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
关于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人选的公示

关于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人选的公示经区委研究决定,对近期拟选拔任用的科级干部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内容附后,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对公示对象有不同意见者,请于2010年2月15日下午5:00前,当面或通过署名书信、电话向我部反映。
联系电话:83515152 83515048 83515202接待来电、来访时间:8:30-11:30 14:30-17:00地址: 淮安市淮海南路268号邮政编码:223003中共淮安市清浦区委组织部2010年2月9日王珏,女,汉族,泗阳县人,1981年10月出生,2005年8月参加工作,2002年10月入党,大学学历,现任区委办秘书科科长。
该同志2001年9月江苏科技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学习;2005年8月淮阴区新渡乡党委宣传统战干事(2005届省委组织部选调生);2005年12月淮阴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借用;2006年10月淮阴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办事员;2007年4月淮阴区委组织部组织员;2008年1月淮阴区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2008年8月任现职。
拟任区委办副主任。
干部教育培训2009年度积分19分,累计积分102.5分。
左欣,女,汉族,1975年12月出生,1997年12月参加工作,2004年5月入党,本科学历,市区人,现任区委组织部综合科科长。
该同志1995年9月南京农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大专;1997年12月淮安市清浦区工商局工作;2003年2月淮安市城管局市场建设服务中心;2003年8月清安街道办事处党政办办事员;2004年7月区委组织部借用;2005年6月区委组织部综合科办事员;2005年12月区委组织部组织员(2006.03南大法律自考本科毕业);2007年1月区委组织部综合科副科长;2007年11月任现职。
拟任区劳动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干部教育培训2009年度积分20分,累计积分131.5分。
史富,男,汉族,武墩镇人,1957年4月出生,1978年3月参加工作,1988年3月入党,党函大专学历,现任城南乡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综治办主任)、工会主席。
我国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亲属范围的界定

故旧,由吏部另外派员,另辟称谓“考功别头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开创了科举考试师生故旧回避和亲属回避的先河。
宋代亲属回避,经过了从起初的制度不严格到后来日趋严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过程。
宋初规定:“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7]有嫡系亲属关系及母家、妻家近亲关系者,不能在一个官衙中任职,或不能在一个地区的不同官衙中任主要官职;中央高级官员的亲属不得在京都及附近任府县官,职卑者要回避;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也要回避。
如宰相与执政之间、宰相与六部尚书、给事中、侍郎、翰林学士、中书舍人等侍从官之间必须回避。
宋仁宗康定二年(1041)制定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回避亲属的范围从直系亲扩大到姻亲,再扩大到其他旁系亲属。
规定:“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
”[8]避亲制度还禁止诸如子承父职之类相互接任地方官。
法令规定:“所注拟外官,其五服之内于法许相容隐者,皆不得相为代。
有敢妄冒居之者,以私罪论”。
[9]官员被任命时,除了自己要填写“射阙状”,声明是否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还要有两名官员为其写出“保官证”证明。
如果被保者故意隐瞒实情,一旦发现,“保官证”也要受连坐惩处。
[10]宋代吸取历史教训,对武官的回避严于一般朝代,宋英宗治平七年规定:武官任职前自己呈报亲属关系,除皇帝的特旨外,已经担任了武官的家庭,不得互相通婚。
[11]南宋在官吏任职亲属回避方面比北宋更严格,亲属的范围也更宽泛和明确,甚至只要有婚约尚未成婚的姻亲也要回避。
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名利敕》对“亲戚”一词,法令作出了具体解释:“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
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
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管理权限规定

