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信息的快速增长,档案管理在各个领域变得越来越重要。
良好的档案管理是组织机构高效运作的基础,也是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用性,本文旨在制定档案管理规定。
二、档案管理的目的档案管理的目的是确保机构内的档案能够被正确地保存、组织、利用和检索。
准确记录和管理档案有助于维护机构的声誉,促进工作的高效进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隐私,以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档案的分类和归档要求(一)档案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属性和用途,档案可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档案:包括所属机构的规章制度、决策和工作文件等。
2. 业务档案:包括机构内部的办公记录、业务协议、合同、会议纪要等。
3. 人事档案: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考勤记录等。
4. 财务档案:包括财务报表、交易记录、凭证等。
(二)档案的归档要求1. 档案管理部门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不得随意丢弃、篡改或破坏档案。
2. 不同类别的档案应分别归置,归置时应遵循分类标准,并创建相应的索引或目录以便检索。
3. 归档时应采用标准的文件夹或盒子,并在容器上明确标注档案的类别、年份和编号等信息。
四、档案的保存期限(一)档案保存期限的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档案特点来确定。
一般来说,档案的保存期限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永久保存:适用于具有历史价值、学术价值或其他特殊价值的档案。
2. 长期保存:适用于需要长期保留但不符合永久保存标准的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为30年以上。
3. 中期保存:适用于对机构运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为10-30年。
4. 短期保存:适用于业务需求较短期内即可销毁或转移的档案,保存期限一般为1-10年。
(二)档案的销毁和转移1.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审核档案的保存期限,对到期的档案及时进行销毁或转移。
2. 档案的销毁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如烧毁、粉碎或其他合适的方法,并做好销毁记录。
国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为了加强国家档案工作,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的档案工作。
二、档案管理原则1. 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档案工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 坚持依法治档,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
3.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
4. 坚持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实现档案资源的有效利用。
5. 坚持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三、档案管理职责1. 国家档案局负责全国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
3.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明确档案管理人员,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
四、档案收集与整理1. 各单位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业务工作计划,明确档案收集范围、整理要求和归档时间。
2. 档案收集应当遵循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时效性原则。
3. 档案整理应当遵循分类、编目、著录、保管等规范要求。
五、档案保管与利用1. 档案保管应当遵循安全、保密、便捷、经济的原则。
2. 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库房、设备、消防、安防等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3. 档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4. 档案利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查阅、复制、借阅等制度。
六、档案信息化建设1.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资源数字化、网络化。
2.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应用档案信息化技术,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3. 档案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七、监督检查1. 国家档案局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2.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工作进行自查、抽查。
3.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
档案管理官方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方便利用,服务社会。
第四条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收集制度,确保档案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六条档案收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书档案;(二)科技档案;(三)会计档案;(四)声像档案;(五)电子档案;(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的形成规律,保持档案的有机联系;(二)按照档案的种类、特点和用途,进行分类、编目;(三)按照档案的保存期限,进行整理和归档;(四)按照档案的保管要求,进行装订、编号和标注。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的分类;(二)档案的编号;(三)档案的编目;(四)档案的装订;(五)档案的标注。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保护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长久保存。
第十条档案保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防潮、防霉、防虫、防鼠、防尘、防火、防盗;(二)按照档案的种类、特点和用途,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和消毒;(四)确保档案库房的安全、卫生和适宜的温度、湿度。
第十一条档案保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档案库房的设置和管理;(二)档案的存放和摆放;(三)档案的检查和消毒;(四)档案的修复和保护;(五)档案的搬迁和运输。
第四章档案利用与开放第十二条档案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保障档案安全;(二)方便利用,提高档案利用率;(三)保护档案,维护档案真实性和完整性;(四)保密档案,防止国家秘密泄露。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为了员工的职责管理,对于文件档案的管理工作,需要设立制度来加强规范。
那么,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由我给大家带来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7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1)一、必需设有特地库房或专柜对各类档案进行保管。
二、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除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进入档案库房。
三、库房要保持清洁和相对温湿度,以利档案保管。
同时做好“八防”(防火、防盗、防光、防虫、防灰尘、防潮、防高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
四、库房内除密集架、档案装具和调卷所必需的用具外,不得摆放任何与档案库房无关的物品,档案装具排放,应做到整齐划一,符合通风、防尘要求。
五、依据档案库房情形需要,可配备换气扇、灭火器等专用设备,并定期保养,使库房环境处于良好状态。
温度基本保持在14—24℃,相对湿度40%—60%之间的规定要求。
六、档案室要防止阳光直射,库房照明光源应用白炽灯;档案室不应靠近易燃易爆和散发有污染腐蚀气体的场所。
七、档案管理人员必需每季度对库房内的档案进行核对,做到帐物相符。
八、档案库房及档案柜箱钥匙必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不得丢失。
