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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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法律援助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社会参与优待
社会活动参与
为老年人提供参与社会活动的 机会和便利,如老年人协会、
志愿者活动等。
民主政治权利
保障老年人的民主政治权利, 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等。
社会评价
对老年人的社会贡献和经验给 予肯定和评价,促进社会对老
年人的尊重和认可。
老年人应当积极参加社区志愿活动和公益事业,为 社区居民提供帮助和服务。
老年人应当关注社会发展动态,了解社会变化趋 势,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04
优待措施
社会服务优待
医疗保健优待
为老年人提供优先挂号、专家诊 疗、取药等便利,并逐步提供家 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医疗保健服 务。
公共交通优待
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乘坐公共交通 工具、优先购票、上下车等便利 。
文化教育优待
为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参观文 化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便利 ,并逐步提供免费或优惠接受成 人高等教育、远程教育等服务。
社会救助优待
最低生活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确保其 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医疗救助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医疗救助,包括住院救 助、门诊救助、临时救助等,减轻其医疗负担。
老年人应当文明礼貌,尊重他人,关心集体, 爱护公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
老年人应当遵守公共卫生规定,不吸烟、不饮 酒,不食用不洁食品,不参与赌博、吸毒等违 法活动。
老年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义务,关心照顾家庭 成员,尽家庭责任,维护家庭和睦。
参与社会发展
老年人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发展,发挥自己的专长和 优势,为社会做出贡献。
05
法律责任
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制度办法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制度办法

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制度办法背景我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群体不断扩大。

为了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我国各地不断推出各种形式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其中,老年人优待证是一种非常实用的政策,它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了各种优惠和服务。

老年人优待证是一种唯一的证件,能够为老年人提供许多便利。

当老年人持有老年人优待证时,不仅能享受各种优惠的政策,而且能够在许多场合享受到更多的关爱和尊重。

那么,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制度办法。

办理前提条件老年人优待证办理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年龄要达到当地的标准•需要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有稳定的居住地或者住所办理流程老年人优待证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老年人可以到当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老年人优待证。

在申请时,需要向民政部门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证件,同时需要提供现有的住所证明或者房产证、居住证、租房合同等证明材料。

第二步:审核材料民政部门会对老年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年龄、居住情况等。

如果材料符合要求,民政部门就会为老年人发放老年人优待证。

第三步:领取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一旦通过审核,就可以领取老年人优待证了。

一般来说,民政部门通常会直接将老年人优待证寄到老年人的家庭地址。

老年人也可以亲自前往民政部门领取。

优待内容老年人优待证主要包括以下优待内容:•公共交通优惠:老年人持有老年人优待证时,可以在公共交通中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说立减、优惠折扣等等。

•医疗费用减免:如果老年人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可以享受一定的医疗费用减免,具体政策因地区而异。

•旅游优惠:老年人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旅游优惠,例如门票优惠、酒店房价优惠等等。

•社会福利:老年人可以享受到一些社会福利,例如残疾人的护理津贴、慈善捐赠等等。

办理注意事项老年人申请老年人优待证时需要注意以下一些事项:•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材料•遵守办理现场的规定,如太阳镜、帽子等服装要求•注意个人安全,防范诈骗等问题•办理时尽量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以确保能够知晓自身权益、福利信息结语老年人优待证是大家关心的一个话题。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7〕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2日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怀和优待,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优待的权利。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积极发展志愿助老和老年人慈善事业。

第三条老年人优待水平应与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区(市)人民政府要将老年人优待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年人优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四条老年人不承担各种各类筹资筹劳义务。

第二章养老服务优待第五条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所需经费按照原有保障渠道解决。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青政办发[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44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实施优惠政策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意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2004年5月27日)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范围按照国家现行安置规定,当年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按规定属本市所辖行政区域接收且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二、相关优惠政策(一)经济补助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标准(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由安置地政府,参照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发放。

其中,城镇退伍义务兵为年平均工资的15倍;一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7倍;二期城镇复员士官为19倍;三期以上转业士官为25倍。

老年人出行优待政策

老年人出行优待政策

***市老年人出行优待调整政策为进一步做好老年人出行优待工作,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共建共享文明友好社会,经成都市政府同意,***市将于2022年底前实施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增加70岁以上老年人乘车免费次数的老年人出行优待调整政策。

按照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市交通运输局指导相关企业,按照中心城区“5+1”区实施方案,做好该区域老年人出行优待的服务保障工作;市内其他各区(市)县参照中心城区“5+1”区实施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当地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当地老年人出行优待调整工作。

现市交通运输局将中心城区“5+1"城区实施方案公布如下:—、优待对象***市中心城区“5+1”区(包括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下同)户籍(或办理居住证)65 岁以上老年人。

二、优待内容1.对于***市中心城区“5+1”区户籍(或办理居住证)65 岁至69岁(指年满65岁,不足70岁)老年人,新增办理天府通老年卡免费乘坐市公交集团在中心城区“5+1”区运营的城市公交线路(不包括定制公交、旅游公交等多元化、市场化公交线路)政策,刷卡免费次数限100次/月,每次乘坐普通公交车、空调公交车分别扣减1、2次免费次数。

2.成都市中心城区“5+1”区户籍(或办理居住证)年满70周岁老年人办理的天府通老年卡,刷卡免费次数限制拟由目前的75次/月提高到100次/月,其他政策保持不变。

