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啪N o.102)浅析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李吉超(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80)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研究的重点问题,并且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基本明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制定了相关的非法证据标准及程序等问题,为我国司法实践上提供了权威的依据和指导,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比刑事诉讼晚,而且相关法律对该规定也甚少,理论界的研究也是没有足够的重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并没有规定,因此,应该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在理论上给予完善。
关键词:民事诉讼;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一0093—03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基本理论(一)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界定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逻辑起点为非法证据,要准确把握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前提是首先要弄清“非法证据”的含义,这是必须要分析的基本理论问题。
目前,学者们对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有两种认识,即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非法证据”是指凡是不符合合法性属性的证据。
包含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证据取得时违反法定程序等非法证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只是指违反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法定程序而获取的证据…。
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我国证据学理论也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为民事非法证据下定义。
广义的民事非法证据主要包括:首先,取证主体不合法,即给定证据材料的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鉴定人根本不具备鉴定资格出具的鉴定意见;其次,取证形式不合法,即取得的证据材料的形式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例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再次,证据取得方法不合法,即取证主体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为该证据材料取得的方法没有法律规定,例如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但只是有一名书记员独立调查,或本案应该回避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证据调查;最后,取证程序不合法,即行为人在收集证据时,使用的手段、方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例如为了获得丈夫与他人通奸的证据,采用偷拍、偷录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获得证据的合法性和适用性进行限制和排除,以保障诉讼公正、实现法律正义的一项重要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因非法证据导致的判决和裁定的不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律师的法律意识,纠正律师的不当行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形成和实施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探索和演变过程。
在此过程中,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和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加强了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力度,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和合法性。
下面就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一些浅析。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犯罪案件和民事案件中,对非法证据的获取、使用和适用进行限制和排除。
在犯罪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刑讯逼供和非法搜查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排除,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使用主要体现在对于违反证据收集规定和程序规定所获得的证据的排除,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涉及到证据的获取、保存、鉴定、运用等多个环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对于不同情况下的证据是否非法进行综合评判和处理。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和证据情况,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对非法证据的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和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主要包括临时性排除和永久性排除两种形式。
临时性排除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有争议的证据进行临时性排除,暂时不纳入证据认定范围,待相关争议得到解决后再确定是否采纳。
永久性排除是指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的证据进行永久性排除,一旦被排除就不再作为证据使用。
在具体案件中,根据证据的具体情况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对证据采取临时性或永久性排除,以确保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024年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是判决的基础。
然而,有时所收集的证据可能因非法手段获得,这些证据如果被采纳,不仅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破坏司法公正。
因此,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本文旨在研究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证据。
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国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威胁、引诱等方法收集的证据。
三、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也是排除非法证据的首要标准。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真实性标准尽管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本身具有真实性,且能够通过其他合法手段加以印证,那么该证据仍可能被采纳。
因此,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还需考虑其真实性。
(三)关联性标准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
在民事诉讼中,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才能被采纳。
如果某项证据虽然合法且真实,但与案件待证事实无关联,那么该证据仍需被排除。
四、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应用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在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时,需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标准。
首先,要判断该证据是否以非法手段获取;其次,要考察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
只有当某项证据同时满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这三个标准时,才能被采纳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五、结论非法证据排除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标准来判断是否排除某项证据。
