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1、动火作业要做到“四不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准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不准动火。
2、动火单位在动火时应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工业动火实行四级管理,由负责动火的施工单位编制动火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4、动火作业人员对手续不全和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对明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测爆仪器,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认可。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该设备、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凡盛有残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仓库、容器、储罐等,未经彻底清理、除气、测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需要动火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否则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气管线时,必须事先清除管内的油、气,同时对相连的管线、容器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封闭后,由监护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并随时进行测爆监视。
9、需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虑当时的风速、风向,防止火花溅落。
10、明火作业前,必须彻底检查施工现场,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
作业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在确认无火种后,人员方可撤离。
11、禁止在六级及以上风力时进行明火作业。
1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二)1. 引言工业动火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为了需要进行加热、熔化、烧结、焊接、切割等操作而使用明火的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操作涉及到明火使用,如果管理不当会引发火灾事故,给生产和人员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业动火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提出2024年工业动火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业安全生产,推动工业发展。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企业内部的工业动火安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外部承包商和访客。
第三条定义1.工业动火:指使用明火、电火花、高温等方式进行热作业、焊接、切割、烘干等活动。
2.动火区域:指规定范围内允许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区域。
3.动火设备:指用于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设备,包括焊接机、切割机等。
4.动火许可证:指经企业安全部门审核后发放给具备条件的人员,允许其进行工业动火作业的证件。
第二章责任和义务第四条企业责任1.企业应建立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并保证其顺利实施。
2.企业应明确工业动火安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相应的培训。
3.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工业动火安全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保持其正常运作。
第五条员工责任1.员工应遵守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接受专业培训,提高工业动火安全意识。
2.员工在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是否正常,确保动火区域安全。
3.员工在进行工业动火作业时,应戴上符合规定的防护用品,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第六条承包商责任1.外部承包商在进行工业动火作业前,应提供相应的证明和许可证,并接受企业的安全培训。
2.外部承包商应按照企业的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并接受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管理标准第七条动火设备管理1.企业应建立动火设备管理台账,记录动火设备的型号、检修情况和使用人员等信息。
2.动火设备应定期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及时处理发现的故障和隐患。
3.企业应对动火设备的存放位置进行分类管理,保证安全使用。
第八条动火区域管理1.企业应划定动火区域,并设置显著的标识和警示牌,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动火区域应保持整洁干净,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一、背景和目的为了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防备和掌控火灾事故的发生,特订立本《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员工、承包商和访客,以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二、定义1.动火作业:指利用明火、电火花、机械摩擦等方式进行的焊接、切割、热处理、火花试验、明火加热等作业行为。
2.动火工:指专业掌握动火操作技能,具备相应资质证书的人员。
3.动火监护人员:指专业负责监督和管理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的人员。
三、动火作业申请1.动火作业前,责任人应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表》,并供应以下信息:–作业地方、时间及人员名单;–动火作业方式及所需设备和料子;–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动火工和动火监护人员的资质证书。
2.安全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将对动火作业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书面批准或否定动火作业申请。
四、动火作业前准备1.动火作业前,责任人应组织动火工和动火监护人员进行必需的训练,确保其了解动火作业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2.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动火现场无易燃、易爆和其他不安全物质,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前,应检查动火设备的完好性、接地情况和防护措施,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并做好记录。
五、动火作业操作规程1.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批准的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现场周边应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动火作业前,应关闭相近可燃气体和液体的阀门,并切断电源。
4.动火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设备,如防火服、安全帽、防护眼镜、防火手套等。
5.动火作业时,应配备灭火器材,并确保使用灭火器设备合理有效。
6.动火作业人员应保持警觉,禁止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擅自离开,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刻停止作业并上报。
六、动火作业后处理1.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将动火设备停止使用,并做好设备和现场清理工作,确保不留火源和易燃物。
2.动火作业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包含动火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和安全问题等。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工业动火作业是指通过明火或其他获得的能够引燃物质的火源,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熔化等活动的作业行为。
由于工业动火作业涉及安全风险较高,并且可能对人身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
下面是一份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示范草案(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以及与工业动火作业相关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动火作业证书和操作技能,并且在作业前应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并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起动火作业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明确各项作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
第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设有专职监督人员,负责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控制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八条工业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二章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工作第九条进行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施工方案编制和风险评估,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进行排查,清除可能引发火灾的物品和杂物,并确保作业现场无可燃物和易燃气体泄漏。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告知其作业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动火工具和设备应经过必要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并将检查和维护记录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紧急情况下的处理措施和逃生路线,并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演练。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引言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动火作业是一项重要且必要的工作,但由于动火作业涉及到明火、高温等危险因素,安全风险较高。
为确保工业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进行,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制定了本《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定义2.1 工业动火作业: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或产生高温的操作行为,包括焊接、切割、烘烤等。
2.2 动火作业人员:指从事工业动火作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
2.3 动火作业区域:指规定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的地点。
2.4 动火许可证:指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合法的动火作业许可文件。
3. 动火作业管理3.1 动火作业计划(1)动火作业计划应提前编制,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2)动火作业计划应包括动火时间、地点、种类、所需材料、动火设备等信息。