3.中心城区“5+1"区外的其他区(市)县具备天府通老年卡互刷条件时,实施中心城区“5+1"区与该区(市)县天府通老年卡互刷,跨区互享老年人乘车优待。

三、有效证件享受老年人免费乘车的有效证件为***天府通老年卡。

65-69岁老年人需新办天府通老年乘车卡。

年满70周岁老年人持有的天府通老年卡(以下简称年满70岁老年卡)可继续沿用,不需新办卡种。

四、实施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面向中心城区“5+1"区65-69 岁老年人开展天府通老年卡申办服务;2022年3月1日起, 65 -69岁老年人刷本人天府通老年卡享免费乘坐公交的老年出行优待新政。

2024年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计划(二篇)

2024年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计划(一)不断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

1.提高老年人社会保险待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采取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完善城镇职工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做好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将所有老年人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提升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

坚持老年人享受优待的原则,不断完善优待老年人的政策和办法。

建立健全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____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由现在的每人每月____元、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生活补贴____元,分别增加到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贴____元和____元。

3.重视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

建立健全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建立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将每年为老年人免费体检的范围由____周岁扩大到____周岁。

4.加强对困难老年人的社会救助。

认真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同时根据我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建立“三无”老人供养标准增长机制。

对低保对象中____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____元生活补助,“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____%以上。

加大困难老年人临时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司法求助。

(二)加快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

1.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采取土地划拔、规费减免、贷款贴息、床位补贴(现行每月每张床位____元补贴)、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各级政府予以加大补贴力度。

2.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力争近年内在我区建立一所政府主办的老年社会福利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探索公办民管、合作经营、委托管理、服务外包等运行模式,完善管理机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一、办理部门
滨州市沾化区卫生健康局(滨州市沾化区富电路391号)
二、申请条件
沾化藉户口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三、所需资料
本人二代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1张
四、政策规定
根据《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规定》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本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各地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

《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样式,各市、县(市、区)老龄工作机构制作发放,老年人自愿办理。

制作和发放费用由各级财政负担,不得向老年人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的管理。

五、办理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随到随办
六、咨询电话
0543—833289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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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优待老年人规定
日前,青岛市政府新出台《青岛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关怀和优待老年人,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

新规明确青岛老年人可享受养老服务、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文体休闲、维权以及特定优待等六个领域优待,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服务优待方面,青岛实行高龄津贴制度,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80-89周岁老人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周岁老人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其他
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医疗卫生优待方面,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免费体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康复培训,为不能自理、半自理居家老年人或者亲属进行康复训练和居家护理培训。

交通出行优待方面,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
先购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文体休闲优待方面,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对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维权优待方面,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特定优待方面,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详细】
养老优待
高龄津贴标准不低于120元
《规定》提出实行高龄津贴制度,80-89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90-99
周岁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
不低于220元;其他80-99周岁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区(市)结
合各自实际制定;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
于300元,在此基础上,各区(市)增发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

按照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建设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
本市特困供养老年人入住,并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失独”、80周岁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国
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

对本市未入
住养老机构的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
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
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须按照有关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呼叫机构,对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免收服务费。

医疗优待
65岁以上老人每年免费体检
《规定》提出鼓励和帮助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参加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落实好符合条件老年人个人缴费的政府资助
政策。

尚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在政府兴办和财政
支持的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减免不低于20%的治疗、检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费用。

卫生计生部门每年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对辖区内
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
健康咨询指导和干预等;每年组织上门对10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
1次免费体检。

卫生计生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老年人康复培训,为不能自理、半自理居家老年人或者亲属进行
康复训练和居家护理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
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适当增加老年病床数量。

交通优待
老年人优先购买车船飞机票
《规定》明确,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60-64周岁老年人半价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优先购
买车船票、飞机票,优先上下车船、飞机,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车站、机场、公交站点等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无
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

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
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城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人座席。

各优待服务场所、
设施和窗口应当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

新建或改造居住区时,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青岛市
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建设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
人活动场所。

规划过街天桥、人行横道、地下通道、交通信号灯
等交通设施建设时要兼顾适老性原则,为老年人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文体优待
政府兴办或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免票
《规定》明确,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64周岁老年
人实行门票半价、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政府兴办或财
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对老年人免门票费;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
持的旅游景点(区)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半价,70周岁以
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提倡非政府兴办或非财政支持的旅游景点(区)
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养的老年人进入政府财
政支持的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减免学杂费,提倡社会力量兴
办的教育机构对老年人学习费用给予优惠。

政府兴办和财政支持
的公共体育健身场(馆),凡是收费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或
实行半价。

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各级机关所属的文化体育设施,
凡具备条件的,应按时段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维权优待
青岛市65周岁以上老年人均享法律援助
《规定》提出,65周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均为法律援助对象,不审查其经济困难情况,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范围,可依申请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

其他老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各级人民法院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因赡养、扶养、优抚、婚姻、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诉讼,需承担诉讼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免、减诉讼费用等司法救助。

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咨询涉法事务,免收服务费;各类律师事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律师的,应视情况减免不低于30%的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生活困难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的,应视情况酌情减收服务费。

公证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办理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费。

特定优待
低保老年人享公用事业费30%优惠
本市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空巢”高龄老年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6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关标准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实行住房优先保障。

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纯老年人家
庭户,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对农村享受最低
生活保障待遇老年人的危房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进行改造。

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
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政府兴办和支持的供水、供电、供暖、燃
气等公用事业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
实行降低30%以上的价格优惠。

有线(数字)电视经营单位对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纯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优惠。

享受范围
青岛市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享优待
《规定》所指的老年人为年满60周岁的公民;按年龄享受的
优待,其年龄范围均含所界定的起始年龄。

《规定》所称政府兴
办或财政支持的单位,是指政府投资、合资建设的单位,或长期
给予资金支持的单位。

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外籍老年人,凭居民
身份证、护照、省级老年人优待证或其他同等级合法证件,享受《规定》中的交通出行优待和文体休闲优待待遇。

《规定》自
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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