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到服务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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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聘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全日制职工适用)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甲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性别:出生日期:籍贯: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联系电话:前提:1.甲方系在中国注册的合法用工主体,具有用工资格。

2.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时,与任何第三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亦非在有关竞业限制期限内,且乙方保证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足以影响本合同生效和履行的事项。

3.乙方保证受聘于甲方后,从事甲方交付的任何工作均不受侵犯此前曾受聘单位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

如有违反,乙方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1、合同期限为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试用期为个月,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实习期满后甲方组织考核,合格后正式上岗。

3、在本合同的期限内,乙方为甲方的全职员工,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兼职或以其他任何其他方式受聘于第三方。

4、合同期满后,甲方根据乙方工作业绩(每年教职工年终考评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聘用乙方,乙方根据本人意愿确定是否继续接受聘用。

如双方有意延续劳动关系,须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工作岗位1、甲方根据教学及教学管理需要,聘用乙方担任甲方教职工。

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作。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和表现,可以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安排需要,工作地点在:。

2、乙方接受甲方委派,至前款约定的工作地点以外的地区出差、培训或短期工作,不受前款工作地点的限制。

3、甲方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或职务所作的调整,如果双方未签订书面变更合同,且乙方自到岗后一个月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同意该调整。

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不定项讲解

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不定项讲解

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不定项讲解示例文章篇一:《关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不定项讲解》劳动合同里的服务期呀,这可有点像一场特殊的约定之旅呢。

咱们先来说说啥是劳动合同服务期吧。

我听我爸讲过他工作的事儿。

他在一个公司上班,公司为了培养他一些特殊的技能,花了不少钱送他去培训。

这时候呀,公司就和他签了一个关于服务期的合同条款。

这就好比你和小伙伴约定好了,你给他一个超棒的玩具玩(公司给员工培训就像给个超棒的机会),但是他得陪你玩够一定的时间(员工要在公司服务一定期限)。

那这个服务期到底有啥用呢?对于公司来说,它花了钱、花了精力让员工变得更厉害,肯定是希望员工能在公司多待一会儿,为公司多做点贡献呀。

就像你种了一棵小树苗,天天浇水施肥(公司培养员工),肯定不希望小树苗刚长大一点就被别人挖走啦。

从员工的角度看呢,在服务期内,虽然好像有点被“绑住”的感觉,但其实也有好处呢。

因为公司肯在你身上投资,就说明看重你,而且在这个期间,员工自己也能不断成长。

我有个叔叔,他以前在一家工厂工作。

工厂送他去学一种很先进的机器操作技术,服务期是三年。

在这三年里,叔叔每个月的工资都比以前高了一些,而且他学到的技术让他在厂里特别受重视。

他就跟我说:“小子,这服务期看起来好像限制了自由,其实是个机会呢。

”这就好比你在学校参加了一个特别的兴趣小组,要在小组里待一段时间,但是在这个小组里你能学到很多别的地方学不到的东西。

不过呀,服务期也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定的。

要是公司没有真正为员工提供那种特殊的培训或者福利待遇啥的,就不能随便定服务期。

比如说,公司就给员工正常的日常培训,像怎么用复印机这种简单的事儿,就不能说这是为了定服务期的特殊培训。

这就好像你不能因为小伙伴给你一颗糖(普通的小福利),就要求人家陪你玩一整天吧,那也太不公平啦。

那如果在服务期内员工想离开公司怎么办呢?这可就有点复杂了。

如果员工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是要承担责任的。

这个责任呀,通常就是给公司赔偿违约金。

公司在职员工培训服务协议范文(三篇)

公司在职员工培训服务协议范文(三篇)

公司在职员工培训服务协议范文甲方:乙方: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下列条款:一、甲方的责任、权利、义务:1.根据工作需要,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安排乙方在进行有关(脱产)的学习与培训,为期天。

