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2024年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

2024年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____年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方案摘要:农村集体三资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资金、农村土地资源和农村集体资产。
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规范化管理体制,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效益,保障农民利益。
一、农村集体经济资金规范化管理1. 成立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机构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机构应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农民代表等组成,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2. 建立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集体经济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决策程序、收入分配机制、资金使用流程等,明确资金来源和去向,保证资金的合法合规。
3.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资金监督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资金使用的监督力度,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开展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4.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投资创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金投入到农村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5. 健全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收益分配机制制定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资金收益分配机制,让广大农民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农村土地资源规范化管理1. 建立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使用和管理的制度,明确土地权益、流转方式和流转期限,防止乱占乱用。
2. 推进农村土地集中经营支持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和集中经营,通过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农业生产水平。
3. 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禁止非法侵占和非法转让土地,严禁违法强制流转。
4. 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监管加强农村土地利用监管,严禁乱占乱用土地资源,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农村土地资源的合法合规。
5. 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信息获取和决策能力,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和资产资源进行规范管理的体系和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和资产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合理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社会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谁用、谁管、谁受益”原则三、管理机构和责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机构,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等。
通过选举产生管理机构成员,加强农民参与,确保管理机构代表农民群众的利益。
管理机构要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农村集体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金的投资和项目开发。
管理机构还要加强对资金和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和资产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的利益,避免损失和浪费。
四、资金管理管理机构应按照现代金融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农村集体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筹集资金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制性收取资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农民个人自愿捐助、资金合作、银行贷款等。
资金的使用应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占用、挪用、私分。
对于使用资金的项目和计划,要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监督机制要健全,除了由农民和监督委员会参与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对违法和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要定期开展,根据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为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五、资产管理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登记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农民的利益,不得滥用、损坏或私自占有。
对于资产的使用,可以采取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资产的流转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法转让、抵押和私分。
对于资产流转的交易,要进行合同和登记,保护农民的权益。
六、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确保管理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二)权责明确、分级管理;(三)节约使用、保值增值;(四)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一)上级拨入资金;(二)集体经营收入;(三)发包及上交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土地补偿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重要资金支出事项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严禁坐收坐支。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资金。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及建筑物;(三)机器设备;(四)交通工具;(五)林木及牲畜;(六)其他资产。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资产登记、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集体决策,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占、挪用、损毁集体资产。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一)土地资源;(二)水资源;(三)矿产资源;(四)旅游资源;(五)其他资源。
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XX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根据XX 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X农经函【2020】X号)、《XX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X农经〔2020〕X号)、XX市委办《XX市村(居)集体“三资”收益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X 办字(2021)X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在全镇范围内属于各村、组两级集体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其中:资金包括村、组两级的所有收支账目及在帐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债务。
资产包括村、组两级集体的所有建筑物、道路、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公益事业设施、村办企业和村组集体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资源包括村、组两级集体的所有土地、山场、水面、滩涂、林木、四荒(荒山、荒水、荒沟、荒滩)、地下水和矿产等。
第三条:村、组两级集体“三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代理、民主管理”的原则,以村股份经合作社管理为主,村监督委员会为日常监督,以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方法实行“阳光村务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运于本镇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委托镇政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规范管理。
二、村组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五条:镇政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全镇村集体资金的会计核算,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X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依据。
管理范围包括村集体的所有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收入包括:各项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各项补助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卖收入、租金收入、征占地补偿费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村经济发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村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资产包括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农机具等,资源包括农田、林木、水源、矿产等。
这些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首先确立集体所有权和集体决策管理的原则。
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特征,是集体组织成员分享经济利益的基础。
集体所有权意味着集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带来的收益,也意味着集体决策和管理对于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因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确立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和方式,保障集体成员参与和监督集体经济管理的权益。
另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还应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金融资源的流动和配置。
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全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只有通过金融手段将农村集体资金引导到产业和农民身上,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需求。
最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还应注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农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因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约束,鼓励农民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利用资源,推动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农村三资管理制度_农村三资管理制度范文农村三资管理制度篇11、村级三资经公示后,由乡镇代管。
2、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全体成员所有,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资金、资产、资源所有、审批、使用、收益和分配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民主管理。
3、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
年初各村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约有节余”的原则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表,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签章),报乡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预算收入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历年实际编制;预算支出根据村级当年预计可用财力,按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的科目和标准编制。
严禁虚列预算收入来实现预算收支平衡,杜绝赤字预算。
对村内5000元以上的大型支出项目,必须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以书面形式报填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
4、村级发包收入必须签订承包合同,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按上年基数拟订明细计划,报填“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存查,杜绝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和漏收的情况发生。
5、各项支出实行定项限额,控制开支项目和标准,要把化解村级债务纳入预算,予以安排。
6、编制收支预算时充分考虑集体经济的承受能力和农民群众的意愿,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集体一律不得举债办企业和公益事业。
