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主持人:2011年12月27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1年第12号部令,以下称为《11规则》),并已于2012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请韩处长向大家介绍一下11规则修订的背景。
韩光显:船员是公认的高风险职业,其适任能力决定着船舶、人命和货物的安全和海洋环境的保护。
1980年6月8日,我国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了批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称为STCW公约)的文件,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1950年便明确了船员的考试和发证工作,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2004年第6号部令,以下简称《04规则》),是我国主要的船员管理规章,也是我国履行STCW公约的最重要法规,对于规范我国船员教育、培训、考试和发证工作,提升船员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出台,作为《04规则》的上位法,对船员的适任要求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要求;另外国际海事组织于2010年6月通过的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生效,对于船员适任提出了新的要求。
这些国内法规和国际公约的变化,以及近年航运形势的发展,需要我国对《04规则》)做全面修订,以确保船员适任能力的提高。
《11规则》的颁布实施,为我国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促进船员队伍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主持人:很多网友注意到《11规则》与《04规则》的名称不同,请韩处长介绍一下为什么对名称进行修改?韩光显:《11规则》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
船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适任考试是取得适任证书的条件,未提及评估;而STCW公约明确了评估的要求,主要包括培训、考试(理论、实操)、资历、任职表现等,实际就是对申请适任证书各种条件的综合审查、评价。
将适任考试和评估统一为适任考试,如此修改即能够符合国内上位法的要求,也能满足公约履约的需要。
“11规则” 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新规

履行“11规则”海事局船员考试发证有新规来源:海事局网站 2013-04-29 08:54:08 我要评论(0)分享到:分享文章海船员〔2013〕266 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04年第6号令,以下简称“04规则”)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顺利过渡,以及“11规则”相关配套法规的有效实施,进一步做好海船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1规则”配套规定新增要求(一)为保证平稳过渡,在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统一筹划调整之前,“04规则”中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由具有无限航区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
乙类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管理机关发生变化,需要转移档案的,由直属海事机构双方本着高效便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和移交。
(二)船员可在居住地、单位所在地、证书所在地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航运公司、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可组织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船员在适当地点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核、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考核。
(三)船员在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信息数据经过信息采集确认的,在申请船员业务时可免于提交系统中已有数据的相关材料。
(四)在2016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的船员,免除过渡期适任培训和合格证补差培训要求。
(五)已按“11规则”完成职务晋升岗位适任培训的船员,无论职务晋升考试是否通过,均视为完成了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船员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等同于完成了知识更新培训。
(六)在国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可参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中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实施办法学习要点

1、证书形式变化
新版船员证书(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健康证明)分别采用一张纸打印,减少船员证书数量
2、证书航区变化
将航区分为无限航区(《04规则》的无限和近洋航区合并)和沿海航区(《04规则》的沿海和近岸航区合并)
3、证书职务变化
新增加了电子电气员、电子技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职务适任证书
(5)初次申请客船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
在其他种类的3000千瓦及以上海船上担任相应职务满12个月,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并在客船上任相应见习职务3个月。
通过三管轮适任考试者,在客船上完成规定的18个月船上见习,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申请适用于客船的三管轮适任证书。
三、适任考试
(一)考试方式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2)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3)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
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四、海事局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现场考核
(一)考核情形
1、船舶发生碰撞、搁浅或者触礁的
2、在航行、锚泊或者靠泊时,从船上非法排放物质的
3、违反航行规则的
4、以其他危及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的方式操作船舶的
(二)考核方式
1、发生上述1、3、4项情形的,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
电子电气员、电子机工
只有5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一个等级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

海船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11版说明稿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说明稿)征求意见稿说明稿第一条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说明:本条为立法目的1、与04《规则》相比,立法依据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为“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说明:本条为适用范围1、与04《规则》相比,未作修改。