2、甲方为乙方提供学习(培训)费用预计_____元。

3、甲方保证乙方在学习与培训期间享受规定的待遇,并有权对乙方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乙方在学习培训中的不良表现进行惩处。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自培训结束后正式上班之日起必须为甲方服务两年,服务期未满自己提出离职,应将甲方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按“未履行月数/服务期月数”的比例退还。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义务:1、在学习与培训期间,自觉遵章守纪,努力学习,完成培训任务。

2、在培训结束之后,按照培训协议规定的年限为公司服务。

若不能完成,将依“员工培训协议管理”的相关规定为公司赔付相应培训费用。

3、乙方学习培训期满,应将学习成绩单交人力资源本部审核。

如果成绩不及格,应将甲方支付的学费按比例退还甲方。

乙方一次退还有困难的,甲方斟情从其月总收入中扣除。

4、若乙方在培训期间内辞职,按实际发生金额赔付公司培训费用。

三、双方约定的其它事宜: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 乙方(公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司在职员工培训服务协议范文(二)培训服务期协议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员工):身份证号码:根据员工与企业共同生存、共同发展的理念,现就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第1条培训情况1.1培训性质为专业技术培训,培训内容为:_______________。

1.2培训期限:预计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

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

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长至一定时期。

这种顺延是无条件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的概念、法律规定、顺延期限、顺延次数以及顺延期满后的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的概念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因劳动者处于特殊时期,如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劳动合同的期限依法自动延长至相应时期的情形。

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三、顺延期限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的期限,根据劳动者所处的特殊时期不同,顺延期限也不同。

一般来说,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顺延期限分别为:1. 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最长为两年。

【劳动关系每日谈021】关于员工培训与服务期(续)

【劳动关系每日谈021】关于员工培训与服务期(续)

【劳动关系每日谈021】关于员工培训与服务期(续)今天我们继续针对员工培训与服务期的话题进行讨论。

一、服务期的期限怎么设定?企业为劳动者支付了培训成本,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法律允许企业为劳动者约定在本单位工作的最低年限。

但是法律并未针对服务期限的设定作出规定。

实际工作中主要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而定。

协商中,双方均要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即考虑培训费用的多少、培训时间的长短,所培训的技术的重要性等因素。

二、服务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终止劳动合同吗?前面说过,服务期未满,劳动合同到期了,劳动者一方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顺延。

但是,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是否可以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履行要求呢?实际工作中是可以的,因为服务期的规定主要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或者说是赋予企业的一项权利,因此,应当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放弃。

三、违反服务期约定将如何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法》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培训及服务期协议中依法约定违约金,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上限,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形:1、服务期尚未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服务期已经开始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四、双方未签订服务期协议,或未约定服务期的怎么赔偿?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培训或服务期协议,或虽然签订了协议,但未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照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先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照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

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劳动合同服务期协议篇一:劳动合同服务期论劳动合同服务期摘要:《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在构建我国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复杂性,多样化,固化单一的法律规范一刀切式的调整难以适应现实需求。

另一方面我国劳动立法中对服务期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原则化。

实践中服务期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也因此引发大虽劳动纠纷。

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法律规定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劳动合同服务期的概念,各学者的观点大同小异,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的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

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的,劳动者因获得特殊的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的期限②”。

可以看出,服务期是以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为对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为其提供劳动的期限。

因此,服务期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或者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价而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之期限。

2023年4月 劳动法 00167 自考真题

2023年4月 劳动法 00167 自考真题

2023年4月劳动法自考真题课程代码:0016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关于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说法错误的是A.两种能力是统一的B.两种能力可以分割C.两种能力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必备的基本资格D.两种能力的运用要受到劳动能力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因素差别的限制2.关于劳动合同终止,说法正确的是A.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B.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劳动合同自然终止C.因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D.劳动者处于医疗期内,劳动合同终止期限应依法顺延3.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条款内容合法的是A.服务期违约金数额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的3倍B.服务期约定可以短于、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C.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内部的日常业务培训也属于服务期条款的专业技术培训D.劳动者在服务期到期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全部培训费用4.为了避免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形成双重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适当的处理方法是A.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条款B.与劳动者普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C.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禁止兼职及其后果D.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重劳动关系为终止劳动合同条件5.某用人单位招聘实习会计,与在校大四学生陈某签订了实习协议。

