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政府通过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执法主体信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

(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

(三)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

(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

(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

(六)“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七)救济渠道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辅助人员配合辅助执法时应当佩戴或者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照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信息:执法窗口岗位醒目位置应当公示当班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

(五)上年度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数据统计信息;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数据和结果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事中事后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文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机关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信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对系列案件调查处理产生不利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三章公示方式和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托云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管理。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本级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开;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开;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开;

(五)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

(六)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和监督的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有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有关数据汇总分析工作的通知》(云府法函〔2018〕399号)和有关信息公示平台的要求,按时汇总年度行政执法数据报本级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有关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有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和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行政执法职权职责时,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活动进行文字、音像记录和归档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行政执法告知书、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文字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客观、准确、全面和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照相机、现场执法记录仪等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服务窗口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进行记录。

第六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购置、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提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化水平。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各环节的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归集到行政执法信息平台,逐步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

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记录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当事人提交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情况;

(三)申请材料补正情况;

(四)受理或者不受理情况;

(五)现场核查、勘验、鉴定、检测等情况;

(六)评审、论证、听证等情况;

(七)征求意见情况;

(八)法制审核情况;

(九)审查决定情况;

(十)颁发证照和送达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依职权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记录:

(一)案由来源和立案情况;

(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及出示证件情况;

(三)调查询问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五)调取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情况;

(六)抽样取证情况;

(七)检验、检测、检疫、技术鉴定情况;

(八)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情况;

(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一)听证会情况;

(十二)专家评审情况;

(十三)承办人的处理意见以及有关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有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

(十四)承办机构审核情况;

(十五)法制审核情况;

(十六)集体讨论情况;

(十七)审批决定情况;

(十八)送达情况;

(十九)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二十一)没收物品处理情况;

(二十二)应当记录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采取音像记录的应当对以下重点内容进行记录: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四)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

(五)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情况;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记录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方式进行记录,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方式同时进行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明确本单位音像记录现场执法活动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重点摄录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对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文字说明补充。

第十六条需要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无间断记录的,音像记录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

第十七条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

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行政执法机关的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进行拍照、录音、录像,不妨碍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记录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档案管理有关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文字记录、音像记录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条文字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建立卷宗归档。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连续工作、异地执法或者在水上和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平台或者本单位指定的存储器的,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个工作日内予以储存。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将音像记录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取证人员、取证时间、取证地点等信息,将其复制到光盘后附卷归档,保存期限与卷宗保存期限相同。

其他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确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综合考虑部门职责、岗位性质、工作职权等因素,严格限定音像记录的使用权限。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及监察、司法、信访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调取有关行政执法音像记录。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

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对行政执法拍照、录音、录像等资料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责。

(一)未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维护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致使音像记录损毁或者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储存音像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毁损或者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记录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音像记录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音像记录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以暴力、威胁等方

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机关各科(室)。 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局属各行政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执法依据、职责范围、工作流程以及监督途径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处罚决定;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六)监督举报方式; (七)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公开公示的方式 (一)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示; (二)通过单位在明显位置设置的宣传栏公开;

(三)通过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送达执法文书形式公开。 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八条行政相对人对本制度规定的所有公示内容都可以进行查阅、复印或下载。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查阅尽可能提供方便。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行政相对人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一) 判断题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 2.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 4.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 5.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6.询问多个证人时,可同时询问,互相印证。( ) 7.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8.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 9.现场勘验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 10.人身检查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1.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又是刑罚执行机关。( ) 1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 13.公安机关能够对部分刑罚进行执行。( )

