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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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啪N o.102)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吉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标准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上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和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比刑事诉讼晚,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理论界的研究也是没有足够的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上给予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一0093—0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包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

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评析

方 当事人 同意私 自录制其谈 话 取得 的资 料不 能作 为证据
使用 的批复 》 以下简 称《 复》 被认 为 首次 确立 了我 国 ( 批 ) 民事诉讼 的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及其 判 断标 准… 。批 复 中 规定 :证据 的取得必须合法 , “ 只有经过合 法途径 取得 的证 据 才能作 为定案 的根据 。未经 对方 当事 人 同意私 自录制 其谈话 , 系不合法行为 , 以这种手 段取得 的录音 资料 , 能 不
间往往存在着利 害 关 系 , 互对 立 , 得 到对 方 同意 的情 相 在 况下录制 的视听资料难免 掺杂 虚假成 分 , 对方甚 至会故 意 扭曲事实 , 制造 对 自己有 力 的证据 。有 学者 认为 , 对 方 把
当事人的同意作为获得证 据效力 的前 提条件 , 导致 对方 当
事人在诉讼外对案件事实 的承认 归 于无 效 , 闭塞 了 当事 人
第2 6卷第 1期
21 0 2年 2月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学报
J un lo n nC l g fFn n e& T x t n o ra f He a ol eo ia c e a ai o
Vo . 126. .1 No F b. 01 e 2 2
我 国 民事 诉 讼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评 析
者” 一方记载 了与原 告丈夫 的婚 外情 , 她认 为把 这本 1记 3 放在 自己的好友处是无大碍 的 , 不料该 好友却 主动将 日记 给了原告 。在本 案中能否将这本 日记 作为证 据 , 案件 对
的审判就显得至关重要 。从 该证据 的手 段 , 但如果 认定该 日记
于法无据 。其次 , 录制者 身份 亦包 含两种 可 能 , 一种 足 求 制者作 为局外人私 自录制其 他人之 间的谈话 , 一种足 录 另 制者作 为一方 当事人 私 自录制 自己 与另 一方 当事 人 的谈 话 。对此有学 者认 为 , 录制者 作为 其 中一方 当事 人 时 , 只 要其 录制的谈 活内容不涉 及他人 隐私或 商业 秘密 , 也没 仃 采用法律禁止 的手段 , 其私 自录制 的证 据材料应 当认定 具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过非法方式获取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中,以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非法证据指的是违反宪法、法律规定或法庭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保护证据的可信度和保证司法公正。

本文将对该规则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证据收集和审查的规则,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单向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方,不适用于原告方;第二、证据法定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定的,只有法律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是不允许使用的,才可以被视为是非法证据;第三、有利于证人和被告方。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使证人和被告方免于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而受到惩罚;第四、具有普遍适用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案件,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个作用:第一、保障公民权益。

非法证据的排除使得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公平、合理。

在案件审判中,被告人或者其他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的情况下,该规则可以保护其权益。

第二、保护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

排除非法证据可以保证证据真实和可信。

若司法人员不排除非法证据,则被告方和证人可能会因认为证据未经审查而未能提供真实情况,从而导致法律判决失真。

第三、保证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强制取证的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第二、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获取的证据被排除。

例如,在没有搜查、扣押许可证书的情况下,对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或扣押,这种情况下获得的证据是非法的。

总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司法程序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对保障公民权益、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以及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因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思考摘要: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以前理论界一直偏向从刑事诉讼角度研究,从民事诉讼角度对该规则研究的论述偏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代表着诉讼文明的大趋势,其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正式确立将成为一种必然。

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梳理,并对我国如何民事诉讼中建构该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证据是正义的基础,是诉讼的灵魂,整个民事诉讼活动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

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在实现人权保障和公平正义等方面有着自身独特的价值。

因此,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相关概念的界定1.1证据的合法性一项证据能否被采纳,除了要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外,还要看其是否具有合法性。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中,合法性都是证据资格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诉讼文明的表征。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以及证据的收集或审查都合乎法律规定。

学界一般认为合法性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主体合法;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方式合法;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都不是合法的证据。

1.2非法证据《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解释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

此处所界定的非法证据是相对于合法证据而言的。

笔者认为,凡是不符合证据合法性概念的证据材料都可称为是非法证据。

不能将不合法的证据等于非法证据,因为在非法与合法之间,还存在某一行为或事物与法律规定的要件不符合,但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它是指在收集证据时,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收集到的证据。

