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监督管理,防止劣质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确保安全施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房屋建筑、市政道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的企业以及销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一)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二)电气产品: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三)安全防护设施:各种“临边、洞口”防护用具及定型化、工具化防护产品;各类钢管脚手架扣件;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安全防护系统装置;(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监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安监协会)负责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及日常管理。
各县区(开发区、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凡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加入市安监协会。
市安监协会应当组织会员单位加强行业自律,并积极为会员单位提供安全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二章产品登记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以下简称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凡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安全防护用具,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前,生产或销售单位须到市安监协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东营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申请表》(可从东营建设信息网查阅下载);(二)生产厂家、销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三)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的产品)及出厂产品合格证;(四)《山东省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明》;(五)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其中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六)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技术资料;(七)产品的技术性能、安全防护装置和使用说明书;(八)质量责任保证书、售后服务保证书。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三篇)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是指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安全防护用具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的方法和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1.明确安全防护用具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2.确定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验收、入库和出库程序。
3.规定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4.明确安全防护用具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二、采购与验收1.制定安全防护用具采购计划,确保采购数量和质量符合施工需要。
2.制定安全防护用具的验收标准。
3.对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验收,不合格的及时退回或更换。
三、入库与出库1.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2.对入库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登记和标识。
3.建立出库登记制度,确保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和归还。
四、使用与维护1.对每种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说明、分发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正确使用。
2.制定安全防护用具的维护保养方案,定期检查和维修。
3.记录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情况和维护保养情况,及时处理问题。
五、责任与监督1.明确安全防护用具的责任人和管理人员。
2.对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进行监督和考核。
3.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的追溯制度,追查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以上是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办法还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人员、施工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防护头盔等。
第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制定明确的工作要求,确保安全防护用具的有效使用。
第二章安全防护用具的配备保证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施工工程的性质,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现场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安全帽建筑施工现场上,工人们所佩戴的安全帽主要是为了保护头部不受到伤害。
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2)当作业人员从2m及以上的高处坠落下来时;(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
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
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 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为好。
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
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这样不致于被大风吹掉,或者是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安全帽体顶部除了在帽体内部安装了帽衬外,有的还开了小孔通风。
但在使用时不要为了透气而随便再行开孔.因为这样作将会便帽体的强度降低。
(5)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
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重击、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6)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7)施工人员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8)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易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9)新领的安全帽,首先检查是否有劳动部门允许生产的证明及产品合格证,再看是否破损、薄厚不均,缓冲层及调整带和弹性带是否齐全有效。
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乌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和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保障施工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活动以及为其经营、采购、租赁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主要包括:(一)附着式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二)钢管、扣件;(三)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五芯电缆等.第四条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取得乌市建委批准,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核发的《乌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证明》,,产品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产品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等资料齐全。
第五条本市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租赁(生产销售)企业办理乌市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机械设备登记备案证时,由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备案登记.第二章租赁(销售)备案登记第六条所有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租赁(生产销售)企业进入乌市区域内建筑市场租赁前,应到乌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第七条租赁、生产销售(主要指施工现场临时供电配电产品)企业办理进乌租赁(生产销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代理商的代理证明文件(代理合同);(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五)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电工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鉴定证书;(六)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七)产品质量承诺书;(八)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单位还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门颁发的有效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九)其他需要提供的必备文件。
安全工器具使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

安全工器具使用、防护管理制度范文1. 引言为了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安全和健康,使用适当的安全工器具和制定科学的防护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防护管理制度的范文。
2. 安全工器具的使用2.1 安全帽安全帽是保护头部受伤的优秀装备,特别适用于建筑工地等高空作业场所。
使用安全帽的员工应定期检查帽体是否完好无损,并正确佩戴。
使用安全帽时,应将帽带系紧,确保帽体与头部紧密贴合,提高防护效果。
2.2 防护眼镜和面罩在一些化学实验、焊接和打磨等工作中,易受到眼部损伤。
因此,使用防护眼镜和面罩是非常必要的。
防护眼镜和面罩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在工作中,应正确佩戴,并保持镜片的清洁。
2.3 防护手套和安全鞋在一些需要接触化学品或操作尖锐物体的工作中,手部和脚部的防护非常重要。
防护手套应选择符合工作环境需求的材料,并确保手套的大小适宜。
安全鞋应具备防滑、耐磨和防刺穿等功能,确保脚部的安全。
2.4 防护耳罩和口罩在高噪音环境中工作时,使用防护耳罩可以减轻噪音对听力的影响,保护耳朵。
口罩可以有效阻隔粉尘、有害气体和病原体,保护呼吸系统的健康。
使用时,应确保耳罩和口罩的密封性良好,提高防护效果。
3. 防护管理制度的制定3.1 安全培训在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对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和防护知识的了解。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工器具的种类、使用方法、保养和检修等。
培训可以通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程、举办安全培训讲座或分发安全宣传资料等方式进行。
3.2 安全管理责任制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
领导干部应发挥榜样作用,注重安全工作,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督导。
同时,建立安全工作日志,定期检查和评估工作场所的安全状况,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隐患。
3.3 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为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企业应合理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牌,并配备灭火器、应急疏散门、紧急停电按钮等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规定一、概述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建设工程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提升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在施工现场进行任何作业前,必须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并严格执行。
2. 防患于未然通过提前规划和预防措施,防范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并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3. 系统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防护用具管理体系,包括制度、培训、考核等,确保管理的全面性和连续性。
三、管理要求1. 用具配备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备适当的安全防护用具。
