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商务部外贸司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外贸司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外贸司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5.12.19•【文号】•【施行日期】2005.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商务部外贸司关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目录一、目录三商品授权发证机构,各有关进口企业:为方便进口企业报关,2005年12月25日以后,发证机构开始签发下一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包括植物油),不再签发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

进口企业需要在年底前报关的,请于12月25日前申领本年度《自动进口许可证》。

2006年1月1日起,商务部将对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植物油、废钢、废纸等六种商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同时,取消目录一中胶合板、彩色感光材料、化纤布(部分商品编码)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各有关企业进口铜精矿的,请根据属地原则到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口其他商品的,请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2006年第一个工作日起,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开始受理备案登记符合条件的企业以及代理其进口的进口商豆油、棕榈油、菜子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对于2005年获得豆油、棕榈油、菜子油关税配额证,2005年底以前已装船需在2006年初到货的,可于2005年12月25日至31日凭原关税配额证及装船通知单到发证机构办理换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手续(在京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到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办理),换发证有效期不超过2006年1月30日。

特此通知。

外贸司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2001.12.20•【文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废止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许可证管理,维护货物进口秩序,营造公平贸易环境,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进口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有数量限制和其他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是全国进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设计、印制有关进口许可证和印章,监督、检查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第四条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口许可证签发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外经贸部负责。

第五条许可证局及其委托发证的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进口许可证是国家管理货物进口的法律凭证。

凡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在进口前按规定向指定的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接受申报和验放。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进口配额许可证和其他进口许可证,适用于《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内货物的进口。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行政事项类别行政监管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三、《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四、《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五、《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5号)。

申请条件申请进口的产品符合其经营范围需要提交的材料一、进口用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三、申请进口报告;(写明本年度已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情况、已报关情况及本次申领情况,介绍企业概况、行业情况、进口产品的技术性能及进口计划,旧设备请写明设备状态。

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简要写明上述内容。

)四、货物进口合同复印件;(网上报送电子数据时在“企业进口说明”栏目中注明合同号及预计到港时间。

)五、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六、法律法规对“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用户”或者“进口商品用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七、针对不同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新设备:(共十大类)(一)汽车产品1、申请进口乘用汽车整车用于销售的,需提交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材料(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供),营业执照须注明“某某品牌汽车销售”;2、以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整车用于自用的,需提交相关的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3、汽车生产企业首次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底盘用于生产或改装某款汽车的,需提交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技术参数表;4、其他情况申请进口的,需提交情况说明。

在网上申报时应将上述情况在“企业进口说明”栏中注明。

(二)广播、电视及卫星设备1、广播电视发送设备1 852******* 广播电视发送设备申请表须加盖国家广电总局机电办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核准章2 852******* 其他无线广播电视用天线3 8543892010 无线广播电视用功率放大器4 8543899020 无线广播电视用激励器申请表须加盖国家广电总局机电办核准章2、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备及零部件1 852******* 电视用卫星地面站设备2 852******* 彩色的卫星电视接收机3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天线4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解码器5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收视卡6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器件板卡7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专用零件8 852******* 卫星电视接收用高频调谐器须提交国家广电总局外事司的批复原件(三)纺织机械1 8445203100 气流纺纱机(转杯纺纱机)2 8445204100 棉纺纱机进口旧纺机应提交质检部门的旧机电产品备案联系单,国家发改委回复的征求意见函(四)烟草设备1 8478100000 其他的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2 8478900000 烟草加工及制作机器用的零件1、进口设备须在国家烟草专卖局编制的年度计划表中2、申请表须加盖烟草专卖总局机电办转报章(五)光盘生产线设备1 8443591220 用于光盘生产的盘面印刷机2 8477101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精密注塑机3 8479899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金属母盘生产设备4 8479899020 用于光盘生产的粘合机5 8479899030 用于光盘生产的真空金属溅镀机6 8479899040 用于光盘生产的保护胶涂覆机、染料层旋涂机7 8480710010 用于光盘生产的专用模具8 9031490010 光盘质量在线检测仪、光盘质量离线检测仪申请另需提供的材料:1、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复及光盘生产设备清单(可录光盘生产线,根据目前国家的管理职责划分,须经地方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复)2、光盘行业经营许可证(六)移动通讯设备1、手持(包括车载)无线电话机(1)GSM、CDMA成套散件1 852******* 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2 852******* 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整套散件1、申请报告(写明当年申领许可证情况及使用情况、动态反映产销情况,预计生产需求情况、发改委批复文号,首次申请时须提交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文件的复印件)2、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或地方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在申请表的备注栏盖章)(2)整机1 852******* 其他GSM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2 852******* 其他CDMA数字式手持无线电话机1、申请报告(如是仿制样机,需写明仿制样机的具体用途)2、用于直接销售的手机提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型号核准证复印件,并请每个季度提供一次国外品牌的制造商授权的国内经销商资格文书。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已由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于2004年12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

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3、货物进口合同;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这是一篇由网络搜集整理的关于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文档,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2008年报关员考试重点辅导笔记: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一.禁止进出口管理概述我国是以《目录》形式进行管理,商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实施监督管理。

(一)禁止进口禁止进口:列入目录内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技术,不得经营进口。

1、禁止进口货物的规定(1)《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共6批第一批、第六批:根据保护生态环境的国际条约而定——如破环臭氧层的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等第二批:旧机电——压力容器类、电器医疗设备类、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类(安全、环保与节电)三四五批:固体废物类——城市垃圾、医疗垃圾、含铅汽油淤渣等(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货物,如不符合《动植物检验检疫法》下列货物动植物病源、疫区的动植物及产品、动物尸体、土壤等(3)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器、空调压缩机右置方向盘的汽车旧服装、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KLIE”)国产手表复进口停止进口氯酸钾、硝酸铵(07新增内容)进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进口(07新增内容,需注意)2、技术:《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涉及钢铁冶和有色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材生产技术等,保护国营经济)(二)禁止出口1、货物:(1)《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共四批。

