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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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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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隐私权的民法保护论文精选篇1浅析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摘要: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对于网络隐私权更没有明确的定位,当权利人的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很难对其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

本文以我国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为视角,通过对网络隐私权概念的阐释,以及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进行重点分析,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隐私权;侵权;民法保护就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来看,除了某些网站发布的基本无用的隐私权保护声明之外,既没有专门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没有相关的行业自律规范予以规制。

因此,如何对网络隐私权进行有效保护,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中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和内容(一)网路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网络上延伸,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隐私权,也就是自然人享有的在网络空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归纳起来,网络隐私权主要由以下几方面组成:第一,知情权。

无论是个人或是组织单位在搜集他人的隐私信息前,首要向隐私信息主体进行征求意见并及时准确的告知。

第二,决定权。

隐私信息的主体对于信息具有决定权,其中包括信息披露与否,并有权阻止所有未经同意的隐私信息收集和使用行为。

第三,个人数据安全保障权。

隐私信息的收集使用者必须保证所收集的信息正确性,保证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我国公民隐私权论文

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33-01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法律保护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

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

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

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二)公民隐私权的特点1.隐私权具有专属性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

因为企业法人的秘密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隐私并非全是秘密,而商业秘密则全部是秘密,若泄露,将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企业经济利益,而隐私权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利益。

2.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

所以,隐私权所保护的范围,应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资料。

个人的性关系涉嫌犯罪,也必须接受调查;当进行征兵、招工、则必须接受检查。

本科毕业设计-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本科毕业设计-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been protected by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in great major countries .The protection to privacy right by our country begin in the early 1980s in 20 th century and has obvious progress in recent years ,but it not to be as a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ight in general civil law .This status caus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at loose ends .Civil privacy right couldn 't receive comprehensive and effectiveprotection .This article analyses to the request to legislation ,further point out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in establishing privacy right in our country .At the sametime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of current Privacy protection and shortage inChina .Writer refer to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chievement about privacy right to raise personal suggestion and opinion that how to strength and consummate the protection of law to Chinese citizens ' privacy right.Key words :privacy ;privacy right ;personality right ;right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是美国法的产物。

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

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

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论文隐私权为现代社会中新兴的一种人格权利,它已经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是也遭受着大量的侵害。

而为使人们对隐私权有一个全面的理解,真正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重点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并且又提出了一些健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制度的有效对策。

希望可以为读者提供更多有价值的借鉴。

一、概述自隐私权概念被提出之后,学者对此项内容的研究却从未停止过。

事实上,隐私权涉及到很多学科的知识,如:政治学、法理学、伦理学等,这样一来,不断扩展了隐私权内涵与功能,进而使得隐私权保护由单一国家发展到被多个国家所应用。

而建立隐私权保护制度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对隐私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当前,大多数学者通过对国内外对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对比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进而探索出隐私权立法新趋势,找出当前国内隐私权保护存在的诸多不足问题,并且及时制定有效对策予以完善,这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隐私权制度产生积极影响。

和国外相比较来说,我国对隐私权探究发展相对较晚。

在1987年之前,国内学者并未发表过关于隐私权的学术论文相关信息学术语言文言化的复古倾向--一个值得关注的语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浅析“教学学术”视角下大学教师教学责任意识剖析传播学术中的“欧洲中心主义”——亚洲中从Ontology的译名之争看哲学术语的翻译原则试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的依据与路径论析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责任中学的学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试论学术嬗变中的教育创新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

而在近几年来,国内学者对隐私权探究引起了足够的关注,并且又提出了诸多自己的观点。

通过研究分析,关于隐私权的界定,研究学者大多数都是由隐私权内容、功能、主体等多个方面开始着手的。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不同学者对隐私权的理解是大不相同的,而这些都是由不同方面对隐私权特性进行详细阐述,然而,学者对隐私权大部分都是通过描述或者是列举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界定的,难以将隐私权的内容涵盖的更加全面,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范围过宽或者是过窄,例如:在“控制说”把隐私权规定为社会“基于宪法”基础上而确立的权利。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位论文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位论文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姓名学号 1341001258422 学校河南广播电视大学指导教师写作时间 2015年6月目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内容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

