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

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篇: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惠州市贯彻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权责明确的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航道、海事、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河道采砂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两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河砂开采计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协助和配合做好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落实管理责任。
第六条河砂开采权招标实行最高限价,限价幅度由招标人根据开采成本、合理利润、第三方权益影响补偿等相关因素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河道采砂投标人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第八条要依法依规探索试行河砂管理新机制、新做法,具体方案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实行采砂人和采砂船备案制度。
河道采砂人和采砂船所有人应当携带营业执照、采砂船相关资料等到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管。
参加投标的采砂人和采砂船,必须持有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文件。
未备案的采砂人和采砂船,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没有违法采砂记录证明文件。
第十条河道采砂人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海事、航道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
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附近竖立公告牌并在可采区河道上下游两岸竖立采区边界标志牌,接受群众监督。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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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12月10日以粤水建管〔2012〕192号发布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为实施2012年7月26日修订的《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加强广东省河道采砂监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建立河道采砂监理制度(一)实行河道采砂监理,是《条例》确立的河道采砂现场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委托监理辅助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采砂现场管理是多年来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手段。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建立河道采砂监理制度的重要性,把河道采砂监理作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推进河道采砂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
(二)自本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全省主要河道(《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采砂应当实行监理制,其余河道采砂应积极推进监理制。
二、规范河道采砂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河道采砂监理单位。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选择一个监理单位承担辖区内若干河道采砂项目的监理工作任务,实行项目监理打捆招标和监理区域负责制。
(三)地级以上市所辖河道采砂监理招标应当在地级以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中主要河道采砂监理招标鼓励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县(市、区)所辖河道采砂监理招标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
(四)河道采砂监理必须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或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乙级以上资质。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处罚依据
确定行政
措施
裁量行政措施
备注
裁量因素
裁量标准
1
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1)同时出现数种情形时,罚款数额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2)罚款数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时,并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122.超过的控制采砂量
1221.采砂人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控0立方米以下的,处五万元罚款;
12212.超采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50立方米在五万元的基础上增加三万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
(1)可同时适用非法采砂量、非法采砂作业工具种类、数量及采砂作业能力标准的,按标准较高的进行裁量;
(2)采砂人超过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期限采砂的,按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进行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非法采砂作业工具,没收违法所得
112.非法采砂作业工具种类、数量及采砂作业能力
1121.利用挖掘机非法采砂的,按挖掘机斗容大小进行裁量:
12613.并存121-125情形之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五十万元罚款。
3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运输河砂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装运非法开采的河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应当持有河砂合法来源证明。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一)(二)(三)项
运砂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河砂的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水规范字[2016]1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水利厅【发布日期】2016.09.29【实施日期】2016.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的办法(广东省水利厅2016年9月29日以粤水规范字〔2016〕1号发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行洪安全、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主要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砂场(含可采区配套堆砂场和一般堆砂场)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河道”是指有堤防的河道,“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堆砂场”是指根据一定的控制条件和管理要求设置的用于临时堆放河砂的场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堆砂场设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堆砂场应当统一规划、从严控制、合理布设、统筹兼顾、规范管理。
第二章堆砂场规划第五条堆砂场规划由河道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航道、港务、海事、环境保护、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统一编制,经征求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堆砂场规划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堆砂场规划应当与可采区河砂开采能力及服务区域的河砂需求量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修订)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9修订)广东省河流众多,以珠江流域(东江、西江、北江和珠江三角洲)及独流入海的韩江流域和粤东沿海、粤西沿海诸河为主,集水面积占全省面积的99.8%,其余属于长江流域的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
全省流域面积在100平...(查看详情)鄱阳湖和洞庭湖水系日期:2019-07-01字体:(大)(中)(小)(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水工程和航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河道管理范围内河砂运输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运。
河道采砂应当实行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长制工作内容,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中的治安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查处运砂车辆超载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河道采砂涉及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采砂行为以及运砂车辆违法超限等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河道通航水域内采砂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证书或者必要的航行资料从事采砂、运砂作业等违法行为。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欢迎共阅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二OO五年四月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2005年1日起施行)来砂2量、区,规定公告河砂可采区时,应当明确可采区的具体地点、长度、宽度、采砂高程控制、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等。
第八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河道采砂许3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高程控制、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及规模控制等。
第九条以下河道采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一)虎门、蕉门、洪奇门、横门、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等珠江八大河口;(二)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头的干流河道;(三)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沼的干流河道;(四)北江从韶关武江、浈江交汇处起,经清远至三水思贤沼的干流河道;(五)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沼起,经南华、磨刀门水道、石板沙水道至珠江磨刀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珠江虎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六)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人海河口的干流河道。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发证。
分级许可发证的具体河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一)(二)(三)(四)(一)(二)(三)(四)5第十五条航道部门因航道整治需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粤水建管[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7月17日粤水建管〔2014〕5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规范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河道”是指《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河道;所称的“采砂现场”是指《河道采砂许可证》所规定的河道采砂范围。
在其他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实行河砂统采统销等模式的地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道采砂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河道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不得破坏水生态环境。
第四条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实行采砂监理制和驻点管理制。
第二章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第五条主要河道采砂现场实行法定采砂作业时段(每日7时至19时)驻点管理制和交接班制度,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河道采砂人进场采砂前确定现场驻点代表,原则上每个标段每个班次的现场代表不得少于2名,并指定其中一名为负责人。
