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建设运营模式比较研究

通用机场建设运营模式比较研究
通用机场建设运营模式比较研究

通用机场建设运营模式比较研究

如同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作为两翼组成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共同构成了一国的机场体系。四通八达的运输机场确保了主要城市之间的互联互通,而遍地开花的通用机场则能够确保乡镇、社区、县与城市之间的联络,从而共同构成了一国的空中交通网络。在美国1.9万个机场中运输机场仅占600个,其余都是通用机场。而我国目前拥有189个运输机场和399个通用机场(含临时起降点),仅为美国的2%。通用机场发展滞后,无法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对空中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的要求。

根据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各国的实际情况,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国有外包”模式,即国有部门负责投资建设机场,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委托外部单位,机场建成后委托国有企业运营;二是以民营企业为主的“自建自用”模式,即民营企业自己投资建设机场,并运营机场,从而形成通航运营的核心竞争优势;三是委托经营模式,即国有资本建设后,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委托非公企业运营机场,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确保机场的公益性。下文介绍三类模式的典型案例,并对各类模式展开横向比较,提出推动我国通用机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美国通用机场的委托经营模式

二战期间美国在本土修建了大量机场,战后这些机场划归地方政府,而后被委托给企业、非盈利组织或个人经营,形成了现代美国通用机场体系的雏形。按照经营过程中产权是否移交给经营主体,美国的委托经营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一是不转移所有权

的委托经营,政府与机场经营方签订一个委托经营协议,但保留机场产权,这类模式多见于规模较大的公务机机场和城市通用机场;另一类是转移所有权的委托经营,政府与机场签订委托协议的同时,在委托经营期内转移机场产权,这类模式多见于提供社区服务的小型通航机场。

(一)不转移产权的委托经营模式

这类通航机场的产权归属于当地州、市、县政府,由政府组织公用事业性质的机场管理委员会(一般也是当地运输机场的管理当局)作为通航机场管理机构,并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等方式授权一个非营利组织或机场主管经营机场(图1)。

图1:美国通用机场管理结构

始建于1940年代的Ryan通用机场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Tucson市(图2),目前拥有1600米、1300米和1200米跑道三条,驻场航空器300架左右,年起降16万架次。1941年珍珠港事件后,美军的飞行员培训转入内陆,Ryan机场凭借沙漠地区干燥晴朗的天气条件成为了重要的军用航校。二战结束后的1948年10月,Ryan机场正式移交给亚利桑那州政府,随后州政府设立Tucson市机场管理局(TAA,Tucson Airport Authority),定位为非盈利组织,负责Tucson国际机场和Ryan

机场的日常运营管理。1954年,州政府与TAA签订了99年租赁契约。

在美国,对于纳入了NPIAS(National Plan of Integrated Airport Systems,美国国家机场系统综合计划)的机场,其建设资金可申请AIP(Airport Improvement Program,机场促进计划)补贴,而机场收入仅用于自身日常开支。Ryan机场作为NPIAS 的一员,其运营方TAA没有地方财政的支持,日常运营支出依靠机场周边的停车场、机库出租、土地租赁、油料销售等收入。对于跑道改扩建等非盈利的、涉及安全的支出,主要依赖AIP

和州政府资金支持。例如,在2010年Ryan机场的一份机场改扩建计划中,整个工程共计需要投入8亿美元,其中AIP为其提供95%的建设资金、州政府负担2.5%,Tucson市负责2.5%,此外还可申请州交通部门机场建设贷款。可见,这种制度安排确保了通航机场的公益性定位,强调机场不以盈利为目的。

图2:Ryan机场卫星图片

(二)转移产权的委托经营模式

这类通航机场通常规模较小,距离市区较远或交通便利程度略差,机场的定位并不以服务城市为目的,更多为居住在机场附近的居民提供基本航空服务。这类机场一般由私人购买已有老旧通航机场产权,然后申请AIP计划资助进行改扩建后自行经营,机场的FBO也由自己经营。

例如:位于堪萨斯州的Stearman机场是一个私人拥有但对公众开放的机场(图3),机场有一条1556米长,18米宽的跑道,有130多架飞机驻场,绝大多数都是单引擎飞机。机场FBO 服务由机场主直接提供。该机场是由豪客比奇公司的两位飞行员夫妻与合伙人一起投资85万美元购买产权,经过几年的投资与改扩建,将机场跑道由800米延长到现在的1556米,跑道也加宽了一倍,这个过程中申请了AIP的机场改造资金。

