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当得利
第二编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9/3/2019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LAW SCHOOL OF 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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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患者虽然病情严重,但不开刀并不 一定马上死亡。是接受开刀,予以积极治疗,还是拒 绝开刀,采取保守治疗?患者家属通过医方的交底谈 话,是有选择权的。而这一选择权,患者家属并没有 委托给盛伟全,因此盛伟全是无权代理的,自应对这 一无权代理行为所发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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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 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 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 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二 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 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 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 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 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 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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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效力
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 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 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利益为受益人取
得利益时的数额。 受益人取得利益时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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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交涉了1个月之久,协商未果,储蓄所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多收的2.7 万元。问:
1.王某能否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退还 2.7万元?为什么?
司法考试课件: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1)
• 1.两种形态 • (1)基于给付: • A. 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 • B. 非债清偿;(除外:①履行道德义务②
履行未到期债务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④不 法原因而为给付) • (2)非基于给付(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相当于应付费未付费:如使用他人物品
不当得利(2)
• 2.构成要件: • (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不应增加而增
– 若明知即不会有的奢侈消费
• (3)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我 国大陆: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缴。评价:即使此 做法正当,在民法中规定也不妥;况且,也不太 正当。
• (4)善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 第三人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1)
• 1.构成要件 • (1)客观上属于管理他人事务(除外:违法事务、
加的;应当减少未减少的) • (2)另一方受有损失(排除反射利益的
情况) • (3)因果关系 • (4)无法律上根据
不当得利(3)
• 3.法律效果-利益返还与费用支付 • (1)利益返还:善意:现存利益和孳息;恶意:
所受一切利益 • (2)费用支付:善意:必要、有益费用;恶意:
必要费用(与《物权法》有不同)
司考题
• 1995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工,房屋无人看管。一 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 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 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 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 倒塌了。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2002年卷三第31题)
2019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不当得利

2019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不当得利2019年河南公务员考试中考生需要的三大考试科目,行测、申论、面试。
考生在规划2019年河南公务员考试的备考日程时应注意,笔试中的行测和申论应合理安排,行测分为五大模块:言语理解、数量关系、判断推理、资料分析、常识判断,考生可分模块来备考。
可合理安排备考周期,达到行测五大模块都充分掌握的效果。
在申论科目的学习中,考生需要每天关注时政热点,及时总结每天时政新闻的主要内容,长时间的积累才能厚积薄发。
下面小图为大家整理2019河南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财产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的法律特征有:(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1.在下列哪种情形中,甲构成不当得利( )。
A.某城市修建地铁,地铁附近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升值B.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款为8000元,甲将6000元的带有瑕疵的标的物卖给乙C.甲在赌场参加赌博,乙输给甲5000元,并当场支付给甲D.甲到某超市购物,付款时由于收银员的疏忽,致使一件价值500元的商品未付款【答案】D【所属考试模块】常识判断【题型】【考点】民法【难度系数】中等【解析】A项居民甲的房屋大幅增值称为反射利益,一方的财产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并未致另一方损害,不属于不当得利。
B项是违约责任。
C项是违法所得,赌资应该由公安机关没收。
D项是典型的不当得利。
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拓展】债的发生均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原因,这些能够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各种法律事实被称之为债的发生原因。
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也可以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发生。
债的发生原因包括:(一)合同。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属于典型的意定之债。
2019转业备考资料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关于不当得利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关于不当得利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关于不当得利》,希望可以帮助各位领导顺利备考军转干考试。
民法总则中关于债发生的原因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大家知道债发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最常见的合同,侵权,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就是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那我们就重点学习一下什么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从概念上来理解,不当得利比较简单,但是非常容易出错,关于不当得利要从多方面掌握。
