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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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然而,在信用证业务中,由于各方利益关系复杂,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

本文以某银行与某公司纠纷案为例,分析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的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某国某公司(以下简称“受益人”)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受益人支付100万美元的信用证款项。

随后,申请人向我国某银行(以下简称“开证行”)申请开立了一份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了单据。

在审单过程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遂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认为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要求开证行付款。

然而,开证行以单据不符点为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2. 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二、案例分析(一)信用证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证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开证行对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当按照信用证的要求进行审核。

如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不符,开证行有权拒绝付款。

”在本案中,开证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关于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拒付理由,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 单据不符点是否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是否影响了申请人从受益人处获得货物的权利,或者导致申请人遭受损失?2. 单据不符点是否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在本案中,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是否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开证行提出的单据不符点构成实质性的不符点,且不属于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可以合理预见的,因此,开证行有权拒付。

(二)开证行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虽然开证行有权拒付,但在某些情况下,开证行仍需承担付款责任。

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1. 开证行违反了审单义务。

在本案中,如果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未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导致单据不符点未被发现,则开证行需承担付款责任。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物流案例:信用证业务案例三十三个精典贸易案例分享

信⽤证业务案例例1: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伯明翰分⾏(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 . 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的跟单信⽤证,⾦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 .LONDON)。

因该证没有象往常⼀样经受益⼈当地银⾏专业⼈员审核,发现⼏点可疑之处:(1)信⽤证的格式很陈旧,信封⽆寄件⼈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法辩认从何地寄出;(2)信⽤证限制通知⾏-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议付;有违常规;(3)收单⾏的详细地址在银⾏年鉴上查⽆;(4)信⽤证的签名为印刷体,⽽⾮⼿签,且⽆法核对;(5)信⽤证要求货物空运⾄尼⽇利亚,⽽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

根据以上⼏点,银⾏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信⽤证,后经开证⾏总⾏联系查实,确是如此。

从⽽避免了⼀起伪造信⽤证件诈骗。

信⽤证业务案例例2:某中⾏曾收到⼀份由加拿⼤AC银⾏ALERTA分⾏电开的信⽤证,⾦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为安徽某进出⼝公司。

银⾏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天,且离开证⽇不⾜⼀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发货后,速将⼀套副本单据随同⼀份正本提单⽤DHL快邮寄给申请⼈;(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证申请⼈在加拿⼤,⽽受货⼈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

针对这⼏个疑点,该中⾏⼀⽅⾯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赶紧向总⾏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此⾏"。

稍后,却收到署名"美漩银⾏"的确认电,但该电⽂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设法与美州银⾏驻京代表处联系,请⽰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任何往来"。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

信用证欺诈案例及启示案例一:替代货物一家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并通过信用证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现实际收到的货物并非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

进一步调查发现,原供应商已经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以较低的价格卖给了另一家买家,并将质量较差的商品发送给了本公司。

启示一:在购买商品之前,一定要对供应商进行充分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

此外,应严格把关货物的发运过程,避免出现替换货物的情况。

案例二:虚假运单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到货后,公司却发现货物并非从合同规定的港口发运,而是从另一港口发运的。

进一步调查发现,供应商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提供了虚假的运输文件,欺骗了公司和银行。

启示二: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

对于运输文件,应与实际货运通关单据进行核对,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案例三:重复融资一家公司通过信用证支付了一批货物的货款,并按合同规定提供了相关文件。

然而,银行在支付货款后,却发现该公司已经将同批货物再次以信用证方式销售给其他买家,获得了重复融资的利益。

启示三:对于涉及到信用证的交易,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并防范重复融资的风险。

这些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以下的启示:首先,尽职调查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关键。

在与供应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之前,应对其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其信誉良好,并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其次,核对文件真实性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步骤。

在提供货物相关文件之前,应仔细核对文件的真实性,避免提供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文件。

再次,加强交流合作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手段。

买卖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并确保双方对交易细节的理解一致。

最后,完善信用证制度是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长期解决方案。

银行应加强对融资方的尽职调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规避和监控,提高信用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总之,信用证欺诈案例揭示了信用证系统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并提供了防范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启示。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国内信用证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公司”)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出口公司向进口商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双方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出口公司委托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了以进口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出口公司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将货物装船并取得了相关单据。

