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疑难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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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

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

浅析我国房产税相关争议问题一、基本理论梳理所谓房产税,是指”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并由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主体缴纳的一种财产税。

”房产税是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进行征收。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纳税人应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所有人,但并不是对所有的房产皆需缴纳房产税,我国的房产税仅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这就意味着农村住房不包含在内,并且,有五类房产免于缴纳房产税,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其中,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是现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的对象,上海和重庆在2011年初出台的房产税试点方案都是对满足一定条件的非营业性住房进行了征税,是很大的变化。

二、房产税相关论争之分析关于房产税的讨论一直没有中断过,特别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居高不下的房价让人们把目光转到相关税种的征收上,一时间房产税、物业税、房地产税等概念充斥了媒体界,学者的讨论也从未间断过。

(一)论争一:房产税与物业税之抉择2003年10月份,十六届三中全会把开征物业税写进全会公报,其要求”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自此,物业税连续7年成为每年中国楼市必谈的议题。

所谓物业税,是以物业为征税对象,由国家对拥有房地产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那么物业税和房产税这两个概念究竟是否相同或者说有何区别呢?房产税和物业税都属于财产税,都是对纳税人一定的财产进行征税,从理论上而言物业税的范围更为广泛,因为其不仅仅包括房产这种不动产,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其还可以包括土地等多种物业。

就中国的房产税和物业税,它们是有存在很大的区别的。

首先,二者的征收对象不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仅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当然,根据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改革方案,这一范围被扩大了,非经营性的居民住房在现在一定条件下也需要缴纳房产税;而物业税则不区分经营性住房或非经营性住房,它是针对所有房屋进行,是更为典型地对保有环节的房屋进行征税。

浅析我国房产税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房产税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房产税问题及对策当前,我国税制结构以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为主体。

然而这种税制结构一方而不利于社会公平,另一方而也不利用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而改革的一个重要方而就是推行房产税。

事实上,自2011年1月28日沪渝房产税试点改革正式推行,为房产税的进一步扩围,奠定了实践基础。

而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而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这一文件更是为房产税改革指明了方向。

因此,就我国的现实而言,研究房产税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

1我国房产税的现状分析我国房地产税种零星分散,分布于房地产开发、交易和保有的各个环节,而我国现有房产税是房地产行业众多税费中的一种,想弄清我国房产税在房地产税费系统中扮演的角色还需我们对各环节房地产税费进行梳理,我国房产税属于保有税性质,可以看出,房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比较低.在6%以下,房产税收入虽然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但是其增长速度远不及地方税收入的增长速度,房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呈下降趋势。

房产税不仅在地方税收入中的比重不高,其在房地产税费中的比重也不高,仅为3%左右,其中土地出让金与房地产营业税之和就占了房地产总税费的70%以上。

2我国现行房产税问题分析我国房产税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比很小,难以承担地方税主体税种责任的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2.1房产税制设计不合理第一,税基狭窄。

由于只针对城镇地区的经营性房产征收,且减免税政策又比较多,这使得房产税的税基十分狭窄,房产税的收入自然受到限制。

第二,计税依据不合理。

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然是房屋计税余值或房屋租金,房屋计税余值代表着房屋的历史成本,这并未考虑房产在保有阶段发生的增值部分,既不合理,也不利于房产税税源随经济发展而出现的自然增长。

第三,税率设计不合理。

我国目前的房产税税率是按照两种计税依据即房屋的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分别采用两种单一税率12%和1.2%,这并未考虑各地方的不同情况,不同地方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税负的承担能力也不同。

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

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房产税的疑难问题案例分析房产税属于小税种,涉及的问题也相对简单。

但是对于以自持出租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而言,房产税是仅次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

由于对房产税的一些规定相对模糊,笔者结合案例对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例介绍甲公司是以开发自持型商业地产为主的商业地产集团公司,按照当地规定,从价计征时允许减除30%后余值征税。

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与客户签订租期二年的租赁合同,租金总额2 400万元,但前三个月免租,甲公司从xx年4月1日从租缴纳房产税,每月缴纳2 400÷21×12%=,xx年累计缴纳×9=。

甲公司的B商业项目地上建筑面积10 000平方米,土地成本20 000万元。

地上建筑物由乙公司代建,乙公司迟迟未与甲公司办理决算手续,因而甲公司地上建筑物的账面成本为0,同时B项目已交付使用,并办出产权证。

甲公司按账面土地成本20 000万元缴纳房产税,每季缴纳20 000××%÷4=42。

甲公司在C商业项目单独建造地下车库2 000平方米,地下占地面积1 000平方米,成本2 000万元,地下车库上有甲公司物业用房,占地面积100平方米。

根据《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甲公司按地下建筑物建造成本的7折作为房产原值交缴房产税,每季缴纳2 000×××%÷4=。

