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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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30•【字号】珠府[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珠府〔2003〕47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2003年第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从发文之日起贯彻执行,并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四月三十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的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珠海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理顺规划与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管理局,下同)下设香洲分局、斗门分局、金湾分局、万山分局和临港分局,作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根据需要分局可在镇(街道办事处)设管理所,作为分局的办事窗口。

(二)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人员工资由市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标准按照当地政府组成部门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二、健全和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构成立珠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行使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对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审议、审批并监督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25名委员组成,委员包括公务人员和非公务人员。

其中公务人员不超过14名,设主任委员1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挝?名,由常务副市长和主管规划国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其余公务人员委员包括各行政区区长和市政府的计划、经贸、文教、卫生、城建、交通、环保等职能部门的领导,非公务人员委员由有关专家和其它社会人士组成。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3.25•【字号】珠人社规〔2021〕号•【施行日期】202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号横琴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和公共事业局):现将《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3月25日珠海市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健全就业援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广东省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和就业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兜底安置类公益性岗位(以下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从就业补助资金给予相关补贴,用于安置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岗位。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政策制定、统筹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就业资金预算、就业困难人员和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规模等情况研究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规模;各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一)基层非营利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扶贫、医疗卫生、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退役军人服务等基层岗位;(二)政府及其部门行使公共管理职能设置的协管岗位,具体包括街道(镇)、社区(行政村)的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岗位;(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的后勤保障岗位,具体包括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四)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乡村保洁、乡村绿化、乡村水电保障、乡村养老服务、村级就业社保协管、乡村公共安全、乡村公共卫生、乡村公益设施管理等岗位;(五)经区(功能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可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的其他岗位。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机编〔2001〕18号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党委、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我市事业单位,在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影响,政事不分,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社会化程度不高,财政负担较重,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自我改革意识淡薄,与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相协调。

因此,在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取得重要成果的时候,全面展开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办发[1996]17号)、《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县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粤办发[1997]17号)、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广东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办[200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坚持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服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三个代表”和“三个有利于”作为衡量改革成败与得失的根本标准,努力改革一切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制度和方式方法。

--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央、省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使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改革协调发展。

--坚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竞争机制。

根据政事分开、社会化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要求,改革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使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由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8•【字号】珠府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珠府办〔2009〕64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机构调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珠字〔2009〕9号),设立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境外就业管理的职责划给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

(四)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后续管理和服务职责移交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

(五)将办理高校毕业生接收相关手续职责委托市人力资源开发管理服务中心。

(六)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乡创业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人力资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人力资源调查和规划、高层次人才、紧缺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促进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增强人力资源优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为做好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绩效工资的原则和总体要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是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因行业差异,情况复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稳慎推进”的原则进行,充分考虑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差异性,实施绩效工资的复杂性,统筹兼顾,稳慎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

实施绩效工资的总体要求是,以增强活力和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为导向,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工资水平合理决定机制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统筹处理好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分配关系,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

市直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其他学校及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市直事业单位。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对不同类别的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实行不同的核定方法。

1.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下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正式在编在职人员规范后绩效津贴、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构成。

绩效工资水平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在综合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支配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核定。

其中,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5.22•【字号】珠企改领导小组[2002]6号•【施行日期】200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关于印发《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珠企改领导小组[2002]6号各区党委、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区,市直各有关单位:《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多年来,事业单位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了重要贡献。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部分单位所承担的职能已经逐步社会化和市场化,原有事业单在着事企不分、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高、发展和需要脱机构臃肿、人员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沉重以及缺乏竞争等弊端,已经难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围绕《珠海市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实,我市市直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条件已经成熟。

为与时俱进、不断深化改革,按照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拦策和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珠海市部分市直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以下简称“事改企,’)的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我市“事改企”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我市率先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以社会化、市场化为改革方向,抓住机遇,大胆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通过建立起适应社会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符合我市社会事业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2 、社会化和市场化的原则;3 、事企分开、提高效率的原则;4、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5 、改革、发展与稳定相结合的原则。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2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2010年市政府颁布实施《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以来,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统一审查、统一编号、统一发布”要求,取得了良好成效。

2018年5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对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程序、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和特征(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基于法定职权和行政法律关系,按公文规范和程序制定,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管理对象为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内容对不特定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并且该权利义务内容具有确定性、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并遵照执行。

(三)一般不作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情形。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7.06•【字号】珠人社[2010]142号•【施行日期】2010.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珠人社〔2010〕142号)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业经珠海市七届14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及《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抓紧做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珠海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明确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事业单位与其职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他事业单位与其职工建立聘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订立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聘用合同具有约束力,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应当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科学规范的要求,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并按照岗位的职责要求和聘用条件,通过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公开招聘等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聘用单位,人员聘用应当在编制数额内进行。

其它聘用单位的人员聘用应当在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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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
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府办[2006]29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6.01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6〕29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人事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一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分流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分流人员),适用本办法。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精简编制未能安置工作的在编在岗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编在岗人员是指经市或区的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

第三条按照《珠海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新增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4〕20号)和《珠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编制职员管理办法》(珠办发〔2005〕32号)招聘的人员按照所签合同的约定办理有关事宜,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年限按以下列举的情形累加计算:
(一)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在本市其他国有单位未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三)在本市以外的国有单位未获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

(四)根据国家及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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