图3:Stearman机场概览

该机场的主要特点是,经营人在获得机场产权后进行扩建及改造,其后将机场周边的土地出售或出租给个人,由业主自行建设住宅。每户住宅都建有自家的机库,并有道路直接通向滑行道与跑道(图4),因此,机场业主可以方便地使用机场并拥有自家的机库。这一机场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机场周边的业主,极大地方便了业主的航空出行,因为使用方便,该机场的使用率也比较高,平均每天有30架次起降。另外,由于机场已经形成社区,机场主开设了一家航空特色的餐厅,吸引住家用餐,机场主的办公室也设在一起,方便了机场主与客户的交流。

图4:Stearman机场可以滑行到跑道的住家机库

二、我国通用机场建设运营典型模式

(一)国有外包类建设运营模式

外包模式在我国运输机场开展通航业务的经营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对于定期运输航班数量有限而通航业务量相对较大的机场,例如舟山普陀山机场。该机场所有权归属舟山市,通航业务则由舟山机场集团下属的舟山岛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由于优越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空域环境,舟山机场已成为华东乃至全国最繁忙的通用航空机场和综合保障基地之一。

图5:舟山机场通用航空专用停机位

2012年舟山机场通航作业达4750架次,目前驻场通航公司及单位有8家,驻机场通用飞机有13架,开展海监执法、海上石油、海事巡逻、岛际飞行、救助飞行、空中旅游观光、航摄、物探、飞行驾驶培训等航空业务。机场共有9个小机位,3个机库已经处于饱和状态,2013年1至10月保障公务机68架次。在运营模式上,作为机场经营管理主体的舟山民航集团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民用航空管理局属同一机构。在通航保障业务方面,能够为通航企业提供起降、停场、加油等服务。

图6:救助遇险渔民的直升机在舟山机场做起飞准备

受制于通航企业业务量不高和保障收费标准较低等原因,舟山机场的通航业务收入有限,2012年总收入不足400万元,在机场总收入中比重较低。同时受制于设备和人员,机场对通航业务的保障事实上形成对机场保障资源的侵占。在这种背景下,尽管目前有多家通航企业表现出与舟山机场合作的意愿,但机场公司仍然更为重视运输业务,也没有投资新建或到异地经营通航机场的意愿。

(二)完全私有化建设运营模式

伴随着近年来我国通用航空事业的爆发增长,通航企业运营中受到来自机场的制约愈加明显。由于通航飞机“低、慢、小”的特点以及对时刻、机位资源的挤占,繁忙机场一般不接受通用航空器的飞行申请,而偏低的通航保障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了机场的积极性。为解决运营基地方面的限制,部分私营通航企业选择自己建设通航机场。这类通航机场建设的出发点是出于保障自有

通航运营,如江苏若尔通航、精工通航等企业纷纷规划建设通航机场以支持自己的运营业务,凭此形成竞争优势。由于目前没有建设补贴,私营企业独立承担较高的机场审批和建设成本,也决定了机场对外高收费。同时,由于其业务主要定位于自建自用,业务量有限,这类通航机场经营情况大多比较惨淡。

浙江千岛湖机场是由建德市一家私营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首期投资4000万元,1999年底项目启动,2000年5月完成审批手续,2002年4月开始建设、10月份完成500米开放式主跑道的建设,2006年竣工并完成验收,主要用于飞行培训。2011年收入仅为60万元,经营比较困难。目前千岛湖机场的最大控股人、浙江中江控股集团因企业资不抵债被迫重组,机场已移交建德市旅游局管理。

图7:千岛湖通用机场

密云通用机场是大型华裔外资企业华彬集团投资建设,并作为华彬天星通用航空公司的主运营基地。机场首期建设主跑道长为800米,宽度为30米。该通航机场定位为多功能,主要涵盖两个方面:通用飞机的试飞和运营。机场建设总投资估算约为人民币约1.9亿元,其中土建工程7000余万元,设备安装近2000万元。按照该通用机场收入成本分析预测情况,项目投资回收期在15到20年,且前5到8年处于亏损状态,企业盈利能力较

差。

图8:密云机场航站楼

图9:密云机场全景三、几类模式的主要优缺点

如表1所示,各类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模式均存在明显的优缺点。

(一)美国委托经营模式优点和特殊制度设计

委托经营类模式,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租赁或签订其他协议的方式,授权企业或个人建设和运营通航机场,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选择将产权转移给民营部门。这种模式的主要优点有:(1)经营效率高。在这种模式下,相当于政府将机场的建设运营承包给企业或私人,从而有效的提高了机场的经营效率;