二、观点交锋1.免租期如何缴纳房产税税务机关认为,免租期也应缴纳房产税,因此对于甲公司的A商业项目,应将2 400万元租金分摊在含免租期在内的24个月内缴纳,即xx年应缴纳房产税为 2 400÷2×12%=144,甲公司需补缴=。

甲公司税务师经过研究后认为,根据《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产税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目前我国现行的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调整思路。

一、存在的问题1. 税收依据不够科学合理目前我国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多数是建筑面积或者房屋的评估价值,但这种计税依据并不足够科学合理。

建筑面积虽然可以反映出房屋的大小,但未必能够准确反映出房屋的价值;而房屋的评估价值在评估过程中往往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得到客观公正的结果。

2. 存在税负过重的问题在一些发达城市,由于房产价格飙升,导致房产税负过重,这不仅增加了居民的生活成本,而且也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

特别是在一些热点城市,房产税负过重的问题更加突出,成为了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

3. 缺乏税收差别化和激励机制目前我国的房产税缺乏税收差别化和激励机制,对于一些高价值的房产和闲置房产的税收待遇并不明确,导致了一些不良的市场现象。

而且,缺乏税收差别化和激励机制也使得房地产市场的有效资源配置能力降低,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调整思路1. 科学合理确定计税依据为了解决房产税计税依据不够科学合理的问题,可以考虑将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

实际交易价格可以直接反映出房屋的市场价值,避免了评估价值可能存在的不公正和不确定性,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计税依据。

2. 建立阶梯式征税制度为了解决房产税负过重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阶梯式征税制度。

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分档计税,对于市值高的房产增加相应的纳税比例,对于市值低的房产降低相应的纳税比例,以实现税负的差别化调整,减轻居民的税收压力。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进。

通过科学合理确定计税依据、建立阶梯式征税制度、建立激励机制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现行房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

现行房产税计税依据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调整思路1. 税收依据不合理现行房产税的税收依据主要是房产市场价值,但是由于房产市场价值不断波动,导致计税依据存在波动性,很难形成稳定的税收来源。

房产市场价值的测算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是主观的、不确定的,这也给税收的核定带来了困难。

2. 盲目提高税收负担为了增加税收收入,一些地方政府盲目提高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导致居民的税收负担加大,令人不满。

这种做法既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和民意。

需要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以合理的方式确定税收标准。

3. 高端低端市场差距过大在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中,高端低端市场的差距过大。

高端市场房产价值高,往往按照较高的标准计税,而低端市场的房产价值低,却要按照同样的标准计税。

这种差距导致了税负不公平,也损害了低端市场的发展。

二、调整思路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对现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进行调整。

下面提出几点调整思路:在确定税收依据时,应综合考虑房产市场价值、居住面积、地段等多个因素,以形成合理的税收依据。

可以采用按照每平米的房产市场价值来计算房产税,这样既可以考虑到房产市场价值的波动,又可以合理确定税收依据。

2. 分级计税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可以将税收的计算分级,对高端市场和低端市场进行不同的计税标准。

这样既可以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又可以刺激低端市场的发展,使税负更加合理。

3. 优化征收手段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用更加先进的征收手段,比如可以通过税收代扣、自然人所得税的申报等方式,来完善房产税的征收制度。

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征收的效率,还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

4. 完善税收政策在调整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时,还需要结合完善税收政策,使税收政策更加有利于房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比如可以对房产税的征收和使用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可以加大对房产税的使用在保障居民合法权益、改善民生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5. 加强宣传和培训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使纳税人更加了解房产税的征收政策,避免对房产税的征收产生误解和不满。

