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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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565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565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由定价机关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对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定价成本监审。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民办的中小学和幼儿园除外)。

未列入本《目录》的定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成本监审。

三、本《目录》未列为定期成本监审的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定期成本监审,但间隔期间不得少于一年。

四、本通知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4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7月13日附件山东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序号类别项目监审机关监审方式备注1电力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2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省内管道运输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企业内部自用部分除外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城镇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配气价格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不超过3年)3供水水利工程供水省内跨市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供需双方自愿协商定价的除外不跨市的省属水利工程、市辖区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不超过3年)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4供热辖区内集中供热企业的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不超过3年)5交通运输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5年)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通行费标准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城市公交、轨道交通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不超过3年)6教育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公办高中学费,公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住宿费,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非营利性民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可按有关规定开展成本调查公办、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可按有关规定开展成本调查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7环境保护医疗废弃物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8文化旅游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及景区内交通服务价格授权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定调价监审泰山、三孔景区门票及景区内索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结束——。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鲁价信发[2006]171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鲁价信发[2006]171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8.23施行日期2006.08.23文号鲁价信发[2006]171号主题类别价格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2006年8月23日鲁价信发[2006]171号)各市物价局:为促进成本监审工作规范化,保障成本监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和《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鲁价调发[2006]102号)等规定,对全省成本监审工作进行统一规范。

一、统一成本监审文书格式。

成本监审通知书、委托通知书、受理通知书、成本监审报告等14种文书格式按附件一统一规范,各地可按照文书格式和编制说明(详见附件二)印制使用。

二、统一成本监审专用章。

各市、县(市)成本监审专用章名称统一为:××市(县、市)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市辖区成本监审专用章名称统一为:××市××区物价局(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专用章。

成本监审专用章为长方形,尺寸为:6cm×2cm(印模详见附件四)。

三、建立成本监审报告备案制度。

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的成本监审报告,在提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同时,要报上一级成本调查机构备案。

成本监审资料及报告要按照“持续记录、分类建档、资料完整”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档案。

四、建立成本监审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各市成本调查机构要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将本单位及辖区内各县(市、区)成本监审情况及时汇总并报告省局,报送时间为:7月1日前报送上半年情况,12月31日前报送年度情况。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2014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2014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等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教办发[2014]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发布日期】2014.05.30【实施日期】2014.05.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办发〔2014〕2号)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各高等学校:为切实做好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主要任务(一)集中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2014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今年将集中开展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专项整治。

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与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有机结合,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治理工作方案。

要抓住假期关键节点,集中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要把“课堂内容课外补”、学校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教师在社会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学校通过社会培训机构变相开展有偿补课、以家长委员会等形式组织有偿补课等问题作为治理工作重点,强抓落实,务求实效。

要建立治理中小学补课乱收费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山东省对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省教育厅将出台《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各地也要建立相应机制,分级负责,落实责任制,教育主管部门与所属中小学校层层签订治理补课乱收费工作责任书,坚决杜绝教师有偿补课行为。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价调发[2006]102号2006年5月17日)各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附: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三)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应当配合成本调查机构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外公布执行。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55号2004年6月7日)各市物价局、教育局:为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原则及审批权限(一)民办教育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的活动。

民办学校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设立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方可收费。

民办学校依法对接受教育者收取学费。

民办教育收费分为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收费,收费标准按补偿教育成本和市场需求状况合理确定。

不同类别、教育层次和不同办学条件学校,其学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的回报,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二)民办教育收费按以下权限管理:1、学历教育。

经省政府或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大专(含大专)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教育厅管理;经批准举办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管理。

2、非学历教育。

举办短期培训班或学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包括培训班、进修班、助考班、学前教育等),授权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物价部门管理。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2.12•【字号】鲁教财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不含青岛)教育(教体)局、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教育(教体)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省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2月12日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省级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9〕21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公立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将幼儿园的收费现状从经济、社会及法律的角度纳入政府有效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幼儿园收费基本原则(一)公立幼儿园应当依据规定准确、合理地实行收费,强化费用管理,保证收费公平,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收入困难的家庭适当减免,努力维护孩子的受教育权。

(二)公立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暗藏的费用。

(三)公立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政府财政部门拨款标准和经费规模,仔细计算,实行精算管理,不得违规用于本校不属于教育办学目的的其它支出。