师范学院二级学院管理权限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学校决定按照事权相宜、权责统一的原则,实施重心下移的管理改革,把二级学院办成相对独立的办学实体,特对二级学院管理权限作出规定。
第二条通过下放管理权力,降低管理重心,调整管理跨度,探索符合教育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高效的分级管理体系,以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学校各职能部门与各二级学院均属于学校下设机构,对学校负责。
二者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第四条二级学院实行总支书记和院长分工负责制。
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党务工作,主管组织人事和学生工作;院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主管教学科研和学科专业建设工作。
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书记和院长分管相应工作。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为二级学院最高决策机构。
二级学院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按照分工归口组织实施。
第六条二级学院建立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制度。
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年度财务预决算必须在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上向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报告并征求意见,保证教职工民主监督和参与管理的权利。
第三章组织和干部管理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和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二级学院党总支可以下设若干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委员由二级学院党总支按照程序组织选举并任命,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做好总支的党建工作,负责做好总支所属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日常教育、管理,按程序做好发展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工作,报党委组织部审批。
第九条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按要求组织好总支及下设支部“三会一课”工作,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负责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十条二级学院党总支负责做好总支的党内统计及党费收缴工作,并及时上报党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根据学院自身的规模和任务,对下设办公室、教研室、研究所等科级机构的设置有建议权,由学校党委讨论审批。
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

师范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是学校用人制度和绩效分配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通过建立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基本原则(一)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统筹学科建设,兼顾各类人员结构现状,合理确定岗位总量,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标准,科学设置各级各类岗位,加强宏观调控,实行动态管理。
(二)优化结构,精干高效。
以培养造就优秀人才和激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为重点,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科学合理配制人力资源,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提高用人质量和用人效益。
(三)按岗聘用,规范管理。
以岗位设置为基础,深化聘用制改,完善人才的遴选、使用、评价、激励和淘汰机制;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学校人力资源管理的自主发展和自我约束。
(四)分类指导,协调发展。
区别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教职工情况,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队伍建设和功能定位等因素,实行分类指导,分层管理,充分调动学校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实施范围。
学校在职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岗位总量及岗位分类第四条岗位总量。
根据省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教职工数和学校未来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确定,报经省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岗位分类。
学校内部工作岗位分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专任教师岗和专职辅导员岗,专任教师岗位是学校的主体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工程实验、图书资料、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等专业技术岗位。
一、正处级干部考察对象

05.12
02.12
中共党员
副教授
本科硕士
沈雁霞
三全学院教务科
科长
70.07
92.08
03.07
02.12
讲师
本科学士
王彦杰
成人教育学院教务科
科长
72.12
96.07
05.12
02.12
中共党员
讲师
本科硕士
李振新
生科系
生物医学工程实验室
主任
64.11
87.07
05.03
05.03
中共党员
副教授
研究生博士
朱金富
心理学系
副主任
66.03
89.07
04.08
04.08
九三
主任医师
教授
研究生博士
马振江
社会科学部
副主任
56.02
82.07
05.01
05.01
中共党员
教授
本科学士
郭勇
社会科学部
副主任
62.04
83.07
04.08
04.08
中共党员
副教授
本科硕士
朱森林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主任
(副处)
68.09
99.08
民进
主任医师
本科学士
李庚
党委组织部
主任干事
70.10
95.07
02.12
02.12
中共党员
副教授
本科硕士
王晓
党办综合科
科长
71.11
95.07
05.12
02.12
中共党员
副教授
本科硕士
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暂行规定

师范学院教职工报考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暂行规定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的学历结构和能力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报考和攻读学历学位行为,结合学校转型发展建设应用型大学的实际需要,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条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报考类别1.统招统分(以下简称第一类)2.在职脱产(以下简称第二类)3.在职不脱产(以下简称第三类)(二)报考条件1.所在单位研究同意。
各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攻读计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有序进行。
开设专业或紧缺专业。
(三)相关要求和待遇1.第一类研究生,凭调档函调取人事档案。
调档前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清单”等手续。
自离校当月起,停发一切工资福利,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
2.第二类研究生,不转档案和人事关系,按照规定签订三方委托培养协议。
攻读学位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和1.0倍的绩效工资。
3.第三类研究生,主要是利用节假日和工作间隙进行学习,完成相应的岗位工作任务,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三条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一)报考类别1.统招统分(以下简称第一类)2.在职脱产(以下简称第二类)3.在职不脱产(以下简称第三类)(二)报考条件1.所在单位研究同意。
各单位须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攻读计划,在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有序进行。
开设专业或紧缺专业。
3.服务年限。
申请报考第一、二类研究生,读研前须达到在校服务年限。
经公开招聘或调动到学校工作的我校教职工,服务年限为3年。
服务年限不满的,原则上不准报考。
(三)相关要求和待遇1.第一类研究生,凭调档函调取人事档案。
调档前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清单”等手续。
自离校当月起,停发一切工资福利,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
属于第一类研究生,个人要求毕业后回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研究同意的,可以在调档前与学校签订回校工作协议。
处级干部任前公示