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段要实行领导带班制度。
现场驻点代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抽调本级或下属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通过聘用协管员的方式解决。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的监督管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21
【摘要】(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7月17日以粤水建管[2014]51号发布自2014年8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规范主要河道采砂现场管理行为,明确职责,确保河道采砂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涉河建设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粤水建管[2012]172号)、《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加
强河道采砂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水建管[2012]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13-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广东省水利厅关于主要河道堆砂场规划设置和管理办法的解读 [J], ;
2.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管河道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和采砂现场管理的意见 [J],
3.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21〕1号) [J],
4.《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河道采砂类)》解读 [J],
5.关于印发《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与许可审批暂行规定》、《湖北省长江河道采砂现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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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正文:----------------------------------------------------------------------------------------------------------------------------------------------------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9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规划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治理和利用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及其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河道,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库区、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
蓄滞洪区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系统治理、综合利用的原则。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规划、保护、治理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河道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河道管理机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河道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河长湖长体系,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3.11.09•【字号】粤水规范字〔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省各流域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水利厅2023年11月9日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三章现场管理第四章特定活动所采河砂的管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河道管理范围内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是指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因防洪吹填加固堤防、清淤、疏浚、整治河道和航道等采砂的活动。
第三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实施和管理,实行严格控制、规范监管、保障安全、维护生态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动,应当按照《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以“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事项,向有审批权限的地级以上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涉及其他行政许可事项的,还应当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省主要河道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涉及采砂特定活动所采河砂应当合理利用,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进行处置。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七条在省主要河道实施涉及采砂特定活动,由特定活动实施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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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厅
二OO五年四月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0号)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9日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供水和航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
导和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国土资源、公安、航道、海事等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河道采砂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河砂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砂经营。
河道采砂应当保障防洪、供水安全和保护生态环境,实行计划开采,总量控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限,会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河道来砂
2
量、水情、工程安全等情况,并经论证后划定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通航水域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会同当地航道、海事部门划定;重要渔业生态保护区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应当会同当地渔业部门划定。
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以及规定的河砂禁采期,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河砂可采区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或者航运设施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禁采期。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公告下年度河砂禁采区、可采区。
规定禁采期、划定或者解除临时禁采区的,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河砂可采区时,应当明确可采区的具体地点、长度、宽度、采砂高程控制、可采砂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数量及规模控制等。
第八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并发放许可证。
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和发证手续。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
河道采砂许
3
可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采砂范围、采砂高程控制、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期
限、采砂作业工具名称及规模控制等。
第九条以下河道采砂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一)虎门、蕉门、洪奇门、横门、磨刀门、鸡啼门、虎跳门、崖门等珠江八大河口;
(二)东江从龙川枫树坝起,经河源、惠州至东莞石龙头的干流河道;
(三)西江从广西交界起,经云浮、肇庆至三水思贤沼的干流河道;
(四)北江从韶关武江、浈江交汇处起,经清远至三水思贤沼的干流河道;
(五)珠江三角洲河道从东莞石龙头起,经东江北干流、南支流至珠江虎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沼起,经南华、磨刀门水道、石板沙水道至珠江磨刀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从三水思贤滘起,经顺德水道、沙湾水道至珠江虎门口交界止的干流河道;
(六)韩江从梅州三河坝起,经潮州、东溪、西溪至人海河口的干流河道。
前款规定以外的河道采砂,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许可发证。
分级许可发证的具体河道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
第十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河砂业务的营业执照;
(二)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和作业工具;
(三)没有违法采砂记录;
(四)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证书齐全。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或者未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表;
(二)经营河砂业务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采砂船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标明经纬度座标或者岸线距离的采砂申请范围平面图。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须同时交验原件。
个人年自用砂量少于五十立方米需到河道可采区采砂的,免办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十二条县级或者未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河道采砂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征求同级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渔业等部门意见。
国土资源、航道、海事、渔业等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
5
第十三条县级或者未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应当对河道采砂申请进行审查。
对有许可权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规定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属于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发证的河道,应当按分级许可权限逐级审查上报有许可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有许可权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规定的,发给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申请人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后,应当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到海事部门办理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航道部门因航道整治需采砂的,应当事先征求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许可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的,由有许可权的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公开招标投标等方式前,应当征求国土资源、航道、海事等部门的意见。
投标人中标后,由有许可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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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参加河道采砂公开投标等方式的,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交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人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