7、年初各村财务预算方案要及时张榜公布,并报乡“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每季度报账时,服务中心按照各村财务预算方案对村级财务收支实施监督管理。
8、年终乡财政所指导各村根据收支实际情况编制村级年度财务决算,并将各村是否按预算执行和当年收支是否平衡予以公布,当年的财务决算方案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方案可合并编制。
9、加强村级现金收入管理。
村级收取的各项收入(包括往来),必须自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实收资金缴存中心在信用社开设的专户,并由村报账会计与服务中心总出纳办理结算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抵扣、挪用。
农村三资管理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规定守则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1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2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3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5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等无形资产.6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2、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3、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4、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5、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6、村集体可通过承包、租赁、出让、兼并、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7、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入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交易,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等合同.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2、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交易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3、农村集体资源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三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2、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报账登记,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3、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4、全面推行村财乡镇代理,村级财务帐目、资金由乡镇代管,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5、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报帐.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帐、入帐.6、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擅自举借新债,禁止发生任何新的债务.7、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8、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9、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室,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帐、总帐.银行存款帐、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帐、产品物资帐及记帐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1、行政村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2、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售、转让等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必须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4、对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其他转移性资金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
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Tomorrow Will Be Better, February 3, 2021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做好监管代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三资”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分为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两大类,这里主要指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保证农村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促进农民收入增加,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三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充分体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共同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及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有具体责任;第六条各县市区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等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中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财政、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经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指导乡镇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工作,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各地财政、农业、民政和经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精心部署,共同抓好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积极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创建工作;第二章监管代理第七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和收益权、审批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制度;第八条各乡镇要成立以乡镇党委、政府、纪委、财政所经管站及民政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依托乡镇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鼓励有条件的乡镇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代理记账服务;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监管代理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监管代理服务机构依据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代理服务职责;第十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交易工作应建立由政府领导,纪委、监察、财政、农业、民政、经管等相关单位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第十一条监管工作职责一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1.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实施;每半年组织一次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专题会议和情况通报;2.负责督促“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指导村级组织编制村级年度预决算方案3.制定村级“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审核村干部报酬、养老保险办理;4.每年组织一次村级“三资”的清理核查工作;5.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人员的财务审计和移接交工作;6.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项目,审定农村集体经济资产、资源交易方式;7.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人员及时进行追究责任;8.配合县纪检、监察和上级有关部门对违规违纪人员的查处工作;二“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工作职责1.代理会计核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2.加强预决算管理;指导、审核、监督村级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3.代管资金;“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4.代理现金收付;村级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按照村级收支内容及时办理资金报账业务;5.做好资产、资源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6.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村级会计档案,分类编号,装订成册,统一保管,不得散失、毁损;7.提供会计信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财务报告,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完整的各类会计信息;8.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监管;协助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管理监督工作;三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工作职责1.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活动,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2.负责农村集体工程建设及资产资源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3.组织交易当事人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4.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5.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对资产、资源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第三章民主管理第十二条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一年度财务预算、预算调整、决算、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和工程建设;四大额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以及对外捐赠;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六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抵押、担保;七其他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五配合财政、农业、经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第十四条加强村级报账员管理;村级报账员应具备从业资格或相应专业技能;村级报账员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兼任,村报帐员应相对保持稳定,村级报账员的更换应报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同意,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任职条件;第十五条实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的核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统一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核查内容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资产、资源处置情况,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及收益分配情况等事项;农村集体“三资”核查工作实行“一季一巡查、半年一评议、全年一公示”制度;第十六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执行情况,实行按季公开制度,每季末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将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情况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第四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农村集体主要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集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第十八条农村集体主要支出包括经营性支出、管理费用以及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投资项目支出等;第十九条农村集体所有收入必须及时进入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专用账户,实行票款同行,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第二十条农村集体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有条件的地方农村集体收入可申请“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开票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年初预算;按照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执行;循序支出,严禁突击用钱;二实行按时报账制;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帐时间,各村每季至少应报账1次;村集体按规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村级报账员;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湖