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2)第一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需完整、系统、精准明确,各项签字手续完备。
第二归档的文件必需字迹清楚、工整、纸张及文件格式负荷规范要求,书写材料要适合长期保存,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墨水及热敏纸。
第三条归档文件应为原件。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基建工程验收必需保存档案的完整性。
文件材料不完整、不系统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第五条移交单位在正式移交前应对移交的文件材料进行组卷并编制移交名目,双方履行签字手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规定(精选篇3)一、档案科全部工作人员都有珍惜档案义务,档案属于涉及托管人员隐私,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
二、各类档案的借(查)阅,必需填写《档案借(查)阅申请单》三、个人档案一律须托管人员本人或托付书指定的托付人,经过相关审批流程后方可借阅。
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

一、引言档案是记录历史、传承文化、服务现实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和社会的重要财富。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保障档案安全,提高档案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规进行阐述。
二、档案管理制度1.档案管理原则(1)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2)完整性原则:档案必须齐全,不得遗漏。
(3)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4)利用性原则:便于档案的查阅、研究和利用。
2.档案分类与编号(1)档案分类:按照档案的内容、形式、时间、来源等进行分类。
(2)档案编号:采用统一编码方法,便于管理和检索。
3.档案收集与整理(1)档案收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全面、系统地收集档案。
(2)档案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编目、归档。
4.档案保管与维护(1)档案保管:按照档案特性,采取适宜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安全。
(2)档案维护: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修复,保持档案完好。
5.档案利用与开发(1)档案利用:根据档案管理要求,为用户提供档案查阅、复制、咨询等服务。
(2)档案开发:挖掘档案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三、档案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原则、任务、机构和职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是《档案法》的配套法规,对《档案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
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条例》《条例》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任务、原则、机构和职责,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4.《档案管理规范》《档案管理规范》是对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档案的分类、编号、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开发等方面的规范。
5.《档案数字化管理规范》《档案数字化管理规范》是对档案数字化工作的具体要求,包括档案数字化流程、技术要求、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范。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公司档案管理规定
是指公司内部规定的有关档案的管理制度和规则。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档案管理规定:
1. 档案分类和归档:公司应按照文件的性质、内容和用途进行分类,并采取合适的归档方式,确保档案能够被及时检索。
2. 档案保管期限:公司应明确各类档案的保存期限,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或销毁。
3. 档案存储方式:公司可以选择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存储方式,但必须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检索性。
4. 档案借阅和使用:公司应建立档案借阅和使用的流程和制度,包括申请、审批和借阅记录等。
5. 档案安全和保密:公司应采取措施保护档案的安全和保密,包括设置访问权限、加密存储等。
6. 档案整理和更新:公司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更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7. 档案销毁和报废:公司应根据档案的保管期限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进行档案的销毁和报废。
8. 档案管理责任:公司应明确档案管理的责任人和部门,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档案管理规定,实际的规定还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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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档案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档案整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伪造、篡改。
(二)完整性原则:档案材料应齐全,不得遗漏。
(三)安全性原则:确保档案实体和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丢失、损坏、泄密。
(四)有效性原则: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确保档案在需要时能够迅速、准确、方便地提供。
第二章档案整理范围第四条档案整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文书档案:包括文件、报告、请示、批复、会议纪要、讲话稿等。
(二)科技档案:包括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实验报告、科研成果等。
(三)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音、录像、光盘等。
(四)电子档案: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件、数据库等。
(五)实物档案:包括实物、模型、标本等。
第三章档案整理程序第五条档案整理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收集:按照档案整理范围,收集相关档案材料。
(二)鉴定: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鉴定,确定其保存价值。
(三)分类:根据档案的性质、内容和用途,对档案进行分类。
(四)编目:对分类后的档案进行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五)整理:对档案进行整理,确保档案的整洁、有序。
(六)归档:将整理好的档案按照规定归档。
第四章档案整理要求第六条档案整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档案材料应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保持原貌。
(二)档案材料应按照类别、级别、内容等特征进行分类。
(三)档案目录应详细、准确,包括档案名称、档号、卷号、件号、页数、保管期限等信息。
(四)档案材料应使用规范的书写、绘图工具,确保档案材料的清晰、易读。
(五)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防止虫蛀、霉变、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人为损坏。
第五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七条档案保管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潮、防尘、防虫、防火、防盗等设施。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档案管理是指对组织、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活动、业务、行为进行记录、整理、保存和利用的一种管理活动。
为了保证档案管理的规范和有效,通常会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1. 档案管理法规:各国各地区都有相应的档案管理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美国联邦档案法》等。
这些法规对档案管理的目标、职责、权限、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2. 档案管理制度:各组织、单位或个人应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流程和责任分工等。
