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开车撞了人之后,还要去轧死别人的司机是什么心理

合集下载

交通事故的心理影响与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的心理影响与交通安全

交通事故的心理影响与交通安全交通事故是一个常见而又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还对事故参与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对人们心理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有效的交通安全措施。

一、交通事故的心理影响1. 创伤后应激障碍:交通事故往往是突发事件,当人们经历了事故的刺激时,可能会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

这种心理问题表现为焦虑、恐惧、愤怒等负面情绪的持续存在,还可能导致睡眠障碍、噩梦等精神症状。

2. 恐车症: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往往会产生恐车症,即对于交通工具产生恐惧感,不敢再次乘坐车辆。

这种心理影响会极大地限制受害者的出行,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

3. 自责与内疚: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来说,他们可能会产生自责和内疚的情绪。

这种情绪的困扰可能导致他们长期无法释怀,对于个人的心理健康产生严重的影响。

二、交通安全的重要性1. 保障生命安全:交通安全不仅是个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

只有确保交通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

2. 维护社会秩序:交通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正常运行。

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意识,规范交通行为,可以减少交通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三、加强交通安全的措施1. 提高交通意识:通过加强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人们对于交通安全的认知和意识,形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2. 加强交通管理:加强交通管理,制定相关法规和条例,加大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交通违法的成本,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 安全设施完善: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例如修建合理的人行道、安装交通信号灯等,提高行人和车辆的出行安全。

4.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惩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以起到威慑作用,保障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安全。

结语:交通事故对于个人和社会都会带来巨大的心理影响,因此加强交通安全尤为重要。

只有通过加强教育宣传、加强交通管理等措施,我们才能为自己和他人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

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

药家鑫案之心理学分析一、药家鑫案件情况简介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西北大学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长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外西北角学府大道时,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后药家鑫下车查看,发现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以后找麻烦,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遂转身从车内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致张妙当场死亡。

杀人后,被告人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当车行至郭杜十字时再次将两情侣撞伤,逃逸时被附近群众抓获,后被公安机关释放。

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死者张妙系胸部锐器刺创致主动脉、上腔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二、从心理学角度分析药家鑫的家庭环境(一)从“权力型人格”的角度分析中国家庭心理学家弗洛姆总结过一种“权力型人格”,就是指一个人强烈渴望别人顺从自己的意志,一旦不顺从就会让他怒火中烧、暴跳如雷。

家庭、尤其中国家庭是这种人格最容易施展的场所,因为中国家庭给了这种人格最少的制约。

与一般人的认识不同,“权力型人格”并不是简单的“命令——服从”逻辑,它的真实逻辑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投入——回报”,也就是说,他把对你的命令视作投入(我花了这么大价钱让你练琴),把你的顺从看做对他的回报(你好好练琴就对了)。

第二种是“贬损——听从”,也就是说,他对你永远不满意,永远否定,你做的差,他说你“不争气”;做得好,他说你“翘尾巴”或“还不够”。

总之,你永远还“差得远”,应该听从于他。

(二)从心理学——“家庭恐怖主义”角度分析药家鑫的父亲从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看,药家鑫的父亲很符合“权力型人格”。

他一方面自认为对儿子倾注了全部的心血,要求儿子绝对的服从;另一方面,他很少认为孩子有做好的,不会去表扬孩子。

孩子未必会喜欢父亲的这种投入,反而往往想逃离,也就是不顺从父亲的意志。

以药家鑫的家庭为例,父亲对这种不顺从,会表现出惩罚——拿皮带抽、关地下室;憎恶——对你失望、觉得你倔,甚至说出“你那么丑,没有人会喜欢你”这样伤人的话(得有多么大的憎恶才能说出这种话啊,而且越是憎恶,越会看你哪都不顺眼,动辄得咎);刺激——误以为孩子的不顺从是因为自己的投入还不够大,所以辞职回家专门看管你,以加深投入来刺激你,让你对自己的不顺从内疚。

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及预防(2篇)

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及预防(2篇)

驾驶员的不良心理及预防心理活动制约着行为结果,驾驶员行车时的心理活动与安全行车有密切关系。

影响心理活动的因素很多,概括起来,易导致车辆肇事的不良心理主要有:好胜心理行车时争强好胜,爱与人比高低。

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表现为超速抢行,强行超车,开英雄车,一旦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应付,导致事故。