(2)规划一致性高。在政府保留所有权或者政府授权民营企业经营已存在的机场时,机场建设上能够较大程度的与规划保持一致。

尽管这种模式本身也存在明显的缺点,但美国政府以特殊的政策作为制度设计进行了克服。具体表现为:

(1)通过长期租赁或转移产权解决专用性资产投资激励。当政府保留机场产权时,由于机场的跑道、机库等属于专用性极强的基础设施,民营部门对机场改扩建投资的激励不足。对此,美国政府主要通过足够长时间的租赁协议(例如:99年)或转移机场产权进行解决;

(2)以补贴解决委托代理矛盾。委托经营模式实质上是政府作为委托人将通用机场通过契约方式交由民营企业或其他组织经营,在这一过程中双方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也由此产生了委托代理矛盾,例如私营企业获得了通航机场的运营权之后,为获取契约期内的最大收入,一方面可能降低安全标准扩大运营量,另一方面可能疏于对机场设备实施的维护,甚至最终掏空了机场的人财物。对此,美国政府主要通过补贴解决,补贴的基本原则是“盈利不补”,即补贴只对机场中不盈利和涉及安全的部分,如跑道、照明、排水、围界等。

(二)国有外包类模式的主要优缺点

对于国有外包类模式,主要是政府拥有通航机场的产权,然后委托归属国有的机场管理公司(往往与当地的机场管理局为两块牌子一个机构)管理。这种模式的突出优点是:

(1)确保了机场的公共属性,面向社会开放。由于这类通用机场往往依托运输机场,且机场的投资建设依赖政府投资,因此这类机场能够确保面向社会开放;

(2)持续投资能力和较高安全标准。在对机场的投资方面,由于依托国有资本,这类机场具有持续投资的能力,而且在改扩建方面能够获取地方政府和民航部门的支持。同时这类通航机场多依托运输机场,安全设施、规章等与运输机场无异,能够确保通航运行的安全性;

(3)规划相容性。由政府经营管理的通航机场在投资建设方面能够较好的落实全省或全国的统一规划,从而能够融入地方综合交通体系,在政府的支持下承担一些涉及民生类的通勤飞行业务,也有助于机场扩大通航业务量,增加运营保障收入。

外包类模式的主要缺点体现在国有经营的低效率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成本高、效率低。在现有的体制下,政府委托国有的机场管理公司经营通航机场往往存在高投入低产出的问题;

(2)机场积极性低、重视程度不高。由于目前通航业务量有限,通用航空带来的收入有限,作为机场管理公司对通航业务保障重视程度不高,避免通航业务对运输业务所需资源的侵占。

(三)自建自用模式的优缺点

自建自用类,主要表现为通航企业自建通航机场,保障自身通航运营业务。自建自用类通航机场目前增速较快,这是在当前通航保障能力不足、各类资源限制下企业的次优选择。通航企业选择自建自用机场是为了解决外部资源保障瓶颈问题,同时可以凭借自建自用的通航机场形成独特的竞争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好

的服务,因此企业对投资自建自用通航机场表现出了较大的热情。同时,民营企业自建自用的通航机场也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实现运营,经营效率更高。

自建自用模式的突出问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用机场的公共物品属性难以保证。我国目前发展通航机场的主要目的还是通过连点成片解决通达性的问题,因此必须强调其公共物品属性或者公共基础设施属性。企业自建通用机场根本目的仍是自用,据此形成竞争对手难以模仿超越的核心竞争优势,而这与公共属性存在冲突;

(2)规划统一性难以保证。企业自建自用的通航机场往往需要符合企业自身的发展战略,因此可能会与统一的规划存在矛盾,在某一具体项目上会有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的风险;

(3)业务量小、亏损严重。由于自建自用的特点,这类通用机场主要服务企业自己的通航运营,无法纳入地区综合交通体系中,投资回收性一般比较差。从目前国内的情况来看,自建自用的通航机场都面临这比较明显的亏损;

(4)安全性隐患。完全民营的通航机场尽管也需要接受民航部门的监管,但在安全投入的积极性、主动性上可能与外包类的国有机场存在差距。

四、促进我国通用机场发展的建议

尽快推出通用机场补贴政策。规模化、网络化的通航机场体系是通用航空蓬勃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实现通航通达性、便捷性的前置条件。通用机场建设耗资较大,机场的公益定位决定了其盈利性差,这决定了政府必须介入通用机场建设运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起决定性作用。政府介

入要尊重通用航空领域民营资本众多的现实,不能走行政命令或国进民退的旧路,而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补贴政策促进机场建设。通过制定详细的补贴申请、审核、方法、监管等标准和流程,确保通用机场的公益性定位,让更多的人以低廉的成本享受到通用航空的便利性。