制度应包括档案的建立、整理、保存、利用、归档和销毁等方面的内容。
3. 档案管理机构:为了保障档案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许多组织、单位会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机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具备档案管理相关知识和技能。
4. 档案管理流程:档案管理应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档案的收集、鉴定、归档、分类、编制目录、整理、登记、借阅、检索等环节。
流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5. 档案安全和保护:保护档案安全是档案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
相关规定通常包括档案的存储条件、防火防水、防虫害、备份和灾难恢复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应制定档案保密相关规定,保护档案信息的安全。
6. 档案利用和开放:档案的利用是档案管理的重要目标之一。
相关规定应明确档案的开放范围、开放条件、利用方式和使用费用等方面,确保公众和研究人员能够正常使用档案。
7. 档案销毁:档案管理周期结束后,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对一些档案进行销毁。
销毁应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合法性。
这些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高效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效率,保护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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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民银行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及国家档案局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分支行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银行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计算机磁盘、实物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它是反映人民银行工作真实面貌的重要史料。
根据形成、管理方式、载体的不同,人民银行档案分为一般文书档案、专门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特种载体档案、实物档案等。
一般文书档案是指在行政管理、业务、党务等各项工作中形成的主要由公务文书构成的档案,如各种公文、签报、简报等文字材料。
专门业务档案是指产生并应用于专门工作领域的档案。
专门业务档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如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国库会计档案,内审项目档案,纪检、监察案件档案,诉讼案件档案等。
技术档案是指在专业技术领域中形成的档案,如信息化建设档案、计算机技术档案、印制技术档案、基建档案等。
特种载体档案是指除纸质档案之外的,载体形式较特殊的档案,如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实物档案是指各单位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取得成绩获得的奖状、奖杯、奖牌、锦旗、奖品等具有保存价值的物品。
第四条人民银行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本单位档案部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或分库保存,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保护档案材料的完整是人民银行工作人员的义务。
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应按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更不得拒绝归档。
各单位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损毁、丢失、涂改、抄录、擅自公布和销毁档案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伪造或擅自提供、出卖档案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人民银行档案管理体制和职责第六条总行办公厅是人民银行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总行机关的档案工作,指导、监督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
总行办公厅设立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档案工作。
第七条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工作,指导并监督辖区内地(市)、县中心支行的档案工作。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办公室下设综合档案科,各地市中心支行设综合档案室,县支行根据工作量大小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总行直属企事业单位设综合档案室具体负责档案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要重视档案工作,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办公室要有一名领导同志分工主管档案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在接受上级档案部门监督、指导的同时,接受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指导。
第十条各单位档案部门的职责:(一)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和档案服务的现代化、系统化、科学化。
(二)根据档案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管理本单位和监督、指导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组织档案业务培训、档案工作交流和档案工作检查,纠正和处理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统一接收、整理、保管和统计本单位的档案材料,收集和整理上级机关、其他相关机关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本单位工作的资料,根据线索追收历史档案。
(四)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向中央档案馆、地方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工作。
(五)对超过保管期限和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鉴定和组织销毁。
(六)按照制度规定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利用等档案服务。
(七)按照保密、保卫工作制度规定,确保档案库房、档案资料和档案机密的安全。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与档案业务有关的工作和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各单位档案部门要配备政治上可靠、遵纪守法、责任心强,熟悉档案业务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专职档案人员的职责:(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各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密、保管等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档案检索工具和档案参考资料。
(三)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利用。
(四)负责档案的鉴定、销毁、移交。
(五)负责档案资料的统计,按规定向上级档案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六)负责管理档案库房,落实“八防”措施。
(七)负责对本单位兼职档案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各单位具体业务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本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并负责定期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档案。
第十四条兼职档案人员的职责:(一)负责本部门的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二)负责本部门归档文件的分类、组件、装订、排序、编目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保管、查询、利用。
