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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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企业员工工伤管理规定

企业员工工伤管理规定企业员工工伤管理规定是为了保护员工权益和健康安全,确保企业的生产和管理秩序的规范化运行。

以下是企业员工工伤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工伤认定1.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工伤认定委员会,负责对员工提出的工伤申请进行认定。

2. 工伤认定应由企业根据员工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听取员工的陈述意见,作出公正、客观的认定结论。

3. 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之内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企业仍应予以受理并进行认定。

二、工伤保险赔偿1.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办理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手续。

2. 员工应在发生工伤后及时向企业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材料,合理配合企业进行工伤认定和保险赔偿程序。

3. 工伤保险赔偿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丧失劳动能力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项目,企业应按照规定及时支付相关款项。

三、预防工伤1.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

2. 员工应按照规定和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参加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活动。

3. 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和教育。

四、工伤应急处理1. 员工在发生工伤意外时,企业应立即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并及时将员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2. 企业应有专门的工伤应急处理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伤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再次发生。

3. 员工在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企业报告,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和材料,企业应积极配合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伤认定和处理工作。

五、违规处罚1. 员工如果故意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或者事态的恶化,企业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违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等。

2. 员工如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工伤认定错误或者无法实施工伤保险赔偿,企业有权对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4篇)

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伤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工伤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单位和劳动者。

第三条工伤管理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保护,公平公正,权责明确。

第二章工伤定义与认定第四条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职业病或者其他疾病,以及因此导致的生活护理、就业能力丧失或者死亡的情况。

第五条对于工伤的认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一)是否是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或患病;(二)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三)是否导致生活护理、就业能力丧失或者死亡。

第六条工伤认定的主体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调查和鉴定。

第七条工伤认定的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并且应当对劳动者的申诉进行及时处理。

第三章工伤保险制度第八条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后,由单位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抚恤金,并提供医疗、康复、生活护理和丧葬等福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九条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条办理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抚恤金和丧葬费用等。

第十一条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时间不限,根据伤残程度和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四章预防工伤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预防制度和工伤防护设施,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和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职业健康培训,增强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处理工伤事故,并确保劳动者得到及时的救治和抢救。

第五章工伤赔偿第十六条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当依法支付工伤赔偿。

第十七条工伤赔偿的内容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

工伤管理办法工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事故的预防、救治和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伤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伤管理的目标是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及时救治伤病员工,确保伤病员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

第二章工伤保险第三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用于赔偿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护理费等。

第四条雇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用于支付工伤保险金和相关费用。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认定第六条工伤事故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职工受伤或者发生职业病。

第七条工伤事故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二)发生原因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三)受伤或者发生病情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八条工伤事故认定的程序包括报告、调查、鉴定和复查等环节。

第九条工伤事故鉴定由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对工伤认定具有决定性的证据意义。

第四章工伤救治和康复第十条雇主应当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及时对受伤员工进行救治。

第十一条受伤员工在治疗期间应享受工资、休假等权益,雇主不得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雇主应当积极进行康复指导和职业培训,帮助其尽早恢复工作能力。

第五章工伤补偿第十三条对发生工伤事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其支付工伤补偿金。

第十四条工伤补偿金的额度应根据受伤程度、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确定,并根据职工工资水平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受伤职工的家属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工伤管理办法。

附件:工伤管理相关表格、报告样本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劳动法规。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

工伤员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工伤员工管理工作,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出现工伤事故的员工,包括已认定工伤的员工、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及疑似工伤的员工。

第三条工伤员工指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外因工负伤的员工。

第二章认定工伤第四条工伤员工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受伤情况,企业应立即安排工伤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诊断鉴定。

第五条工伤鉴定结果应由企业依法及时报送给工伤保险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正在认定工伤的员工,企业应暂停相应岗位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治疗和照顾。

第七条对疑似工伤的员工,企业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确保权益得到维护。

第三章工伤员工待遇第八条企业应为认定为工伤员工的给予相应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医疗费用报销、康复费用报销等。

第九条工伤员工的工资待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不能降低或拖欠。

第十条工伤员工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企业应积极与医保机构对接,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一条工伤员工的康复费用应由企业承担,包括康复治疗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等。

第四章工伤员工职业安置第十二条对于无法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工伤员工,企业应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安置。

第十三条职业安置可以包括岗位调整、职业培训、岗位适应性评估等。

第十四条职业安置应根据工伤员工的职业技能、身体状况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五章工伤员工纠纷处理第十五条对于工伤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十六条工伤员工还可以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所有,未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释。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本制度由……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

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

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

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九条……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

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第十一条……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降低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成员企业、项目部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工伤管理条例全文

工伤管理条例全文

工伤管理条例全文工伤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工伤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利和责任保障工伤事故的预防和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伤事故预防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相关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设备,进行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劳动者进行工伤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培训。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预防和管理制度,正确使用工作设备和防护用品,自觉参加相关培训,积极配合工作。

第七条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救治伤员,防止事故扩大,通知相关机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在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应当尊重事实,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审查、认定、赔偿的程序。

对于不同程度的工伤,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第九条工伤事故应当及时向劳动者本人、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等进行通报,并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第十条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赔偿和救助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查和申诉。

第十一条工伤事故应当建立事故档案,进行相关数据的统计和分析,为预防和管理工伤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工伤事故的监督和管理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指导,提供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推动工伤管理工作的改进。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公司工伤管理规定

