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罚金刑执行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 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

刑罚执行中存在突出问题及改善对策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最后一个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刑罚执行是否合法、到位,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完整,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宗旨能否实现的重要保障。
因此,加强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近期我们对辖区内的刑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察。
检察中我们发现我区的刑罚执行情况在依法、有序地正常进行着,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一、已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长期关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致使已判决的罪犯不能及时送达监狱等执行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但对执行通知书送达期限未作具体规定,因而法院不及时下达执行通知书,作为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却无法依法对执行活动进行正常监督,同时也不利于维护监狱及其他执行机关正常的秩序和安全。
二、审判时没有羁押的罪犯不能按期交付执行,形成执行盲区。
审判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自诉案件的罪犯由于审判时罪犯不在羁押场所,因而判决后的交付执行就成了问题,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如98年9月3日被平桥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自诉案件的案犯张其林,判决生效后就一直未被收监执行。
后经我们驻所检察人员在与押犯进行谈话中得知这一线索,顺藤摸瓜,通过依法监督,才将罪犯张其林收监执行。
三、法院判决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问题不能落实到位,造成漏管、脱管。
主要表现在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未将批准决定抄送有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致使人民检察院不能及时掌握案犯底数,监督就更无从谈起。
被判处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大多是有严重疾病或怀孕、哺乳期的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者,因此执行单位往往放松了对这些人的监控,长期对这些人不管不问。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

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罚金刑的立法缺陷与执行对策罚金刑,作为惩治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体现在现行刑法众多条文之中,标志着我国刑法的日臻完善和规范。
罚金刑的广泛适用,对惩治犯罪,遏制犯罪,将起到重大的威慑作用。
但从修订后的刑法颁行以来,罚金刑的执行却差强人意。
随着修订后刑法的深入贯彻实施,罚金刑的执行问题已日渐突出。
有些问题值得研究与探讨。
一、罚金刑立法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法分则涉及罚金刑适用条款有182条375处之多,充分体现了罚金刑的广泛性。
罚金刑主要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
因此,在立法上规定了普通罚金、倍比罚金、无限额罚金三种罚金制度。
从立法内容和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表现的问题看,存在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困惑以及其司法解释中的差异等问题。
(一)罚金刑“法律涵量”值过大。
“法律涵量”,即法律之容量,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表现在“量”上面的界限或程度。
这种界限或程度是通过法律规范在描述法律主体的范围、法律行为的性质、法律行为的情节,违法性、危害后果、法律责任、法律评价及处分时,所具有的概括性或具体性的程度体现出来的。
这里所谈的“法律涵量”是指广泛性的法律涵量,那么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罚金刑“法律涵量”是指刑法规定处罚金的数额。
刑法修订时对设立罚金刑法律涵量值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如限额罚金制,法律规定了罚金的起点和最高点,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犯信用证诈骗罪的,除处自由刑外,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再如倍比罚金,是指按一定的比例确定罚金数额。
刑法规定的倍比率为5%至20%或1%至5%,无论是限额罚金制,还是倍比罚金制,其中的罚金幅度是大的,故罚金刑的“法律涵量”值过大。
(二)罚金刑“法律涵量”与刑罚“法律涵量”不相对应。
如何解决罚金刑执行困难的对策