表现心理遇到熟人、亲朋好友,心情格外兴奋,想“露一手”,不该快的,开得飞快,不该多载的,却严重超载,把交通规则忘得一干二净,往往肇事之后,后悔莫及。

急躁心理遇有天公不作美、事不顺心、车不争气、时不等人等情况,又急又躁,不能很好地控制情绪,驾车如飞,抢行抢超。

这种心理是安全行车的大敌,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十次肇事九次快,心情急躁事故来。

”赌气心理日常生活中,难免发生一些不愉快的事,如:超车时前车不让、被人甩了方向、车被他擦挂或夜间行车对方不关远行灯等等,如果遇上这些情况,就气从心来,火冒三丈,殊不知:“气是事故根,十赌九丧生。

”负重心理因家庭出现矛盾、亲人发生病灾、本人工作不顺心、生活不如意等原因,导致驾驶员思想负担过重、情绪低沉、思维迟钝、往往是手握方向盘,思想开小差,事故也就再所难免。

过瘾心理换了新车和开上高档车,有种骄傲感,头脑易发热,遇到较好路段,油门一踩到底,然而一遇到紧急情况,措手不及。

即使是在高速公路上,因高速行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侥幸心理遇有危险复杂路段、不良天侯、车带故障或酒后驾驶,本应谨慎驾驶或改道而行或耐心等待或排除故障再行,却自恃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硬抢硬过,结果往往是事与愿违。

麻痹心理在熟悉的路段,经常跑的区域和较好的路段上往往容易放松警惕,粗心大意,心不在焉,满以为很有把握。

岂不知,正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造成多少车毁人亡的悲剧。

效防心理见同事、朋友车开得快未出事,心理羡慕,不考虑自身素质,盲目效仿。

你跑得快,我跟得紧,你一小时到达目的地,我决不六十一分到,其结果往往是厄运难逃。

了解交通事故的心理与情绪影响

了解交通事故的心理与情绪影响

了解交通事故的心理与情绪影响交通事故是我们经常会遇到的一种意外事件,它给当事人带来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对其心理和情绪产生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探讨交通事故对人们心理与情绪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交通事故对心理的影响交通事故往往会给当事人的心理造成巨大的冲击,尤其是对于受伤或目睹交通事故发生的人。

首先,交通事故会引起当事人的恐惧和焦虑。

受伤后的人会对未来的行车产生恐惧,对交通工具感到不安全,甚至会产生交通恐惧症。

同时,目击交通事故的人会因为事故的突发性和危险性而感到恐惧和焦虑。

其次,交通事故还可能导致人们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遭受重大伤害或目睹严重交通事故的人可能会陷入回忆事故的噩梦中,无法忘记当时的恐怖场景,导致睡眠问题和焦虑情绪。

PTSD不仅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和工作,还可能对家庭和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交通事故还可能导致个人对生活的态度发生变化。

事故造成的伤害和痛苦会使人产生消极情绪,对生活丧失信心,甚至产生抑郁情绪。

一些人可能会对家人朋友的关爱和对未来的期望感到困惑和疏远。

二、交通事故对情绪的影响交通事故所带来的伤害和恐惧往往会对当事人的情绪产生深远的影响。

首先,交通事故会引起当事人的愤怒和暴躁。

受伤后的人由于痛苦和不便可能会对身边的人发脾气,情绪不稳定。

遭受重大伤害的人可能会将怨气和恶感发泄到周围的人身上,导致家庭和工作关系恶化。

其次,交通事故会导致当事人产生自卑感和无力感。

受伤后的人往往需要依赖别人的帮助,无法独立完成一些基本的日常活动。

这种依赖感使得当事人对自己的能力失去了信心,情绪不稳定。

同时,如果伤势导致了一定的残疾,个人的自尊心也会受到损害,情绪往往会变得低落和消极。

最后,交通事故还可能导致人们对未来的不安和焦虑。

受伤或目击事故后,人们对未来的不确定性和对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恐惧会逐渐增加。

这种不安和焦虑会对个人的情绪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影响到日常生活和工作。

交通肇事后二次碾压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二次碾压行为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二次碾压行为的认定作者:李涛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7年第04期一、基本案情王某(女)清晨前往医院看病,在进入车库入口拐弯处缓慢行驶时不慎刮到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受伤倒地,头部正好处于车辆左后轮下。