盘活存量通用机场资源。我国现有的399个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中,有相当一部分处于停用甚至废弃状态,此外还存在一定数量的废弃军用机场。在目前各地发展通用航空热情高涨的背景下,尝试通过军方、地方政府、通航企业的合作盘活这类机场资源能够有效促进行业发展。

兼容并包因地制宜的选择建设运营模式。从目前我国已有和规划通用机场来看,其投资主体、发展定位、经营环境、空域情况等都存在较大差异。上文的案例也表明,各类机场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阻碍也各有不同。因此,应该认识到并不存在一种最优的,或者说普遍适合于各个机场的建设运营模式,不能搞一刀切,而是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因地制宜的推进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

通航建设审批流程

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3)飞行程序设计。按照地区管理局的要求,目前通用机场场址审查阶段仍需要开展航行服务研究,并进行飞行程序设计,设计单位须按照CCAR-97FS-R3在民航局完成备案。 (4)颁证及日常管理。目前,通用机场的使用许可证颁证、变更、撤销和注销正在下放民航各省/市安全监管理理局,同时通用机场的日常监查任务也将由监管局执行。 2. 军方 军方申报的流程与之前相较没有出现明显变化,但在军方工作标准上有了新的规定。 (1)流程。根据目前仍有效的《关于新建通用机场场址核准问题》(空司作【2014】132),通用机场审批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至所在战区空军,由战区空军受理审核并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后,上

通用航空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通用机场规划布局的若干思考

通用机场规划布局的若干 思考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近年来,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呈现快速发展势头。2010年底,全国共有通用机场及临时起降点286个(其中颁证机场及起降点43个,未颁证的243个)。而至2012年底,我国通用机场及起降点数量已经达到399个。随着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民航局联合发布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加之华东、中南等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办法的先后出台,预计未来我国通用机场的规划建设将进入规范化、快速化的发展轨道。 一、通用机场规划布局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1、通用机场分布不均衡 在我国通用机场数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总体布局呈现出不均衡的现象,我国现有通用机场主要分布在东部地区,有的城市密集地分布有多个不同所有权、不同功能属性的通用机场,如北京地区已经拥有6个通用机场和3个临时起降点,天津也拥有不同所有权的5个通用机场,分别隶属于体育局、农业部、开发区、中航工业、私营业主等。而中西部地区数量非常有限,如整个河南省目前仅有安阳和上街两个通用机场,另有林州、长垣、西华、平舆四地的通用机场获批待建。通用机场分布失衡使得区域性通用机场体系的建立健全难度加大。 2、通航机场建设过度依赖于通航制造产业 我国的通航产业发展正方兴未艾。至2012年底,我国已经设立了40多个以通用机场为核心、以通航飞机制造业为主导的通用航空产业园。除了中航工业集团在全国的通用航空产业布局设点之外(中航通飞公司旗下有珠海、贵州和石家庄三大通用航空基地;中航直升机公司旗下有天津、景德镇、哈尔滨和保定四大直升机研发生产基地),其他大多数园区依托通用机场发展通航制造产业,实际上园区通航飞机制造业严重依赖

通用机场建设运营模式比较研究解读

通用机场建设运营模式比较研究 如同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作为两翼组成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共同构成了一国的机场体系。四通八达的运输机场确保了主要城市之间的互联互通,而遍地开花的通用机场则能够确保乡镇、社区、县与城市之间的联络,从而共同构成了一国的空中交通网络。在美国1.9万个机场中运输机场仅占600个,其余都是通用机场。而我国目前拥有189个运输机场和399个通用机场(含临时起降点),仅为美国的2%。通用机场发展滞后,无法满足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对空中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的要求。 根据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各国的实际情况,通用机场的建设运营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国有外包”模式,即国有部门负责投资建设机场,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委托外部单位,机场建成后委托国有企业运营;二是以民营企业为主的“自建自用”模式,即民营企业自己投资建设机场,并运营机场,从而形成通航运营的核心竞争优势;三是委托经营模式,即国有资本建设后,通过租赁、出售等方式委托非公企业运营机场,并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确保机场的公益性。下文介绍三类模式的典型案例,并对各类模式展开横向比较,提出推动我国通用机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美国通用机场的委托经营模式 二战期间美国在本土修建了大量机场,战后这些机场划归地方政府,而后被委托给企业、非盈利组织或个人经营,形成了现代美国通用机场体系的雏形。按照经营过程中产权是否移交给经营主体,美国的委托经营模式又可分为两类:一是不转移所有权