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

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

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

论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引言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公民的隐私权逐渐受到侵犯的风险越来越高。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当代社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现状以及应该采取的措施。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意义公民隐私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它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自由、尊严和安全,并为公民提供了相对私密和个人空间。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具有以下意义:1.保护人的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公民的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具有极高的价值,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账户等,这些信息容易被滥用。

通过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可以防止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2.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有助于防止个人受到骚扰、监视和侵犯。

公民有权享有独立、自由、无干扰的私人空间,并在此空间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思想和感受,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

3.促进社会发展和创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可以鼓励公民更加放心地分享信息和参与社交网络等活动。

这有助于促进信息流通和各种社会创新。

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在现实中,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技术进步与法律滞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已经引发了一系列公民隐私权的挑战。

然而,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滞后于技术的发展,并且无法有效应对新兴的隐私侵犯手段。

2.数据泄露和滥用:由于技术手段的进步,大量个人数据被在线公司和第三方机构收集和储存,这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的风险。

个人信息泄露不仅给个人带来财产损失,还可能导致个人隐私的进一步侵犯。

3.应对国际跨境隐私问题:互联网的跨境性质使得公民隐私权保护面临国际化的挑战。

在数据传输和共享过程中,个人信息可能被跨国公司和其他国家机构滥用,使得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变得更加复杂。

加强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措施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隐私权法律框架:国家应该建立全面、科学、合理的公民隐私权法律框架,确保公民隐私权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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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been protected by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in great major countries .The protection to privacy right by our country begin in the early 1980s in 20th century and has obvious progress in recent years,but it not to be as a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ight in general civil law .This status caus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at loose ends .Civil privacy right couldn’t receive comprehensive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analyses to the request to legislation ,further point out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in establishing privacy right in our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of current Privacy protection and shortage in China .Writer refer to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chievement about privacy right to raise personal suggestion and opinion that how to strength and consummate the protection of law to Chinese citizens’privacy right.Key words:privacy;privacy right;personality right;right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隐私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是美国法的产物。

1890年,美国的两位著名法学家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从此,隐私权在大多数国家逐步确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

然而,迄今为止,隐私权仍是一个没有得到清晰界定的法律概念。

我国学者则分别对隐私权的概念作出了许多不同的表述。

台湾地区的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隐私权是个人不受干扰、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

①大陆地区的学者的代表观点主要有:其一,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②其二,张莉认为,隐私权是个人为保护人性尊严而对自己私人领域事务的自我决定权。

③其三,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④上述观点均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就隐私权的概念作了界定,比较而言,鉴于隐私权系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以及其权利范围受公共利益限制的特点。

恰恰由于对隐私权有所争议,立法上亦未能完全确定其地位。

因此,笔者认为,对隐私权较为合理的定义应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合法的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和个人信息,不受他人侵犯和干扰的一种独立人格权。

下列就隐私权的立法需求和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以及对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展望展开论述。

一、隐私权立法保护的必要性(一)我国伦理文化背景下的隐私权立法需求1.维护公民生活的安宁、安全、平稳维护公民生活的安宁、安全、平稳并有尊严地享受合适的生活是人性的基本要求,这种要求的基本表现就是法律对个人隐私的保护。

著名的哲学家米兰·昆德拉认为,如果不尊重每一个人的隐私,人们就不可能享有安宁的生活,所以隐私是个人生活的基础。

⑤人们生活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发生各种社会关系,由于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产生了许多微妙的变化。

一方面,人们之间的疏离感愈来愈强;另一方面,人们对他人的事务更容易知悉和介入。

因此,维护公民生活的安宁、安①转引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65.②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第二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2.③张莉.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5.④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67.⑤转引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76.全、平稳与大众的信息需求之间的关系更为重要,实际生活中公民个人信息被他人不法搜集、传输、处理和利用随处可见;在电子监控技术的广泛运用中,公民的生活被他人的窃听监视则变得更为普遍。