1.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因违反法律规定, 侵犯了他人特定合法权利而收集的事实材料, 因其不具备合法性要素, 基于保护程序公正及当事人的基本权益等因素的考虑,而加以排除的证据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 关键词】非 法证据
程序 公正 实物证据
刑事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在西 方发达 国家 的证据立 法中早 已据有一 席 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保障人权 的需要 . 之地 , 而我国尚未制定 出一部完备的证据法典 。作 为证据法不可或缺 的组 现 代 刑 事 诉 讼 追 求 打 击 犯 罪 与人 权 保 的 双 重 目的 。 惩 罚 犯 罪 的 同 即 威部分的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由于缺 乏赖 以生 存的母 法——证 据法 。 以 时, 所 要保 障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根据 “ 有权力者必 然滥用权力 ” 的逻辑 。 也 就 不 可避 免地 先 天 “ 疾 ” 残 。 公民的基本权利极易受到侦查机 关滥 用权力的威胁 , 故现代人权保 障理 念
此 , 通过 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供 述 、 害人 陈述 、 人 证 言 必 须 一律 排 除 , 得 作 为 定 案 的 证 据 。 对 非 法 获取 的 实物 证 对 被 被 证 不
据 一 般 情 况 下 否 定其 证 据 能 力 , 殊 条 件 下 可 以 采 用 。 特
2 非法证据的排除体现 了现代诉讼理念—— 程序公正 的要求 .
追 求程序正当 , 实现程序正义有几个方面的要求 : 首先 , 是平等性的要求。要实现 程序正 义 。 就要 求作 为当事人 的国家
我 国现 行 刑 事 诉 讼 法 并 没 有 明文 规 定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刑 诉 法 第 和个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中具 有 平 等 地 位 。 国 家 建 立 刑 事 诉 讼 制 度 对 犯 罪 进 行
用。证据的合 法性就是证据的资格问题 , 它要解决某 一证 据材料在法律 上 这种理念在世界范围 内已达成普遍性 的共识 , 并相应地制定 了一些 条约来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认定事实、解决纠纷的关键依据。

然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至关重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那么这部分证据将不能被法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外,我国还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所有违反法律规定取得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的收集过程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部分证据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非法取证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其次,它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确保法庭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它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建议虽然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在实际运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加强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制定和发布,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明确依据。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浅议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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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因维护人权而在刑事诉讼 中产生,在民事诉讼 中也具必要性 。本文指 出国民诉法已有非法证 据 排 除的原 则性 规定 , 过于抽 象及 宽泛 , 司法 实践 及 当事 人取 证造 成适 用 困难 , 但 对 有待 进 一 步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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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内容提要:不再将被录制者的同意作为视听资料合法性的要件标志着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

对新规则的把握应当以重大违法作为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质性标准,并引入利益衡量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

适用新规则时,还应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收集证据能力弱的现实国情,应对规则作相对宽松的解释,以扩大合法证据的范围。

主题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取证行为的法律规范,它决定着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规范着证明过程中收集证据,提供证据,采信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依据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我国的证据规则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原始证据优先规则、公开查证规则、补强证据规则。

由于历史原因,这些证据规则都不尽完善,特别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仅散见于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文件中,并没在民事诉讼法中做出明确规定。

理论界和实物界都对是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应当引入该规则存在着巨大分歧。

笔者认为,以轻度违法收集的证据原则上可以采用,而以严重违法形式收集的证据必须有限制的适用。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合法性规则的引申规则,它在英美法系中叫“毒树之果”原则,源自于西而佛索恩案,毒树之果原则中的“毒树”包括非法的言辞证据、物证、书证。

排除规则是指法官不使用可以使用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违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该规则属于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它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民事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民事诉讼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手段,它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提取的事实。

一般来说,只要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并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就可以被采用。

但是法律还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规定了某些限制条件。

如询问证人时不能含有期待对方回答的内容,即不得进行诱导性提问;鉴定结论的鉴定人对所需鉴定的问题应具有专门的科学技术知识,书证可以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无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继承纠纷的证人。

总之,民事证据的取得必须依据法律,应符合法定的范围,符合法定的程序。

2、违法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违法或不正当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违法手段取得的实物证据;另一种是偷拍偷录获得的音像证据。

这两种收集证据的方式对证据真实性具有不同的影响。

“违法”是指取证行为本身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一般是指达到“重大违法”或“严重违法的”程度。

违法取证的行为方式多样,但主要在陷阱取证、偷拍偷录、私人侦探、测慌证据。

非法取证的行为后果是取得了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或关键证据。

非法取证是一个综合行为,它一经实施,便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并引发两个以上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取证行为本身构成了侵权或犯罪;另一方面,该行为影响了诉讼中的程序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的仅限于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包括超过举证时限、程序瑕疵、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传来证据等在诉讼中应当排除的证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与发展1、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了遏制警察违法搜查和扣押,1914年在威克斯诉和众国一案的判决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当排除违法搜查或扣押的证据。

其理论依据是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之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住宅、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无理搜查或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是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要有宣誓和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扣留的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

”在英国,只要有新证据证明证据可能是非法的,举证方就应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在德国和1958年以后的法国,法院对证据有自行确认权。