的委托经营,政府与机场经营方签订一个委托经营协议,但保留机场产权,这类模式多见于规模较大的公务机机场和城市通用机场;另一类是转移所有权的委托经营,政府与机场签订委托协议的同时,在委托经营期内转移机场产权,这类模式多见于提供社区服务的小型通航机场。 (一)不转移产权的委托经营模式 这类通航机场的产权归属于当地州、市、县政府,由政府组织公用事业性质的机场管理委员会(一般也是当地运输机场的管理当局)作为通航机场管理机构,并通过签订租赁协议等方式授权一个非营利组织或机场主管经营机场(图1)。 图1:美国通用机场管理结构 始建于1940年代的Ryan通用机场位于美国亚利桑那州Tucson市(图2),目前拥有1600米、1300米和1200米跑道三条,驻场航空器300架左右,年起降16万架次。1941年珍珠港事件后,美军的飞行员培训转入内陆,Ryan机场凭借沙漠地区干燥晴朗的天气条件成为了重要的军用航校。二战结束后的1948年10月,Ryan机场正式移交给亚利桑那州政府,随后州政府设立Tucson市机场管理局(TAA,Tucson Airport Authority),定位为非盈利组织,负责Tucson国际机场和Ryan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最新通用机场建设审批工作流程 2017-10-29民航管干院通用机场砖家温老湿 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工作主要涉及军、民航及地方政府。2016年以来,为落实国办文件、支持通用机场建设工作,军方下发专门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场址评估方法、判定标准和审批办理程序;民航出台系列办法,按照分级分类的思路重新提出通用机场审批及取证要求;部分省级政府也出台了鼓励通用机场建设的新政策。 (图:中民正阳福州竹歧直升机场) 从整体工作流程来看,通用机场的建设审批仍按照军方场址审查—民航场址审核—地方发改立项—机场设计—招标采购—建设施工—验收颁证的流程。本文将重点介绍目前各方的具体工作要求的新变化。 1. 民航 2017年4月,民航局下发《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民航发【2017】46号),按照是否对公众开放重新对通用机场分为A、B两类,并进一步明确了民航在通用机场建设、颁证过程中的审批事项。作为落实举措,各地区管理局正在陆续出台实施细则,目前华东局的实施细则已发布,其他管理局的实施细则也陆续进入征求意见阶段,对于审批工作流程有以下几点变化:(1)场址审核。场址审核是《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中保留的审批事项,民航局也保留了对编制单位民航专业资质的要求。在管理局层面,尽管不再要求按照AP-129-CA-02的内容和深度对三个备选场址进行比选,但一般要求对单一场址的功能定位、需求分析、基本情况、运行因素作详细分析,附相应图纸,并提供军方空域意见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2)可研及初步设计。根据《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管理局机场主管处室不再对通用机场的可研和初设进行审批。但根据《民航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民航发【2016】15号),通用机场已进入民航发展基金的补贴范畴,目前已经有若干通用机场取得了资金支持。按照民航局计划发展部门要求,拟申请使用发展基金补贴的通用机场项目,可行性研究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局出局意见,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法人向省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批申请,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民航地区管理局联合审批。

相关机场的候机楼运营模式

一、相关机场的候机楼运营模式 (一)郑州新郑国际机场 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于1997年8月建成通航,目前航站楼面积共约12.8万平米(含地下停车场),其中A 区(新楼)扩建工程于2005年8月12日开工,2006年11月30日完工;B区(老楼)改建工程于2007年4月1日开工,2007年11月22日完工,2007年12月29日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改扩建工程竣工启用;A 区和B区相互连接,可满足年旅客吞吐1200万人次的使用需求。 南航河南分公司从2008年9月开始独立使用郑州机场的二楼B区,共租用了22个值机柜台、出发厅和隔离区各一个问讯柜台、两个头等舱和多间办公用房。B区设有安检通道7个,主要为南航航班服务。另外南航航班主要安排在4、5号登机口。 值得一提的是,南航当年主动提出单独使用二楼B区,从而给予郑州机场很大的谈判优势,双方约定:南航需一次性基本按民航发[2007]159号文的非航业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159号文)承租B区所有值机柜台和办公用房;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场地及柜台,承租方应如期返还;承租方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向出租方提前申请续租,经出租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南航目前实际使用了10个值机柜台,另有12个柜台基本闲置。 09年上半年,南航在郑州机场的市场份额为46.3%,深航为13.4%,其次是东航8%、海航7.4%、国航6.3%。 (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西安咸阳国际机场现有两座航站楼,总面积10万平米,