一、罚金刑功能考量罚金刑,就是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
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附加刑的一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和经济利益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内容。
罚金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规模适用具有积极作用。
首先,对贪利性犯罪是罚当其罪,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其次,为整个社会聚集财富,利于国家发展公共事业,促进整个社会进步。
第三,罚金刑执行较自由刑成本低,减少公共开支。
第四,罚金刑是惩罚单位犯罪的最佳手段。
第五,罚金刑削除了自由刑产生的犯罪人重新回到社会的不适应性。
最后,就是罚金刑具有易纠错性。
世界上错误在所难免,刑事审判也不能例外。
生命刑不可纠正,自由刑也不能真正纠正,因为人的自由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而罚金刑可以被完全的纠正,所造成的后果往往能够被全部救济而对社会正义破坏不大。
正是罚金刑的这些优点,世界各国都适用罚金刑,不少国家列它为主刑,我国刑法也利用了这些优点大量适用罚金刑,或附加适用或单独运用,成为现刑罚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刑种。
二、罚金刑的执行情况刑法中规定罚金刑的法条很多,占整个刑罚种类的三分之一强,罚金刑成为打击犯罪的重要手段。
在法院判决中,罚金刑被大量地适用,但是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具体表现为:1、判决的多、执行的少。
因为罚金刑是刑法中一些罪名的法定刑,法院必须依法给犯罪分子科以罚金刑,但是判决后对罚金刑的执行很少。
笔者对滨海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罚金刑的兑现情况进行统计,得出结论:罚金刑执结率仅为26%。
2、罚金刑执行未能实现制度化、规范化。
对罚金刑的执行,实践中没有严格固定的执行机制,没有程序和组织的保证,无真正的严格意义上的执行活动,使罚金刑执行没有落到实处。
在1999年江苏省高院组织的全省法院再追缴、再执行活动中,对罚金刑的执行也因缺乏正当规范的执行措施而收效甚微,根本无力憾动罚金刑的执行难。
3、以交易的执行方式少量兑现罚金刑。
审判实践中,法院为了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减轻自由刑,同时出于为财政增收的考虑,增加罚金刑等财产刑的适用。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_附加刑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_附加刑论文导读::解决的问题。
因此,本文从介绍罚金刑出发,分析了我国刑法罚金刑现存的问题,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刑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刑法,罚金刑,附加刑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罚金刑在打击经济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上的运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罚金刑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在我国刑法中,几乎所有的贪利犯罪都进行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可是,对于罚金刑的配置、罚金数额的确定以及罚金刑的裁量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必须研究出我国罚金刑有效执行的完善对策。
一、罚金刑概述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相当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刑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罚金刑是我国人民法院针对犯罪人员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财产惩罚手段。
第二,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自负”的原则,罚金刑的执行职能针对犯罪人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反对进行株连对策,也就是说在执行罚金刑时不能涉及犯罪人员家属所有或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三,罚金刑中罚金只能限制在犯罪人员缴纳的其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犯罪人员如果没钱,也可以采取对其所有的合法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抵扣。
第四附加刑,罚金刑的执行一般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
对于罚金刑的执行,主要是指执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生效力的罚金刑付诸实施而采取的司法刑事活动。
罚金刑的执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一九条,处以罚金刑的犯罪人员,期满还没有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2)罚金刑的执行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法律实践中,对于一些刑事案件中关于财产方面的执行基本上都适用民事程序。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七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浅析罚金刑执行困境及解决对策

浅析罚金刑执行困境及解决对策罚金刑,是刑法针对经济类犯罪、财产类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
该刑罚主要是对犯罪分子在财产权利上加以剥夺,从而达到惩戒和震慑的作用。
实务中,罚金刑的执行工作困难重重,导致罚金刑的实际执结率较低,裁判“虚化”,严重损害了罚金刑的法律价值。
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为例,2019年以来共立案执行罚金类案件153件,实际执结49件,实际执结率为32.03%,相较于整体案件的实际执结率,低出了十三个百分点。
一、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现实中,除极少数的犯罪分子主动缴纳罚金外,绝大多数的罚金刑会进入执行程序,即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力保障实施,执行主体即为裁判法院执行局(庭)。
裁判法院刑事审判庭在犯罪分子未按期缴纳罚金后,将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通过立案庭统一执行立案后,移交本院执行局(庭)进行强制执行。
二、罚金刑的执行困境(1)量刑标准太单一《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也就是说,犯罪情节越重,罚金刑判处数额越高;相应的,犯罪情节越低,罚金刑判处数额越低。
犯罪情节的轻重是罚金刑的唯一量刑标准。
这种量刑标准固然能做到罪、责、刑相统一,但是却忽视了犯罪分子的客观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导致很多案件被执行人根本无力负担,结果就是“执行不能”,空判现象严重。
例如被执行人郭某危险驾驶罪一案,郭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6000元对于普通人来讲,数额不大,但是郭某却无力承担。
郭某系70余岁的孤寡老人,儿子、媳妇均遇意外去世,因年老体弱,且无经济(2)通知送达有困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现实中,法院为节约司法成本、高效办理案件,执行文书大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以邮寄单回执上的签名来确定被执行人是否收到执行文书,而邮寄地址则以民事审判阶段签订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