第一、三批,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如: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07新增)、防风固沙用发菜和麻黄草。

第二批:保护森林资原:木炭第四批:硅砂及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07新增)(2)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口,如:新发现、重要价值或濒危的野生动植物(3)其他:如劳改产品、原料血浆以及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07新增内容)。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涉及纺织类)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涉及纺织类)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涉及纺织类)
佚名
【期刊名称】《纺织指导》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2004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发布了《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本刊将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中与纺织有关的化纤布类商品清单截取如下:
【总页数】4页(P65-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
【相关文献】
1.新修订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 [J],
2.新修订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货物进口认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J],
3.2005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涉及纺织类) [J],
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4号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J],
5.商务部、海关总署调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关于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

关于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第一篇:关于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执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说明自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对汽车及其关键件进口取消配额管理,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凡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汽车产品均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根据有关法规,我部已制订并公布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2号),请各机电办严格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做好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具体说明如下:一、以任何方式进口列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的汽车产品,进口单位均需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所列的汽车产品及编号见附件一。

二、下列情况申请进口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相应的材料:(一)申请进口汽车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汽车品牌经销授权证明(公历年度首次申请时提交);3、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4、订货合同。

(二)申请进口汽车零部件用于销售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订货合同;4、销售给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的,须提供与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签订的委托订货协议。

(三)以一般贸易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订货合同。

(四)以援助、捐赠、赠送等方式申请进口汽车用于自用的单位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证书(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相关的援助、捐赠、赠送的证明文件。

(五)申请进口成套散件(含SKD和CKD)、部件总成(系统)用于生产汽车的企业需提交: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3、所生产车型列入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4、订货合同。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删除第3、4项,并修改第7项为:“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中标通知书。

”(四)决定删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三项第5目:“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关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原油进口贸易执行交流

ttpulc保证金预付款gtc11合同序号合同条款对应理解审查内容seller卖方是否与交易单一致buyer买方是否与交易单一致product产品品名数量溢短装是否与交易单一致品质为装货港一般出口品质delivery交货条件贸易方式交易地点交货日期是否与交易单一致注意如卖方想推迟交货期而买方已租船卖方需获得买方同意ispscode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是否符合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条款demurrage装卸时间和滞期price计价是否与交易单一致临时价格约定payment付款付款时间是否与交易单一致bl01合同序号合同条款对应理解审查内容quality数量和质量确定第三方独立商检需为独立的且由双方指定保险索赔加温10title是否与贸易方式匹配11applicablelaw适用法律适用法律和仲裁是否同成交单一致12otherterms其他条款适用gtc是否同成交单一致贸易术语备注
严密关注装港提油 动态,向炼厂更新 预计提油时间
全 程 跟 船 舶 在 途 明 水 、 硫 化氢数据及货物温度变化情 况 实时更新船舶ETA
针对油种安排卸货计划,提 前进行船舶加温,吹舱工作
确认卸港罐容
提前与相关方沟 通靠泊计划与卸 货安排
装货后跟踪装船数量情况, 发现明水或短量立即向终 端发出抗议信,为后续索 赔做好准备
25
原油进口贸易执行关键控制点
目标
贸易方案 业务利润
• 执行操作风险 • 滞期、短量风险 • 油款回收风险
合同 合规
成交
通关 及时
资金 安全
26
时间就是金钱! 细节决定成败!
谢谢!
15
进口许可证申请表模板
1. 申请进口单位: ****公司 地区及企业法人代码: 申请进口单位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2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法信”平台根据国务院2024年3月1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三节自由进口的货物第四节关税配额管理的货物第三章货物出口管理第一节禁止出口的货物第二节限制出口的货物第四章国营贸易和指定经营第五章进出口监测和临时措施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部分货物的进口实行有效监测,规范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将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内的商品,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

现行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附后(见附件一)。

第四条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海关商品编码,由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确定和调整。

该目录由商务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五条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

《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第六条《自动进口许可证》(样表见附件三)和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样章见附件四)由商务部负责统一监制并发放至发证机构。

各发证机构必须指定专人保管,专管专用。

第七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包括进口商和进口用户)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采购的货物,收货人应当依法招标。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八条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出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文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者提交);
2、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五);
3、货物进口合同;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进口协议(正本);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法律法规有特定规定的,应当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者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针对不同商品在《目录》中列明的应当提交的材料;
7、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收货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其有关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九条收货人可以直接向发证机构书面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

书面申请:收货人可以到发证机构领取或者从相关网站下载《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可复印)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如实填写,并采用送递、邮寄或者其他适当方式,与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一并递交发证机构。

网上申请:收货人应当先到发证机构申领用于企业身份认证的电子钥匙。

申请时,登录相关网站,进入相关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等资料。

同时向发证机构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收货人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可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二条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

第十三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如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外,仍应当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

因故不能复出口而转内销的,按现行加工贸易转内销有关审批程序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各商品具体申领规定详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

第十五条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六条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

《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收货人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

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可予以收回并撤销。

第十七条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

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货物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第十八条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同一进口合同项下,收货人可以申请并领取多份《自动进口许可证》。

“非一批一证”指: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

海关在《自动进口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对“非一批一证”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其溢装数量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并在规定的允许溢装上限内计算。

第十九条《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

第二十条《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

实行“非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核减原证已报关数量后,按剩余数量发放新证。

第二十一条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管理实施细则由商务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