关于中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我国现 行 的相关法 律还 有待完 善 。 二、 证据 的合法 性和 非法证 据 排除
性 时不 是非法 证据 。
2 0 0 1 年1 2 月最 高院颁布 的《 关于 民事 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 定》
勘验笔录 及证人证 言等 的收集过程 都有具 体的程序 规 由于该规 定过 于原则性 而涉及 的 问题颇 为复杂 , 使得其在适 用实 鉴定结论 、
程序法 尚未对 证据 的提 供程序 、 质 证程序 和认 定 践 的过程 中面 临一系 列 的争议 。因此 ,本 文将 根据法 律 实践经 定 。除此之 外 ,
实的依据 。 ” 这项规 定 即为 民事诉 讼中排 除非法证据 之法律 依据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定, 任何 证据都 必须严格 按照 法律法 规要 求 的程 序 收集 , 非法 收
它可 以一 定程度 上使 我 国民事 诉讼 证据 的收集 更加规 范化 。但 集 的证 据不 能作为 定案 的依据 : 二 是 符合程序 法的 具体规 定, 如
题 便 由此被 引出 。 一 些学 者认 为最高 院 《 关 于 民事非法 证据 的若 证据 。 有 的认 为, 非法 证据 是指一 切直接 包含 违法 因素的证 据材
干 规定》 的颁布 , 意 味着 我 国民事诉讼 非法 证据 排除规 则 已经 确 料 , 具体包括 : ( 1 ) 执法机 关违反 法定程序 制作 和调查收集 的证据 立, 但也有 学者认 为“ 从立 法现状 来看 , 我 国的 民事 非法证据 排除 材料 : ( 2 ) 执法 机关在 超越职 权或 者滥用 职权 时制 作或者 收集 的 规 则并 没有如 大多 数学者 所认 识的那 样 已经 确立 , 恰恰 相 反 , 我 证据 材料 : ( 3 ) 律师或 者当事 人采 取非法 手段 制作或 者调 查收集 国民事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体系 并没有真 正完成构 建。 ” 并且 主张 的证据材 料 。非法证 据 不包括 执法 机关 以非法 的证 据材 料为线 采 取合法 措施 调查收 集的 其他证 据 通过 非法手 段制 作或者 不 必确 立我 国民事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 笔 者认 为运用 排除 非法 索 ,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

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及非法取证摘要:我国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保留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
在比较法上,虽然各国的规则和适用尚存差异,但对民事诉讼中适用排除规则还是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我国法院适用证据排除的比例较低,而真正基于取证合法性问题对证据进行排除的案件更少。
在部分适用排除的案件中,法院还考虑到证据采纳的其他要求(包括关联性、真实性),综合考察后才对证据实施排除。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违法�C据收集的功能难以实现。
为了纠正违法证据收集这一问题,应当从杜绝违法取证的动机入手,把保障合法证据收集的权利作为关注的重点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禁止;违法收集证据中图分类号:D925.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7)02-0099-15一、背景刑事诉讼领域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长期以来受到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重视,但直到2010年这一规则才被我国司法解释正式确立,并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上升为法律规范。
与此不同,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很早就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为《批复》)明确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若干规定》)首次在司法解释中确立了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在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再度被予以认可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则自确立以来并没有迎来理论与实务的一致认可。
有新近观点指出,我国偏重于实质正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目前实行的一元法庭结构都没有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民事举证非公权行为,制裁上有可替代性,所以在我国设置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无必要。
浅谈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

助益。
关键词 民事诉讼 非法证据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1
排除规则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7.2 10.5 220 )5140
、
三人 的隐私 , 侵犯了对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隐私 权。 对于这类偷拍偷 录的证据资料 , 虽然危及到对方当事人、 第三人 的隐私权 , 但就当事人 所采 取的手段而言, 违法的性质 比较轻微 , 当事人采用的设备是法律 上明确允许公 民个人购买的照相机 , 并且就 目前法律规定来看 , 离婚
原 始 的 声 迹 , 此 具 有 直 观 性 、 动性 、 续 性 、 确 性 等优 点 。在 司 因 生 连 准
据, 如果排除对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利极为不利, 因此对 于这类案件 , 一般应认为具有证据 资格 。
二 、陷 阱取 证 所 得 证 据 的 证据 能 力辨 析
法实践中, 对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的证据能力的质疑主要是 出于对 当 事人和社会一般 主体的隐私权的保护考虑 。9 5 19 年最高人 民法院《 批 复》 出:证据 的取舍首先要合法 , 指 “ 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 能 作 为 定 案 的 根 据 , 经 对 方 当 事 人 同 意私 自录 制 其 谈 话 , 不合 法 未 系 行为, 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因而在一段 时 ” 问 里 , 要 是 私 自录 制 的 谈 话 , 不 得 作 为证 据 使 用 。而 《 据 规 定》 只 多 证
一
一
在该案 中偷拍偷录的证据 资料相 比于第一类偷拍偷录 的证据资料而 言主要 是在主体上, 偷拍偷录 的对象并不限于对方当事人, 还涉及到 第三者 ; 内容上, 在 当事人用 以作证 的内容还涉及到对方当事人和第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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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1)11-0024-02
摘要: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是不可替
代的。
但是,我国对相关证据的规定并不完善,尤其是在非法证据
排除方面。
在民事诉讼法方面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微乎其微,
造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
为此我们应当加强对非法证
据的研究。
本文主要从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法理价值入手,结合相关
国家的规定,对我国的民事诉讼非法排除规则进行一定的思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必要性探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规则的一项,最早是适用于刑事诉
讼方面的,经过长期理论和实践的进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渐进
入到民事诉讼法的范围内。
尽管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诉讼模式、价值理念上存在非常大
的不同,但是对于民事诉讼中出现的大量非法证据不能再放任不理
也是世界各国实务界和民事诉讼理论的普遍观点。
通过对外国民事
诉讼证据规则的研究,我们发现,虽然各国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
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排除,但是其态度相对于刑事诉讼来说宽容了很
多,而且几乎没有国家在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
则。
但是在我国,近年来许多学者呼吁在民事诉讼中确立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将其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部分学者甚至认为
我国已经确立了该原则。
对此,笔者认为我国民事法律显然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该原则的必要性也值得探讨。
下面笔者就通过对以下问题的解决来进行论证。
(一) 立法理念存在不同