公司工伤管理规定公司工伤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员工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以及实习生等。

三、工伤认定1. 如果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疗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工伤的,公司将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工伤认定。

2. 在工作过程中,如果员工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应立即通知公司,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以便进行工伤认定。

3. 公司将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员工的伤情进行评估,确定伤势及工伤认定意见。

四、工伤补偿1.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支付工伤补偿金和医疗费。

2. 公司将为工伤员工提供治疗和疾病防治,并积极配合员工的康复工作。

五、工伤预防和培训1. 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伤防范意识。

2. 公司将完善工作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条件,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六、责任和监督1. 公司要建立健全工伤管理的责任制度,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公司将建立工伤案件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工伤问题,并确保员工权益的保护。

七、知情权和申诉权1. 员工有知情的权利,公司将及时通知员工有关工伤认定结果和补偿安排。

2. 如果员工对公司的工伤认定结果或补偿安排有异议,可向公司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重新鉴定或申请复议。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的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以上是公司工伤管理规定的内容,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来管理工伤问题,保障员工的权益,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

工伤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应对工伤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和机构内发生的劳动者工伤。

第三条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工伤管理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工伤安全。

第四条劳动者应依法行使工伤保险权益,积极参与企业的工伤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劳动安全健康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工伤保险制度第六条企业应依法依规为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确保受到工伤的职工能够及时获得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劳动者受到工伤后,企业应积极协助其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

第三章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第九条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生产和事故预防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配备齐全的应急救援设备,组织定期的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一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规定,对违反规定且导致工伤事故的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对所有工伤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记录。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及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做好现场保护和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四条企业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工伤事故的善后和赔偿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医疗保险金和伤残赔偿金。

第十六条企业应积极协助伤员申请工伤认定,办理工伤保险报销和领取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企业应关注受伤员工的思想情绪变化,提供心理和人文关怀,促进其身心康复。

第十八条企业应加强对因工伤致残或死亡劳动者家属的帮扶和慰问,做好善后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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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包括短期用工)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在公司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施工和进行加工承揽等工作的外来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按照亚星—奔驰有限公司与其所在单位签订的相关协议约定处理。

第四条公司按照国家、省、市在关要求参加工伤保险,并定期公示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

第五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积极预防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并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人力资源处协助做好员工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事前预防工作,参与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负责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含非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申报)。

第七条人力资源处负责缴纳员工工伤保险金。

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员工工伤复工管理和劳动关系的处理。

第八条其他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工伤员工的紧急救治、保护工伤事故现场并协助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公司工会依法维护员工权益,参与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并依法对公司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认定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为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死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三章工伤申报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工伤职业病申报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人力资源处、生产准备服务处和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并由人力资源处负责在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事
故和职业病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讨论决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申报。

第十四条员工工伤、视同工伤、职业病的认定,以扬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书面结论为准。

第十五条员工因工外出,上下班途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在要求期限内向公司人力资源处报告。

人力资源处应及时报告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调查申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员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不得瞒报、拖延不报工伤事故。

对于瞒报、迟报工伤事故行为,一经发现,将按公司有关要求予以经济处罚,
并追究伤者所属单位领导的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体现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四章假期与待遇
第十八条已被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患职业病的员工可以休工伤假。

被确认为职业病疑视病例的员工,其诊疗期或医学观察期视同休工伤假。

第十九条工伤假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职业病,需要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而按要求享受停工留薪期的休假。

停工留薪期是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工资福利待
遇的期限(下称医疗期)。

医疗期从员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接受治疗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条医疗期根据员工受伤或患职业病的不同情况,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组织提
出意见,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情况特殊或伤情严重,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一条员工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及康复时间达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要求的医疗期限,称为医疗期满。

工伤员工医疗期满仍需继续治疗或工伤复发,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组织提
出意见,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书面确认后,可以继续享受确定的医疗期。

员工私自找医院或医疗组织开具的工伤休假证明,一律无效,在此情况下的休假视
为旷工,公司将根据《亚星—奔驰有限公司员工违纪处理要求》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工伤员工的工伤假等手续由公司人力资源处统一办理。

公司人力资源处应根据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认定和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和医疗组织的意见及时确定工伤
员工的工伤假期,并以此作为考勤依据。

第二十三条工伤员工医疗期满后非旧伤复发原因或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请病假的,按《亚星—奔驰有限公司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工伤员工休工伤假期间以及工伤评级鉴定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要求以及省有关要求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第五章劳动关系处理
第二十五条工伤员工在医疗期内治愈或伤情相对稳定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员工经扬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部分恢复劳动能
力可以工作的,应当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公司安排的,将
按《亚星—奔驰有限公司员工考勤、请假管理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因工致残等级为1-4级的员工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要求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发放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至退休。

公司和员工本人以
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工伤伤残等级为5-6级的员工可以与公司保持劳动关系,由公司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的,按要求享受月伤残津贴。

员工本人也可以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将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工伤伤残等级为7-10级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六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伤员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或对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工伤员工与公司发生工伤待遇争议和因工伤引起的劳动合同争议时,员工可在法定时间内向扬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要求如与国家法律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不一致的,则按国家法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要求解释权属公司人力资源处。

第三十三条本要求经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公司经理会批准颁布。

本要求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公司以前制定的与本要求发生冲突的,其冲突部分一律按本要求执行。

200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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