一、一方获得利益。
获得利益,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财产总额增加。
如果没有增加是不得利的,比如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放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某以为有人故意捣乱,将该奶取出扔了,这就没获得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二、他方受损失。
损失,是指因为一定的法律事实,致财产利益减少或丧失。
如果有人受益但无人受损,则不构成不当得利。
比如张三买的房子增值了,增值部分并不会有人有损失,不是不当得利。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是他方的损失由一方获得利益造成的。
四、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就是指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的依据。
因此,一方获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返还给当事人。
如果有原因就不存在不当,比如张三欠钱还钱是有依据的,就是合法的。
【例题再现】下列情形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A.孙某捡到吴某丢失的手机拿回家自己用B.王某赠与好朋友赵某一条金项链C.周某超过合同约定时间向钱某偿还借款D.张某将李某丢弃的电脑捡回去继续使用【答案】A。
解析:A选项吴某丢失手机,但手机的所有权仍属于吴某,孙某拾回获取了利益,从而使吴某的利益受损。
吴、孙二人的权利消长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原因,当属不当得利。
B 选项中王某的赠与有效,赵某的得利具有合法原因,不是不当得利。
C 选项周某逾期偿还欠款,仍属履行合同,钱某不属于不当得利。
D 选项李某的抛弃行为使得电脑成为无主动产,按照通说观点,张某可以根据先占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不属于不当得利。
司法考试:第四编 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

第四编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述1.无因管理的概念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人,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必要事务的行为2.无因管理的性质无因管理的性质是事实行为二.无因管理的法律要件㈠无因管理必须是管理他人事务1.事务⑴能够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⑵合法事务⑶非本人专属的事务⑷不是被管理人授权的事务⑸必要的事务2.他人的事务㈡管理人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其效力源于法律直接规定,管理人只需具有一般的意思能力。
㈢无因管理行为需无法律上的义务(无法律缘由或无法律根据)PS:“不违反被管理人的意思”(社会公益义务)三.无因管理的类型㈠适法(正当)的无因管理1.适法的无因管理的种类⑴管理事务利于本人而且也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⑵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的是本人应尽的公益义务和法定义务,符合立法精神2.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效力⑴阻却违法⑵在管理人与被管理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①通知义务②适当管理的义务,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③报告及计算义务PS:被管理人对管理人所负的义务⑴偿还必要费用(管理人具有费用偿还请求权)⑵清偿必要债务(管理人具有清偿负担的债务请求权)⑶赔偿损害义务㈡不适法(不当)的无因管理1.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概念:指管理事务的承担本身不利本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2.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⑴成立无因管理⑵管理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违反了被管理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3.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⑴不阻却违法⑵对于无因管理所生的损害,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无过失,也须赔偿。
如果故意违背被管理人的意志,则加重责任⑶被管理人可以享有因管理产生的利益⑷被管理人不主张利益时,产生不当得利之债㈢不真正的无因管理1.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概念: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为管理和明知系他人事物而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2.不真正的无因管理的类型:⑴误信管理:误把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而为管理⑵幻想管理:把自己的事务误认为是他人的事务而管理⑶不法管理:明知是他人的事务,而将其作为自己的事务管理(实为侵权行为)第二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述1.不当得利的概念: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事实2.不当得利的法律性质:事件由概念可知,就这一事实本身,应属事件的范畴。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

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司法考试合同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不当得利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违约金的调整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司法考试合同法讲义:合同的效力司考合同法辅导:旅游解释诉讼主体1.最丰富的形态(1)基于给付: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时;非债清偿;超过20%的定金给付(除外:①履行道德义务②履行未到期债务③明知无债务而清偿④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但如果是单方面违法,照样构成不当得利,如绑架的赎金,黑社会的保护费等)(2)非基于给付:因受益人行为;因受损人行为;因第三人行为;因法律规定;因自然事件2.构成要件:①一方受有财产利益(不应增加而增加的;应当减少未减少的)②另一方受有损失(排除反射利益的情况)③因果关系④无法律上根据3.内容:区分善意(不知)恶意(明知)(1)关于利益返还:善意:现存利益;恶意:所受一切利益(2)关于孳息返还:善意:有则返还;恶意:应当所生孳息(3)关于利用不当得利获取的其他利益处理:扣除劳务管理费后收缴。
(4)善意受益人将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时,第三人返还义务。
【例题】下列哪一情形不产生不当得利之债?(2011年卷三第19题,单选)A.甲向乙借款10万元,1年后根据约定偿还本息15万元B.甲不知诉讼时效已过,向债权人乙清偿债务C.甲久别归家,误把乙的鸡当成自家的吃掉法律敎育网D.甲雇用的装修工人,误把邻居乙的装修材料用于甲的房屋装修【答案】B.【考点】不当得利之债【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法律依据。
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主要有: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选项A错误。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概论不当得利源自罗马法,虽然罗马法上并没有概括的不当得利概念。
《十二表法》第7条规定,果实落在邻人的土地上,果树的所有人有权将其取回.后来,大法官创立了“请求返还之诉”,以此来保护丢失东西而要求取回丢失物的权利人的利益,后世法学著作概括罗马法这一精神,称其为不当得利在我国,不当得利成为一项独立的债法制度,是由《民法通则》确立的。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据此,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个,首先是取得利益,即当事人一方获得利益。
此利益以能用金钱价值衡量者为限[⑤].表现形式通常有财产利益的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
其次是致人受损,指因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财产损失,既包括积极的损失也包括消极的损失。
第三个要件是因果关系,即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理论上有直接因果关系和非直接因果关系之争。