1年后,陈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对此案例说法正确的是A.实习协议属于劳务合同,不支持陈某请求B.陈某不具备就业主体资格,不应当支持其请求C.实习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支持陈某请求D.实习协议内容满足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当支持陈某的请求6.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的时限为A.5日内B.10日内C.15日内D.20日内7.下列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是A.刘某工作时间上厕所滑倒受伤B.李某工间休息吸烟点燃了易燃物受伤C.金某早退去父母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D.厨师严某因菜品质量问题与顾客争执受伤8.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6个月9.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是A.劳动者主动辞职B.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C.因“双减政策”某培训机构裁员D.企业维持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未果10.关于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A.超过医疗期待遇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B.劳动者申请病假在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批准C.医疗期的长度由劳动者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决定D.病假制度是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医疗期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的制度11.最早出现集体协议的国家是A.英国B.美国C.法国D.德国1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焦某离职后主张加班费,能够证明其请求的事实是A.在公休日工作B.在法定节假日工作C.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D.在工作日超额完成工作量1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法院申请执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8号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八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11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2001年11月1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工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方面的指导、帮助,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八条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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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期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间顺延到服务期结束篇一: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怎么办?来源:作者:日期:20XX-11-06我来说两句(0条)案例:服务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实践中,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培训协议中,服务期一般会约定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为止,但是,也经常会出现约定的服务期限短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况。

服务期限不同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关系及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如何处理,这是用人单位经常遇到的棘手问题。

20XX年7月,小郭大学毕业后与北京某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由于小郭工作努力,1年后,公司选送他到上海某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培训前,公司与小郭签订了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小郭进行为期1年的专业培训,小郭在培训结束后为公司服务5年,如果提前解除合同,小郭应当承担违约金5万元。

在上海培训后小郭即回到北京公司工作。

20XX年7月,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小郭提出不再续签。

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期届满,但是双方培训协议还没有到期,小郭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否则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而小郭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无权强迫;另外,培训协议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培训协议也应随之终止。

因此,自己没有违约,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为此产生了争执。

分析: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对此,应当视情况而定。

在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务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两种情况: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终止,劳动者不必承担违约金;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

服务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小郭的劳动合同先于培训协议到期,公司要求小郭按照服务期限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培训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小郭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或者承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不一致时,应当尽量将两者的关系约定明确,例如“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限未到期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服务期限届满为止”等,以避免争执,降低用工成本。

篇二: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研究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劳动关系也呈现多样化的形态,作为一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服务期制度也越来越广泛的出现在劳动合同条款中。

作为对现实的回应,我国法律也逐渐完善了对服务期的规定,然而对于服务期的性质界定以及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无论实务中还是学理上都争议颇多,本文对此做一些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服务期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一、我国法律中服务期制度的历史及概念考察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没有规定服务期制度,此前的国家和地方劳动合同立法也没有涉及。

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现行劳动合同制度背景中,用人单位固定劳动关系、限制劳动者恣意辞职的一种手段,服务期雏形首度出现在1995年原劳动部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第264号)文件中。

该文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布《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其第6条承认,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或因单位提供培训、特殊福利而约定的服务期,可视为劳动合同中的专项条款或专项协议,只要内容与法律、法规不相冲突,应当认定是合法有效。

此后,一些地方的劳动合同立法开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14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15条等。

20XX年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3个条款从法律层面对服务期做出了统一性的规定。

20XX年国务院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17条对服务期制度做了补充细化。

对于服务期协议的定义,法学界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

有学者指出,所谓劳动关系中的服务期,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应当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期限。