出口公司将单据提交给银行,要求银行议付。

银行经审核后,发现单据中存在一处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地方,即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存在微小差异。

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出口公司认为,货物数量差异属于合理误差,不应影响信用证的议付。

出口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核标准以及货物数量差异是否构成单据不符。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而不应参考买卖合同或其他任何单据。

本案中,信用证明确规定了货物的数量,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与信用证要求存在差异,属于单据不符。

然而,法院同时认为,出口公司提交的单据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且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因此,法院认为,在特殊情况下,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可以视为合理误差,不应构成单据不符。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出口公司货款,但要求出口公司承担因单据不符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信用证法律纠纷,具有以下特点:1. 信用证单据审核标准: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银行在审单时,应以信用证条款为准。

本案中,银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符合信用证的审核标准。

2. 货物数量差异:本案中,货物数量差异仅为微小误差,但在信用证项下,任何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单据都可能导致银行拒绝支付。

因此,出口公司在办理信用证业务时,应确保单据的准确无误。

3. 合理误差的认定:在商业实践中,货物数量的微小差异并不影响货物的交付和货款的支付。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融资产品新模式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经典案例及融资产品新模式
总结词
大型制造企业国内信用证融资案例展示了民生银行如何通过国内信用证为大型制造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融资服 务。
详细描述
民生银行为某大型制造企业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此案例中,民生银行根据 企业的实际需求,量身定制了一套融资方案,通过国内信用证的运用,实现了企业快速融资的目的。
资质审核
在为企业提供国内信用证融资服务之 前,民生银行会对企业的资质进行严 格的审核,确保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 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财务报表分析
银行会仔细分析企业的财务报表,了 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以便 更好地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
控制二:加强风险评估与监测
风险评估
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之前,民生银行会对企业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企业的经营 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以确保风险可控。

03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优 势
优势一: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降低财务成本
民生银行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通 பைடு நூலகம்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支持,帮助 企业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盈利能 力。
减少贷款利息支出
企业可以利用信用证进行低息贷 款,从而减少利息支出,降低融 资成本。
优化债务结构
通过使用国内信用证融资产品, 企业可以优化债务结构,降低债 务成本,提高财务稳健性。
展望三:提升线上化融资模式的便利性
总结词
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民生银行将不断提升线 上化融资模式的便利性,为企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 的融资服务。
详细描述
民生银行将进一步完善线上化融资平台的功能,优化用 户体验,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同时,通过引入人工智能 、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自动化审核、风险预警等功 能,提升线上化融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信用证案例

信用证案例

案例1 议付行据理追索本息案案情:香港L银行开出信用证致海南G企业购买硅锰合金,金额227,500.00美元,价格术语CIF BANGKOK,H银行9月21日作了议付。

9月27日开证行来电拒付:“产地证收货人为TO ORDER OF BANGKOK BANK PUBLIC CO.,LTD.BANGKOK,申请人正与最终买主联系,结果待告。

我行代为保管单据,请指示。

”不难看出,此系背对背信用证贸易背景下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故意拖延付款。

9月29日,H银行根据UCP500第二十一条去电予以反驳并敦促其立即付款。

10月3日,开证行来电,谎称开证申请人同意减额至209,400.00美元,要求H行确认。

H行推测此时货应该已经抵达香港,硅锰合金价格亦呈涨势,买主不会不赎单,于是一方面敦促受益人尽快查实货物下落;一方面二次致电进口部经理升级催收。

由于距离启运日已有1个月,受益人仍未能提供货物下落情况,L银行又一直避而不谈单据问题,10月15日H银行直接致电L银行总经理说明该行无理拒付情况并索偿20天利息1137.50美元(按年息9%计算),以求速战速决。

但L银行仍我行我素,恶意拖延付款。

从电文交涉中,H银行凭经验推测L银行已转寄单据到母证开证行B银行,但由于受益人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货物是否已被提走,供货人与受益人亦在退单问题上意见不一,H银行的交涉比较被动,只能试探性的指出单据已被转寄,并不敢贸然提出退单。

