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海关
【公布日期】2018.01.0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海关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项目名 称
设立单 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海关税款类保证金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为提前放行货物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
2.为办理特定海关业务提供的担保,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3.反倾销担保金额应当不得超过商务部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反补贴担保金额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
海关总 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3.其他案件类需提供不低于《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署缉发[2016]6号)规定的一般情节处罚幅度计核金额的足额保证金。
4.经海关事人提交保证金的金额。当事人交纳保证金后,由海关出具保证金收据。
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保证金自权利人结清货物处置费用后由海关返还,或根据法院要求执行。
加贸学习资料

加工贸易学习资料1加工贸易基本概念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主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为了更好的掌握加工贸易知识,首先必须了解以下基本概念:1)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经营企业不需要付汇进口,按照境外企业的要求进行加工或者装配,只收取加工费,制成品由境外企业销售的经营活动。
2)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经营活动。
3)加工贸易货物,是指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加工成品以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
4)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5)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者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6)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海关注册登记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
7)单位耗料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的数量,简称单耗。
8)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9)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加工贸易海关监管方式。
2加工贸易业务流程2.1总体业务流程(一)加工贸易总体流程(二)加工贸易业务实际执行(三)手册变更流程2.1.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一)申请备案的条件: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如何确定单耗标准

外贸加工时如何确定单耗标准呢,外贸律师根据目前海关监管规定,解答如下:
首先,外贸加工单耗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署令155号)。
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其次,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55号的规定,海关对单耗的管理原则是:“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
即使是有国家单耗标准的产品,单耗标准规定的是单耗上限值。
海关在核销过程中,仍按照企业实际的损耗率(不超过上限值)进行核销。
第三、单耗标准是海关总署已对外公告的形式发布的,可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到。
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因此,外贸加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报单耗,可以向主管海关提交排料图、实际单耗和损耗情况等信息,由主管海关审核确定备案单耗。
经过外贸律师的解答,如果对单耗标准还有更多咨询的,可以致电本网站外贸律师解答。
海关总署第155号令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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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155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更新时间:2019-2-7 16:51:00 点击:1279次海关总署第1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12月21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96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二○○七年一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单耗(以下简称单耗)管理,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第四条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第五条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第六条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要求海关保密并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海关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加工贸易企业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单耗标准第七条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
第八条单耗标准由海关根据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耗标准应当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条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
第十一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单耗申报。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0]155号《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835ad3240c844769eaeee2.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0-10-26字体:【大】【中】【小】(通知略)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完善加工贸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批复》(国函〔2000〕38号)的精神,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海关监管的特殊封闭区域。