车库保安发现后立即大声呼喊提醒王某撞到了人。

王某停车后并未下车查看,而是在车上看了一眼后视镜,停顿数秒后,右打方向盘两圈踩油门继续驾车行驶,结果造成二次碾压,车轮从被害人头部碾过,送至医院急救无效死亡。

王某在事故现场没有逃逸。

经交警部门和法医鉴定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第一次撞击被害人只是造成被害人肋骨受伤,第二次碾压是被害人致死的原因。

王某辩称,自己知道撞到人了,也听到车外有人喊压到了人,自己误以为往右挪一下会减轻对被害人的伤害,并承认未下车查看是自身失误,但否认故意碾压被告人。

经查,王某博士学历,有3年驾龄,所驾车辆为SUV越野车型,已购买3年,平常由其驾驶,已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王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第二次碾压的行为主观上属于过失,同时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

但两者同属于过失类犯罪罪名,根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条款中“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王某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交通肇事罪规定没有逃逸情节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显然,同等情形下“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的法定刑重于“交通肇事罪”,此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王某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种意见: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王某基于第一次碾压具有法定救助被害人的义务,但王某在明知压到人的情况下,并没有下车查看,而是继续驾车实施了二次碾压的行为。

浅谈驾驶员情绪因素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浅谈驾驶员情绪因素对安全驾驶的影响

浅析驾驶员情绪因素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车辆的日益增多,交通的迅速发达,道路交通建设日新月异,这些变化无疑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一步的要求,新手司机的逐渐增多、视道路交通法规如空气的人大有存在、斗气车赌气车等等这些复杂情况考验着司机们技术和素质两方面能力。

但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多样化、复杂化等种种不确定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驾驶员的心理压力。

在行车过程中,某种突发的不确定因素也会对驾驶员产生不同的心理影响。

接下来我将从疲劳驾驶、不良心态、侥幸心理以及应当如何应对这三种情况,将举例具体说明,揭示以上三点对我们行车安全的影响。

关键词:不良心态情绪因素安全驾驶目录内容摘要 (2)一、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惨案 (4)1 、产生疲劳驾驶的主要原因 (4)2 、通过真实案例分析疲劳驾驶的严重后果 (4)二、不良心态所引发的交通事故 (5)1 、不良心态的微作用 (5)2 、通过案例讲解开“斗气车”存在的危害 (5)三、存在侥幸心理或不遵守交通法规情况下出现的交通事故 (6)1 、侥幸心理的作怪 (6)2 、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的严重后果 (6)四、改善驾驶员心理素质的对策 (7)1、必须具备良好的驾驶习惯 (7)2、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7)3、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 (7)4、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7)参考文献 (8)一、疲劳驾驶引发的交通惨案1.产生疲劳驾驶的主要原因有过长期驾驶经验的老司机应该有所体会,长时间行车会使驾驶员产生疲劳和厌倦心理。

这也是许多老司机说的,驾驶不是一件简单的操作技能,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一方面要调集全身的神经长时间应付不测事态,其精力始终处于高度集中状态,所以会在行驶中偶尔出现适度疲惫状态,心理素质也会因此发生相应变化;另一方面,周边急速变化的行车环境、道路、车辆以及行人等,也经常会给驾驶员造成紧张气氛。

驾驶员在这种时而紧张时而疲惫的心理状态下长时间或长距离行车,特别容易引起心理或生理机能的失调及全身机能下降等疲劳现象。

交通事故的心理和社会影响

交通事故的心理和社会影响

交通事故的心理和社会影响交通事故是指由于车辆或交通工具的碰撞、冲撞、侧翻、自溢等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车辆损坏以及交通秩序紊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身体和财产上的损失,还对其心理和社会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心理和社会两个维度探讨交通事故的影响。

一、心理影响1. 创伤后应激障碍交通事故引起的身体损伤和生命威胁对当事人的心理健康带来了巨大冲击。

受伤人员可能会经历创伤后应激障碍,表现出焦虑、恐惧、恶梦、回忆和坏情绪等症状。

这些心理问题会给当事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困难,需要及时的心理干预和治疗。

2. 后遗症和心理障碍一些交通事故的伤者在伤愈后可能仍然有一些身体上的后遗症,如行走困难、疼痛等,这会对其生活产生不便,进而影响到心理健康。

此外,交通事故也可能导致受伤者产生心理障碍,比如抑郁症和恐慌症等。

这些心理问题需要得到专业的医疗和心理辅导治疗。

3. 家庭关系的变化交通事故不仅对受伤者本人产生心理影响,也会影响到其家庭关系。

受伤者可能需要长时间的康复和护理,这会增加家庭成员的负担,并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紧张和不稳定。

