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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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学习教育学分管理方案办法

继续医学学习教育学分管理方案办法

持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方法持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方法(征采建议稿)为进一步规范持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依照原卫生部、人事部《持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原卫生部《对于增强“十二五”时期持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建议》和原卫生部《对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特拟订本方法。

一、持续医学教育学分持续医学教育推行学分制。

持续医学教育对象经过培训班、远程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取的学分为持续医学教育学分。

二、学分分类依照持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持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同意并宣布的项目。

(2)国家级持续医学教育基地存案和国家级持续医学教育存案项目,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同意、宣布的项目。

2.省级持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同意并宣布的项目。

(2)省级持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宣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卫生部远程医学教育中心等(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集体申报的非国家级持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学(协)会等组织评审并同意后,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一致宣布的项目。

3.推行及必修项目推行及必修项目是依据卫生计惹祸业改革发展的重要需求、突发公共卫惹祸件应急培训,医德医风以及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由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和同意的培训项目(包含远程教育项目)。

该项目须经全国持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一致宣布。

4.经单位同意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

(二) II 类学分自学、发布论文、科研立项(成就)、单位、科室组织的学术活动、大查房、疑难病例议论等其余形式的持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与 II 类学分。

三、学分要求(一)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卫活力构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年参加持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取的学分不低于 25 学分,此中 I 类学分 5-10 学分, II 类学分 15-20 学分。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

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科教〔2008〕7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根据庆市重庆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要参加与本专业相关的继续医学活动,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根据医院级别及继续医学教育对象的不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要求为:(1)二级医院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中级及以上卫生技术人员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10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15学分。

(2)一级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国家级、市级项目Ⅰ类学分不低于 5学分、区县级项目、院内自管项目、自学及其它项目Ⅱ类学分不低于 20分。

(3)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个体医生及社会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 20学分,其中,市级项目学分(Ⅰ类、Ⅱ类)不低于 10学分,其它学分 10学分。

三级医院和一级医疗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10学分。

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24版)(试行)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

国家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

各省级卫生健康委、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直属和联系单位等按要求推荐。

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围绕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

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卫生健康委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2.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省级卫生健康委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

I类、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II类学分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

医院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办法一、学分要求每年参加护理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

5年内Ⅰ类学分25-50学分,Ⅱ类学分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

二、学分计算年限(一)当年的1月1日起,当年的12月31日止。

(二)5年为一周期。

三、学分授予标准(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1、参加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各类学术会议,按学分证计分,此项最多不超过10分。

2、在职学历教育,10学分/年,自学考试,每考出一门计2学分,以成绩单原件为计分凭证,此项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1、学术会议宣读论文,按学分证计算,计算学分最多不超过5分。

2、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第一作者,国内外正式刊物授予6分,省内正式刊物4分,院内交流第一作者授予1学分。

3、科研立项,已经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按标准授予学分:排名1-3名,级10-8分,省部级8-6分,厅局级6-4分,院级4-2分,每年最高学分不超过10分。

4、各类成果奖按浙中院字[2005]56号文件相关规定。

5、护理部组织的学术活动、全院性技术操作示范等,参加者1学分/次,主讲者2学分/次,此项全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6、科室组织的业务学习或查房、带教授课等,参加者0.5学分/次,主讲者1学分/次,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有医院科教部、保健科等科室主办的学术讲座所得学分原则上计入科室内学习学分。

7、自学本专业有关的知识并写出综述,且在院或科室交流,护士长确认者,按1学分/2000字至计算,全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8、外出进修,2学分/月,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9、其他情况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凡医院派出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者),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规定的25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一)护理部建立护理继续教育档案,每年12月对参加各种继续教育活动和获得的学分进行登记汇总,继教对象获得Ⅰ类学分的学分证后及时到护理部登记,科室护士长对科内护理人员的Ⅱ类学分学习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交护理部登记。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

医院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考核及奖惩办法1.目的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

2.范围医院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3.定义无。

4.内容4.1学分分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II类学分两类。

4.1.1I类学分授予范围:4.1.1.1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2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1.3各医疗、科研、教学单位和学术团体报经全国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专项备案项目;4.1.1.4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和综述;4.1.1.5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立项、奖励;4.1.2II类学分授予范围:4.1.2.1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认可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4.1.2.2单位批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自学、外出进修等;4.1.2.3出版专业著作、译著,市级刊物发表的论文等;4.1.2.4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2学分规定4.2.1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必须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其任职期内平均每年取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少于25学分,当年所获学分不得少于20学分。

4.2.2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期内平均每年应取得的I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

4.2.3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取得I类学分可替代II类学分,但II 类学分不能替代I类学分。

4.2.4经医院批准,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凭有关证明视为完成当年的25学分。

4.2.5经医院批准;凡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进修)满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者,持进修单位证明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

4.3学分授予标准4.3.1I类学分4.3.1.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3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4.3.1.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学员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讲课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授予学分,并颁发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验印的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Ⅰ类及Ⅱ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四条授予Ⅰ类、Ⅱ类学分标准如下:第四章学分的要求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总分及Ⅰ类学分分别累计),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与验证第七条学分的申报各院、系、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Ⅰ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批。

各院、系、部在本单位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室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在院系审批。

第八条学分的登记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系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

学分登记均实行即时登记,事后不补登,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学分的验证凡当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年度评优的人员均须报校人事处或医院人事处(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验证。

第十条在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年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高一级岗位的资格。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的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重医大文〔2016〕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留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党和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弘扬“严谨、求实、勤奋、进取”的校训,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规范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学生医德教育水平,努力为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等各类学生资助资源;(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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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系统化管理,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活跃学校的学术氛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继续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学分的分类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Ⅰ类学分可替代Ⅱ类学分,但Ⅱ类学分不能替代Ⅰ类学分。

Ⅰ类及Ⅱ类继续教育学分的分类如下:
第三章学分的授予标准
第四条授予Ⅰ类、Ⅱ类学分标准如下:
第四章学分的要求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合格是聘任、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年度考核评优的必备条件之一。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累积制(总分及Ⅰ类学分分别累计),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周期(从现任职年度至申报晋升职称年度)累积计算。

年度考核评优时,继续教育学分实行年度要求制,每年达到继教学分相应要求后才有年度评优资格。

第六条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每年应获得相应的继续教育学分:
第五章学分的申报、登记与验证
第七条学分的申报
各院、系、部、处在校内举办授予Ⅰ类继教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审批。

各院、系、部在本单位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须报学校备案;各科室内部举办授予Ⅱ类学分的讲座、培训需报所在院系审批。

第八条学分的登记
Ⅰ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人事处负责审核鉴证。

Ⅱ类学分的登记,由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办理学分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院系分管人事的负责人审核鉴证。

学分登记均实行即时登记,事后不补登,登记的内容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学分登记的证件如有损坏、丢失,专业技术人员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条学分的验证
凡当年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年度评优的人员均须报校人事处或医院人事处(科)进行继续教育学分验证。

第十条在继续教育登记和申报的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年终评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高一级岗位的资格。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校人事处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学校继续教育规划,审批继续教育项目;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的继续教育工作;发放《继续教育证书》;负责相关政策的解释。

各院系及有关部处负责继续教育项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方式,组织实施培训,管理本单位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

各单位在每次举办培训、讲座前须将培训计划(包括内容、形式、时间、授予学分等)报人事处审批备案。

凡举办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而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者,学校不承认继续教育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按此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原校人[2000]13号文件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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