二、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三、区外企业销售给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下同)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的基建物资(不包括水、电、气),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其他现行规定的出口退税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交通运输工具,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对区外企业销售给区内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并运入出口加工区供其使用的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和基建物资,海关不予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

预录入系统10月14日更新内容(单耗管理部分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为完善加工贸易手册、电子手册及无纸化手册的单耗管理,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手册备案时、出口前或手册报核前申报单耗,且现在企业申报单耗分为两次:先申报备案单耗、再申报申报单耗(以前直接申报申报单耗)。
下面以无纸化手册系统为例对各新增字段进行说明,加工贸易手册和电子手册系统类似。
(1)各新增字段填写规范系统的“通关手册备案”表头增加了“单耗申报环节”字段,料件表增加了“非保税料件比例”字段,成品表增加了“申报状态”字段(指单耗申报状态)。
字段填写规范如下:单耗申报环节:必填项,表示在哪个业务环节申报单耗。
可选项为:1-备案,2-出口前,3-报核前。
默认为“2-出口前”。
非保税料件比例:必填项。
填写“%”前的数字即可。
如非保税料件比例为5%,填写“5”即可。
申报状态:必填项。
表示某项成品的单耗申报状态。
可选项为:1-企业不申报(表示企业申报的单耗为备案单耗),2-企业申报(表示企业申报的单耗为申报单耗),9-已核定(表示企业的申报单耗已被海关核定,该选项为海关返填,企业自己不能填写)。
默认为“1-企业不申报”。
(2)各新增字段在各业务环节的填写要求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单耗申报环节和申报状态:若企业的单耗关系比较简单,在手册备案环节即可确定申报单耗,则可在通关手册备案的“单耗申报环节”选择“1-备案”,在“申报状态”选择“2-企业申报”,同时在单耗表中填写该成品的单耗信息,即在手册备案环节即申报申报单耗。
但由于这种情况下海关审批通过后,该成品的申报状态和申报单耗不能再变更,所以建议有单耗变化的企业不要选择在“1-备案”环节申报申报单耗。
若企业的单耗关系比较复杂,在手册备案环节无法确定申报单耗,则可在通关手册备案的“单耗申报环节”选择“2-出口前”(一般企业都选择此项,系统也默认为此项)或“3-报核前”(选择“3-报核前”需经海关批准),在“申报状态”选择“1-企业不申报”,同时在单耗表中填写该成品的单耗信息,该单耗信息在手册备案环节只作为备案单耗申报。
单耗、工艺损耗问题

单耗、工艺损耗问题2011-04-13(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
2.净耗是指在加工后,料件通过物理变化或者化学反应存在或者转化到单位成品中的量。
3.工艺损耗是指因加工工艺原因,料件在正常加工过程中除净耗外所必需耗用、但不能存在或者转化到成品中的量,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工艺损耗率,是指工艺损耗占所耗用料件的百分比。
4.单耗=净耗/(1-工艺损耗率)。
5.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
单耗标准以海关公告形式对外发布,已经审定通过的单耗标准由海关总署通过公告形式对外发布。
因此已公布单耗标准的要严格按照公告标准执行;没有公布单耗标准的,企业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并根据海关要求,说明加工工艺过程及耗料等情况,再由海关审核确认。
6.单耗申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155号令中第十四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7.海关目前共有单耗标准及单耗风险参数两大类标准数据,根据海关总署155号令规定“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尚未公布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的实际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我司是做染色印花全棉、亚麻、亚麻棉、牛仔胚布的。
现在新签进料加工合同中,遇到2009年78号公告单耗标准。
主管海关拒绝批,但我司无法理解第31项中的工艺损耗1是怎么来的,网上查询及我们的客户链群中都知道,1个点的损耗是不可能做到染色印花布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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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
易单耗管理办法》)
2008-02-21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7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以海关总署令第155号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海关总署规章级的一个规范性文件,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
与此同时, 2002 年 3 月 11 日海关总署令第 96 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需要修订:(一)保障单耗管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完善有关程序性规定
近年来,广大进出口主体对海关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尤其对海关规范执法、统一执法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执法的规范、统一性需要执法程序进行保障。
96号令中涉及单耗管理的实体性内容甚多,而程序性规定相对比较单薄。
如,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什么环节、以什么方式向海关申报单耗,海关对企业申报的单耗应当如何进行审核等等,在96号令中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影响了海关对加工贸易单耗的有效管理,需要作出相应完善。
(二)保障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建立完善相关制度
由于保税加工商品涉及的行业广、类别多,影响单耗的因素复杂多变,海关单耗审核工作的难度较大。
为了提高单耗审核工作的准确性,应当建立单耗审核制度,明确海关审核单耗程序,规范单耗审核工作。
因此,需要对96号令作出进一步完善。
(三)实现与现有法规的有效衔接,明确企业申报单耗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日施行,该条例第七条(四)项规定伪报单耗是走私行为,第十八条第一款(五)项规定未如实申报单耗是违规行为。
企业申报单耗是认定上述走私、违规行为的前提,没有申报行为就没法认定伪报单耗或者单耗申报不实。
