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生态,制度]生态安全刑法规制的制度构建与规范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

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建立和完善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度和机制,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监管体系。
一、法律法规制度:1. 《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基础性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2. 《生态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责任和监管措施,强化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3. 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二、责任主体制度:1. 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要求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所辖区域的生态环境负有保护和修复的责任。
2. 企事业单位环境责任制,要求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达标排放,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3. 监管部门责任制,要求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执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三、监管机制:1. 环境信息公开机制,要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向公众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 环境监测和评估机制,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和评估体系,随时监测环境状况,及时预警和调整措施。
3. 环境执法机制,要求建立专门的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进行巡查、调查、处罚等执法活动。
四、协调机制:1. 生态环境联动机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2. 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相关地区加强协调合作,防止污染物的跨区域传输和扩散。
五、处罚与奖励机制:1. 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法追究责任,以惩戒为主。
2. 建立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奖励机制,鼓励各方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是一套富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体系,通过法律法规、责任主体、监管机制、协调机制和处罚与奖励机制等多个方面的配合,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生态环境保护中的法律法规有哪些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态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的责任。
为了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环境保护法》。
这部法律是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指导方针。
在污染防治方面,有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
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旨在控制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这部法律对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等大气污染源的管理和控制作出了详细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水污染防治法》则侧重于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
它规定了水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水污染的治理措施,以及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特别保护等内容。
对于违法排放污水、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法律予以严厉惩处。
《土壤污染防治法》是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的重要法律。
它明确了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规定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要求和程序,加强了对土壤污染的预防和治理。
除了这些污染防治的法律,生态保护方面也有相关的法规。
《森林法》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草原法》维护草原生态平衡,保护草原资源。
《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法》也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对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前预测和评估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和减轻措施。
这有助于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方面,《节约能源法》推动能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
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作者:张云飞王凡来源:《绿色中国》2018年第08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就是在坚持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前提下,注重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在生态环境领域内,建立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打击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等规则性的安排,包含生态环境管控、生态环境经济和生态环境法制等在内的一系列完善的制度体系。
就生态而言,覆盖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实施水土保持、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等一系列的问题。
就环境而言,自然环境各组成部分如大气、土壤、水流以及工业化带来各项污染都是保护制度所统摄的范围。
就制度而言,包括生态红线制度、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生态环境治理体制、污染排放许可制度、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惩治体制、绿色发展体制、群众监督机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生态环境经济制度、生态环境准入机制、生态环境信用评价机制、生态环境考核评价机制等相关制度。
“最严格”则表明了党和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心和态度,在严峻的生态环境恶化形势下,必须严格划定和坚定不移地执行生态红线和环境保护红线,牢牢守护生态环境的阈值底线。
同时,以刚性的制度和严格的法律法规规范生态环境行为主体的生产活动、社会活动和生活活动中涉及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的行为。
对突破生态环境底线的行为进行严加惩处,对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生态破坏行为和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严加管制,在党的领导下和政府主导下,鼓励生态环境行为主体企业和群众积极投身于生态环境保护中来。
总而言之,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就是用严格的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有约束力和更具刚性的制度保障,确保生态环境的阈值底线不被突破,防止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用最严格的措施和政策保障来维护生态系统安全和降低环境污染水平,对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的行为实行严惩重罚,形成最嚴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司法和执法体系以及其他制度。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

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而在中国,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环境破坏和生态问题也日益严重,为保护生态环境,刑法保护也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就生态环境的刑法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一、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生态环境犯罪行为是指违反环境法律法规,在生产、经营和行为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危害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非法排放有害物质、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系统、非法采矿和捕捞等。