第三条在中国籍海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当持有与其所服务的船舶航区、种类、等级或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和所担任的职务相符的有效适任证书,但有本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持有本规则第六章规定的适任证书特免证说明:本条为船员任职适任证书的要求。
1、与04《规则》相比,将主机修改为主推进动力装置。
2、与04《规则》相比,将GMDSS无线人员改为“GMDSS无线电操作员”。
3、与04《规则》相比,本条第二款将船长、驾驶员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明。
在装备有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任职的无线电操作员应持有GMDSS 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
在军事船舶、渔船、非自航船、非营业的游艇、体育运动船和构造简单的木船上服务的船员不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适任证书的要求去掉,将无限航区船舶的船长和驾驶员需要持有GMDSS无线电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要求放在规则修订后的第十三条。
4、与04《规则》相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适任证书要求从《规则》中去除。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管理工作。
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变动详细内容

中国海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变动详细内容4、船长和大副应持有Z01、Z02、Z04、Z05、Z06、Z07、Z08、Z09(没明确大副船长必须持有,但是船舶保安员一般是船长或大副兼任);5、500总吨或者750千瓦以下船舶,所有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持有Z01、Z07、Z08即可,其他船员持有Z01、Z07即可。
四、培训合格证的再有效和补差培训1、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2、基本安全(Z01)需要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精通救生艇筏(Z02)、高级消防(Z04)、精通急救(Z05)和船上医护(Z06)可以直接换发新版合格证;3、持有保安员(Z09)证书的船员可以直接换发Z07、Z08,但是Z09需要进行过渡期合格证补差培训、考试;4、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在船任职的船员,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6个月以上资历的,可以在2012和2013一年半时间内直接申请Z07、Z08,。
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必须取得Z07、Z08,方可上船。
第二部分过渡期培训问题一、发证和换证1、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按照新规则进行发证和换证,。
国际航线高级船员自2013年7月1日开始换证。
2、04规则证书使用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起,所有船员必须持有新规则适任证书和新版培训合格证。
3、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2014年1月1日起,国际航线所有上船任职的船员应取得Z07、Z08,方可上船任职。
4、换发新规则证书需要进行合格证补差培训和过渡期适任培训,可以同时进行,参加11规则岗位适任培训和考试视为完成过渡期适任培训和考试。
5、值班水手和机工有18个月资历,完成岗位适任培训(2个月)通过考试,可以申请高级值班水手、机工证书。
6、具有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的船员,11规则生效前实际履行电机员或电子电气员24个月,或者持有87规则电机员证书,可以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考试,申请电子电气员证书。
@所有船员请注意!9月1日起实施的《11规则》有哪些新变化?

@所有船员请注意!9月1日起实施的《11规则》有哪些新变化?一、新法实施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8号),2019年8月1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而2012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旧办法》和《海船员【2013】266号》等10份“补丁类”规范性文件于2019年9月1日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实施后船员考试和办证有哪些新变化(一)考试方面新变化:1.考试地点:一是学员适任考试初考须向培训机构所在地有考试权限的海事局申请;二是补考评估项目应向初考海事局申请,补考理论科目可向任有权限的海事局申请。
2.补考次数:《新办法》规定理论考试和评估补考次数分别计算,可各5次。
(《旧办法》规定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最多5次。
)3.考试科目方面:一是未满500总吨的船长、大副、三副申请“吨位提高”新增了理论考试科目,共4门(航海学、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管理和船舶结构与货运);二是未满750千瓦的轮机长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增加了“动力设备拆装”;三是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职务晋升”考试只有评估项目(较《旧办法》删减了理论科目)。
4.成绩“无限转沿海”:无限航区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考试时,允许英语成绩不及格转沿海成绩的的英语科目仅限“航海英语”理论考试科目。
(《旧办法》则允许“航海英语”理论科目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都不及格或其一不及格均可降转沿海成绩。
)5.见习资历认可方面新增内容: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了学员培训期间在船见习资历有条件的全部或部分计入相应职务的见习资历。
6.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变化:(新旧适任考试申请表对比)(二)办证方面新变化:1.完成见习的船员办理适任证书,须到最后作出鉴定结果的公司所在地有权限的海事机构办理。
船员考试发证换证“11规则”实用问答

一、我的适任证书是2012年3月7日由海事局签发,证书有效期应该是5年,但是证书上显示截至日期是到2016年12月31日,请问是不是签发错了?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停止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04规则)进行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发证、签证和换证工作,在此之前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016年12月31日。
所以现在各海事机构按照04规则签发的适任证书有效期都是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并不是签发错了。