立法理念在此指本体系内所有制度构建的基本立足点,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指该立法的价值追求。
刑事诉讼基本的立法理念是安全与自由。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刑事诉讼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自己的任务,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诉讼程序的正当性越来越为世人所注意。
就是在这种强调程序正义、人权保障的环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产生了。
刑事诉讼作为人权保障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必然的。
而民事诉讼和它不一样,它的立法思想是效率与自由,关注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效率和自由。
民事诉讼较之刑事诉讼更关注纠纷的解决,而对于实体公正不像刑事诉讼那么严格。
因此,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也没有刑事诉讼那样高。
(二) 诉讼结构的不同
所谓的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龙宗智教授最先提出了刑事诉讼的三角模式,即控辩双方地位平等,法官处于中立的裁判者的地位。
这一诉讼模式的合理性毋庸置疑,但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三角模式很大程度上只能是我们的空想。
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控方拥有的特殊地位和强大力量,使我们的刑事诉讼结构至多也只是个不等腰三角形。
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度设计
上偏向辩方,从而保障辩方的基本人权和程序的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具有此种意义的一项重要制度。
与此相对应,民事诉讼由于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它的诉讼结构更接近等腰三角形。
民事诉讼更强调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处分权和主体地位,法官在其中主要是出于诉讼效率的需要行使职权。
由此可以看出,相比于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具有保障人权的作用。
因此,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不会像刑事诉讼那样绝对。
综上,正是由于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很多不一样,我们不能当然地在两种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行相同的制度和统一标准。
并且据笔者研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是区别相对的。
比如美国在刑事诉讼中实行严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是不排除的。
德国、英国、日本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也不在法律中做一般性规定,而由法院进行利益权衡。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建立证据排除规则是必要的,但与刑事诉讼相区别也是必须的。
笔者以为,我们可以借鉴别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在排除标准、提出主体、具体制度等方面与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区别对待。
下面笔者将通过考察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浅论一下关于其构建的设想。
二、我国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针对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综合专家提出的民事
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应具备的四要件,即主体、客观行为、行为后果和侵害的客体,下面笔者就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组建谈一下建议。
(一) 改变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不论从实践还是立法方面,在民事诉讼中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都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然而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标准又不能简单的照抄刑事诉讼的标准。
这是因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构造和基本理念有着非常大的不同。
与刑事诉讼相比,民事诉讼必须改变它的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
(二) 具体立法,从而增强其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要改变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因而,我们更应该在立法上尽可能的具体化,从而来限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其他的角度说也给法官的裁量提供尽可能多的依据。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
1.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
因为诉讼理念的不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主体除被告以外,法官自己发现的也可以依职权排除。
和刑事诉讼不相同,在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这主要是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的诉讼模式偏向当事人主义,关注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位置。
因此,应由当事人做为提出主体。
并且关于这一点我们也可以从证据规则第50条找到法律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
质疑、说明和辩驳。
#笔者以为,非法证据的排除由当事人提出是第50条规定的应有之意。
只有当非法证据损害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时,法官才可以依职权排除。
2.规定非法取证的客观行为。
客观行为指获得非法证据的手段,方式。
由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前提就是当事人以违反法律或程序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其非法性主要就体现在取得证据的行为方式上,因此规定非法取证的客观行为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然而,因为民事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平等力量的较量,和刑事诉讼中的控方把握优势一样,这种诉讼结构上的不同使得民事诉讼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像刑事诉讼那样,对非法取证的行为规定得那样具体。
窃以为,非法取证的客观行为应以各程序法和实体法为依据,立法仅需对实践中的一些典型行为进行列举即可,例如私录、窃听等方式。
(三) 让法官来权衡排除
以上几点都是从立法论的方面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
因为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和案件的复杂性,立法只能是尽可能具体化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但是,我们没有办法制定出适用于所有案子的法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是不可缺少的。
因为调整的范围不一样,民事诉讼不像刑事诉讼那样对于人权保障具有意义。
因而,以上谈到的侵害客体、取证行为也只是相对的确定以及具体,需要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来进行利益的权衡,以相对小的代价,换取较大的对客观真实的发现和利益价值。
三、综述
由上述论证可知,主张确立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和现实依据都是是不成立的,是企图一劳永逸的做法。
即使直接在我国以立法的方式确立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也会遭遇很大阻碍。
只有按照以上几点构建建议认真实行,才能真正确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同时可以借鉴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立法上并没有就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作出统一的规定,对于违法收集的证据的证据能力视法官综合权衡全案的具体情节和违
法程度而定,这种做法则更为灵活和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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