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态环境,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危害和负担。
为遏制这些行为,刑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二、刑法保护措施刑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包括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以及加强监管和控制。
刑法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并对相关行政部门加强了监管和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处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起到威慑和防范作用。
对于某些环境犯罪行为,如非法采矿和捕捞等,刑罚的威慑和惩罚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对于一些其他环境污染行为,刑罚的作用有限,需要采取更多的行政手段。
三、完善刑法保护制度由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刑法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社会对环境保护的需求。
在完善刑法保护制度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加强立法和监管,提高刑罚的实效性。
同时,应当加强环保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监督,建立健全环保体系,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合力。
四、弘扬环保法治文化环保法治文化是指社会对环保法律的尊重和遵守,同时也体现了法治的思想及其实践,可以促进社会环保效果更好地实现。
弘扬环保法治文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加强环保法律的普及,提高公民环保法律意识,鼓励全民参与环保行动,营造和谐的环保法制环境。
总之,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全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刑法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加强环保刑罚力度,完善环保法律制度,构建多部门合作的环保体系,以及弘扬环保法治文化,各方面需要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环保效果最好的目的。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随着世界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已成为新时期的重要任务,也是未来发展的基本前提。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在此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不断强化着环境保护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一、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条约等构成,这些法律文件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其中,宪法和法律是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石。
宪法规定了国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和基本要求。
宪法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任务,规定“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是国家的基本政策。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
这些宪法规定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权威性。
法律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法是重要的法律文件。
1989年,我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环境的责任主体、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监测等内容,为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
行政法规是政府部门依据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法规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规。
这些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工作职责和责任、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信息公开和监督等内容,有力地推动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部门规章是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制定的规章文件。
环境保护方面的部门规章包括《企业环境管理条例》等,这些规章文件对企业的污染排放、环境安全和生态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有效地推动了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
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环境资源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标准和规则,强化了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生态保护与环境法律法规

生态保护与环境法律法规一、引言生态保护是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在保护环境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生态保护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关系,旨在探讨法律法规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的作用和意义。
二、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调整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生态保护的基本法律,自1979年颁布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生态保护的法律框架。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污染控制等内容,为国家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生态保护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生态保护法,强调了生态保护的全面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该法规定了生态保护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森林法、水法等专门法律除了环境保护法和生态保护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众多专门的法律,如森林法、水法等,以确保特定领域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这些专门法律在明确权责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管1. 环保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是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污染的监测和管理,制定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等,组织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等。
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作用在推动生态保护工作中不可或缺。
2. 法律责任的追究在生态保护工作中,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这种追究机制的存在起到了威慑作用,对于促进生态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四、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意义和挑战1. 意义生态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工具。
它完善了生态保护的法律框架,强化了监管和执法力度,推动了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环境污染问题愈加凸显,生态环境日益受到威胁。
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重要时期。
一、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由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法规组成。
其中,环境保护法是主干法律,居于重要地位。
