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综述共65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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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125页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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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经贸公司认为,当初投保车辆意外灭失险 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并未告知因车辆自燃
导致灭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赔,而且也未提
醒其加保附加“自燃”险,所以保单背面的
免责条款对其不生效,双方争执不下,经贸 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各家看法
• 观点一:
事故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 司不必赔偿。
观点二:
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 故而无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责任。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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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
内,应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 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 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 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 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 求对方予以赔偿。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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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在整个保险经营活动中,保险标的始终控制在投保人、被保 险人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价值及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 险经营活动要能正常进行,就要求投保人一方将保险标的在合 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的情况如实告诉保险人。 2、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人事先拟定或由管理机关制定,具有较 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保险人也坚持最大诚信原则, 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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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 2019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开发区某 经贸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使过程中 起火烧毁,随后被保险人向承保的保险公 司索赔120万元人民币。但是经过调查,保 险公司指出事故是因自燃引起,而自燃是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的责任免除事项,被 保险人又未投保附加“自燃”险,故保险 公司拒赔。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2013-09-25

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2013-09-25

第一章 最大诚信原则
• 含义 • 内容 • 案例分享
Confidential unpublished property of CIGNA&CMC. Do not duplicate or distribute. Use and distribution limited solely to authorized personnel. @ 2010 CIGNA&CMC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 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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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告知 保证
弃权/禁止反言
2.3 弃权与禁止反言→ 1)含义
主要约束保险人; 弃权是指放弃本来可以主张的权利,一般是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禁止反言也叫禁止抗辩,是指合同一方已经放弃了这种权利后不得再对合同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
构成保险人弃权必须满足
2个条件:
一是保险人必须知道对方有违背义务的情况; 二是保险人必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明示的还是默示的意思表示。
目录
Contents
01 最大诚信原则 02 保险利益原则
03 近因原则
04 损失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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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

保险四大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

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

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且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却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

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却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

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

于是要求投保人基于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告知义务,尽量对保险标的的有关信息进行披露;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保险学原理》4大基本原则

《保险学原理》4大基本原则

分析:
对于该案的赔偿,保险公司内部发生了争 执,有的理陪员认为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 是洪水,其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 偿;有的理陪员则认为,事故发生有多种 原因造成,洪水只是其一,被保险人的防 洪措施不得力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保 险公司不负或部分负担赔偿责任。
2、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方式
永安
439.
课后思考:
2、周先生以车辆为保险标的,与A、B、 C三家保险公司分别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 A公司承保金额为2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 为2万元,C公司承保金额为3万元。半年 后,周先生的车辆因发生事故,损失5万 元,试分析在比例责任、限额责任以及 顺序责任下各公司分别应承担多少赔偿 金额?
第六章 保险实务(一)之---保险的购买
例:某公司以其具有价值100万的物品,分别向A、B、 C三家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三家保险公司承保的金额分别 为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 标的遭受损失为80万元。 则:
A公司=80*40/(40+60+100)=16万元
B公司=80*60/(40+60+100)=24万元
C公司=80*100/(40+60+100)=40万元
2、经济支付能力---- 要量入为出
专家建议:我国保险费支出占投保人收入 总额的10%--20%比较合适;保险金额累计是 客户年收入的5—10倍,较为适宜。如一个 年收入5万元的人,他一年的保费支出在 5000左右,累计保额在25—50万元之间较为 合适。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
1、弃权 合同一方自愿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 张的权利。
2、禁止反言 合同的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种权 利,日后就不能再向另一方主张已放弃 的权利。

保险的基本原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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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范文1.合同原则:保险是一种合同,需要有明确的合同条款和条件。

保险合同应包含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保险责任和赔偿等。

合同原则确保了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和保险人、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2.共同利益原则:保险是一种共同利益的机制,通过分散风险,确保保险人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

共同利益原则表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应该基于共同的利益和平等的地位来进行合作。

3.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应基于诚实和信用原则来进行交流和合作。

投保人需要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信息,保险人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4.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披露重要事实,如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务状况等。

投保人的不披露或虚假陈述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5.警觉原则:警觉原则要求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订立时注意规避风险和避免欺诈行为。

保险人应审查投保人的申请,并做出合理的决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金的合理性。

6.无偿原则:无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一方对他方遭受损失给予赔偿,以实现保险目的。

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赔偿。

7.补偿原则: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恢复投保人在损失事件中的经济状况,提供经济赔偿。

补偿原则要求赔偿金额应基于投保人的实际损失,合理且公正。

8.分散原则:保险通过将风险分散在多个投保人之间来降低个别投保人的风险负担。

分散原则确保了保险商业模式的可行性和长期稳定。

9.经济原则:经济原则要求保险商业模式能够实现经济效益并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费。

保险费的定价应该基于风险评估和行业标准,确保保险的可持续性。

10.合理原则:合理原则要求保险人在理赔时遵循合理的程序和标准。

保险人应根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对投保人进行公正和合理的处理。

综上所述,保险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原则、共同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重要性原则、警觉原则、无偿原则、补偿原则、分散原则、经济原则和合理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险机制能够顺利开展和实现风险保障的关键。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

保险学四大原则保险学概论系统学习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最大诚信原则是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所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最大诚信原则要求的告知是如实告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签订合同时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尽量将已知和应知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也应将对投保人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如实向投保人陈述。

案情,,,,年上海郊县有一农村妇女因患高血压休息在家,,月投保保险金额为,,万元、期限,,年的人寿保险,投保时隐瞒了病情。

,,,,年,月该妇女高血压病情发作,不幸去世。

被保险人的丈夫作为家属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问题问保险公司是否履行给付责任,分析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病情,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事实是重要事实。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告知的重要事实是足以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事实。

其包括有关保险标的的实际状况、风险程度、被保险人具有何种保险利益、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用途及风险的增加、权属关系的转移等事实。

案情某房主将其所有用于居住的房屋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有效期为1998年10月2日零时至1999年10月1日二十四时。

1999年1月1日投保人将其房屋用于制作加工烟花的小作坊,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法规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保险法规保险四大基本原则
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 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 使被保险人额外获利。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
1.充分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 损失
2.赔偿数额不能超过实际代位 重复保险分摊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 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 基本原则
近因判断规则
⒈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 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
(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不构成“近因”。 (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
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 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 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
稳定少变动
概括性强
数量少
法律条款
直接适用具体行为
相对基本原则,法律条款 变动频繁,数量逐步增加
针对具体行为
数量多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含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及合 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 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 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 约定与承诺。
保险人的诚信吸引大量投保标的 保险经营安全性要求 保险资金负债性要求
投保人义务
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16条)
保证义务
保险人义务
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法17条)
弃权与禁止反言
最大诚信原则内容
隐瞒病情不理赔
案件讨论
2000年,孙先生给妻子购买了一份保 额为20000元的大病医疗保险。9年后 孙先生的妻子因慢性肾功能衰竭入院, 他多次向保险公司索取医疗赔偿,均 因投保时隐瞒了患有糖尿病的事实而 遭到拒赔。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

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二、保险作用保险必须有风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风险则无保险。

为了应用大数原则,有可能受益的风险不在可保范围内,因此商业保险机构一般不承保此类风险。

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

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

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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