用具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并通过质量检验合格。
2. 用具保管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 用具清单建立安全防护用具的清单,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并定期更新。
清单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便于监督和管理。
4. 用具分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分发必须经过核对和登记,确保用具的合理配备和有效使用。
用具分发后,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正确使用。
5. 用具使用使用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佩戴、使用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具。
使用过程中发现用具有损坏或失效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理,并报告主管部门。
6. 用具修理安全防护用具的维修和保养必须交由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修理或改造。
修理后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 用具报废安全防护用具超过使用寿命或出现严重损坏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废并采取合适的处理措施,以防止使用人员继续使用造成安全隐患。
8. 用具处罚对于故意损坏、私自调换或盗窃安全防护用具的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齐全性、完好性、使用情况等。
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2. 不定期抽查不定期抽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使用情况,重点关注关键部位和特殊作业,确保用具的有效使用。
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对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工伤事故。
下面是一份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示例:1. 用品发放与管理:a. 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公司统一采购、配备和管理。
b. 施工人员在入职时,由公司发放适合工作环境的安全防护用品,并记录在册。
c. 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帽、防护鞋、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口罩等。
2. 使用与保养:a. 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b. 使用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或损坏的用品,应及时报告领导,并更换新的用品。
c. 对于容易受污染或磨损的用品,施工人员应定期清洗或更换。
3. 安全教育与培训:a. 公司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与培训,向施工人员普及安全知识和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方法。
b. 新入职人员在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4. 违规处罚:a. 施工人员未佩戴或不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罚款或停工等。
b. 严重违规情况下,将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
5. 安全检查与记录:a. 公司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检查施工人员是否佩戴和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b. 检查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跟踪处理。
6. 评估与改进:a. 公司按照工作环境的实际情况,定期评估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效果和需求,及时进行改进和更新。
以上是一份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示例,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公司还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4篇)

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一、制度概述: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对各类安全防护用具的生产、购置、配备、使用、维护和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正确、合理地使用各类安全防护用具,减少或避免因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管理职责1.企业负责人:负责制定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确保其全面实施,并提供必要的投资和设备支持。
2.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和修订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组织安全培训和检查。
3.工务部门:负责安全防护用具的采购、配备、发放、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确保用具的完好和有效。
4.员工:必须按照制度要求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私自更改或弃用安全防护用具。
三、制度要求1.防护用具的选用:根据工作环境和危险程度,合理选用适宜的防护用具,并保证其符合国家标准。
2.购置管理:负责人通过合法渠道购置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并保留购置记录,用具应该进行编号和登记。
3.配置和发放:工务部门根据工作岗位的需求和员工的身体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具,确保每位员工都能获得适合的用具。
4.使用要求:员工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严禁私自修改或弃用防护用具。
5.维护保养:工务部门负责对防护用具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6.使用记录:员工使用防护用具时应填写使用记录,记录使用时间、情况和异常问题,以便后续查证和分析事故原因。
7.培训和宣传:企业要对员工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和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并定期进行宣传,提高员工对安全意识和防护用具使用的重视程度。
四、处罚和奖励办法1.对于违反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的员工,可给予口头警告、记过甚至辞退等处罚。
2.对于积极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并能遵守制度的员工,可给予奖励,如表扬、奖金等激励措施。
以上为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制度的要点,具体细则和实操流程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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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建委(建设局、城管委),各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产品生产和经销单位:
近几年来,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市场秩序较混乱,一些单位或个人,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
因使用劣质安全防护用具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严重危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扰乱了建筑市场施工安全管理秩序。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使用管理,加大对劣质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打假力度,杜绝劣质产品流入建筑施工现场,维护企业利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委制订了《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二ОО一年六月五日
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为其生产、销售安全防护用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安全防护用具,是指用于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品、电器产品和安全防护设施。
备案的范围包括:
(一)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具;
(二)电气产品包括用于施工现场的漏电保护器、临时配电箱、电闸箱、五芯电缆;
(三)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各类限位器、停靠装置、防坠落装置;
(四)其他安全防护用具。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施监督管理。
青岛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的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在用于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厂家须到市建筑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得进入我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
第二章申请、审核、登记备案
第六条国内生产的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由生产企业申请登记备案,进口的可由国内总代理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申请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指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部、省级颁发的安全准用证明;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有生产国或地区权威机构的产品质量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报关资料;
(五)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图纸及产品的技术性能和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登记备案程序(一)申请单位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二)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销售单位须与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签订责任保证书,由市建委发放《建筑施工安全防护用具登记备案证》;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告、销售、采购和使用
第九条市建委定期通过发文、登报、上网发布等方式,对审核批准登记备案的产品和应当进行登记备案的产品目录予以公告。
第十条销售单位供货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备案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安全防护用具供货登记表》,以便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严禁购买未经登记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管人员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进行联合验收,并按规定做好验收记录。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和维护。
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在重新使用前,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对产品进行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不得用于施工现场。
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登记备案的合格产品,并做好产品的售后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未经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的,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对已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护用具予以清除出场;对已用于工程施工的,责令立即更换,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禁止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向施工现场销售不合格的产品。
对发现一次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对登记备案产品的厂家或销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并取销其登记备案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连续两次发现不合格产品的;
(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售后服务质量低劣的;
(四)因产品不合格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条登记备案的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生产单位应向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新提出登记备案申请。
逾期未重新办理登记备案的,原备案资格自动取消,由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生产或经销单位应每年向市建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产品抽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