二、宪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起着指导和保障作用。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为制定出更具体、更有效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铺平了道路。
三、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主干法律,规定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模式和具体措施。
该法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出了“预防为主,污染防治,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污染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具体规定。
四、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保护起到了具体指导和管理作用。
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污染物排放标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
这些法规的颁布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环境保护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
五、地方性法规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地方性法规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保护用地和活动进行具体的规定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包括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管理、建设项目审批等。
这些法规的实施能够在地方层面上推进环境保护和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
六、环境保护司法解释对环境保护的规定环境保护司法解释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时,针对法律适用难点、争议问题所制定的具有指导性、规范性的裁判解释。
司法解释起到了弥补法律空缺、保障环境权益的作用。
七、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有较完善的框架,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相关执法部门不专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不力。
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

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一、引言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问题,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并建立了完整的环境法体系。
本文将从我国环境法体系的构成、主要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我国环境法体系构成1. 宪法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也是环境保护的基础。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于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的保护义务,为后续制定具体的环境保护法律奠定了基础。
2. 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早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污染防治、资源利用、生态建设等方面内容的综合性基础性环保法律。
该法规定了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等方面的制度,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3. 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大气污染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急预案等制度。
该法的实施对于改善我国空气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4.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针对水环境问题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目标、原则和政策,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水质标准、排放标准等制度。
该法对于保障我国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5.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针对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和处置制度,明确了各级政府和企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固体废物处置的技术标准和设施要求等内容。
6. 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定的专门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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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安全刑法规制的制度构建与规范摘要:刑法安全体系的构建经历了由一元化到四维化的发展过程。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保护既是确保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又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国民经济繁荣的必然要求。
严格意义上的生态安全应当由自然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两部分组成。
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规制,是基于刑法的定位和价值取向以及我国日益严峻的生态安全形势所做出的正确选择,同时符合了世界法治的发展大势。
实现生态安全刑法规制的体系化和规范化,要同时加强宏观统筹和微观调适。
关键词:生态安全;刑法规制;国家安全;理性思考;立法完善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作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一道,共同成为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撑。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生态安全,本质上是要明确生态安全对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安全的双重促进作用,就是要把生态安全维护由局部调整提升到国家整体战略的高度,以作为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一严峻形势的回应。
生态安全的维护,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的防控体系。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同样应当在生态安全的维护中发挥重要作用,故面对生态安全维护的国家战略,理论界应该率先入手,对生态安全刑法规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的学理思考。
一、一元化到四维化:刑法安全体系的丰富与完善平等、自由与秩序,是现代文明所积极推崇的三个基本社会价值观。
任何法治国家之法律和制度均是建立在对这三种价值的维护之上的。
从本质上讲,这三种价值所追求的最终目的,均是要实现社会安全和国家安全的维护,“如果法律秩序不表现为一种安全的秩序,那么它根本就不能算是法律;而一个非正义的法律却仍然是一种法律”。
[1]故从这个角度而言,安全价值才应当是现代法治的最终价值。
法律上的安全并不在严格意义上等同于现代汉语中的安全,现代汉语中所讲的安全,主要是指一种没有危险的状态,而法律所主张的安全,是指通过法律力求实现的社会系统基于其要素的合理结构而形成的安定状态以及主体对这种状态的主观体验、认知和评价[2],具体到刑法而言,则是指法律所积极追求的某种特定的安定状态。
与法的其他价值相类似,刑法的安全价值体系同样经历了从一元化到四维化的漫长发展过程。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刑法制定是维护阶级统治的需要,特别是在专制色彩和阶级统治色彩异常浓厚的封建社会,刑法的这种价值取向表现得更为明显。
基于这种衡量,刑法产生的初期,以维护且只维护国家安全为己任,刑法安全体系的一元化表现格外突出。
如在《唐律疏议》中,制法者采用浓厚的笔墨对危害皇权罪和危害封建国家统治罪以及类似的犯罪进行了描述,而对危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行为只是一笔带过,此时的刑法所追求的目标只有君主之利益和封建国家之安全,刑法体系中的安全价值一元化相当明显。
刑法安全体系的一元化在历史上持续了上千年,直到西方文艺复兴时期,这种一家独大的局面才被打破。
在文艺复兴时期,人的个体意识开始苏醒,对公民个体价值的维护开始逐渐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在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之下,各国统治者开始对本国法律体系进行调适,在法律中更多的体现对个体价值和尊严的肯定,并下大力气对侵犯个体的犯罪进行打击。
刑法开始由维护国家安全向维护国家安全和维护个人安全所并重的方向发展,刑法的安全体系开始表现出国家――个人的双重发展模式。