二、我是一名持有乙类船长证书的船员,证书在2014年9月份到期,听说11规则生效后,就没有乙类证书了,我的证书到时候还能不能用?我这种情况怎么办?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持有“04规则”无限、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可申请“11规则”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同时,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原持有近洋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始换证工作。
所以,你现持乙类证书可以一直使用到证书到期日,2013年7月1日后通过补差培训之后,你可以将现有证书申请换发为相应等级的无限航区适任证书。
三、我是一名厨师,只持有基本安全培训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这两个合格证,以前这两个证是长期有效的,听说新考规下来后,也需要重新参加学习才能继续有效了,有这么回事吗?答:根据《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分培训合格证由长期有效变为5年有效(详细见下表),申请再有效需要参加知识更新并考核通过。
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项目、代码及有效期对照表你现持有的旧版培训合格证,可以继续使用到2016年12月31日。
你需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参加规定的知识更新并通过考核,换发新版培训合格证。
新版《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和V S 告程 序等新 的要求 ,增 加 了电子 电气 员 T报 (T E O)、电子技工 ( T E R)、高级值班水手 ( b Al e
书体系和业务架构上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在
e a c )、高级 值班机工 ( be e aeE g e f eD A lSa rr ni ) f n 业界素有 “ 指挥棒” “ 风向标”之称 ,因而始终为业 Sa rr ek O 界 所广 泛而 高度关 注 。 “ 1 1规则 ”较 “4 0规则 ”在学 资格 和发证 的强制 性最低 标准 ,取 消了轮机 员3个 月
则”取消了多年来晋升操作级 、管理级船员需要航海
道单一 ,不利于船员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值班水 手、 值班机工除非具有学历或参加两年航海教育,否
则 缺乏 晋升 的空 间和渠 道等 。这 些 问题引起 了业 界 的 关 注 ,修订 “4 则 ”的 呼声较 高 。基 于上 述 国际 、 0规
历要求 、适任证书航 区和等级 、职务 、证书再有效的 条件 、 证书补发条件 、其他船员申请海员适任证书规
教育培训要求 以及延长了轮机员实习见 习时间要求 等。我国作为S C T W公约的缔约国,有履行公约的义
T 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新 的适任要 定 、适用于液货船适任证书的条件 、普通船员适任证 务 。因此 ,根据S C 书的有效期 、考试科 目 等方面进行 了较大的调整 , 本 求修 订现行 的海员 适任考 试 和发证规 则是履 行 国际公
式 ,只是 为 了满足政 策规 定不 得 已而为之 。 因此 ,业
界一直呼吁调整函授这种不合时宜的模式或取消学历
要求 。
《 船员条例 》把适任培训而不是把航海教育或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船员考试11规则”学历要求等的主要变化
(29人评价)|14741人阅读|481次下载|举报文档
11海员考试规则的解读
的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意味着参加辅助航行和轮机值班的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的任职证书是适任证书。
综合考虑履行公约的要求和上位法《船员条例》的规定,将公约规定的普通船员的值班证书提升为适任证书
,
同时明确
“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公约对普通船员适任证书有
效期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即有效期最长可至
65
周岁生日。
(
2
)培训合格证
根据公约修订,将《
04
规则》的专业培训合格证和特殊培训合格证统一为培训合格证,减
少船员证书数量。
(
3
)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关系
《
04
规则》规定船员上特殊类型船上任职,首先完成相应的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而后
实习后,
再在适任证书上取消对该类型船舶的适用限制,
实践证明此种做法存在较多问题,
一是换证复杂;二是适用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不一致,一本证书过期就出现逻辑矛盾。
考虑到
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高级货物
操作的实习要求作为签发相应合格证的条件,故本次修订除保留客船适任证书需要取消限制外,
其他类型特殊培训合格证和适任证书合并使用,
不再进行取消限制。
详细规定在
《
11
规则》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主持人:《
11
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做了那些调整?
韩光显:《
11
规则》对申请适任证书条件主要作了三方面的调整:
1
、取消学历要求,强化适任培训
《
04
规则》将航海教育学历作为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之一,不符合《船员条例》的规定。
根据《船员条例》,培训是申请适任证书的条件,同时考虑到培训对船员能力和素质的主要作用,取消《
04
规则》对学历要求,强化岗位适任培训,明确各个职务要求的适任培训
的培训内容、时间等。
2
、服务资历要求的调整
一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
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
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
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部分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创造条件。
二是船员职务晋升服务资历认定,规定“申请无限航区岗位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
6
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
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
职。
”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内航线船舶船员紧缺。
三是通过适任考试后,根据不同职务,区别对待船上见习资历的认定。
三副、三管轮见习船舶可以降一级航区或降一级等级,大副、大管轮见习船舶可以降一等级,船长、轮机长见习船舶须与其申请的航区、等级一致。
3
、年龄要求的调整
对于申请适任证书的年龄,《
04
规则》规定“申请海船船长、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者,年龄
不小于
20
周岁;申请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年龄不小于
18
周岁;但年龄上限女
性船员小于
60
周岁,男性船员小于
65
周岁。
”;《船员条例》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没有
明确要求。
考虑到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以及
STCW
公约对于船员健康和体能的要
求,《
11
规则》对于申请适任证书年龄要求不分男女,统一为上限
65
周岁;对于年龄下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
18
周岁要求执行。
主持人:韩处长,刚才您提到了在申请适任证书时取消了学历要求,同时要求船员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现在很多持有函授学历的普通船员比较关心他们是否可以参加三副/
三管轮适任考试,您给介绍一下有关的规定?