如果人们的生活总是处于这样不断的侵扰状态下,那么公民生活的安宁、安全将如何得到保障。

所以,为了更好保护公民的心情愉快、生活安宁就必须加强对人们隐私权的保护。

2.保护隐私权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相辅相成,物质文明的不断发展,使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要求越来越高。

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人格的尊重与保护。

法律通过保护隐私权从而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尊重公民的私生活,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人权意识。

同时,法律也通过制裁损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保障公民免受因隐私受到侵犯和干扰而产生的精神伤害。

因此,隐私权必须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逐步纳入到人格权的范畴。

著名学者加文森也指出:“当我们的隐私被非法地暴露于公众面前时,我们的自尊也被摧残了,我们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也受到了损害,这就是法律为什么要保护隐私的原因。

”①通过法律来保护隐私权,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有助于形成与物质文明相应的精神文明,有助于形成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秩序。

一旦有了良好的精神文明建设,才能更好的推进物质文明的建设。

3.维护公民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公民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对于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具体重大意义。

培养健康的公民意识,塑造完整的公民自主性和自由性有利于公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从而更好地推进民主法治的发展。

而保护公民的隐私,有利于维护公民的自主性和自由性,因为公民个人对自己私人生活方式、私人信息的自主性,在私人领域的自由性,都需要通过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而得以实现。

人只有在拥有较为完整的自主性和自由性的时候,才能更好地发挥他的创造性,体现他的个人价值。

美国学者Boone认为:“隐私权给个人提供最大限速地发挥个人创造性的机会,隐私权与个人自由的关系非常密切,它通过确认个人的自主决定,亲密关系等维护个人的自由。

”②隐私权蕴含的个人独立性有助于社会的多元化和宽容。

它对于民主制度是基本的,因为它促进公民在道德上的自主。

(二)我国法治背景下的隐私权立法需求在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只有20多年的时间。

严格来说,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名誉权、肖像权、名称权、荣誉权等人身权,未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也说明了隐私权在我国立法上的薄弱。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私生活的安全、自由以及私人信息被侵犯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生活安①转引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75.②转引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577.宁及人格独立,防止个人的隐私受到侵犯,我国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这些规定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起了一定的作用,从把隐私权纳入到名誉权的范围内通过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再到公民的隐私利益受到损害不再需要附属于名誉权,而是直接获得保护,这个过程有了较大的变化。

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不够具体完善,使隐私权的确认和保护显得软弱无力,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差。

而最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也已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加以保护,因此,应在《民法通则》中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规范隐私权的内容,加强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为更有效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护。

同时,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人们对他人的事务更容易知悉和介入,实际生活中公民的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他人对私人空间和私人信息的窥探、公布和不当的利用正在严重干扰人们平静的生活,如果对这些任意披露、刺探别人秘密、窥视他人私生活的行为,听之任之,不加以制裁,不仅会侵害自己的利益,而且使得每个人都有可能处于被窥视的状态中,从而使社会的风气被败坏,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也将不断下滑。

因此,必须通过法律对隐私权加以确认和保护,这样才能够使每个人的隐私利益得到保护,也使每个人的窥视欲望得以克制,另外,他人也能形成一种尊重别人的决定,不去打听、了解隐私的习惯,从而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这种监视和窥视他人秘密和私生活的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二、我国隐私权法律的立法不足分析我国尽管通过对隐私权的研究进一步加深了认识,但是反观现实当中,我国本身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笔者逐一分析如下:(一)我国隐私权独立立法缺位在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

随着国家、市场以及传媒等公共领域力量的出现和扩张,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隐私权的价值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

随着世界各国纷纷立法承认隐私权,我国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也逐渐发展起来,并且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在总体上呈现出法律散的特点,即我国隐私权的法律散见于民法、宪法、诉讼法、司法解释之中,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缺少专门的规定。

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最基本的规定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但是它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仅仅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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