论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罚款成为了司法惩罚的重要手段之一、罚款具有简便、高效的特点,可以迅速回收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利益。
然而,罚金执行难却一直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司法原因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从司法的角度,分析罚金执行难的司法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司法程序的不完善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罚款的执行程序常常因为流程繁琐、程序冗长而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例如,执行程序需要经过繁复的申请和审批,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同时,一些司法机关执行力度不够,对罚款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更加加剧了执行难的问题。
因此,加强司法监督,完善罚款执行的程序,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是解决罚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其次,司法执法的不公正和不规范也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罚金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存在执行阳奉阴违、收费不公、执法主观意识过于强烈等问题,导致执行工作失去公正性和规范性。
司法执法过程中的不合理决策,不仅不利于罚金的执行,更让被罚款人对司法系统产生怀疑和不信任,削弱了司法的威信。
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的规范与公正,是降低罚金执行难度的关键。
再次,协助执行的支持不足也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原因之一、罚款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的支持不足,导致执行工作面临较大的难度。
一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罚款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导致执行过程中的困难难以克服。
同时,一些社会力量对罚款执行的参与度低,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也影响了罚款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加强对协助执行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提高社会参与度,促进协助执行力量的发挥,对于解决罚金执行难具有重要意义。
最后,存在的法律漏洞和制度缺陷也是导致罚金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罚金执行过程中,一些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条文不明晰,导致执行难度加大。
同时,罚款执行的制度缺陷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例如罚款追缴期限不明确,执行人员权力过大等问题,给罚金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罚金刑的适用困境及制度分析

罚金刑的适用逆境及制度分析引言罚金刑是刑法中一种常见的刑罚形式,它以金钱形式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
然而,在罚金刑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逆境和问题。
本文将对罚金刑的适用逆境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制度改进。
一、罚金刑的适用逆境1. 法定标准的不足目前,我国刑法对于罚金刑的量刑标准较为简略,仅规定了最低和最高数额,并未对实在犯罪行为和社会影响进行细致考量。
这导致在实践中,对罚金刑的适用简单显现主观判定和不一致的情况。
2. 社会影响的不均衡罚金刑的数额通常与犯罪者的经济情形有关,这导致罚金刑对于贫困人口来说可能过重,对于富人来说可能过轻。
这种不均衡的社会影响可能导致公众对罚金刑的公正性产生质疑。
3. 执行难度的问题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罚金刑的执行难度较大。
一方面,犯罪者可能拖延支出罚金,甚至躲避支出;另一方面,对于无力支出罚金的人来说,强制执行可能带来更多的问题。
二、罚金刑制度的改进方向针对上述的适用逆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罚金刑制度进行改进。
1. 完善法定标准对于罚金刑的适用,应当明的确在的量刑标准,并将其分门别类。
例如,依据犯罪性质、程度、犯罪人的经济情形等因素,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量刑体系,以削减主观判定的空间。
2. 引入个人本领评估在确定罚金刑数额时,必需考虑犯罪人的个人经济本领。
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和评估程序,对犯罪人的经济情形进行认真分析,并依此确定罚金刑的数额。
这样可以避开罚金刑对经济困难的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3. 强化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为了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应当加强执行机制和监督机构。
一方面,可以建立专门负惩罚金刑执行的机构,加强对犯罪人财产的调查和追缴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建立监督机制,确保罚金刑的执行结果公正透亮。
4. 考虑替代措施在适用罚金刑时,可以考虑引入其他替代措施。
例如,可以供给社会服务、强制勤工助学等方式代替罚金刑执行,从而兼顾社会惩罚和犯罪人的改造教育。
结论罚金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一些逆境和问题。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途径