处级干部任前公示(二)为了充分走群众路线,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增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校党委研究拟提任正处级干部的8位同志(按姓氏笔划为序)予以任前公示。
公示时间为2011年6月21日至29日。
在此期间,欢迎干部群众以来电、来信、来访的形式反映情况,发表看法和意见。
1、许月云,女,汉族,泉州鲤城人,1965年5月出生,1987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硕士,教授。
主要简历:1983.09 ~1987.07 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系体育教育专业学生1987.08 ~2001.10 泉州师范专科学校、泉州师范学院体育系教师2001.11~ 2005.11 泉州师范学院体育教学部直属党支部书记(其间:2004.09—2006.12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体育教育训练学在职研究生,获硕士学位)2005.12~ 泉州师范学院体育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工作)(2008年12月晋升教授)2、苏国柱,男,汉族,泉州惠安人,1969年6月出生,1993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士,副研究员。
主要简历:1987.09~1991.07 福建师范大学政教系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学生1991.08~1995.04 泉州师范专科学校政教系辅导员1995.05~1996.06 泉州师范专科学校教务处科员1996.07~1999.09 泉州师范专科学校教务处任副主任科员1999.10~2000.09 泉州师范专科学校继续教育部成教中心副主任科员2000.10~2002.02 泉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部成教中心副主任科员2002.03~2009.04 泉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成教中心主任(2005年9月晋升副研究员)2009.04~ 泉州师范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副院长3、李建成,男,汉族,泉州鲤城人,1961年9月出生,198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学士,教授。
主要简历:1978.09~1982.07 福州大学地矿系地质专业学生1982.08~1986.03 福建省闽东南地质大队助理工程师1986.04~1997.02 泉州师范专科学校地理系教师1997.03~1998.11 泉州师范专科学校地理系党支部副书记(主持工作)1998.12~2001.08 泉州师范专科学校、泉州师范学院地理系副主任2001.09~2005.11 泉州师范学院理工学院地理系副主任(其间:2002.09-2003.07在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研究所做访问学者)2005.12~ 泉州师范学院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副院长(2005年7月晋升教授)4、吴小玲,女,汉族,泉州晋江人,1966年3月出生,1996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高级会计师。
出国境管理办法