(3)动火作业计划制定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周边环境、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等因素。
3.2 动火作业人员(1)动火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书。
(2)动火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技能和意识。
(3)禁止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进行动火作业。
3.3 动火作业区域管理(1)动火作业区域应标明清晰的警示标志,区域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和消防设备。
(2)动火作业区域应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完好。
(3)动火作业区域应与其他区域合理隔离,保证火灾蔓延的风险最小化。
3.4 动火许可证管理(1)动火作业前,必须取得动火许可证。
(2)申请动火许可证时,应提供详细的动火作业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领取。
(3)动火许可证仅限于作业人员所申请的动火作业区域和时间范围内有效。
4.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4.1 防火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前,应将动火区域周围的可燃物清理干净,及时清除易燃物。
(2)动火作业区域应配备灭火器材、火焰报警设备等,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测试。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企业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业动火作业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完成某些工种或工作岗位的作业任务,需人工点用明火或使用火焰产生的热源或明火作业的一类特殊作业。
第三条工业动火作业的管理是企业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工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共同承担。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三)组织动火作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和操作程序的审批;(四)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过程的消防安全措施和操作符合要求;(五)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六)拟定消防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七)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包括:(一)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动火作业,严格掌握动火时间和火源的控制;(二)配合消防安全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操作;(三)发现消防隐患及时报告和纠正;(四)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五)服从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要求,共同做好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企业应制定和落实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责任人。
第十条工业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动火作业项目及范围;(二)动火作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三)动火作业的时间和火源的控制;(四)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和控制;(五)动火作业过程中的预防措施;(六)动火作业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情况及处理措施;(七)动火作业的应急救援工作;(八)动火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九)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十)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验收。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1、一级动火作业涉及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当成品油罐或轻烃储罐的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m3时的动火作业;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在紧急情况下的动火作业;以及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在停输状态下的动火作业;天然气井井口无法控制部分的动火作业;以及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进行的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容积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作业;1000-10000m3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作业;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涵盖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原油储量小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在带压不置换情况下的动火作业;特定容积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阀组、仪表间、泵房的动火作业;油气生产区域内的特定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作业;油气井井口处的动火作业;特定输油(气)干线的正压补漏、补焊加固的动火作业;以及更多特定设备和设施的动火作业。
4、四级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作业;以及除一、二、三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作业。
5、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一级动火作业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联合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现场调查后制定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终由施工单位形成书面的工业动火方案。
二级动火作业的制定流程与一级动火作业相同,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主导。
三级动火作业由项目主管部门主导,组织相关部门及生产人员,现场调查后制定方案。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动火包括明火作业和隐火作业。
明火作业是指直接使用明火进行的焊接、切割、烧烤等工作。
隐火作业是指使用可能引起火灾的设备、工具和材料进行的工作,如电焊、电切割等。
第四条动火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能,并接受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动火作业。
第五条动火作业应当经过现场安全条件评估,并制定详细的动火作业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动火作业必须由专职动火监护人负责,其它人员禁止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动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交底,将动火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措施告知所有参与人员,并签署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动火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应急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动火现场必须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并设置显著的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条动火现场必须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毒害等危险物质,确保现场的安全。
第二章明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火种管理,火源要与易燃易爆物保持安全距离,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三条明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烟雾排除,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
第十四条明火作业过程中,应设立专人负责监控火源和灭火设备。
第十五条明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火灭清理,排除火灾隐患,确保安全。
第三章隐火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六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现场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隐火作业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隐火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的电气安全检查和防护,确保作业现场的电气设备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隐火作业需要特殊操作人员时,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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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工业动火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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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证事业部所属公司工业动火施工安全,根据石油石化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公司、部门及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部施工单位。
第三条工业动火和用火管理的范围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属于工业动火管理范围: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3、烧烤煨管、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其它产生火花的作业;4、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5、机动车辆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域和罐区;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器。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外非生产性区域内的作业属于工业用火管理范围。
如:在非生产装置区域预制材料,或在油气站库办公或生活区域内的动火等。