我国《民法通则》所采意见应为非直接因果关系[⑥].最后一个为无法律上的原因,既缺乏取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但非指权利或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大陆法系对不当得利的划分始于奥地利人WILBURG.他将不当得利划分为给付的不当得利和非给付的不当得利。
前者包括给付原因自始缺乏,给付目的未能达到和给付目的消灭等情况;非给付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者的行为(包含事实行为,法律行为,执行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失者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的不当得利和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二不当得利法律冲突的表现及国际私法上的识别各国对不当得利的地位和性质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也就不尽相同。
有些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在民法中以专门章节规定不当得利,使之成为一项独立的民法制度;另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将不当得利规定在“准契约”中,将其与其他请求权并列;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专门的不当得利制度,但吸收了“损人而利己乃违反衡平”原则,对不当得利予以救济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造成国际私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主要包括:㈠原因关系上的冲突。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总结与对比下

给付型不当得利
目的自始欠缺
非明知状态下的非债清偿,如误偿他人之债。
目的不达
如附生效条件的赠与合同,先行给付后条件未成就
目的嗣后消灭
如合同履行后被撤销或解除;子女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等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不同发生事由
(1)受益人通过积极的作为而获益,如出租他人房屋。(2)由于受损人的疏忽所致,如取钱银行多付800元。(3)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如雇工误耕他人待耕之田。(4)因法律规定发生,如将他人木材制成木雕。(5)因自然事件发生,如下雨冲倒羊圈,甲的小羊跑入乙家羊群。
返还的范围
得利人善意
(1)返还范围:返还以现存利益为限,利益不存在的免于返还。(2)费用扣除:返还时可扣除包括因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等)以及对受领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动物饲养费)及有益费用。
得利人恶意
(1)返还范围:应将受领时所得利益及其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应赔偿。(2)费用扣除:为取得、保存、增加该利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向权利人主张或从返还额中扣除,但对于有益费用,只能在现存的增加额限度内要求返还或予以扣除。
请求权的内容
(1)无权处分。(2)无权出租他人之物。(3)无权使用、消费他人之物。(4)侵害受让人债权。(5)侵害他人占有或人格权获得利益。(6)错误的强制执行。(7)误信他人事务为自己事务而进行管理等。
「【总结】不当得利的法律效果」
返还的客体
1.所受利益,即受领人因给付或非给付所受利益本身。2.基于所受利益所产生的孳息或者他利益。利用不当得利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国家予以收缴,不在返还给受损人之列。
「【总结】不当得利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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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必备考点: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1、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合同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依据合同而取得的财产权便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跳入己家池塘,这也构成不当得利。
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
2、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
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法律根据而获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
我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这是我国民法确立不当得利制度、民事审判机关解决不当得利问题的基本依据。
二、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不当得利依据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划分,最基本的划分是依据不当得利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将其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
(一)给付不当得利给付不当得利,指受益人受领他人基于给付行为而移转的财产或利益,因欠缺给付目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这种欠缺给付目的既可以是自始欠缺给付目的,也可以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或者是给付目的不达。
这里的给付目的,即给付的原因。
给付者给予财产总有一定目的或原因,或为债务的消灭,或为债权的发生,或为赠与,这里的目的或原因就成了受领给付者受取利益的法律上的根据。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给付目的(原因)不存在或不能达到,那么受领给付者的受有利益便会因为无法律上的根据而成为不当得利。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指给付之时即不具有给付的原因,其典型为非债清偿及作为给付的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非债清偿是指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债务而以清偿目的为一定给付的行为。
如甲对于其已清偿的欠乙的债务疏于注意又进行清偿,乙所受的第二次清偿,便构成非债清偿的不当得利。
但是依据我国民法总则及相关解释,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为清偿,债权人可以合法保有该清偿利益,不构成不当得利。
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在我国未采纳物权变动无因性的立法原则的情形下,是否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存在分歧。
有人主张,给付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因而有关占有人并无利益可言,丧失占有的人可以依据所有权返还请求权追回财产,不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
此种情形下,占有也赋予有关受领人获得财产利益的法律地位,因而成立不当得利,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所有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受损人可以择一行使。
在以下情形中,虽没有给付原因,但排除不当得利的成立:(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给付。
基于道德上的义务为给付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观念,一旦给付,即不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如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以为有扶养义务而予以扶养,对被扶养的亲属不得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支出的扶养费。
是否为道德上义务,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情况认定。
(2)为履行未到期债务而清偿。
清偿期到来之前,债务人并无清偿义务,此时债务人的清偿应是非债清偿,但债权人的受领并非无合法原因,此时的清偿也发生债务消灭的效果,故不发生不当得利。
(3)明知无债务而为清偿。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不当得利。
但给付时作出保留如附有条件,或给付不以给付人意志为转移的,仍成立不当得利。