出国境管理办法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出国(境)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出国(境)工作的原则是,有利于开放办学,加强交流,积极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三条按照涉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国际交流处为学校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等部门分别为科级以上干部、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出国(境)的归口审核部门。
第二章出国(境)类别第四条公派出国(境)(一)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获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或由我国政府联系的各种项目奖学金或资助金等方式资助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属于国家公派出国(境)。
(二)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派出赴国(境)外进修学习、攻读学位、合作研究、培训、工作等,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不含三个月),属于学校公派出国(境)。
(三)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由学校批准的出国(境)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参加各类国际会议、研讨会及展览会等公务出国活动,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属于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出国(境)我校教职工或在校学生取得国(境)外奖学金或自筹经费到国(境)外进修学习、留学、探亲、旅游、定居、继承财产和其它私人事务而出国(境)的行为,属于因私出国(境)。
第三章公派出国(境)第六条派出原则及相关规定(一)公派出国(境)1.学校出国(境)工作服务于学校总体发展需要,紧密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际,按照“按需派遣、德才兼备、学用一致、保质保回”的指导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选派教职工出国(境)。
2.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参加与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相关的出国(境)进修、访问交流、学习、合作研究和工作等活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质量、科研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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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切实贯彻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立,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无重大工作事故。
(八)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任职资格(一)正处职岗位1、在任正处职干部,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
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
2、任职满2年的在任副处职干部晋升正处职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4、院系行政正职应具有正高职称,在工作年限内不受年龄限制。
(二)副处职岗位1、在任副处职干部,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2、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或担任主任科员满3年的科级干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1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6周岁。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副高级以上职称满1年或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1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三)正科职岗位1、在任正科职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副科职岗位工作满2年的副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副科职岗位1、在任副科职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专科学历且具有5年及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的党政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
(五)选任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除具备以上相应职级的资格外,还应符合有关党龄规定的要求。
(六)任职时间和年龄时限从公布岗位之日算起。
三、民主推荐第六条民主推荐是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
在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中,除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方式外,都应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个别谈话推荐:由两人同时和谈话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第七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八条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推荐会的应该是该单位的全体人员;个别选任干部,参加推荐会的可以是该单位的全休人员或各方面的代表。
第九条处级干部的选任,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科级干部的选任,委托所在单位或所在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个人向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审核,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同级行政向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的选任,换届时,按照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
非换届时,学校党委可按有关程序进行选拔和委任。
第十三条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负责人的选任,换届时,按其章程选举产生,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其上一级组织批准。
非换届时,校党委可按有关程序进行选拔,征求其上一级组织的意见,予以委任。
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第十四条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
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实施。
选拔机关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其他适合竞争上岗的干部的选任,经校党委同意,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科级干部的选任一般不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十五条竞争上岗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竞争上岗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岗位及任职条件。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岗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
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分配。
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时,该岗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三)面试。
竞争上岗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单位分管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在面试基础上,参考民主测评结果,推荐考察人选。
面试方案由面试小组制定,应在面试前三天告之竞争人员。
(四)民主测评。
民主测评一般与面试同时进行。
参加测评的人员应是所竞岗位的服务对象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
(五)确定考察人选。
以面试小组的推荐意见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六)考察。
(七)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任免。
第十六条公开选拔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干部。
在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校内无适合人选的情况下,一般应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科级干部一般不采用公开选拔方式。
第十七条公开选拔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面向社会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任职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是否具备任职条件与资格。
报名的人数与选拔职位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
达不到该比例时,该岗位不列入本次公开选拔的范围,允许报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三)组织笔试、面试。
(四)笔试和面试由公开选拔小组进行组织。
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单位分管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
小组在笔试、面试的基础上,参考民主测评意见,推荐考察人选。
(五)民主测评、确定考察人选、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免等程序同前。
五、考察第十八条确定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应当以多数人的意见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个人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同级行政推荐,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审核,可列为考察对象。
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以面试小组的推荐意见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考察对象的确定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九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考察。
(一)由组织部拟定考察方案,并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考察方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二)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小组成员一般应4人以上,两人一组与访谈对象谈话。
考察小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考察预告。
组织部将被考察对象姓名、拟任岗位、考察内容至少提前3天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进行考察。
考察小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考察内容是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察被考察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及群众公认度等情况。
考察组还应听取纪委、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的意见。
(五)考察报告。
考察小组在充分交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写出署名的考察报告,报送校党委。
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清楚。
内容包括:简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
六、酝酿第二十条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一条酝酿应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征求所要任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对拟任的正处职干部,应采取书面或召开会议的方式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有关民主党派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校党委在听取考察组报告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七、讨论决定第二十三条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四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凡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五条党委会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公示第二十六条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和时间。
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简历、拟任职务、行政级别。
公示时间一般5天左右。
(二)组织部和纪委受理群众反映意见。
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并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