罚金刑适用中的问题及完善途径一罚金刑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以罚代刑、以刑代罚的情况大有存在:依法作出罚金刑的判处后,存在犯罪人不缴纳罚金的情况;不同法院、不同地区对相同或相似的条件裁判数额相差较大的情况。
这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背道而驰,也有损刑法的权威。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一)由于目前我国尚未存在实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要查明行为人的财产状况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且我国现行的侦诉部门在侦查、起诉阶段未把调查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列为卷宗的必备内容,司法机关很难掌握犯罪人是否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的罚金缴纳缺乏保障。
所以出现了或者判而不缴,使法院的判决不具有权威性:或者为了保证罚金刑能够执行而违反诉讼程序先缴后判,否则难以保正罚金刑的执行。
这就使司法机关在罚金刑适用中存在先缴后判或判而不缴的问题具有一定的不得已性。
所以,可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自由劳动偿付,即被判刑的人在不能完全缴纳罚金,使之以自由劳动或自由劳动所得工资来偿付罚金;或者借鉴易科劳役制度。
即被判刑的人不能完全缴纳罚金。
又不宜适用其他合理方法时,使之拘押在劳役场内劳动。
再者在辅助立法上,尽快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
保障司法实务中判决无顾虑,案件能顺利执行。
(二)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中,罚金刑裁量数额不平衡是不可避免的。
同时在比例制罚金刑数额规定的方式上主要以犯罪所得额、销售额、被害人损失额等作为设定比例的基数,这样的规定方式如果在单科罚金时是科学合理的,但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并科罚金其比例制的罚金数额就很难说是完全合理的。
因为在并科罚金的情况下罚金只是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而不是全部,它只能与犯罪人的部分刑事责任相适应,而这部分责任的大小又应该依据司法机关规定的自由刑与罚金刑之比例关系来确定。
因此,笔者认为解决此类问题的途径有二:(1)彻底废除无限额罚金制。
如果不规定罚金的限额,就造成人民法院对罚金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和参数,容易导致司法实践混乱,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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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罚金刑执行存在问题及解决对策
罚金刑的执行是国家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实现刑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罚金刑的执行存在诸多困难,往往出现判而不罚的情况,导致该项制度难以实现其立法价值,致使罚金刑的约束力大大削弱。
一、罚金刑执行概述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强制其向国家缴纳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罚金的执行是指执法机关为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确定的罚金付诸实施而进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根据我国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刑的执行有限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罚金减免四种方式。
二、罚金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犯罪人刻意逃避
实务中往往犯罪人被判处罚金后,由于自己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没有能力去缴纳判处的罚金,抑或是自己生活贫困没有经济收入无法去缴纳判处的罚金;另一方面有些犯罪人存在自己已经被判处了
刑罚,从而对于罚金刑存在抗拒心理,不愿去缴纳判处的罚金刑,更有甚者,一些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在判决前就将财产进行了转移,待判决罚金刑之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立法规定的相对滞后
在我国的立法中,对于罚金刑的规定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罚金刑的规定零零散散的规定于各项刑事法律条文中,如对于某某犯罪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等,但对于罚金刑的执行以及不执行罚金刑的惩处等措施规定不完善,这就导致在实务中罚金刑的执行部门面对不履行罚金刑的犯罪人往往束手无策,虽然,刑法53条规定了“随时追缴”的执行方法,避免了罪犯逃避罚金刑制裁的可能性。
但实务中由于执行案件都有期限的规定,对于拒不执行罚金刑的,也只能是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而无其他的惩处措施,很显然强制力不够。
(三)司法机关的不当处理
首先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犯罪主体财产情况的忽略给了犯罪人转移财产的可能,给罚金执行增加了难度;其次,审判机关在判处罚金时,没有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出发,未全面考虑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年龄状况,导致判处的罚金不具有执行可能性;最后,罚金刑的审判及执行过程中,审判庭和执行庭缺乏必要的沟通联系,导致审
判和执行工作之间出现一定的真空期,犯罪人极易在此期间促使可执行的财产灭失。
三、罚金刑执行的完善措施
罚金刑执行难,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普遍存在问题。
虽然各国立法对此也做了一定的努力,但尚未根本解决此问题,因此,还需在实务中做大量的努力,多措并举从而实现罚金刑的立法价值。
(一)完善罚金刑的刑事立法。
一是要完善罚金刑的适用对象和范围,促使在审判以及执行阶段有法可依;二是要完善罚金刑的追缴方式,目前实务中追缴罚金依然是依靠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方式,但由于许多的犯罪人为逃避罚金刑的执行,往往下落不明,还有的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这就给罚金刑执行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要加强与公安机关、银行等机构的协调配合,建立罚金刑执行的联动网络;三是增加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强化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于可能判处罚金刑的,提前扣押、查封、冻结其财产,从而避免犯罪嫌疑人转移隐藏财产。
(二)审判时应遵循有利于执行的原则。
审判人员在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罚金数额时,要对犯罪人经济状况进行深入调研,从而在判处罚金刑时能够根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况作出具有实现可能的判罚,同时
要避免受利益驱动的影响,不可以罚代刑来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以真正发挥罚金刑的功效;最后对于数个罚金刑的并罚要采取限制加重原则,而不是简单粗暴的累加,这样能够促使罚金的判罚更加科学合理,也符合人民群众的一般认识。
(三)完善并加强对罚金刑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目前实务中由法院执行局负责罚金刑的执行,但是对于执行的监督是比较缺乏的,可以尝试将该项工作监督交由检察机关的内设职能机构执行检察部门来承担。
一方面该部门已具有执行监督工作的经验,另一方面该部门能够接触到犯罪人,更加易于开展该项工作。
可以尝试对罚金刑执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两院派专人进行对接,抑或可以成立工作小组,对于该项工作权全程留痕,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会商,不断完善该项工作。
立足于当前的立法及执法局限,罚金刑执行难虽然难以彻底解决,但只要在观念上敢于突破,实践中大胆探索,大胆尝试,遵循刑法基本原则精神和有利于罚金刑执行的原则,一定能够走出一条符合国情的罚金刑执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