两个楼之间以连廊连接。2号航站楼约7.5万平米,03年9月竣工启用;1号楼在2号楼启用后,停用至05年开始改建,07年9月12日关闭了近3年的1号航站楼由南航系航空公司(含厦航、重庆航、川航等控股、参股公司)冠名使用,并与西安咸阳机场签订了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南航过夜飞机将于2009年9月底前达到3架,协议期内航班量增幅达到20%。双方将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共同监督协议条款的落实情况。 西安德纳达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1号楼内及2号楼除东航以外所有其他航空公司的地面服务,该公司是西部机场集团公司和阿联酋德纳达集团共同出资成立的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公司。据了解,南航、厦航、重庆航、川航在西安咸阳机场的总市场份额约23%;因地面服务由机场关联公司代理,南航在1号楼内仅租用了少量的办公用房,基本按照159号文收费标准收取租金和综合管理费(含水电冷暖费等);主要基地公司东航的市场份额约为33%。 (三)深圳宝安国际机场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目前有A楼、B楼两座国内航站楼和国际航站楼,其中B楼于1991年启用,A楼于1999年1月8日投入运行。2003年2月B楼正式关闭,进行为期1年的改扩建工程,04年1月15日B楼改建完工正式启用。 目前在深圳机场A楼主要办理南航、厦航、海航、上航、川航、鹰联等航空公司的航班,南航和机场各使用约20个值机柜台。B楼主要办理深航、国航、东方航、山东航等航空公司的航班,深航和机场也各使用约20个值机柜台。据了解,航空公司租用值机柜台的价格一般按159号文执行,

【VIP专享】区域多机场系统整合运营模式研究

区域多机场系统整合运营模式研究(一) 张越 胡华清 一. 前言 本文作者在《综合运输》第五期发表了《区域机场整合:机场业的发展战略和趋势》一文,文中提出了对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机场分布密度较高的都市圈内机场设施进行整合运营,建立区域多机场一体化系统的理念和设想,同时对多机场系统发展背景、推动机场一体化趋势的内在动力,同目前机场管理运营模式相比,区域多机场系统的优劣势,多机场系统建立的战略部署、实施时序等方面在总体和理论高度层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论述。事实上,在目前世界六大都市圈范围内,已经形成了进行一体化运营的多机场系统的基本雏形,尽管其规模、运营模式各不相同,但这些系统已经具备了一体化多机场系统的基本特征(比如采用企业化经营模式,机场间分工协作,细分市场、实施差别化运营,共同服务于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某个固定城市等),代表了未来机场业的发展方向。 在目前已经形成的这些机场系统中,由于各国机场的管理体制不同,所以多机场系统的运营模式也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通过对区域内机场的所有权实施控股,来对各机场的市场定位、发展战略等重大问题实施控制,这类模式可以称作英国模式。因为英国是世界上对机场等共用设施实施私有化改造开始得最早、同时私有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英国目前绝大多数机场都已经实现了私有化,机场的产权关系比较明晰,容易从所有权关系方面对机场实施控制;另一类可以称作美国模式,在美国大多数机场产权属于各级政府,机场管理主要是由机场所在地政府设立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机场管理局或者和相邻区域政府联合设立港务局来对整个区域范围内的机场、公路、隧道和港口等公用设施实行统一运营管理。这种产权结构和管理模式决定了对都市圈范围内机场实施整合时不涉及机场所有权的变动,机场所有权和治理权分离。港务局通过和机场产权单位签订经营合同获得产权单位授权来对机场日常经营实施管理,并需要向产权单位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以下根据研究成果对这两种管理模式分别进行介绍,并根据其优缺点对未来我国即将出现的长三角、珠三角等都市圈的机场协调运营管理模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首先介绍英国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 二.伦敦多机场体系和英国机场集团(BAA) (一)伦敦多机场系统 伦敦大都市圈是世界六大都市圈之一。伦敦(本文所称伦敦均是指大伦敦地区,包括伦敦市和周围31个自治市,面积1500平方公里,人口约750万)是全球主要金融中心之一和国际化大都市,欧洲500强企业中超过100家企业总部设在这里。伦敦大都市圈则以伦敦——利物浦为轴线,包括大伦敦地区、伯明翰、谢菲尔德、利物浦、曼彻斯特等大城市以及众多小城镇,是产业革命后英国主要的生产基地,面积约4.5万平方公里。2004年底,伦敦都市圈的人口规模达到3650万,GDP总量达6420亿美元,是欧洲最大的都市圈。伦敦作为该都市圈的核心城市和全球商业、金融、文化中心之一和旅游胜地,每年都吸引着大量的国际旅游、商务旅客;另外,由于本地区居民较高的收入水平以及同欧美其它国家和地区密切的社会经济联系,使得该地区居民也有很高的出行需求,所有这些都为伦敦航空基础设施的发展提供了强大、成熟和持续的市场需求基础。 伦敦周围分布有五个民用运输机场,分别为希思罗机场(LHR)、盖德威科机场(LGW)、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 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 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 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 ),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 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 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 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 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 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 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 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 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关于通用机场工程的规划与建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15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5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2年12月11日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 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第九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按照运输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提出两个或三个预选场址,并从中推荐一个场址。 第十条预选场址应征求有关军事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市政交通、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运输机场选址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一式12份。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在20日内向民航局上报场址审核意见及选址报告一式8份。