此外,交通事故也有可能导致某些家庭成员对行车安全产生恐惧和焦虑情绪。

二、社会影响1. 经济影响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医疗费用和赔偿金等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对当事人和社会都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受伤者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如果事故造成双方争议,则还需要进行赔偿金额的协商和支付。

这些经济负担可能对当事人的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2. 交通秩序的影响交通事故会导致事故现场交通秩序的紊乱,造成交通拥堵和延误。

严重的交通事故可能导致道路封闭和交通管制,进而影响到周边地区的正常出行和商业活动。

为了保证交通秩序的恢复,相关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3. 社会安全感的下降交通事故频发会让人们对交通安全产生担忧,降低社会的出行安全感。

交通事故的发生不仅仅对当事人造成伤害,也会影响到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心理状态。

社会心理学作业

社会心理学作业

《社会心理学》作业11. 请用某个流派的观点,解释近期发生的某一社会现象或社会事件。

事件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特别是在有关部门公布了调查结果之后,讨论更是达到了高潮。

据悉,公交车坠江,主要原因是48岁的女乘客刘某因为坐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并且用手机砸司机头部,于是司机回挡还击,导致车辆失控坠入江中。

解释从“社会学习论”视角来看待该事件,学习过程有三种机制:联想、强化与模仿。

刘女士小时候,家庭或周围经常有采用“吵闹式”解决问题的人,耳濡目染,当她在生活工作中与人发生冲突时,她首先链接的就是“吵闹式”解决冲突方式。

如果她在日常生活或工作过程中尝试采用“吵闹式”后,没有得到过相应的惩罚,也就强化了她的这种行为方式。

当汽车坐过站以后,她便条件反射地采取“吵闹式”方法,试图解决问题。

从“社会交换论”的视角来看待该事件,符合霍曼斯的五个相互关系命题:(1)成功命题,个体的某种行为能得到相应的奖赏,就会重复这种行为;(2)刺激命题,相同刺激可引起相同的或相似的行为;(3)价值命题,某种行为的结果对个体越有价值,他重复这种行为的可能性越高;(4)剥夺满足命题,个体或群体重复获得相同奖赏次数越多,则该奖赏对个体的价值越小;(5)侵犯赞同命题,当个体行为没有得到期待的奖赏或受到出其意料的惩罚时,他可能产生愤怒情绪,从而出现侵犯行为。

因为刘女士习惯于采用过激行为解决人际冲突,并且一次次获利,对她的无理行为无形起到了强化作用,她也就不断重复这样的行为。

在公交车上与司机发生争执,刺激了她的已有经验,引发了她的“吵闹式”行为,当公交车司机没有满足她“立即停车让我下车”的预期,她就产生愤怒情绪,用手机砸司机的头部。

从“符号互动论”的观点来解释该事件,符号互动论的基本假设有:(1)个体对事物采取的行动是以该事物对他的意义为基础的;(2)事物的意义源于个体于他人的互动。

而不是存在于事物自身中;(3)个体在应付他所遇到的事物时,往往通过自己的解释去运用和修改事物对他的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实很简单,就像我说的“盲点”一样,菠萝兄提的问题虽然是“你会不会杀”,但是,这个问题实际上问的并不是杀和不杀,而是为什么会有人选择杀人,背后的逻辑是什么,所以我觉得,那个问题非常适合出一个“补刀逻辑”的答案,所以我其实没有说自己会不会杀,而通篇都在说,为什么“选择轧死人”,是非常有可能的选择,以及这种选择,对应规则和谋杀者当时心理的逻辑。

我先吃午饭,吃完来补。

————
我觉得首先有个显而易见的答案就是,在某些特定的该事件场景之下,一定会有人选择杀人,杀人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激情”,即特殊事件引发的精神崩溃,不再考虑事情的结果,只想逃离现场,而伤者,影响了逃逸,所以杀掉;另一个是非常理性的“择优”,即哪种选择是自己能获得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产生“杀人”,即“谋杀”。