[1]这也是目前相对流行的说法。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基于和单位的特殊约定而必须为单位服务的期限。

[2]所谓服务期协议,是指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先履行或承诺先履行相应义务或为劳动者提供某种特殊待遇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对其承诺为本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作为补偿并在该期限内不另谋职业的特定契约。

服务期协议属于一种特殊的双务性民事约定,它是在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所形成的,以用人单位先履行或承诺履行劳动合同以外的义务为前提,以劳动者承诺暂时不另谋他就而在一定期限内为本单位提供工作义务为“交换条件”的民事契约。

[3]二、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的考察。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就其内容来看,有着不同于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的特征。

首先,在劳动合同期限的管制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普遍实行的是以不定期劳动合同为常态、定期劳动合同为特殊状态的劳动合同制度,并且大都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及续订次数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即实行的是短期限、严续订的制度;我国实行的则是将定期劳动合同、不定期劳动合同均作常态施以法律规制的制度,对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和续订次数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实行的是宽期限、宽续订的制度。

其次,在合同履行、解除规则方面,因为定期劳动合同的期限均较短,受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概率较低,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能否完整履行一个较短期限的劳动合同比较容易进行判断、评估,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一般都承继了民事合同的履行规则,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

而对不定期劳动合同,则采较为宽松的做法,仅引入解雇保护制度——特别是解雇禁止以及预告制度,以维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除此之外双方均可相对比较自由地解除合同;我国劳动法因为视劳动合同的各种期限均为常态,因而对各种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规则均采用大致相同的履行、解除规则,即在不定期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解雇权的行使与定期劳动合同一样受法律规定的限制,而无论是定期劳动合同抑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劳动者均可以随便解除,不需要任何理由。

第三,在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方面,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多数允许当事人就定期劳动合同的履行约定违约责任;而我国的劳动法,就其立法精神来看,应当是排斥了违约责任对劳动合同期限的适用。

第四,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对具有不同地位的劳动者,实行的是差异化保护的制度;而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将具有雇主特征的劳动者以及强势劳动者从普通劳动者中分离出来实行差异化保护,而是予其享受与普通劳动者同等的保护。

我国劳动法的这些特征所导致的不良后果之一,就是劳动者辞职权过于宽泛,部分强势劳动者毫无诚信,随意乃至恶意跳槽,造成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期限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完全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途径只有两条,即或者不对人力资源进行各种各样的投资,但这显然不符合正常的经营逻辑,盖因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力资源的竞争,不对人力资源投资,几乎等同于放弃竞争。

因此,用人单位能够选择的第二条途径只能是寻找替代手段,而服务期正好能满足用人单位的这一正当需求,从而成为用人单位乐于选择的方案。

因此可以说,服务期制度的正当性是毋庸置疑的。

[4] 三、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实践中的服务期较之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期是劳动者因享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做出的承诺,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不以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的特殊待遇为条件;(二)是服务期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在时间长度上不一致,前者一般长于后者;(三)是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限;(四)是服务期由于同劳动者享受特殊待遇相对应,对劳动者有约束力,而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依《劳动法》第31条的规定对劳动者几乎没有约束力。

但是,当劳动合同一般期限被服务期所覆盖时,对劳动者也就具有了约束力,这可称之为劳动合同特殊期限。

关于服务期的法律性质,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赋予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同样属性,当服务期长于原劳动合同期限时,可视为是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在延长期间双方可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也可以约定变更原劳动合同义务。

第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劳动者有义务在剩余服务期内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一致,也可以不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新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5]立法对服务期的定性的选择,有两种模式:(一)是单一定性。

法律作出强行性规定,只选择某种定性,即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二)是组合定性。

法律作出任意性规定,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选择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在现行的地方立法中,已有组合定性模式的立法例。

其中又可分为两种:上海模式。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条例》第14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期间,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在这里,劳动合同续订义务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一顺序,劳动合同期限被作为选择的第二顺序。

江苏模式。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15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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