由于96号令对单耗申报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海关经常难以认定企业是否存在申报单耗行为,难以追究企业的相应责任,使《处罚条例》的上述规定难以得到有效实施。
因此,需要修改96号令,对企业申报单耗义
务进行明确。
二、修订的原则
(一)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明确企业的申报要求,规范企业的申报内容;同时,为避免海关执法的随意性,确保海关税款的应收尽收和企业间的公平竞争,规定了海关在单耗标准的幅度范围内按生产实际核定单耗的原则。
(二)权责对等的原则
既保障海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明确其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避免权责不一的现象发生。
(三)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
在对单耗申报内容、申报形式、海关单耗审核及相关用语定义等实体性内容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单耗标准的制定程序、单耗申报程序、单耗核定程序等程序方面的内容,规范统一了企业申报行为和海关的执法程序,增强了《办法》的可操作性,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的管理原则。
(四)与加工贸易其他相关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符合《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及其他上位法的规定,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同级规章相衔接,避免与其他法规相抵触、交叉错位的现象发生。
三、新旧办法的对比
(新办法共5章31条,原办法共4章21条)
(一)单耗含义的不同
96号令中的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单位出口成品(包括深加工结转的成品和半成品)所耗用的进口保税料件的数量。
而155号令中的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
这里明显少了进口保税料件这一个词,是因为在加工贸易监管中,海关监管的是加工贸易项下的保税料件,但是,作为体现产品构成情况和料件耗用数量的单耗仅反映保税料件就会造成即使是同一产品由于使用的国产料件比例的不同其单耗值也会不同,这就给海关的核定尤其是单耗的数据监控、风险分析工作带来难度。
所以在155号令中将保税料件这一个词语去掉。
(二)明确了单耗标准的执行要求
在155号令的第二章中,对于有单耗标准的商品,《办法》明确规定了标准的执行要求;对于没有标准的商品,也规定了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
(三)明确了单耗申报程序,建立了单耗申报制度
《办法》第三章对申报单耗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单耗申报的定义、内容和形式,强化了企业如实申报、海关据实核销这一原则,体现了企业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实现了与《处罚条例》的有效衔接。
96号令中并没有提到单耗申报的这一部份,在实际过程中无法解决涉嫌单耗违规、走私案件中的责任不清、查处无据的问题。
在155号令中解释了单耗申报这个定义,内容和形式,同时也解决了上面所说的问题。
同时在96号令中的对加工贸易企业未经加工或组装的保税料件、半成品、成品在运输移动和仓储放置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耗(遗洒、蒸发、挥发、沾罐、沾管、挂壁、挂仓等)是不列入工艺损耗范围的,而在155号令中取消了上述条款,主要基于化工行业的特殊性,说明了155号令的更加合理。
A. 155号令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
”就是要求加工企业在备案环节向海关备案成品的计划单耗,备案环节指合同备案到确定成品的一段时间。
“申报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告单耗的行为。
”是在成品加工生产后出口前(特殊情况再报核前)将加工成品的实际单耗向海关申报的行为。
对于在备案环节能够确定加工成品单耗的成品,加工企业可以向海关同时备案和申报单耗。
B、155号令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如实向海关申报单耗。
”“加工贸易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申报单耗的,应当留存成品样品以及相关单证,并在成品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批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在报核前申报单耗。
”因此,一般情况下加工贸易企业应该在成品出口前向海关申报单耗。
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申报也有利于海关核查。
由于成品已经加工完成,成品的单耗已经能够确定,这时申报的单耗就是成品加工的实际单耗。
在成品出口前申报,由于成品还没有出口,出现单耗的争议较容易解决,也使海关核查申报单耗是否如实成为可能,从而可以快捷、方便地确定单耗,减轻通过财务核算和盘库确定单耗给企业带来的负担。
(四)规定了单耗审核程序
《办法》第四章对单耗审核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海关在审核单耗过程中可以行使的职权,保证了海关核定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威性;规定了海关审核单耗必须遵守的程序,保障了企业参与并提出异议的权利。
同时也规定了海关的权利和义务,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相统一。
明确规定海关为审定单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行使相应的职权,确保海关作出核定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改变了以往海关在单耗核定过程中的被动地位。
同时规定海关必须与企业进行磋商,并对企业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
(五)在单耗审核程序中引入了质疑和复核机制
这是155号令与96号令最大的不同之处,155号令规定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有疑问的,应当制发《单耗质疑通知书》,书面告知质疑理由,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加工贸易企业对海关单耗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复核申请,保障了企业参与审核、发表意见的权利。
(六)删除了要求企业建立单耗资料库的规定
由于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模式不尽相同,加工贸易企业的管理水平也参差不齐,难以统一规定企业单耗资料库的具体内容、形式。
因此,155号令删除了企业建立单耗库的有关规定,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删除了超出单耗标准,按程序申请突破的规定。
96号令的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企业的单耗超出国家、关区单耗标准的,可以按照程序申请突破;但是在155号令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单耗标准内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或者申报单耗,这是155号令与96号的另一个不同之处。
155号令实施后,将对单耗标准进行刚性管理,不允许超出单耗标准进行备案或者申报的行为,因此删除了96号令中有关超出单耗标准按程序报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