进入18世纪之后,“以保护社会安全为宗旨的法人运动以前所未有的势头向传统法律结构发起了冲击”[3],他们不满于统治阶级对个人价值的过分强调和对个体安全的无底线维护,他们主张社会和团体的价值同样应当得到统治阶级的肯定,且从某种程度上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个人利益不得与社会利益相矛盾且应当从属于社会整体利益,唯此方可实现社会的整体发展和进步。
受此影响,西方各国开始对国家利益之外的唯个体利益至上开始反思,刑法的安全体系也开始进一步完善,逐渐形成了由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个体安全组成的三位一体的刑法安全体系。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的进步、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和世界人口的急剧膨胀,生态环境开始逐步恶化,特别是随着环境污染加剧、气候变暖、土地沙漠化等问题的出现,人类开始逐渐意识到生态保护和维护生态安全对于自身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以生态保护引发的第三次法律大革命为契机,刑法也开始向生态安全维护投入更多的关注,生态安全正在逐渐成为刑法的关注重点,至此,一个由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个人安全和生态安全所协同构成的刑法四维安全体系正式形成。
二、生态安全的内涵确定及纳入刑法规制的理性思考在生态危机时代,对生态安全的维护同时满足了个体的发展需求和社会整体的可持续发展。
将生态安全维护纳入刑法规制,一方面是刑法这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面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给人类社会带来的严峻考验所做出的积极回应,另一方面也符合国家制定刑法和执行刑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契合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基于刑法的生态安全内涵确定生态安全这一概念在20世纪70年代崭露头角,并在20世纪90年代的俄罗斯系列立法中得到刑法的正式确认。
[4]宏观意义上的生态安全,是指人的环境权利及其实现受到保护,自然环境和人的健康及生命活动处于无生态危险或不受生态危险威胁的状态。
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到,生态安全的侧重点有两方面,一是自然环境,二是人的健康。
实践中,有不少学者将“生态安全”简单的等同于“环境安全”,显然是不符合生态安全的本质要求的。
维护生态安全的本质在于维护人和社会的安全,故法律对生态安全的考虑,应当从自然、人和社会三方面入手,故笔者在此大胆提出:刑法上的生态安全应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传统意义上的自然生态安全,二是基于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维护的社会生态安全。
自然生态安全。
自然生态安全,是传统意义上的生态安全,也是更为人类社会所接受的一个生态安全概念。
自然生态安全维护的侧重点在于自然环境,这也是当前人类社会发展带给生态安全的最为严峻的考验。
长期以来,人类社会都将经济发展和实现人类单一群体的价值作为自然界运行的中轴线,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和对自然环境的肆意践踏使人类社会在进入20世纪后半叶之后遭受了来自自然的疯狂报复。
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地污染等生态子系统的破坏不仅打破了生态系统的内部平衡,而且给人的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故无论到什么时候,对自然生态安全的维护,都应当是生态安全维护的核心。
社会生态安全。
生态,从字面来讲就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状态,人的生活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又包括社会环境,故生态安全自然也就由自然环境的生态安全和社会环境的生态安全两部分组成。
社会生态安全,是自然生态安全的合理化延伸,主要侧重的是刨除自然环境之后的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中的一种生态平衡,一个典型的代表就是食品安全。
近年来屡屡见诸报端的食品安全事件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严重不和谐的音符,食品安全问题的激增一方面是市场经济发展无序化的激发,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
社会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仅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间接的损害到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如农作物生产过程中大量农药的使用,对地下水系统和土壤均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故改善社会生态环境,同时符合了人类社会和自然社会的双重需求。
(二)生态安全纳入刑法规制的理论与实践根据进入现代社会之后,社会秩序的维护便开始逐渐倾向于采取一种较具层次感的方式,以危害社会秩序为例,对于那种危害后果极其小,甚至没有任何危害后果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我们往往不会动用法律,而是采取一种道德说教的方式来感化行为人;对于部分危害后果较为明显的行为,我们一般将其定性为“违法行为”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给予罚金或是数天的行政拘留处罚;对于那些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我们将其定性为“犯罪”,并假手以刑法对犯罪人进行制裁。
这种层次感既符合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有助于真正实现对犯罪的打击和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之前曾有部分学者对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规制提出异议,认为其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实则不然。
无论是从学理的角度来看,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规制都十分有必要。
其一,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规制,理论上符合了国家制定刑法和执行刑罚的基本要求,同时也契合了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5],从这个角度讲,国家制定刑法和执行刑罚同样具有一定的目的,这种目的就是要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生态安全,是广义上的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与公民个人息息相关,而且也关涉国家整体的发展,生态环境良好,一方面可以为该国公民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该国的国民建设、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的生态环境。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手段,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规制,同时符合了刑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的,为国家运用刑罚同各种犯罪行为作斗争夯实了理论根基。
其二,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规制,是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的必然选择。
20世纪中叶以来,和平与发展成为人类社会的两大主题,相对稳定的政治环境在促进了世界经济高度繁荣、人类文明极大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某种不和谐的因素。
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加,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索取数量越来越大,同时人类生产和生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使得异常的旱涝灾害、大面积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严重伤害了受污染地人民的生命健康,给其带来了无法逆转的损伤,给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造了障碍,而且也直接打破了大自然的平衡,使得整个生态系统变得混乱无序。
在生态安全问题产生的初始阶段,我们更加倾向于通过道德说教和处罚手段较为轻松的行政处罚方式对生态环境破坏者进行制裁,但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之下,这种制裁方式根本无法形成对破坏者的制约,反而导致其变本加厉。
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自然应当选择一种震慑力更大、相对更为有效的方式对破坏生态环境者进行制裁,显然,只有刑法可以当此大任。
三、生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宏观统筹和微观指导假刑法之手对生态安全进行规制,我国早在1997年《刑法》便开始了初步探索,尽管此后十数年的时间里我国曾多次对这一体系进行完善,但目前来看,仍然有很多地方需要做出进一步的探索,当前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对我国的生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进行完善。
(一)生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的宏观统筹从宏观层面对生态安全刑法规制体系进行完善,主要涉及到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理念的更新和观念的转变;二是国家政策的宏观引领。
第一,理念的更新和观念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