国内机场的经营管理模式

我国国内机场的经营管理模式 1、从机场运营管理架构的角度,机场运营管理模式可以总结为以 下六种: 省(市、区)机场集团模式 这是一种以省会机场为核心机场,以省内其他机场为成员机场的机场集团组织架构。即进行机场属地化管理,其中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成立了省(区、市)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或管理公司,并由机场公司统一管理区域内的所有机场,如上海、天津、海南;第二种是成立了省(区、市)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或机场管理公司,但机场公司只管理区域内部分而不是全部机场,如重庆、广东、四川。 以省为单位将全省的机场统一管理,存在很多优点:一是省政府可以把全省的资源调动起来扶持省内各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二是可以从全省的角度统一规划机场布局,统一考虑全省机场的建议,避免各地市各自为政;三是把全省的航空运输和机场的建设统筹考虑,一体化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四是能够发挥省机场集团公司的优势,在管理、人员、资金等方面形成规模优势,以大带小,有利于省内小型机场的生存和发展。省(市、区)机场管理集团最大的优势就在于省内资源的统一。当然,这种模式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机场所在地的地市政府缺乏扶持机场建设和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跨省机场集团模式 这是一种超越省机场管理集团的运营管理架构,是由几个省的机场管理集团通过资产重组,组建为一个跨省的机场集团。目前,首都机场集团收购、托管、参股的机场,分布于10个省(市、区),成员机场达到35家;西部机场集团管理了4个省(自治区)的11家机场。 跨省收购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资源配置、航线网络、人力资源等方面发挥超省机场集团的更大规模效应。这种模式体现出得优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团公司将成员机场的地面服务、商贸、广告等非航空性质业务实行了一体化经营和管理,发挥了专业化公司的规模优势;二是在人员使用和资金运作方面,统一调配,统一运作,提高了运营效率;三是利用机场集团公司的管理优势,一定程度提高了小型机场的管理水平。但跨省机场集团的模式存在以下不足:一是降低了成员机场所在省、市政府投资机场建设和扶持机场发展的积极性;二是机场集团公司归当地国资委管理,当地的国资委没有动力和义务把机场集团公司的资金投入到其他省份的机场去;三是集团公司将成员机场的非航空性业务采用专业化公司的模式实行条条管理,航空性业务则由各成员机场分块管理,不利于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四是当地政府把机场交给省外的跨省机场集团公司管理后,没有了机场建设投资的压力,往往要求机场建设的标准要高、规模要大,超出了适度、合理的范围,同时也给跨省机场集团公司造成资金等方面很大的压力。 省会机场公司模式 这是一种在没有以省为单位成立机场管理集团的情况下,省政府只负责管理省会机场,其他机场由所在地市政府管理的模式,如江苏、山东、浙江。目前,有3个省会机场由省政府管理,省内其他机场则由所在地市政府管理。 省会机场由省政府管理,优势在于能够调动全省的资源和力量来扶持省会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但这种模式的不利之处是:我国各省会机场一般都是本省业务量最大的机场,省会机场资源优势明显,管理水平也较高,而省内其他机场大部分是小型机场,资源匮乏,经营困

通用机场建设(论文)

通用机场建设 一、通用机场简述 1.范围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 2.分类: 所指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类: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二、法规、标准 1.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6年3月1日施行)。民用机场应当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的,

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②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1日起施行)。通用机场投入使用的,通用机场的管理者应当向通用机场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通用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标准: ①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5026-2012(2012年5月29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内容为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②《通用航空机场设备设施》GB/T17836-1999 ③《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CCAR—135TR—R3)(2007年2 月14日起施行) 三、规划、政策 1.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年4月7日出台: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空管工程建设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对运输机场选址、总体规划、工程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工程建设信息、空管工程

