学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包括霍姆斯、卡窦佐、 庞德、卢埃林等,均承认法律漏洞,进而肯 定司法造法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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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概念种种
漏洞是指事物有空洞、空隙,是指所描述的 对象在品质上有影响其功能的缺陷。
日本学者矶村哲认为,所谓法律漏洞是指实 定法上反于法律意图之法律不完全性。
台湾学者黄茂荣认为,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体 系上违反计划之不圆满状态。这里所说的法 律体系是指一个具有内在一致目的的法律规 范之整合题。
第二,作为判决先例,事实上具有类似于法 律的效力,但其效力不同于法律的规范效力。 因此,判决先例并不构成法源,而违反先例 的裁判也不构成违法。
第三,法院对既存判决无遵守义务,仅有斟 酌的义务。法院对于采用或不采用判决先例 中的法律解决负有说理义务。
法院作为适用法律的机关,有补充法律漏洞 的权限,以及通过这种权限之行使以补充法 律漏洞的必要性,并使法院之补充法律漏洞, 具有义务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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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体系的角度看,法律漏洞补充也是出于法 律体系本身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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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漏洞补充的性质:三种见解
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造法的尝试 法律续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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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第十一讲 法律漏洞及其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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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法律漏洞的概念 法律漏洞的认定 法律漏洞的补充方法 依法理补充的几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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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漏洞的概念
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1776— 1861)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 逐渐与时代脱节。
德国学者弗里德曼指出,法律犹如有机体, 必须随着社会生活之发展变化而变化,并在 变化中求其长生。否则必不免陷于僵化,不 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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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法学
凯尔森认为法律秩序不能存在漏洞。倘若法律对于 案件里的被告未规定原告所要求的义务,而法官得 以立法者的身份判决该案件时,他并不是填补现行 法律的漏洞,而是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增创一个不同 于其他一般规范的个别规范。该规范的效力源于上 级规范,并非法律欠缺该规范。法律对被告的行为 未有明文规定应为或禁止时,并不构成法律漏洞, 只是应依“反面规定”理论,从反面推知,被告在 法律上并不被禁止为该行为。所以当缺乏某法律规 定时,只能说存在一个法外空间,而无所谓法律漏 洞。
法官审理具体案件时,第一步要做的是找寻 所应适用的法律规范,即“找法”。
找法分为两个阶段,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 两者的区分标准是:法条可能的文义。在可
能的文义之内,属于法律解释;在可能的文 义之外,则属于法律漏洞的填补。 法律解释与漏洞填补有交叉地带,即法律漏 洞的补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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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法的尝试
法律解释学认为,法律漏洞填补在性质上属 于造法的一种尝试,而不是立法活动。
首先,法律漏洞填补是针对一件待决案件, 取向于法律体系与价值而采取一个法律见解, 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并在裁判中表现出来。 因此只能作为一个裁判,属于司法权之行使, 而不是针对某一种类的案件而制定一个一般 性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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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漏洞的认定与补充
法律漏洞的认定是对漏洞进行补充的前提。 法律漏洞的认定与法律漏洞的补充,是法律 解释中的前后相连的两个阶段。但需要指出 的是,并非所有法律漏洞都能够予以妥善的 补充。法律解释学上承认有无权予以补充的 法律漏洞和不可能予以补充的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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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法律漏洞的步骤
法律漏洞的认定的操作过程如下: 第一,需某生活事实被认定为不属于法外空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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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法学
概念法学认为法律逻辑是自足的,主张法律 不存在漏洞,认为法律概念的上下层属关系 构成一个法律体系,此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 足性;当缺乏某个下阶位概念时,可求助于 其上位阶更抽象的概念,从该上位概念中抽 象推出解决案件所需的具体概念。这种操作 从抽象到具体,与概念之形成由具体到抽象 恰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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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则认为,法律漏洞系指依现行法规定 之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于某项问题,可 期待设有规定,而未设规定之谓。
可见,法律漏洞是指现行制定法体系尚存在 缺陷,而这种缺陷的存在影响现行法的应有 功能,这种缺陷之存在又违反立法意图。
因此,法律漏洞是指现行法律体系尚存在着 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目的的不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