我国房产税征收问题浅析

我国房产税征收问题浅析

造成 税款 流失 。
二 完善我国房产税的对策
( 一) 扩大地方税权
我 国 的房 产税 权 过于 集 中 , 使 地方 政 府 没有 权 利根 据 各个 地 区
调节 房产 税的税 率 , 以适应地 区实 际情 况 , 调节 社会财 富 企 业建在 房产 税规 定的征税 范 围之外 , 有失 公平 。由于房 产税 范 围上 的实 际情 况 , 平衡 。抑 制 了地 方政府 征税 的积极 性 , 不利于地 方政府 的 征税部 门执 的狭窄 , 影响 了房产 税对地 方财 政的重要 作用 。 法, 使房 产税 增 加地 方财 政收 入 的作用 降低 , 不 利于 地方 政府 部 门发
( 二) 计税依据设置不合理
我国 现行 房产 税 的计税 依据 有按 房产 计税 余 值和 租金 收入 计 征 税 额 两种 , 但 其设 置均 存在 不合 理之 处 。首先 , 在 以房 产 的原值 为 计
挥对 房地产 行业 的调控 。 应将 中央所 调控 的税 收立 法 , 分一 部分 权利 给地 方 , 允许 地方 政
决 定 当地 的基 准税 额 。使 地方 对 税 收具 有 税 依据 时 , 纳税 人 可 以使房 产 的原值 计价 不准 确而 避税 。例 如 : 一 些 府依 据 当地 的实 际情 况 , 自主权 。这 样可 以充 分调 动地 方政 府 的积极 性 , 加 强执法 力 度 , 同时 企 业利 用开具 货物 销售统 一发 票和建 筑业 发票入账 , 而 不将 附属设备 加大 税 务部 门 的积极 性 , 树立 法律 的权 威性 , 加 强规 范人 们 的纳税 意 计 入 资产 原值 的方 式 , 从而 将设 备计 人 固定资 产和 无形 资 产的 方式 , 会对 地方 财政 收入 的增 长起 到 明显 的推 动作 用 , 达 到 减少 房产 原值 , 偷 税漏 税 的 目的。这 种情 况 比 比皆是 , 却很 难避 识 。扩 大地 方税 权 , 缓解 地方 财政压 力 , 使 房产税 充分 起到调 节经 济杠杆 的作用 。 免 。其次 , 按 房产 租金 收入 计征 存在 的不 合理 , 对 个人 出租 的房 产 按 二) 扩大征税范围 。 合 理设定免税范 围 照 房产 的租金 为计 税依据 , 税 源 比较 分散 , 给监管 带来一 定难度 , 加 大 ( 通 过 “ 减税 让 利” 的措 施促进 农村 的 经济发展 对农 村地 区的 自 了监 管 人 员的 工作 量 。例 如 : 有 的 较大 的 办 公用 房 出租 行 为 比较 隐 用房 屋 仍然 给予 免税 政 策 , 可 以因地 制宜 , 将 农村 经营性 用房 纳入 我 蔽, 还有 一些 住宅房 进行 出租 的情况 , 租金 多少很 难查实 , 使 征管难 度 国现房 产税 的征 税范 围, 充分 考 虑城 市与 农村 的经 济发展 水 平 , 制定 很大。 农村 与城 市地 区不 同的税率 。 将 中 国境 内拥有 房屋 所 有权 的单 位 和个 人都列 为房 产税 的纳税 房产评估 法 律冲 突 , 导致 很难组 织管理 协调 。我 国资产 评估机 构 管 理混 乱 , 由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管理 房地产 评估 师 、由国土 资源部 管 义务 人 。把 城市 自有 住 房和 事业 单位 用房 也 纳入房 产税 的征税 范 围 中。 随着 经济 发展 , 公有 住房 制 度的 改革 , 已使 大 部分 公有 住房 转变 理 我 国土 地评 估师 、由财政 部 管理 我 国资产 评估 师 。多 头管理 导 致 为 个人 的私 有财 产 , 大部 分事 业 单位 在改 革 的过程 中, 转变 为独 立 的 了评 估标 准 的混乱 局 面 , 加 上立 法规 范 的缺 失 , 使 评估 结果 的公信 力 经 营单 位 , 应对 这种 单位 征 收房 产税 , 将 拥有 不动 产的 产权 所有 者纳 低 。大多数城 市 没有房产 评估 的规范 条款 , 仅凭 评估师 目测 观察确 定 入房 产税 的征税 范 围 , 增加 地方政 府财 政收入 。 具 有极 强 的主观性 。在 目前评 估机 制很不 完善 的情 况下 , 我 国的房 地 另外, 经济 的 发展带 动着 人 们生 活水 平 的提高 , 经 济 发展 的不协 产交 易市场 运作 时间不 长 , 房地 产数 目庞 大 , 评估 人员数 量少 , 评估 的 调, 导 致 社 会 出现 贫富 差 距 , 有 的人 没 有房 产 , 也 有 的人 拥有 几 套房 法 规 不完善 。 导致 房地产 泡沫 化倾 向 , 房 价越来 越高 , 空置 的房产 浪费 了社会 资 由于 缺 少 评估 机 构 的参 与 , 只 能按 照 市 场交 易价 格 代 替评 估 价 产 , 源 。应 对 空置房 屋 按 照用途 征 收房产 税 。可 以促 进土 地 的集 约有 效 格, 未必 能够 真实 可靠 。政 府 不 同部 门之 间的法 规衔 接不 协调 , 使 得 使 用 。也在一 定程度 上调 节 了社 会财 富的平衡 。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为了更好地解决现行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需要对税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找出问题所在,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通过对现行房产税税制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对策的有效实施,可以更好地发挥房产税的税收功能,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接下来将针对现行房产税税制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达到改善税制的效果。