(四)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按时完成本部门档案的移交。
(五)按照档案制度和保密制度的规定,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
第十五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技能:(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保守秘密,具有保护档案安全的责任心和保护国家档案财产的使命感,遵守档案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做好本职工作。
(二)熟悉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移交的方法和工作程序,掌握档案管理、档案利用的知识,具有一定的档案专业研究能力,了解档案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
(三)熟悉人民银行的基本职能、基本业务范围和内部工作分工,能够依据业务工作发展变化的情况,调整和改进档案工作,使档案工作为业务工作服务。
(四)掌握一定的信息技术,具有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能力,具有基本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三章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各单位档案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门类档案管理办法和档案工作制度、档案工作规程。
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应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十七条一般文书档案是人民银行档案的主要内容,档案部门应建立专门的文书档案管理办法、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等制度,确保纸质、电子以及其他介质的文书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八条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国库总库会计档案、内审项目档案、纪检监察案件档案、诉讼案件档案,以及涉外交往等国际事务档案等专门业务档案是人民银行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专门业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专门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专门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由业务部门会同档案部门制定。
专门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应就专门业务档案的范围、收集和整理方式、密级、保管期限、移交周期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人民银行信息化建设、计算机处理系统、印制技术工作以及基建工作中形成的技术档案,应根据档案材料形成的规律,管理、存储、使用、查询等特点,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
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由档案产生部门依据技术工作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参照同领域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条对于声像等特殊介质的档案和电子等特种载体的档案以及工作形成中的各种实物档案,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档案库房是机要重地,保管档案是档案部门的重要责任。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建立健全包括保密措施、防火防潮等“八防”安全措施、出入库、调卷程序等在内的严密的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和档案统计、档案鉴定、档案移交、档案销毁等档案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提供档案服务是档案工作的内容之一。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制定包括档案查询(含电子档案查阅)、纸质档案调阅、涉密档案调阅、档案查询程序、档案复制等方面内容的档案利用管理制度。
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档案工作既是服务性工作又是机要工作,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人员的管理,建立档案工作岗位责任制和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的工作交接制度,档案清点、移交制度。
档案工作人员因调动、退职、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时,应按制度规定履行工作交接和档案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专门业务档案和技术档案按照档案制度规定在业务部门保管期间,业务部门应根据该门类档案管理、利用的实际情况,制定诸如档案借阅、查询、复制、保密,档案专门库房或档案专柜管理、档案移交、档案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等管理规定。
第四章档案的整理、归档第二十五条文书档案的整理、归档。
各单位、各业务部门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由总行(或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的文字材料,按照上述办法规定的整理规则整理后,填写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归档文件向总行(或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各单位或业务部门与档案部门双方各持一份交接文据备查。
任何个人不得自行保管公务档案。
第二十六条专门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
专门业务档案由各单位业务部门按照该门类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整理、归档,并在该门类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内保管。
业务部门应设专门库房或配备专用档案柜保管专门业务档案。
专门业务档案保管到期后,由业务部门填写档案交接文据一式两份,向档案部门移交。
双方各持一份交接文据备查。
第二十七条技术档案的整理、归档。
基建、信息化建设、计算机技术、印制技术等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应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从申请立项开始进行文字材料、图纸的积累、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图纸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在验收工作结束半年内,填写档案交接文据,将全部档案资料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第二十八条特种介质、载体档案的整理、归档。
(一)声像档案的整理、归档承办单位在完成摄像录音后,应及时整理录音、录像带,并编写说明,填写移交清册,于一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二)照片档案的整理、归档承办单位在完成摄像后,应将照片档案的底片单独整理,照片和说明一同整理,填写移交清册,于一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三)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管理1.电子档案系统的各个环节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不仅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档案材料应完整归档,与其相关的程序、软件以及纸质文件等也应完整归档。
2.总行机关电子档案的接收、更正、备份、查询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系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档案服务规程》执行。
3.各单位的电子档案管理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管理。
第二十九条实物档案的整理、归档。
应按照实物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应归档的实物档案进行分类,填写实物档案移交清册,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和统计第三十条各单位必须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到档案办公、阅览、库房三分开。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档案部门要配置适宜档案安全保存的专用库房,库房要坚固,应配备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污染、防潮、防鼠、防虫等必要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