14.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 15.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要平等地适用法律。( ) 1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查证后可做为证据使用。( ) 17.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 18.侦查机关必要时可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 1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 ) 20.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 21.必要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 22.现场勘验需要进行侦查实验时,不得有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 23.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24.搜查人员在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即属违法。( ) 25.搜查人员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人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局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做到奖惩分明,结合各部门的执法责任,指定本制度。 一、考核评议范围 局内有具体执法职能的科室都应纳入本考核评议制度。 二、考核评议原则 奖罚分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客观公正。 三、考核评议机构 局党组负责考核评议工作的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四、考核评议办法 (一)采用分项考核负责制:根据各科室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目标。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互相监督、共同提高。 (二)采用分级考核方法:局只考核到科室,但涉及个人责任可依据过错追究办法进行处理。各科室应相应制定“以法行政”保障措施,保证做到责任落实到人。 (三)实行百分制考核方法:各科室设考核分100分,并在百分制的基础上酌情实行加分制。年终根据各科室 得分情况进行评议,列出五等:优(100分以上);较好(95-100分);一般(90-95分);较差(85-90);劣(80分以下)。 (四)采用日积累、季评议、年总评的方法:即,日常由负责考核的科室积累情况,季度终了后送交局党组进行评议并做出结论。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季评议情况做出总评。 (五)实行评议工作群众化方法:每年对内、对外实行一至两次问卷摸底方法,具体掌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局内部对有关科室、人员执法情况的评价,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之中。 五、考核指标 (一)各科室考核分100分 1、法制学习、考试(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学习认真,学有所得计满分。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凡听课不认真经批评无效者扣10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法规考试,成绩较好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补考也不能参加者加扣5分,不及格者经补考仍未及格的扣5分。 2、法制宣传(5分)。按规定参加局组织的大型法制宣传活动的得满分,凡有一人次无故不参加者扣5分。 3、执法形象(10分)。执法过程中态度生硬、盛气凌人者扣10分。凡能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依法行政、不利用各种权力和关系为亲朋好友讲情的得满分。凡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讲情发现一次扣5分。 4、严格遵守法定程序(20分)。行政执法不遵守法定程序的,一次扣10分,凡发现应使用执法文书而未使用的扣10分,凡发现执法文书使用不规范的扣5分。 5、各种行政许可管理(20分)。凡未按规定时间、程序进行各项申请审批工作的,一次扣5分,由于审批不及时或审批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一次扣10分。 (二)考核当中加分条件 1、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建章立制规范,且经验在局以上交流的加10—20分; 2、凡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献计献策,堵塞执法漏洞,取得显着成果的,加20一30分; 3、凡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法定程序办事,查处重大案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加30—40分; 4、凡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强制措施不畏艰难,取得重大成果,在系统内产生较大影响的可酌情加 40—50分。

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模板】

XX市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XX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全市公安工作及执法公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机关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警种部门的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五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分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三个方面。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逐项公示行政执法依据。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权限、方式、步骤、时限和顺

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关于推广“双随机”规定的要求,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认真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二节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依法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办事服务窗口,结合本机关本部门职责制作办事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主动公示许可或服务事项名称、依

道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方案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指南

前言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

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所需的数据元、数据交换、服务接口、设备技术要求等标准规范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目录 第一章总体要求 0 一、建设目标 0 二、建设原则 0 三、建设任务 (1) 第二章系统架构 (4) 一、业务架构 (4) 二、数据架构 (4) 三、应用架构 (6) 四、技术架构 (7) 五、系统布局 (9) 第三章建设内容和系统功能 (12) 一、部级系统工程 (12) 二、省级系统工程 (15) 第四章信息资源 (22) 一、数据中心 (22) 二、信息内容 (22) 三、信息采集 (23) 四、信息共享 (24) 第五章基础条件 (34) 一、通信网络 (34)

二、软硬件平台 (34) 三、安全系统 (38) 四、配套场所 (39) 第六章标准规范 (40) 一、标准体系 (40) 二、标准管理 (42) 三、参考依据 (43) 第七章建设运行管理 (44) 一、建设管理 (44) 二、需求管理 (44) 三、运维管理 (44)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 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年)》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x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党办发〔x〕x号)和《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x政办发〔x〕x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公示办法要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