中国机场经营管理模式分析

中国机场经营管理模式分析 一、国家民航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民航局)管理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机场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提到,国家民航局管理的机场主要包括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所属机场和民航西藏自治区管理局所属机场。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是隶属于国家民航局的我国第一家跨地区、多元化大型机场集团公司,拥有包括北京、天津、重庆、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江西、湖北、贵州9个省级行政区机场集团公司所辖的机场,并参股沈阳、大连机场,机场旅客吞吐量占全国市场份额30%。民航西藏管理局是机场属地化管理后,国家民航局下辖的惟一省级管理局。 二、省级(跨省级)机场集团管理 除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所辖9省区市机场集团外,还有12家省级行政单位的全部或部分机场成立了机场集团公司,分别是上海、辽宁、河北、山西、山东、安徽、广东、广西、湖南、四川、云南、新疆,此外,陕西、青海、宁夏3省区所辖机场成立了西部机场集团公司,占西北航空市场90%左右的份额。省级(跨省级)机场集团管理的机场占全国机场的44.1%。机场集团通过全资、控股和参股所属机场进行管理,但方式也不尽相同,如,广州白云机场按照“省属市管”的模式运行,负责人和资产属于省管,机场运行和发展由广州市管理。辽宁省机场集团公司把所属机场作为具有法人性质的子公司进行管理。云南和新疆机场集团公司把所属机场作为分公司进行管理。 三、地方(省、市)政府(委托)管理 地方政府管理的机场,所有权隶属于省、市政府,大部分由地方国资委管理,也有市民航局或交通局管理。有些机场管理也有自己的特点,如,大连机场、青岛机场由所在市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场集团公司管理。河南省成立郑州国际航空枢纽规划建设委员会,具体推进郑州机场规划发展。深圳采取“空港委——空港办——空港处+机场集团——机场股份公司——机场”的管理方式。安徽阜阳机场由阜阳市民航局管理。江苏盐城机场由盐城市交通局管理。江苏省还在省交通厅增挂省航空产业发展办公室牌子,进一步加强全省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四、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公司)管理 以省、市政府委托管理和民航西藏管理局管理的模式,机场的所有者是政府,政府在机场管理中占主导地位,是机场运行的决策者、控制者和管理者。这种模式可以发挥政府的行政配置资源的作用,保障机场尤其是经营效益低、社会效益高的中小机场发展。但是,政府主导的管理模式对专业化管理是个挑战。 五、不同民用机场管理模式优劣势分析 中投顾问在《2016-2020年中国机场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提到,首都国际机场集团公司、西部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省级机场集团公司管理的模式,以产权关系为纽带,利用集团对系统内主要机场的控股地位,结合各机场本身在区位、设施配置等方面特点,通过对各机场服务市场范围所进行的互补性安排,有效减少了机场问竞争可能带来的重复投资,可以在多个机场之间动态分配运量以实现每个机场运营高度 中投顾问·让投资更安全经营更稳健

2019年通用机场建设,土地指标,来源-优秀word范文 (11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通用机场建设,土地指标,来源 篇一: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 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 1、空中禁区。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 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7、鸟类栖息地及迁徙路径经由地。应充分考虑航空器鸟击风险并顾及飞行活动对鸟类生存环境的影响。 8、航空障碍物。应充分考虑自然地势、地面建(构)筑物以及高压输电线路等航空障碍物的影响,以及由此带来的对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9、噪音敏感区域。应充分考虑航空活动区是否满足周边区域噪音控制指标的要求。 10、地面易燃易爆设施。地面易燃易爆设施临近地区修建的机场应充分考虑安全距离的需要或在飞行规则上加以适当协调。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2012-05-29发布 2012-06-01实施 通用机场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机场场址确定、飞行场地、空中交通管制及导航设施、服务及保障设施、抗震设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指导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适用于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6364 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 MH/T 4005 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 MH5001 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 MH5008 民用机场供油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MH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附件十四机场(卷I)直升机场(卷II)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

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抢险救援、空中勘测、训练飞行等。 4 分类 本标准所指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通用机场: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 二类通用机场:指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5 一般要求 MH/T 5026—2012 5.1 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a) 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b) 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c) 建设规模及设施设备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d) 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6 场址 6.1 通用机场位置应与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6.2 通用机场场址的确定应考虑下列因素: a) 空域条件。未经批准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通用机场,在空中禁区邻近地区修建通用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通用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 的协调。

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一、通用机场的概念 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促进有效投资和创业,决定向地方政府全部或部分下放通用机场、非跨境跨省电网等23类项目核准权限。这意味着,建设通用机场,只需要地方许可,审批权限或将落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改委。 民用机场建设包括工程建设和空管工程建设两部分,其中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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