第四条工业动火的分级根据动火部位危险程度,工业动火分为四级:1、一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在运行的不小于5000m3原油罐的罐体动火;(3)天然气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贮罐的动火;(5)直径大于426mm的天然气输送管线、污水管线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6)天然气井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7)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2、二级动火(1)原油储量在1000~10000m3的油库、集输泵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小于5000m3的油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的动火;(3)1000-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含油污水泵房的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罐装油台及卸油台的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加热炉、脱水装置、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的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的动火;(7)炼化生产装置区的分离器、容器、塔器、换热设备及轻油罐、泵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的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动火;(9)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动火;(10)直径小于426mm,大于159mm天然气输送管线、输油管线、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11)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2)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3、三级动火(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带压不置换动火;(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原油及污水泵房的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4)油气井井口处动火;(5)输油(气)干线穿微孔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的动火;(6)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的动火;(7)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8)直径小于159mm输油(气)、污水管线不停输紧急情况下的动火,输油(气)、污水长输管线干线停输动火。
4、四级动火(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集输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的动火;(2)除一、二、三级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动火。
第五条工业动火方案的制定1、一级动火。
由事业部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负责,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2、二级动火。
由施工项目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最后由施工单位形成工业动火方案书面材料。
3、三级动火。
由项目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程、安全等管理部门及相关生产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商讨,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4、四级动火。
由动火施工的部门负责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参加,深入动火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出动火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六条工业动火的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
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附施工动火方案),所属公司审查后上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查,主管技术的总工批准,或由其授权的负责人审批。
2、二级动火。
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必要时附施工动火方案),经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事业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审查,由主管领导批准。
3、三级动火。
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相关负责部门、安全部门审核,报事业部所属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批准。
4、四级动火。
由施工动火单位填写《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经事业部所属公司相关负责部门审核,报安全部门审查,由负责部门批准。
第七条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管理1、《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各级领导、部门签字后,必须盖单位行政公章。
2、三级以上《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消防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三级动火报告由安全环保部、相关生产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四级动火报告由负责部门、动火施工单位各备案一份。
3、《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是动火施工的依据,必须认真填写,不得涂改、代签,并妥善保管。
4、《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八条各级工业动火报告签发及时间限制1、工业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动火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工业动火申请报告》。
2、一份《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只限一处动火,严禁一份报告上出现两处以上动火点。
3、一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二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3天;三、四级动火《工业动火申请报告》有效时间不得超过5天。
固定用火点每半年由安全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检查一次。
第九条工业动火的基本原则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动火,必须再次进行动火分析。
2、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
凡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
节假日不影响生产正常进行的动火和用火,一律禁止。
对节假日中必须要动的动火,按特殊动火处理,并须由当日值班的公司领导审批。
3、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应彻底送至装置外罐区,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4、进设备内部动火,必须办理特殊施工作业许可证并遵守有关的规定。
第十条工业动火的有关规定1、动火作业人员要求(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动火作业人员应遵守生产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
执行没有批准的申请报告书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的原则。
(3)动火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动火监护人员要求(1)动火监护人员有责任看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动火监护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熟知应急预案,具备消防知识,会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做到持证上岗。
(3)动火监护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动火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通知动火人员停止动火,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5)动火完工后,动火监护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3、动火监督人员要求(1)动火监督人员应经过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2)动火监督人员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动火监督人员在接到动火申请报告书后,应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4)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申请报告书不相符合,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动火监督人员有权制止动火;当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动火;对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5)动火监督时要佩戴明显标志,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动火完工后,动火监督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4、安全监督部门、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有权随时检查动火情况,如发现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可能发生危险时,可收回动火报告并停止动火,根据违章情节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严肃处理。
5、机具要求(1)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要求。
(2)电焊机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3)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指定安全区域内。
6、用火界限划分:(1)新建项目需要动火时,由施工单位(外来施工单位参照外部施工单位工业动火及用火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由动火地点所辖区域部门办理动火手续,并指派监护人。
(2)动火点在装置以外15米以内,对该装置安全生产可能有威胁时,该装置所在单位要会签,必要时加派监护人。
7、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动火要认真进行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将分析数据填人《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中,分析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存根上,以备审查和落实动火措施。
8、施工临时用电,电管部门可根据批准合格的《工业动火申请报告》,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并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9、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及管区规定:(1)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域和罐区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落实车辆防火措施,由所管辖区域单位指定行车路线,检查防火措施落实,并进行登记经所管辖区域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
(2)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人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和罐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