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动态管理和长效管理机制,及时更新维护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3.编制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在部门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4.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部门门户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接受网上查询和投诉,并结合行政执法证件年度审验工作,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实施动态管理。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时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5.编制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分类编制本地区《行政执法程序流程图》,明确行政执法活动的步骤和环节,切实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能,并在本级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在当前新形势下公安机关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将会不断提出新期盼和新要求。通过学习贯彻孟建柱部长的讲话精神,使我们更加充分地认识到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执法环境正发生着很大变化,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已处于更加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系社会公平与正义,从而构建社会的和谐。当前,在公安机关工作中如何规范执法成为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全社会广泛关注的课题之一。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特别是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化变革,社会结构深化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大变革,必然会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纠纷和问题,而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必然会通过不同渠道、以不同形式反映出来,并因为直接涉及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些矛盾、纠纷和问题最终会源源不断地汇集到公安机关。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特别是党中央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的提出,社会各方面及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维权意识得到了普遍的增强,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及其广大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社会大背景下,公安机关所面临的挑战前所未有。由于公安机关经常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前沿、旋涡的中心、群众的对立面,如果执法能力不强、执法水平不高,在执法活动中不规范执法,那么势必会造成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存在不良的影响。 二、当前基层执法中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执法为民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公安机关的期望不仅仅是侦查破案、维护治安,更重要的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然而,当前公安队伍中尚有部分民警不具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没有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信念,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淡漠,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甚至办人情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还有部分民警法律意识不强,人权观念淡薄,执法过程中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案,执法办案受个人好恶、感情与利益左右。 (二)执法的基础能力薄弱。一是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较差。部分民警缺乏对法律规范的正确理解与适用、对案件的准确推理与判断的能力,对所办的案件不知如何下手,往往导致错案的发生。二是口头表达能力与公安文书制作能力不高。口头表达能力对清楚、全面反映执法经过起重要的作用,民警无论是在汇报工作,了解案情,或是开展各项警务工作,都需要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部分民警在这些方面表现出或是阐述不清,或是断章取义,给工作顺利开展造成困难。公安文书是国家的司法文书,它要求要客观、全面地反映民警执法的过程和执法的结果,随着国家法制的健全对公安文书的要求越来越规范,但有的民警其所制作的公安文书不规范、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甚至根本不懂,损害了警察的形象。三是协调能力不足。民警执法工作很大的一部分是与人打交道的工作,尤其是基层派出所更是经常与各行各业、各种各样的人员发生联系,同时民警之间由于工作联系也需要进行协调,但目前很

2020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

2020年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模拟考试 1.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2.要逐步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3.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坚決克服有案不移、有家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4.要加强行政执法保障,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氛国。()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5.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果A 6.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ニ项制度”,是大力推进执法規范化、信息化的重大举措。()。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 A 7.推进综合执法应当大幅减少省市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8.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抗法,严格执法责任。()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 A.正确 B.错误正

