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变更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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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SE管理体系程序文件

项目变更管理程序

文件编码:GJXB/QHSE/CX20/2011

修改码: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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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8发布2012-05-10实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建设项目经理部

Pipeline Construction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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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及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项目变更管理各部门职责界面、工作流程和管理要求。

本程序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承建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变更管理工作。

2 术语

2.1 变更:是指对合同约定事项的调整。与批复可研和初设不一致的,应签订补充合同。

2.2 变更评估:是指对变更的原因、责任及对项目工期、投资、质量和HSE方面的影响进行分析判断,明确变更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2.3 工程相关第三方:是指工程涉及的第三方,包括地方政府、沿线群众、公路、铁路、电力、军队等中石油外部单位和石化、销售、管道、油气调控中心等中石油内部单位。

3 职责

3.1计划处是项目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变更评估,审查初设变更投资,综合平衡分析变更投资和工期,接收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提出的变更以及工程相关第三方提出的资源、市场和工程界面方面的变更,上报变更和接收变更批复。

3.2 造价与法律事务处负责根据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审核费用变更。

3.3 财务处负责审批工程保险变更。

3.4 工程管理处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和施工工期变更,审批建设组织模式变更,组织开展无损检测变更、监理延期服务及监理派遣计划变更等工作。

3.5 工程技术处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设计变更方案,组织开展补充评价工作。

3.6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变更引起的HSE风险及应对措施,组织开展物资监造变更及环评、安评、职评和水土保持方案补充评价报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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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物资采办处负责审核设备材料变更的可满足性,审批甲乙供材料界面变更,组织物资采购变更。

3.8 公共关系处负责审核建设用地变更的可满足性,组织林业、矿压和文物等工作变更。

3.9 项目联络办公室负责集中建设项目变更事项与项目业主的协调、跟踪工作。

3.10 项目部负责接收服务商提出变更,组织监理或PMC对费用、方案和工期变更等进行全方位审查,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变更,向服务商下达变更执行通知,监控服务商执行变更。

4 程序内容

4.1 变更管理原则和审批权限

4.1.1 项目变更管理遵循控制变更、尊重设计、保持合同严肃性三大原则。

4.1.2 项目变更审批主要包括费用变更审批、方案变更审批、工期变更审批三个方面内容。

4.1.3 费用变更

4.1.3.1费用变更包括变更事项自身发生的费用,以及由此引起相关工作变更所产生的费用。

4.1.3.2 费用变更承担主体:判断费用变更承担主体(项目经理部或服务商)的依据是合同变更条款中关于费用界定的约定。

4.1.3.3费用变更计算规则:对于合同约定由项目经理部承担的变更费用,其计算依据是合同变更条款中费用调价原则;根据调价原则,结合投标文件和合同报价表,计算变更费用。

4.1.3.4 费用变更审查程序:对于服务商提出的变更,由服务商结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报价表计算变更费用,编制变更报价书,项目部对费用变更进行初审,造价与法律事务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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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变更进行终审。对于上级部门和项目业主提出的变更,由可研或初设服务商编制变更估算或概算,计划处对费用变更进行审查。

4.1.3.5 费用变更报批程序:对于合同约定由业主承担的变更费用,由计划处按《投资管理办法》报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需要报专业公司审批的,由计划处报专业公司。

a)非变更类签证或合同范围外需按现场实际发生签认工程量进行结算的,填报“变更(签证)工程量确认表”进行审批。

b)所有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必须附有费用估算,审批的估算额为结算的最高限价。变更审批时具备费用包干条件的尽量实行费用包干,最终费用审定以招标文件和合同为依据,且审定金额不能超过申请审批阶段的审批金额。变更签证申请时无费用估算的视同无费用增加。

4.1.4 方案变更

4.1.4.1 方案变更包括变更原因、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变更对相关工作的影响等内容。

4.1.4.2 服务商提出的方案变更报项目经理部审批: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不论变更费用是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还是价值工程(工程优化),均应报监理、PMC和项目部审查。4.1.4.3 服务商提出的方案变更报责任处室审批:根据变更对相关工作的影响结果来判断;如果变更影响其他服务商工作变化,则应按照职责分工,报相应的主管处室审批;涉及多个处室的,应全部取得这些处室的审批意见。如果不影响其他服务商工作变化,由项目部直接审批。

4.1.4.4 方案变更报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审批:按照可研和初设批复以及股份公司和专业公司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原则上,建设规模、市场方案、支线和站场数量、与上下游企业工程界面、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由计划处报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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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工期变更

4.1.

5.1 工期变更:是指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

4.1.

5.2 工期变更审批:按照《综合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4.2 可研变更

4.2.1 可研变更:是指可研批复后,项目规模、范围、工艺技术、投资等发生重大变化,可研报告需要重新编制的变更。

4.2.2 变更提出:可研变更一般由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直接下达调整通知,也可由项目经理部提出变更建议,计划处上报上级部门或项目业主,经上级部门明确后,集中建设项目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由项目业主组织修改可研报告、办理补充评价等前期工作。

4.2.3 集中建设项目

a)项目联络办公室跟踪可研报告修改和补充评价办理的进展情况。

b)计划处组织接收变更后可研和专项评价成果,转发相关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4.2.4 非集中建设项目

a)计划处接收上级部门的可研变更通知,向工程技术处下达可研变更任务书,业务处室组织开展需要的相应补充评价报告编制及报批工作。

b)工程技术处组织安排可研服务商编制可研变更报告,并对可研变更报告进行审查,计划处对变更投资进行审查。

c)计划处将可研变更报告报上级部门审批,并接收批复文件,转发业务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d)根据合同约定,可研变更或补充评价需增加费用的,由服务商提出费用报价,工程技术处审查后,报造价与法律事务处、计划处审查,具体按《合同管理办法》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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