2. 正文2.1 现行房产税税则存在的问题1. 税负不均衡:目前的房产税税则存在着税负不均衡的问题,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产税率不同,导致一些地区或者一些房产的税负过重,而另一些地区或者房产的税负偏低,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2. 税收逃避难题:由于房产税的征收主体较为分散,容易出现房产所有人为了避税而转移、隐藏财产或采取其他逃税手段的情况,导致部分房产税收无法征收到位。

3. 税收征管难题:现行房产税税则在征管方面存在管理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例如缺乏有效的税收监督机制、数据共享平台不畅等,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4. 增值税与房产税的关系:目前我国的税收制度中,增值税与房产税的纳税对象和税率设置存在差异,缺乏统一,导致税负重叠和管理混乱的问题。

5. 房价波动影响:房产税征收的方式和税率对房价产生一定影响,一些地区可能因为房产税的调整而导致房价波动,影响市场稳定。

2.2 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产生的原因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现行房产税税则设计不合理。

现行房产税税则在征收标准、税率设置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导致税负过重或者存在漏税问题。

第二,信息不对称导致税收漏洞。

由于房产信息不对称,一些房产所有者可以通过隐瞒或篡改房产信息来逃避纳税,导致税收漏洞。

税法执行不力。

在税法执行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税收征缴流程不够规范、执法不严格等,导致一些纳税人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税款,影响税收的有效征收。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我国房产税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问题:
1. 无法解决房地产市场泡沫:由于房产税仅针对已有产权的住房,无法控制房价涨幅,并且不利于稳定房价,无法有效地解决房地产市场的泡沫问题。

2. 难以界定房产税的征收标准:针对不同地区与不同房产类型的房产税,税率与征收标准难以界定,会对各地房产市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3. 产权界定与税收分配不清晰:房产税的产权界定与税收分配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以保证税收的合理分配。

4. 应征房产税的人群不公平:由于房产税目前仅针对已有产权的住房征收,对于以租房居住或者无房居住的人群,存在不公平的情况。

建议:
1. 考虑引入地价税:地价税不直接针对住房产权,而是针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可以更有效地控制房价,解决房地产市场泡沫问题。