确答案:A 1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所有的地方和部门20xx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 B.错误正确答案·B 11.违法行为在3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2.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13.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 14.监察局给某公务员行政记过处分属于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5.行政处能以法律的形式设定()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6.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不能将已执行的刑期考虑在内。()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7.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入同为原告,目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A 18.行政诉讼作为“民告官”的诉讼类型,其当事人身份不具有鲜明的恒定性。()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19.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規定的明限内,拒绝展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士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A.正确 B.错误正确答案:B 20.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正确答案A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 内容提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法治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是贯彻依法行政原则,落实执政为民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而要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首先必须明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只有对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形成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自觉,并找到和确立加强、改进和完善行政执法的正确途径。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和论述了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其一,行政执法将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实际行为规范的作用,即实现法的作用;其二,行政执法将公民权利从“应然”变成“实然”的作用,即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作用;其三,行政执法将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从静态设计转化为动态建构的作用,即确立、维护和保障秩序的作用。文章对这三方面作用的具体内容和实现途径进行了较详细地阐释。 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行政处理、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是多方面的。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第一,从执法与立法的关系来分析。立法是执法的前提,是执法的基础,没有立法,无法可执,无从谈执法。执法则是立法实现的途径和保障,没有执法,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只能等于废纸一堆,立法调控社会关系的目的无从实现。第二,从执法与公民权利、自由的关系来分析。实现、保障和维护公民权利、自由是执法的目的,离开了公民权利、自由,执法就失去了意义,而执法是公民权利、自由实现的手段,没有执法,公民权利、自由在很多情况下就可能成为“画饼”,而且随时可能被侵犯,被蚕食,被践踏。第三,从执法与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关系来分析,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是执法的重要任务,离开了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执法在很大程度上就失去了社会需要和存在的理由,而执法则是保障和维护社会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条件,没有执法,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将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混乱,人们将可能不得不恐惧地生活于某种“无序状态”中。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执法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关系来分析行政执法的作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是执法追求的理想目标,不讲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执法将失去灵魂,失去方向,而执法是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保障,没有执法,文明不仅不可能推进,而且还可能向野蛮倒退,回归野蛮。当然,执法本身亦应是文明执法。 一、执法:使法从文本规定化为人们的实际行为规范 立法和执法均是法治的基本要素:立法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为执法提供前提,提供准则,提供依据,为执法主体和执法相对人的行为提供规范,为社会关系的调整提供基准、规则;执法解决法的实施问题,即将立法确立的准则、规范、基准、规则适用于人们的实际社会生活,适用于实际的社会关系调整,使法律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样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样式 目录 一、责令改正通知书 二、谈话通知书 三、现场检查笔录(一) 四、现场检查笔录(二) 五、现场检查笔录(三) 六、询问笔录 七、陈述申辩笔录 八、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 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 十、行政处罚决定书(一) 十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二) 十二、当场处罚决定书 十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十四、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十五、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十六、暂扣物品决定书 十七、延长暂扣物品期限决定书 十八、解除暂扣物品决定书 十九、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二十、解除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二十一、责令拆除/改造/清除决定书二十二、强制拆除决定书 二十三、代履行决定书 二十四、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二十五、缴纳代为履行费用通知书 二十六、加处罚款决定书 二十七、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二十八、代履行催告书 二十九、延期(分期)缴纳罚款批准书三十、立案审批表 三十一、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三十二、案件移送单 三十三、送达回证 三十四、结案审批表 三十五、案件移送函 三十六、指定管辖申请书 三十七、指定管辖通知书 三十八、协助通知书

一、责令改正通知书 (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名称) 责令改正通知书 ()城管改字[ ]第号 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名称(机构代码): 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时分在 因的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依据《》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行为。 □在年月日时分前,作如下整改: 特此通知。 (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月日 签收人:城管执法人员: 时间:时间:

治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内容摘要】公安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府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在依法治国中处于重要位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而行政执法状况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实现。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将直接影响依法治国的工作进程。如何提高治安执法质量,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治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完善行政立法、执法体制,监督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策略。 【关键词】公安机关;治安行政执法;依法治国

治安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公安机关能否严格执法,提高执法质量,达到依法行政,是摆在公安机关面前的一个亟需解决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每一位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这几年,各级公安机关先后组织进行了“三项教育”和树立执法思想,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集中学习教育活动,通过加强对民警的教育培训,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治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在基层公安执法工作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随意执法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公安执法工作现状,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刻剖析发生问题的根源,探究改革、完善和加强治安执法工作的措施,是每个公安民警应当高度重视、深入思考、认真研究的重大课题。在一年的实习期间笔者曾参与简单的治安行政执法,现就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对策做一粗浅分析,不妥之处,还请大方之家批评指正 一、当前治安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执法指的是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权限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付诸实施的活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务活动均属于执法的范畴。目前由于执法力度不够,执法环境较差,使得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案件久拖不决,致使民事纠纷案件激化为刑事案件。一些执法部门,对自已有利的事情争着管,特别是涉及罚款处理的案件。而对自已没有利的事情则嫌麻烦,互相推诿不愿意管。最后,导致执法工作阻力重重。有的当事人自恃靠山强硬,拒不执行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有的还无理取闹,抗拒执法,甚至殴打执法民警。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固然要重视立法工作,但更要重视执法环节。从整体上看,公安执法工作和执法质量有了明显地进步和提高。但是,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相当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在履行治安行政执法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治安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治安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的总称。治安行政执法程序包括的内容较多,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程序、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决定程序、行政监督程序、行政检查程序以及其他一些治安行政执法的规则、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最新)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X 办发〔X〕11X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X届X中、X中全会精神,在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大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大幅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强化事前公开。各级政府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

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2.规范事中公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鼓励以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全程公示执法身份;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3.加强事后公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doc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55号)要求,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

