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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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常政发[2006]144号
【发布部门】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1.21
【实施日期】2006.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发〔2006〕14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颁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完善城市公共卫生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城市社区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积极推进卫生改革,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取得了积极进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
2007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90%以上,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40%以上。
到2010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达100%,60岁以上居民建立健康档案比例达到100%,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比例达到60%以上。
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合理分工、密切协作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
--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坚持实行区域卫生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以改扩建和新建,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防治结合。
--坚持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以区为主,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
二、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调整和优化城市基层卫生资源布局。
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优化城市卫生资源配置与利用,促进优质卫生资源向社区转移。
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城市社区
卫生服务布局规划和基本标准,原则上按照每5至10万人口或街道(镇)所辖范围规划建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设置一定数量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按照市有关规定,确保社区卫生服务用房落到实处。
社区卫生服务设施要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使用的居民小区,挪作他用的社区卫生服务配套用房应恢复原使用功能;新建的居民小区和老小区改造时,应按标准配置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未按城市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