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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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县农村信用社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农村信用社对已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加快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处置,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我县农村信用社专项票据如期兑付,根据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在专项票据兑付前,信用社应基本处置完毕被置换贷款;未完成处置工作的,应首先落实处置责任,并制定出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

处置中应做到依法清收和尽职清收,最大限度的提高清收比例,降低处置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

第三条信用社对已置换不良贷款要积极、主动地组织催收,属于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贷款,由个人负责清收;属于非个人责任造成的不良贷款,要统一组织,确定专人,强化清收,并与借款户逐笔签订逾期贷款偿还协议书,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清收盘活可采取制度清收、包片清收、集中清收、招标清收、诉讼清收等清收措施,坚持五个结合,即:集中清收与常年清收相结合;岗位清收与责任清收相结合;一般清收与重点清收相结合;组织职工清收与动员社会力量清收相结合;经济手段清收与实行依法收贷和公安经侦清收相结合。

第二章清收、处置已置换不良贷款的政策规定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对不同时期形成的不良贷款,要结合不同时期的背景,认真分析,采取不同形式清收和处置。

1、对能够依法、尽职清收的已置换不良贷款。

清收措施可采取以下方式:上门催收、减免或全免罚息、免收全部利息、清算抵(质)押品、依法收贷等。

2. 对能够保全的已置换不良贷款,保全处置方式包括:签发贷款催收通知书、签订贷款偿还协议、以资抵贷、追加抵(质)押品、重新确定担保人、法律诉讼、主动申请破产还贷等一切有利于贷款保全措施,均能在合法的前提下组合使用。

3、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已置换不良贷款,诸如: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死亡、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终止法人资格、停止经营活动、营业执照注销或调销、下落不明、触犯刑律受到制裁、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等情形确实无法收回和保全的置换不良贷款,各社应收集或到相关部门开具无法清收处置的证明文件,并报联社备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12•【文号】银监办通[2003]83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2003年11月12日)各银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借:专项央行票据贷:××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收: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贷: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贷:专项央行票据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专项央行票据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五、委托期间,农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建银投资公司,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中国银监会、财政部制定了《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此文及时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等有关法人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OO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金融资产处置行为,明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工作尽职要求,防范道德风险,促进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下统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是指:(一)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担保;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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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247号)、《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指引的通知》(银发[]130号)及《##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实施细则》(##银发[]##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

第三条专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管理第四条本办法中关于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处置完毕的含义为,信用社对置换不良贷款已依法、尽职采取了处置措施,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清收比例,降低了处置费用;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不良贷款,信用社已向县人行提交了书面文件,逐笔说明了无法收回的原因、并已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五条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需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若以上文件因故缺失不全,可提交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出具、并经信用社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审核认可的证明文件。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农村信用社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需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农村信用社对其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清收的资产。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规范银行不良贷款转让行为,切实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保监会已批复同意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以试点方式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和处置方式。

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现就试点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明确试点原则试点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实洁净转让原则。

试点过程中,应按照不良贷款转让法规和试点工作要求,严控业务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确定试点机构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家国有控股大型银行和12家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下统称银行)。

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其中,参加试点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应经营管理状况较好、主营业务突出、监管评价良好,并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同意文件。

试点范围内的银行和收购机构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参与试点业务。

三、参加试点的不良贷款类型本次试点不良贷款包括: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个人不良贷款。

银行可以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受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的银行单户对公不良贷款,批量受让个人不良贷款不受区域限制。

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83号)各银监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要求,为了做好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会计核算工作,现将有关核算手续明确如下:一、农村信用社接受专项票据。

〈一〉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时:借:专项央行票据贷:xx贷款(抵债资产、投资)——xx贷款户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同时,对不良贷款中已计算并纳入表外核算的应收利息作冲减处理: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贷款户〈二〉农村信用社在与人民银行签订委托处置不良贷款协议后,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列表外科目核算:收:已置换不良贷款二××户二、农村信用社到期兑付〈或人民银行选择提前赎回〉专项票据。

借:准备金存款贷: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借: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贷:专项央行票据三、农村信用社收到人民银行按年或到期兑付时支付的专项票据的利息收入,纳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中的“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账户核算。

四、专项票据到期后,农村信用社未能达到规定的置换条件,人民银行收回专项票据时,农村信用社应将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重新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借:××贷款〈抵债资产、投资〉——××贷款户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专项央行票据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五、委托期间,农村信用社代理人民银行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

〈一〉收回时:借:现金〈或××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同时,销记表外科目:付:已置换不良贷款——××户〈二〉人民银行委托期满后,按协议规定,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仍归农村信用社所有:借:其他应付款项——应付央行委托收款(本金)——应付央行委托收款〈利息收入〉贷:呆账准备〈央行委托收款本金〉贷:利息收入〈央行委托收款利息〉以上会计核算手续中涉及新增设的会计科目及账户有:资产类科目“1115专项央行票据”、“1116央行专项扶持资金”;负债类科目“2314央行拨付专项票据资金”;损益类账户“专项央行票据利息收入”(在“5021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科目下增设);表外科目“11O 已置换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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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30 16:32来源:未知作者:c 点击: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损失,根据银监办通[2003]83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及**农金改办[2001]173号《关于印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已申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经列入表内“1115专项央行票据”和表外“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三条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进行规范管理,逐户建立和完善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

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协议或合同。

三、借款凭证或契约。

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五、已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六、收回或分期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

七、原属呆帐贷款的呆帐贷款认定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按规定逐户统一设置档案号。

第六条建立并及时、准确逐户登记“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档案号、已置换金额、借款时间、到期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清收情况、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
第七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八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

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

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实行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

对信用社职工有下列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置换不良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

二、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的。

第四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第十条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信用社贷款已完全损失,无法进行追索。

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不再予以追索的债权。

该类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资料应按农村信用社已核销呆帐贷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类信用社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一方尚在;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农村信用社债权应依法可获得补偿的债权;其他可继续追索的信用社债权等。

对该类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应建立专项清收组织,落实专人清收、保全、盘活措施。

信用社主任与信贷员应层层签订清收、保全、盘活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书。

第十一条信用社应建立个人收入与清收任务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
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清收按现金收回本息的8%奖励,并按时报送清收结果、收款凭证及相关清收奖励分配情况以备审计。

第五章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已置换不良贷款的会计核算办法。

信用社会计在对已置换不良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应定期监测在表外科目中如实反映,及时记载已置换不良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确保核算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核算,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

保持账、簿、据相符一致。

第十五条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应坚持“先收本金、后收利息”的核算原则。

第十六条收回已置换不良贷款要严格按财务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按时入账。

第十七条信用社应切实做好已置换不良贷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因违反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使信用社第十八条联社应加强对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的稽核检查、督促,以确保清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上述办法若与人民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相抵触的,以人民银行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县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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