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机关名称、职责、内设执法机构及职责分工、执法类型、执法区域; (二)权责清单、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执法证件号; (四)行政执法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裁量基准; (五)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救济渠道; (六)服务指南、行政执法流程图; (七)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八条在省应急管理厅门户网站等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监督检查、咨询渠道、投诉举报、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

平山公安局责任清单公示

附件:3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治安事项监管 (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事项监管 (三)互联网网络安全审核事项监管 (四)互联网安全保护等事务监管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监管 (六)剧毒、危化、放射性物品的运输、使用事项监管 (七)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事项监管 (八)烟火燃放事项监管 (九)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人才居住证等证件的核发监管以及户口迁移、户口主项变更事项监管(十)食品类、药品类、环境类等规范案件查处 (十一)一般行政案件查处规范 (十二)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一)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治安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平山县公安局(公章) 为进一步规范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落实登记备案制度,是否落实相关收购登记和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2、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金属; 3、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物品的行为; 4、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行为; 5、检查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指标 1、日常巡查:各公安派出所落实对各自辖区的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全面检查。 2、专项督察: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每次不少于20%。 3、全面检查:对再生资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每年不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08治本三邹颖 摘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 关键字:公安行政执法依法行使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二是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职权实施的行为;三是公安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四是公安行政执法要通过法律文书或其他法定形式表现出来;五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公安机关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的一个组织构成。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区公安执法不严、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正执法的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执法部门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

水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水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1概述随着南京市提出“长江意识拥江发展”,沿江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涉水重点项目及公益性事业建设增长,河道岸线开发利用矛盾日益突出,水利部门亟需建设统一的河道执法管理信息化平台,能够直接、全面、准确地掌握河道管理范围内占用信息及其动态变化情况,高效进行河道巡查任务,公开公正履行水行政执法职能,为促进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之间协调发展提供优质的水行政服务。南京市水政监察支队长江大队十分重视河道执法管理的信息化工作,近年来,紧紧围绕河道执法管理现代化、信息化的目标,加强基础设施的投入和基础数据库的建设,不断拓展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为河道执法管理信息化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计算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大队对计算机网络进行了综合改造,实现了设备资源和信息资源的网络共享;在信息化建设方面,通过培训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水行政执法队伍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初步实现了无纸化办公,为开展信息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条件,特别是河道占用属性数据库的建成,建设和开发运行河道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条件已经成熟。 2长江南京河段水行政执法现状长江南京段河道全长约95 km,两岸堤防总长280 km(含洲堤65 km、港堤24 km),上起苏皖交界, 下接镇江扬州,沿江经江宁、雨花、建邺、鼓楼、下关、栖霞、浦口、六合8个行政区。长江南京段现有占用单位约400家,其中合法占用约150家,非法占用约100家,历史占用约150家。长江南京段占用企业多、类型多样、情况复杂。南京市水政监察支队长江大队是南京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专职执法队伍,主要负责长江南京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占用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具体职能包括对管理范围内的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水事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征收行政性规费; 按照“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填报要求,做好水行政执法数据的统计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传统水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长江大队对管理范围及占用单位实施日常巡查,巡查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按照执法程序进行立案查处,部分案件办理效率不高,自由裁量权量化不透明;占用单位的档案资料为纸质管理,查阅较为繁琐,不能实现信息化管理;统计报表工作为人为统计,效率不高;年审规费征收不能实现智能化提示;占用数据没有建立数据库, 审核和管理权限不严谨,且占用证制作较为繁琐。 3系统的功能与目标系统需求水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是一套基于河道基础数据库建立的,需将多源、多尺度、多类型河道管理基础数据(空间及属性)有效组织起来,并实现水行政执法与管理,系统建设的涉及面广,具有多要素、多层次、多维度、时空特征明显等特点。子系统要求包括河道占用管理、年检收费管理、河道巡查监管、案件网第7期吴杰等水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上运行等功能。系统功能在长江大队现有数据资料基础上进一步创新管理、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升平台、改进性能,充分利用新技术,全面实现河道执法管理的信息化、集成化和智能化,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基于网络的执法管理信息化平台[1],水政监察人员巡查过程中通过手持执法设备能够实现水事违法案件的拍照取证与勘验工作,并能够实时上传至服务器;各级水政监察人员根据不同岗位权限实现案件办理、年检手续办理、规费征收统计、各种统计报表生产、占用证制作等网上运行与信息化管理,系统逻辑设计。 4系统开发技术路线嵌入式GPS和WebGIS应用嵌入式GPS和WebGIS应用是指通过手持移动设备中的嵌入式系统,加载缓存到本地的基础数据, 并定位当前位置,同时提供相关浏览、查询和分析功能,辅助水政监察人员完成相关图形数据的查阅,为执法巡查工作提供高效和准确的数据支持,且能够实现水事违法行为声像、勘验笔录等证据的实时上传。4MIS 与WebGIS无缝集成通过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ArcGIS平台先进的图形处理技术,将图形数据根据其工程特点进行分层,做到图形、属性紧密结合,既可以通过图形数据及时查询到属