(4)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不法原因是指给付原因违反国家的强行法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如为清偿赌债而为的给付。
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不阻却不当得利的发生。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是指给付时虽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其后该原因不存在,因一方的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
属于这种不当得利的主要有: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因该民事法律行为受有另一方的给付;依双务合同交付财产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一方不能为对待给付,该方所受的给付;合同解除后因先前生效合同而受领的给付。
3.给付目的不达为实现将来某种目的而为给付,但因种种障碍,给付目的不能按照给付意图实现的,受领给付欠缺保有给付利益的正当性,因而构成不当得利。
如预期条件的成就而为附条件债务的履行,结果条件不成就,因而不达给付的目的。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人的行为、自然事件以及法律规定。
人的行为,又可分为受益人的行为、受损人的行为和第三人的行为。
基于这些事由构成不当得利的原因,是受益者无受其利益的权利,所以,非给付不当得利的“无法律上的原因”即为受益者无权利而受有利益。
1.基于受益人的行为基于受益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指侵害他人权益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受益者的行为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前者如侵夺他人所有物或擅自占有、使用、消费他人之物;后者如无权处分人将他人之物对于第三人为有效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受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主要有:(1)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这又因无权处分是有偿处分与无偿处分、受让人是善意与恶意而有不同的效力:无权处分人为有偿处分,受让人于受让时为善意,受让人因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之所有权。
无权处分人因有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原所有人得就其所得利益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受让人于受让时为恶意,此时受让人不能取得物之所有权,原所有人得对其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因无权处分人受有利益,所有人也得不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向其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2)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
如擅自在他人墙壁上张贴广告牌,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度假屋等。
无权使用或消费他人之物所得的利益多为节省自己应支出的开支费用,受损人的损失则是因自己之物被他人使用而丧失了可能取得的利益,是一种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
如前所述,这种利益不以必然增加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形下可以增加即可。
(3)擅自出租或转租他人之物。
如甲与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甲未返还房屋给出租人乙,而是将其转租给丙,由此获得的租金构成不当得利,乙可以向其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
(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人格权。
如无权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因使用而获得利益的,可以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
再如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而获得利益的,对权利人也构成不当得利。
受益者的上述行为在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也构成侵权行为,如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名称构成了对权利人人格权的侵犯,受损者也由此享有对受益者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受损者可择一行使。
2.基于受损者行为这种不当得利以受损人为他人支出费用最为典型,如误将他人的家畜当作自己的家畜饲养,误以他人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3.基于第三人行为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主要有:债务人对债权的准占有人(债权凭证持有人)清偿,使债权消灭,致真正的债权人受有损失;债权的让与人在让与通知前,债务人对让与人清偿,致债权的受让人有损害;第三人将甲的肥料施于乙的田地中等。
4.基于法律规定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是指在一定事实或行为发生时,法律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直接规定发生一定得利的效果。
如在因附合、混合、加工而获取被添附物所有权时,允许被添附物原所有人向受益者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以被添附物价值相当的利益返还。
5.基于事件如甲池塘的鱼因天降暴雨冲入乙池塘;甲饲养的家禽吃掉乙的饲料等,都是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一)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善意受益人是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根据的受益人。
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期为受益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
(二)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益人是指明知无法律根据而取得利益的受益人。
恶意受益人负担较善意受益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
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三)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领人将其所受领的标的物无偿让与第三人,则于受领人因此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第三人对受损失者负返还责任,这就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因为第三人所受利益,是由于不当得利受领人的让与行为,第三人受有利益有法律上的根据,与受损者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取得利益,相对于受损者的受有损失,显失公平,故唯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实现对受损者的保护。
四、《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相关法条【关联法条】《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章不当得利第七百六十八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获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了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七百六十九条得利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获得的利益已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责任。
第七百七十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获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获得的利益并赔偿损失。
第七百七十一条得利人已经将获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责任。
第七百七十二条明知或者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管理的,可以适用本章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