而这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性崩溃,一种是理性觉醒,都在人性讨论的范围之外,在人性范围之内,比如就在摄像头之下,只是擦了一下对方,对方要你陪50块钱水果费,我想不会有人想要轧死他,甚至有人会多给一点,希望对方小心走好;如果你遵守交通规则,不小心撞伤对方,哪怕伤筋动骨,也会有人打电话报警或报120就医。

但是假如你闯红灯,周围没摄像头,夜黑风高,对方是残烛老人,撞伤之后对方立刻大叫,很有可能就呵呵了。

现在人性的崩溃我们不去讨论,因为任何人崩溃之后都会产生超出自己预断的行为,不可以说这个本质如何,而人性不易崩溃的人,只是经历较多,承压能力较强而已,上升不到是与非的高度。

而就理性觉醒这个问题,即撞到人后是否会有可能补个刀,我认为是完全可能的。

人类在常规环境下,做的是如下选择,即撞伤人,和轧死伤者,如果只从惩罚的角度来看,后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显要大于前者,那么基于惩罚的严厉程度,我认为不会有人选择轧死死者,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也就是说,在众目睽睽之下,如果你撞伤人,你是不可能轧死他的,建立在监督视线有效的条件之下,不会选择更加严厉的惩罚对应的行为。

但是假如监督未必有效,即我所说的夜黑风高,摄像头失效,面对的两个选项仍然是报医和轧死伤者,但选择就会与前面的选择不同,因为这时考虑的不仅仅是法律,因为法律,有失效的可能,那么,法律失效有优先级,因为如果不使用法律失效的机会,你报医之后,就不会再有这个机会了,在这种情况下,做案者就有可能选择新的选项,即“掩盖犯罪”,他有可能把人轧死,然后掩藏尸体,逃之夭夭,那么,他实际上面对的选择是:无罪弃尸/报医/杀人留尸,那么,无罪弃尸和报医是需要衡量的选择,而杀人留尸,是最愚蠢的选择。

被撞伤之后伤者立刻大叫,是一种促发心理崩溃的行为,如果夜黑风高摄像头失效+伤者大叫,那么新的选项将变为:无罪弃尸/报医被讹诈/报医救人/杀人留尸,这样四个选项,报医成为了一件“有风险”的事情,这就更加增加了作案者选择杀人藏尸的可能,并且,因为伤者的号叫,会逼迫做案者迅速做出选择,他没有理由选择有风险的事情,所以杀人,藏尸,逃逸,成为撞伤人之后的最优解。

这就是完整谋杀动机,本题回答完毕。

那么回到原来的问题,你会不会杀人。

各位,绝对不要说大话,我敢说,在这里弘扬人性的人,在那样的场合,杀人的概率绝对比现在在这个题目下,理性讨论的人要高的多,你连一个人性暗面的题目都不能直视,你还想直视犯罪的现场?你在开玩笑吗?你在那种情况下,最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就是瑟瑟发抖地下车,观察伤者,然后被伤者一把拉住,混乱之中补了一下,沾一身血。

其实会不会杀人,取决于四个要素,一个是心性坚强程度,一个是理性衡量能力,一个是现场客观,一个是伤者伤亡情况。

现场客观和伤亡情况是已知变量,心性坚强程度是未知定量,理性衡量能力是未知变量。

各位,有这么多未知量的情况下,能站在知乎的题目下,说出自己不会什么什么的人,我
觉得都是极端不负责,而且过于理想的。

因为只有在那样的场合之下,确定了客观和伤亡情况,心性未崩溃,你的大脑还能正常运转,你才能真正地对自己将要进行的动作,产生合理的预判,而现在就说出来的人,抱歉,就算委婉一点说,我也只能说你们是没有实际考虑过真实的情况。

所以这就是为什么我对@采铜老师说,撞到人再说,因为撞到人了,你才能真正地进入“场景预判”,现在的说法,几乎都是纸上谈兵,太过理想。

但我并没有说,鼓励撞人,但在撞人之前,你好好开你的车,不要胡思乱想,因为想也没用。

我的观点一直都是,请好好开车,好好背法规,学会利用法律,成为被法律保护的人,至于民愤等因素,我认为不在本题讨论的课题之下,你们应当问南公,而不是从伦理事件,上升到政治高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