10月16日L银行来电,再次谎称开证申请人同意减额至196,681.75美元,要求H银行确认。

H银行认为开证行虽多次提出减额,但从不敢要挟退单,对H 银行的指责也不置可否,估计L银行已经无偿放单。

收货人也可能早已凭银行担保或以别的方式提货,也许是货物品质原因导致拒付。

此时,受益人查实货物已于9月底发往收货人仓库,并于10月23日交来一份申请人提供的由泰国SAYBLOT 机构出具的复验报告,称申请人以短量为由提出索赔。

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

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

几个信用证经典案例分析(外贸新人版)一、案例1994年4月11日,国内某公司(以下称为JS公司)与香港GT公司达成一份出口合同:合同号No.94JS-GT102, 4950dz of 45x45/110x70 T/C yarn-dyed shirt with long sleeve(涤棉长袖衬衫), 5%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单价USD28.20/dz CFR Hongkong,总金额USD139,590.00,1994年8月底之前装运,付款方式为by 100% irrevocable L/C to be available by 30 days after date of B/L(不可撤消的提单日后30天远期信用证付款)。

经JS公司催促,JS公司于5月底收到由意大利商业银行那不勒斯分行(Banca Commercial Italy, Naples Branch)开来的编号为6753/80210的远期信用证,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为意大利的CIBM SRL,并将目的港改为意大利的那不勒斯港,最迟装运期为1994年8月30日,同时指定承运人为Marvelous International Container Lines(以下简称MICL公司),信用证有效期为9月15日,在中国议付有效。

JS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没有对信用证提出异议,并立即组织生产。

由于生产衬衫的色织面料约定由香港GT公司指定的北京GH色织厂提供,而此后北京GH色织厂未能按照JS公司的要求及时供应生产所需面料,并且数量也短缺,导致JS公司没有赶上信用证规定的8月30日的最迟装运期限。

为此香港GT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给JS公司,保证买方在收到单据后会及时付款赎单。

JS公司凭此保函于9月12日通过信用证指定的MICL公司装运了4700打衬衫(总货款为USD132,540.00),并取得了编号为GM/NAP-11773的海运提单,提单日期为1994年9月12日。

第六章 信用证案例

第六章  信用证案例

案例1中国某外贸公司(买方)与日本甲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购买15套A型设备和8台K型仪器的合同,总价值40万美元,价格条件CFR大连,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付款条件是,买方在货物装运前二个月开立货款全额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1997年9月30日买方通过银行开出了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未交押金),卖方于10月9日,31日分二批发运了货物,从议付银行议付了货款,议付行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10月15日,第一批货物15套A设备到港,11月8日,第二批货物8台K仪器到港,这两批货物买方都是在未取得正本提单情况下,以副本提单从船公司代理处提取.经省商检局检验认定,15套设备具中有4套不合格,根本不能生产出标准部件,且无法修复.其余11套设备及8台仪器无质量问题.买方认为,所购15套设备系相互配套使用的,4套不合格,则其余11套失去使用价值,遂于1998年3月24日向日方发出一份备忘录,要求将15套设备全部退回,日方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答复.买方最终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1)将15套A设备作退货处理,卖方返还已收的全部货款并承担全部退货费用.(2)8台K仪器比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延迟五周到港,卖方应支付延迟到货的罚金4万美元.(3)买方购买的15套A设备用于出租,由于A设备不合格,买方已向承租用户赔偿损失2万美元,这笔损失应由卖方负担.问:(1)仲裁庭对上述请求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现假设,如在开证行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鉴于货物状况,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拒绝向开证行付款赎单,开证行会受到什么损失,应如何处理答案:(1)对于买方的三项要求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

本案中,不合格部分可以退货处理,但买方应接受合格部分的设备与仪器。

本案中,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997年9月底,且买方应于1997年7月开立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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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案例
“为切实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开证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中详细、
复杂地规定有关单
据的每一细节,以证明出口人严格执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


问:1、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开证申请人这样做,会对信用证中的主要当
事人带来什么后果?
3、信用证业务中,开证申请人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以避免出口人的欺诈呢?
案例分析之二
孟加拉的一家银行向新加坡的出口人开立不可撤销信用证。

之后,该信用证被修改:
要求出口人提交的
单据中包括由通用检验公司签发的商检证书。

当出口人拒不同意修改时,他被通知说:“如在单据中未包括
商检证书,单据将被拒收。

”在出口人通过其银行向开证行提示未包括商检证书的单
据时,开证行拒不付款。

为解决这个纠纷,开证行后来又决定:如货物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开证行将汇付货款。