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暂行要求;三实行“签审”制度;各项日常开支须有事由说明、经手人、证明人、财务“一支笔”主管签字,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核通过,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同时履行审批程序;四严格支出用途;村级支出主要包括:村干部报酬、办公经费、非生产性支出、生产性支出及其它支出;其中: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各地要根据村级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村级公用经费限额标准,农村集体报刊费按当地有关部门制定的人均标准限额控制,大额生产性支出实行村级集体“一事一议”的办法、报政府或相关部门先批后建的审批程序,严格支出的管理;五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报酬、农户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中心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相关情况直达施工单位或个人;六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备用金的限额,由“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委会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因素需要增加备用金额度的行政村,必须经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的领取由村报账员申报,村财务负责人审核,“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主任审批;七严格日常支出管理;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必须要税务部门的正式发票,对数量少、金额小难以取得税务发票的零星开支,经报当地政府批准,明确开支明细科目后,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小额支付单”,但支出金额必须在1000元以内;第二十二条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年终决算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谈论通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严格监督执行;预算的调整须经预算规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先书面报告说明事由,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政府审批后,予以预算收支调整;第二十三条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度要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农田水利等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公益性设施;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股权及其权益,以及通过兼并、分立、有偿转让等方式形成的股权;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投资入股的,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及其权益;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牲畜禽、林木等生物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库存物资等有形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出售、退出、担保、继承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四在农村集体资产上设立抵押权及其他担保物权的;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数额较大的重要资产评估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应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第三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由乡镇或县级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资产的购置、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达到一定数额的,应在县级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购置;固定资产价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购置;价值较大的由村“两委”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购置;房屋、建筑物等较大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方式建设;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第三十三条村集体资产的处置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原值较小的由村“两委”决定;原值较大的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处置,并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处置方法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且登录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二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实行招投标制度,对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价值较小的可由村“两委”本着依法、实用、简便的原则对外承包或租赁;在“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登记备案;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对集体资产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第六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矿藏等,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第三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方式,保证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文本;第四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其分配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四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处置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实行租赁、承包或出让的,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后,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对于价值较大的资源处置必须聘请专业单位和人员参与;第四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处置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农村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在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和参与下开展工作;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第四十五条乡镇党委政府作为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责任主体,每年要通过自查自找、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包村干部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依托乡镇纪委和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力量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第四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县财政、农业和经管部门要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工作,对村级财务实行年度、专项或抽样审计,并对村“两委”任期内经济目标责任和离任的村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纳入中心存档;第八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四十七条有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农村集体“三资”损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追究其责任;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及乡镇以上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有平台;(三)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四)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镇财政、审计、民政、国土、林业、教育、科技、文体、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依托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根据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按照程序和协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财务公开等服务;(五)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记账报账,健全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凭证,严格财务流程,搞好收支核算;(六)组织搞好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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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
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
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帐。
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3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长时间把钱把票。
每月结帐后,将本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每月十五日公开。
第十四条本村设置三帐六薄,即:村集体“三资”台帐、现金日记帐、代管资金日记帐、固定资产登记薄、库存物资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发包及上交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劳务用工登记薄。
村集体收入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
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经管站报帐。
对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对村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影响村按期向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报帐票据由乡经管站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入帐。
第十六条收支预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后存档。
第十七条村集体开支项目事先审定权限。
生产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500—1000元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
非生产性开支1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100元一5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
严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和借款的管理。
(一)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公费乘坐出租车,要视情况,严格控制支出。
(二)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购买通讯工具。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工作需要报销话费,原则上,本村安装一部电话,每月限额80元。
村干部配备手机的,限额报销50元。
(三)村干部误工补贴、差旅费等开支标准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四)禁止本村再发生任何新的债务,村级擅自举借新债的,谁借款,谁承担。
第十九条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本村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6种登记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条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
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经管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
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
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原值的10%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费,也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单项资产原值的10%分别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有关费用。
累计折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第四章村集体资源的管理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册耕地)由本集体按人均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
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三十三条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由市统一监制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本村要建立健全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接受乡经管站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六)协助乡经管站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