在日本,对于非法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异议或法院有疑义,举证方必须承担证据合法的举证责任。

1、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争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适用于刑事领域和行政领域。

那么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这一规则,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具有共识性的最终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也长生争议,没有定论。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证据的目的是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只要与证明对象有联系,法官就应当采纳。

至于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造成的其他法律后果,则由其它法律规范调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持反对观点的人认为,非法证据是当事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这样就失去了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具有可采性。

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没有强制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力。

所以,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就表现为举证方应在不侵犯对方当事人或其它民事主体权利的前提下所收集的证据。

如果为了案件事实真相而采信非法取得的证据,势必导致非法取证泛滥,从而使民事主体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从该规则的价值来看,它维护的是社会的根本价值——人权和国家权力的平衡,牺牲的只是个案的真相,而且前者是一种现实价值,后者是一种可能价值。

因此,非法证据排除虽然对社会中的某些个体造成了不便,但却维护了这个社会的整体价值观。

2、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立法现状我国司法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持慎重态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关于该规则的原则和精神还是存在的。

比如《民事诉讼法》第 50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64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显而易见,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过程中遇到法律上或其它客观上的障碍时,转而诉求法院启动职权调查证据,其中便隐含着禁止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非法取证的意思。

基此精神,最高法院1995年在给河北省高级法院的批复中,曾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做出过完整表述。

该批复这样解释:“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样的途径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尽管这一司法解释没有做出合理规定,因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一定停滞,但毫无疑问,它对形成和发展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较之前一个司法解释而论,后者所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无疑更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性,它明确规定了应受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

三、健全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经逐步被我国司法界所接受,但还不健全、不完善,还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该规则在司法中的作用。

要健全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工夫。

1、中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已经有所规定,但还存在诸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的地方,其法律效力也没有法律高,从而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的全面推广。

这种情况下,在民事诉讼法中引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成为必要,并且应当多角度、全方位的去考察、完善,最终将其固定下来。

2、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标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是民事主体通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所获取的证据。

其非法性的根本特征在于所实施的取证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规定及相关理论成果,民事诉讼证据至少有两个判断标准,其一,看举证行为本身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其二,看取证行为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一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一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根本性标准在于:收集该特定证据的手段与结果是否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然而,不难看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含糊笼统的抽象标准,难以落实和操作。

但应当明确的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确定证据非法性的底线,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便不构成非法证据。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取证行为只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构成了非法证据。

是否构成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还要看该取证行为中的违法因素是否达到了“重大非法”或“严重违法”的程度。

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的取证过程中仅涉及轻微的非法因素,则相关的证据无需加以排除。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从主体上说,非法证据的收集者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受当事人委托、聘请、指使的人。

如果非法证据的收集者与当事人无关,则当事人对该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就不具有非法性。

(2)、从客观行为来看,当事人及其相关主体所实施的收集证据的行为已经触犯了现行法的规定,其行为因之而具有了违法性。

正是因为其行为具有了违法性,立法和司法才对它做出否定性评价,从而才有排除该证据的可能。

至于非法取证行为是发生在诉前还是诉中,则在所不问。

(3)、从行为的后果上说,实施该行为的后果是取得了与本案有关的重要证据或关键证据。

如果没有取得相关证据,则也不构成非法取证行为。

(4)、从侵害的客体上看,非法取证行为既侵害了诉讼外的通常合法权益,又侵害了诉讼中的特殊合法权益。

因此,非法取证行为应当产生双重法律后果:一方面该行为构成了侵权或者犯罪;另一方面,该行为触犯了诉讼中程序公正的利益。

凡具备了以上四个要件,非法证据便得以构成。

某一项证据只要被认定为属于“非法证据”,就产生了双重法律责任:一方面收集该证据的非法行为构成了侵权或犯罪,因而产生了侵权责任或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因该非法行为所收集的证据也触犯了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因而导致了排除使用该非法证据的后果。

同一个行为触犯了诉讼外和诉讼中的双重法律规定,因而产生了双重法律后果。

司法者如果认为该特定的非法证据虽然不属于法律明定的强制排除之列,但却可以归结于重大违法收集证据的范畴,则应排除该证据的使用,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如果非法证据不属于重大违法范畴,而属于一般违法或轻微违法的范围,那么,是否排除该项证据则由法官综合各种因素权衡决定。

换言之,即使非法证据的违法性没有达到重大违法的程度,司法者视具体情形也可以斟酌排除。

3、民事诉讼中应排除的非法证据我国一些学者们认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包括取证的程序、形式、主体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应受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两大类,一类是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轻度违法证据,第二类是严重或重大违法的证据,二者都在非法证据排除之列。

具体来说,下列证据属于轻度违法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审判人员违法收集的证据,这是为了保护审判人员能够客观全面的收集证据,防止在收集证据时出现徇私行为。

(2)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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