2. 确定统一的征收标准:应对不同地区与不同房产类型的房产税,进行统一的征收标准,既保证税收的公平性,也能缓解各地房产市场的影响。

3. 明确产权界定与税收分配:应当明确住房产权的边界,明确税收的来源与用途,实现房产税的合理分配。

4. 优先征收未占用住房的房产税:鼓励空置房屋投入市场,将未占用住房的房产税作为优先征收对象,既可以增加房屋的供给,同时也能增加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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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2、对免租期的征税有道理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 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0]121号)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 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 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 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免租期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3、[86]湘税二字第627号《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 船使用税若干规定的通知》第7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租 使用征税单位的房屋,可不缴纳房产税。
思考题1:无租使用房屋,向谁征税? 怎么征税?
从税收立法的角度来看,基本上不认可无偿无租 无息行为的。
税务部门一般认可的无租使用情形 第一、行政主管部门无偿使用下属单位的房屋以
思考题1:无租使用房屋,向谁征税? 怎么征税?
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例外规定: 1、[86]财税地字第00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 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2、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 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关于无租使 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 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思考题:临时建筑等征房产税吗?
房地产企业售楼部征税吗? Fra bibliotek建工地上临时搭建的工棚征税吗? 简易房屋和仓库征税吗? 违章建筑征房产税吗?
网上答疑
北京财税佳苑税务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有400平方米用于售楼的售楼部等临时性建筑物,请问这些临 时建筑物是否要缴房产税?如果要缴,那么政策依据又是什么?
2、09年以前,按照地方文件,如申报不实 或借口未取得租金的,可按同街同类房屋 一般租金水平核定一个应收租金征收房产 税。
对免租期征税没道理
免租期是企业正常的营销手段 免租期并不少交税 例:前两年免租,后三年每年200万,假定企业
房屋原值3000万元。如果企业签合同为第一年10 万,第二年30万,第三年80万,第四年180万, 第五年300万。那么企业应缴房产税600*12%=72 万元。税务部门也没有理由认为企业计税依据明 显偏低。而按照财税121号文件,企业免租期将 多缴房产税3000*(1-20%)*1.2%*2=57.6万元。
临时建筑等征房产税吗?
上海规定最切实际。 结论:无论什么工棚、车棚、简易仓库、临时办公房等
等,也无论是不是记入固定资产帐,也无论谁建谁使用, 只要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并且是用常用的房屋建筑材 料建造,就应该征收房产税,不具有完整的房屋形态 (如工棚、车棚、加油站的罩棚、农贸市场等),或者 虽具有房屋形态,但不是用常规的房屋建筑材料建造的 (如用铁皮、油毡、石棉瓦等搭建的临时住人、储藏东 西用的简易房屋),也不应该征收房产税。
征不征税都不妥
征税,没依据 不征税,是个税收漏洞 可否转租人取得收入,对产权人征税? 转租核定征收 是否可行?
五、税率
(一)基本税率:依据房产计税余值征税 的,税率为1.2%;依据房产租金收入征税 的,税率为12%。
(二)优惠税率 : 财税〔2000〕125号 财税〔2008〕24号
思考题3:转租征房产税吗?
转租概念: 转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 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
基本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转租行为人不是房屋产权人,不属于房产
税的纳税义务人 。 出租人利用转租避税。
地方规定:曾经征税是主流
鲁地税函[1999]282号第三条规定:“对承 租人转租的房产,由转租人按其所得租金 收人扣除转租房产所支付的租金后的余额 计算缴纳房产税。”
临时建筑等征房产税吗?
财税地[1986]8号规定存在瑕疵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
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如 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 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 起,依照规定收征房产税。 应该按上海规定加以区分算不算房屋,算房屋的征税,不 算房屋的不征税。
只有房产税不认可免租期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有差异,但都认可 无租期的存在。
营业税对劳务没有视同销售、视同提供劳 务一说,所以,也认可免租期限的存在。
只有房产税不认可免租期,有不有道理? (121号文是一个反避税政策?)
无租使用的税务处理
1、09年以后按照128号文件规定,由使用 人代缴纳房产税,不应该由房屋所有人缴。
会计处理: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 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 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 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 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 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 租金费用。
企业所得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 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四、纳税人
房产税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人;产权
归集体和个人所有的,集体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
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
不征税的规定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网上答疑 在建制镇行政区划内,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围为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其他地区不征 土地使用税。 部门:税政一处 答复时间:2008-09-18 16:36
三、课税对象
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产。 什么是房产?“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
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 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 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 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 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 属于房产。 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 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 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 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税〔2008〕123号: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 产税。
吉地税发[2006]42号第二条规定:“承租 人转租的房屋,按转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 减去支付租金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法无明文即自由:不征税的更多
云税四字[1987]14号 粤税发[1990]432号 浙地税函[2002]257号 皖地税[2006]146号 琼地税函[2006]299号 大地税函[2006]149号 苏地税发[2006]135号 赣地税发[2008]95号 鄂地税发[2008]97号
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 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税范围
又进一步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
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划定。
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
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人
6、免租期纳税人的规定。 7.融资租赁房产纳税人的确定。 8.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
人 9.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
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 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 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房 产税。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和工矿区征收。
《湖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
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
及在特定的场所。如某局用某公司或者某事业单 位房屋。 第二、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无租使用上级主 管部门的房屋。如招投标中心用发改委的房子。 第三、企业单位主副业之间的独立纳税单位无租 使用房屋。比如电力安装公司无租使用电力局的 办公用房。
实际征管工作中,对无租使用房屋的征税操作
第一种情形属于免税单位无租使用纳税单位的房 屋,不缴税;
六、计税依据
一般规定 1.按房产余值计税 。 扣除比例规定: 地上建筑:10%-30%,湖南20%。 地下建筑 :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
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2、按租金收入计税。
六、计税依据
特殊情况下计税依据的规定 1.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依据 2.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
第二种情形,如果该下属单位是企业或企业化管 理的事业单位,属于纳税单位无租使用免税单位 的房屋,由纳税单位缴纳房产税;
第三种情形,一般是房产登记在哪方就哪方缴税, 也有分别缴纳的,但都是一家人,好商量。
对无租使用房屋的征税操作弊端
对免税单位免税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化。 国家无谓地干预合同双方的经济行为。
1951年8月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3年简化税制,把对企业征收的这个税种并入了工商
税。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
产税暂行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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