公安行政执法要从根本上兴利除弊1

公安行政执法要从根本上兴利除弊 摘要:公安行政执法工作服从、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大局,必须从根本上冲破传统执法思想的桎梏,摆正位置,兴利除弊,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关键词:公安行政执法破除传统思想实现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的十六大为全党全国确定的一项新世纪的宏伟奋斗目标。这一目标体系不仅包括有经济增长标准,而且包括了以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公安行政执法工作要服从、服务于这一大局,就必须从根本上冲破传统执法思想的桎梏,摆正位置,兴利除弊,树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思想观念,尤其要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一、公安行政执法中传统执法思想的突出表现 社会主义中国已经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在告别了“左”倾思想统治和短缺经济时代、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自由、文明、民主、法治、有序成了社会和民众新的追求和向往。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观念的偏差,给社会尤其是民众个人造成的切肤之痛,至今仍未消除,有些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一是违法违纪屡有发生。有的民警重打击、轻保护,忽视民权、民意、民情、民心,片面地、简单地将打击犯罪等同于保护人民,忽视了对公民权益尤其是对私权利的保护;有的执法则看对象,对领导、集体和民众个人,缺乏一视同仁的思想和态度;还有的把执法和管理活动作为小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工具,以执法、管理为名,实施滥收滥罚,导致“三乱”有增无减,甚至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疯狂敛财,被群众称之为“造钱机器”,影响十分恶劣。 二是违犯程序随意执法。有的民警办事不按法定程序,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执法行为实际效果合法,违犯法定程序无关紧要;有的不按规定向当事人公开办事程序,对法定程序随意理解,甚至在程序上刁难当事人,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我行我素;在一些地方民警询问犯罪嫌疑人不履行告知程序,几乎成了普遍现象。据佛山市2000年司法公正调研报告显示,有41%的嫌疑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依法告知聘请律师的权利,有25%的嫌疑人、受处罚人反映侦查人员讯问时没有首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陈述或辩解的权利。 三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少数民警证据意识淡薄,以管人者自居,根本不把执法对象的权利放在眼里,专横跋扈,随心所欲,耍特权,抖威风,在审讯时,辱骂、体罚犯罪嫌疑人,甚至搞刑讯逼供,违反规定,滥用枪支警械。三水市大塘派出所民警陈某刑讯逼供一案,导致一人死亡,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本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四是徇私枉法情况严重。一些民警处理案件时,私欲膨胀,枉法办案,有的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做降格处理;有的内外勾结、帮当事人拾关系,找门路,四处活动;甚至有的人充当了社会黑恶势力的保护伞。河南省义乌市公安局6名干警干预经济纠纷,绑架该市乡镇企业局局长,并殴打证人。后因媒体曝光而被迫放人。但他们对当事人蛮横地说:“今天放了你,明天再抓你,我们吃的就是这碗饭。” 二、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传统思想的多种原因 造成当前公安行政执法思想、观念和行为比较落后的因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和现实的因素,也有法律制度和执行落实的因素,其中比较突出的是: (一)封建思想遗毒的影响仍然存在。中国是一个经历了漫长封建社会发展史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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