二、费用收取管理(一)一般收费1.公立幼儿园收取费用包括教育经费、食堂费、图书费、文化活动费等,收取费用的金额、分配比例、收取方式、收取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各市和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对财政部门拨款的教育经费、收费减征政策等,由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2.立幼儿园应当规范收费行为,按规定加强收费管理,不得推衍、私自变更规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加以任何形式的强制性要求收取费用,不得增加不必要的报考费用。

(二)减免收费1.公立幼儿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为收入困难的家庭父母子女等享受减免收费的政策。

2.减免费用的减免比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按市、县实际情况确定。

3.收入困难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校提交有关凭证。

三、收费督导(一)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幼儿园收费督导工作,定期抽查收费情况,发现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幼儿园应当健全收费管理,形成收费办法,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规范的收费管理。

(三)学校应当及时向家长公开关于收费的信息,定期公布学校收费的项目及收费标准,做好家长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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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对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其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幼儿园向学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核定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幼儿园保育教育过程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幼儿园保育教育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六条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应当以监审前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 按照定价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核定。

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可不实施定价成本监审。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保育教育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核算保育教育成本和收入。

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成本监审,客观如实反映情况,并按要求提供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科目汇总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电子原始数据。

第八条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成本监审工作。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第九条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构成。

第十条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工资总额、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工资支出等。

第十一条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安保费、保洁费、绿化费、物业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学生活动费以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十二条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费用、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及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等。

第十三条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二)与幼儿园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正常保育教育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三)幼儿园附属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支出;(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五)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六)向上级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七)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八)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九)幼儿园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十)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十四条幼儿园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幼儿园保育和教育幼儿标准生的年平均成本。

生均保育教育定价成本=保育教育定价总成本÷幼儿标准人数幼儿标准人数=(年初幼儿数×8+年末幼儿数×4)÷12幼儿班均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班额,其中小、中、大班班额标准分别为25人、30人、35人,超过限额的人数不得计入幼儿标准人数。

第十五条教职工人数。

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保教人员、行政人员、教辅人员及其他人员。

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

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需要。

1. 单位定编人数。

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超编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费、人均住房公积相应核减,未突破编制不核增。

2. 生师比。

幼儿标准人数与教职工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全日制服务类幼儿园幼儿与全园教职工比为:5:1-7:1, 幼儿与全园保教人员比为:7:1-9:1;半日制服务类幼儿园幼儿与全园教职工比为:8:1-10:1,幼儿与全园保教人员比为:11: 1-13: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员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人均公积金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教职工生师比=标准学生数/全园教职工人数保教人员生师比=标准学生数/全园保教人数3.其他人员。

其他人员包括:园长、卫生保健人员、炊事人员、财会人员、安保人员等。

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2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3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40~45名幼儿配1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40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1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4.为幼儿提供住宿、伙食、校车等服务的教职工及人员费用,不得计入与保育教育对应的教职工核定人数及职工福利支出中;通过购买服务为公办幼儿园提供安保、卫生保健的工作人员,应当从可配备教职工总人数中剔除,其人员费用同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在岗职工人数核定。

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辖区内在编保教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核定的数值。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幼儿园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应当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八条维修(护)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按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修购基金”以及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0%的大修理费用不包含在内,应当予以核减;超过该固定资产原值2 0%的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可使用年限分摊。

不属于保育教育项目的维修(护)费应当予以剔除。

第十九条水、电费原则上据实核定。

幼儿住宿区、食堂等发生的水、电费支出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水、电费尚未单独计量的,应当按照合理方法分摊。

第二十条业务招待费按照不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商品和服务支出”的2%据实计入定价成本;没有预算会计资料的,按照审核后当年“商品和服务支出”扣除“业务招待费和维修(护)费”余额的2%核定。

第二十一条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已核定的“商品和服务支出”总额(扣除业务招待费、维修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据实核定。

第二十二条离退休人员费用只计算由幼儿园负担的部分,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中的离退休人员拨款。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

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有关规定计提。

提供住宿服务的设备、用具,提供校车接送服务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设备等资产的折旧,不得计入定价成本;与保育教育项目共用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合理分摊折旧。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五条利用幼儿园办学资源在非保教时间提供住宿服务,以及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和校车接送服务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应当单独核算,不得计入保育教育定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由财政性补助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形成的费用支出以及因超限额招生取得的收入,应当冲减当期保育教育总成本。

第二十七条其他业务与幼儿园保教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应当按照其他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按收入比例、直接人员数量(工资)比例、资产占用时间(面积)比例或其他方法合理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九条对定价成本影响较大但不能直接进行核算的事项,应当在定价成本监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3年3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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