货物抵达孟加拉后,
检验人对货物进行了检验并报告说:“发票所列货物只有10%被装运”。

出口人及开证行分别向国际商会报
告了此事,要求国际商会做出评论并回答开证行应否对此负责以及对应采取的行动提
出建议。

案例分析之三
信用证中有如下条款:(1)INSPECTION CERTIFICATE SHOULD BE SIGNED BY THE BUYER'S 请根据UCP 及所学知识分析此案例。

REPRESENTATIVE BEFORE SHIPMENT AND THE SIGNITURE SHOULD BE CONFIRMED BY THE
OPENING BANK. (2)NOTIFY PARTY OF B/L WILL BE ADVISED LATER BY MEANS OF L/C
AMENDMENT THROUGH OPENING BANK UPON INSTRUCTONS FROM THE APPLICANT. (3) BUYER'S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HE HAS RECEIVED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4)UPON RECEIPT OF BILL OF LADING AT ISSUING BANK, THIS L/C WILL THEN BE OPERATIVE
WITH RESPONSIBILITY, SUBJECT TO PROVISION OF COVER BY APPLICANT.
问:1、受益人可否接受这些条款?为什么?2、在实际业务中,还会遇到许多类似的条款,请予以列举。

案例分析之四
我国A 公司与美国B 公司签订一份上衣买卖合同,合同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及支付方式均做了明确规定。

其中数量条款为:绿色的200件、红色的400件,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

合同订立后,买
方B 公司即通过该国银行开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但信用证上规定绿色的为600件、红色的为600件,比合
同中规定的绿色多了400件、红色的也多了200件,我方A 公司收到信用证后,既没有要求客户修改信用证,也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发货,而是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和制单。

在向开证行要求付款时,银行经审查发现单证
不符因而拒绝付款。

我方不甘心遭受损失,因而诉讼至法院。

案例分析之五
开证申请人在开证申请书上要求:受益人在装船后将2/3正本提单直接寄交开证申请人。

问:1、开证
申请人提此要求的目的何在?2、开证申请人的要求会使开证行、受益人面临怎样的风险?你们认为:哪一
方风险更大?3、如若开证行、受益人接受这一要求,应分别注意什么?
1 请依据所学知识和有关的国际惯例分析本案。

美国一公司向印尼一公司购买一批香料,美国公司通过一家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
销的即期信用证。

这张信用证通过一家印尼银行转交给印尼公司。

由于印尼银行未看清电文的要求,即:单
据中包括一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检验人(EXPERTS )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而看成:由“一个检验人
(EXPERT )出具的品质检验证明书”,所以在转通知时,把“EXPERTS ”写成“EXPERT ”。

当印尼公
司凭上述单证(包括由一个检验人签署的品质检验证明书)向印尼银行交单议付时,
印尼银行付了货款,并
把单据转寄给美国开证银行要求付款。

但美国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拒绝付款。

不久货到美国,美国
公司发现来货是以次货充好货,因而拒收货物。

由于美国银行以单据不符拒付,而美
国公司又以货物不符拒
绝收货并拒付货款。

事后,印尼银行在无法向受益人追回货款时,转向美国银行和美
国公司要求付款,但均
遭拒绝。

请根据所学知识和国际惯例分析此案。

案例分析之七
开证行(以下简称“A 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其中提单的抬头规定为:“Made
out to order of us”,
该信用证经通知行(以下简称“B 银行“)保兑后通知了受益人。

受益人在装货后交
单给B 银行,B 银行议
付后,将单据寄往A 银行索偿。

A 银行核对单据后确定存在一处不符点,决定拒收单据,并将单据退回给 B
银行(对提单之类的单据未作必要的背书)。

B 银行拒不接受不符点。

对此,B 银行
认为:尽管单据已经退
回给了B 银行,但从法律的角度看,它们没有被退回(因为单据没有被背书给B 银行)。

据UCP500的规定:……
如果开证行未能退单给寄单行和/或保兑行,开证行将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
款和条件……。

因此,尽
管早先提出过不符点,A 银行必须付款或履行信用证。

请分析此案例(请特别解释本案例中银行的处理正确与否,并说明你们认为的正确处
理方法)。

如果B
银行仅为议付行,而非保兑行,那么本案例的处理是否会有不同?在不同的价格术语
下(譬如:FOB 下和
CIF 下)是否会有不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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