韩光显:对于航海院校的函授教育规定是这样的,“
11
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
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
12
个月海上服务资历,
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1
年,
在取得毕业证书后,
可以申请参加三副、
三
管轮适任考试。
“
11
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
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主持人:《
11
规则》取消申请适任证书学历条件后,对航海院校产生怎样的影响?
韩光显:本次修订《
04
规则》,根据《船员条例》,取消了学历条件,考虑到我国航海教
育在船员培养中的巨大作用,本次修订必须予以认真、充分考虑,经反复研究和征求各方意见,将培训和服务资历作为船员素质的主要保证,航海类学生按中职、高职以上不同层次,在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时一次性差别对待,以后晋升管理级船员时同等对待。
1.
强调航海院校回归航海教育的本质,
强调院校和培训机构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和实践教
学内容后才可以申请参加理论考试。
对实践教学增加定义,包括实验教学、工厂实习教学和船上实习,下步将统一院校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大纲(培训纲要),将船上实习内容纳入要求。
2
、
无
12
个月海上资历的中专、
2
年制培训学员在完成全部培训后,
可申请沿海航区的三副、
三管轮考试。
沿海证书的船员紧缺,是多年来困扰我们的一个难题,目前我国沿海船舶数及沿海证书数不匹配及新加入船员队伍的国内、国际船员的严重不对等,导致国内船东或管理公司船舶配员不足,
部分职位船员严重紧张。
本次修订引导接受中职
/
中专教育或培训的学员先在国
内航线上任职,同时也保持航区扩大的通道,允许其今后到国际航线上任职。
与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要求相一致,要求必须完成全部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任务,取得培训证明才可以参加考试。
目的是强调船员实操培训及船上培训的重要性;既通过船上实习环节自然淘汰不适应船上生活的学员;节约了院校和主管机关的考试资源;又由于院校要安排学员船上实习,客观上约束了部分院校盲目招生,鼓励了校企合作,实现了订单式培养,会逐渐
消除船员培训市场虚假繁荣的现象,促进学员实习和就业及船员培训的可持续发展。
3
、
认可部分本科院校利用优质资源培养的航海类学生通过考试和船上实习后直接申请换发二副和二管轮证书。
这样既鼓励了本科院校培养航海毕业生的积极性,也相对缩短了他们获得船长、轮机长证书的时间,可留住这些船员在船舶上服务,可为航运界多留住一些高级、专业管理人才。
主持人:请问韩处长,对于曾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可以不可以申请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有什么具体规定?
韩光显:《
11
规则》新增了对在内河船舶、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任职的人员申请
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条件:
1
、
拟申请证书的等级和职务不高于其在内河船舶、
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相应的证
书等级和职务,其中可以申请的职务最高为大副或者大管轮;
2
、
在内河船舶、
海洋渔业船舶或者军事船舶上的水上服务资历能够与本规则规定的海上服
务资历相适应,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3
、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并通过与申请职务相应的的理论考试和评估。
主持人:《
11
规则》对适任证书再有效条件进行了修改,请您谈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韩光显:为鼓励有从业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的船员从事船员职业,《
11
规则》增加
了适任证书再有效的途径:
一是增加了
“从申请之日起向前计算
6
个月内具有与其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范围相应的累计不
少于
3
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可以再有效的途径。
二是根据不满足适任证书再有效的不同情形,
按过期时间区别对待,
可以通过模拟器训练、
抽查评估、抽查理论考试、船上见习等方式进行再有效,为哪些有经验且愿意继续在船上任职船员证书再有效创造条件。
主持人:《
11
规则》对申请承认签证做了那些修改?
韩光显:为规范国际合作和交流,维护我国在与
STCW
公约其他缔约国船员证书互认中的国
家和船员利益,《
11
规则》新增了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STCW
公约和《
11
规则》规定
的标准、条件等内容,对申请承认签证船员所属缔约国的有关船员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判断是否符合
STCW
公约和我国法规规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