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律师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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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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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合伙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个税政策辅导-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律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是符合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行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工作,随着全国金税三期个人税收管理系统的全面上线,为使广大出资律师熟练掌握金税三期系统下出资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计算,现结合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和B表),对查账征收律师事务所出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和有关
规定讲解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身份,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同: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以身份划分,可以分为:
1、出资律师;
2、雇佣(聘用)律师;
3、兼职律师;
4、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及行政辅助人员;
5、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

根据人员身份不同,其自律师事务所取得应税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具体详见:附件《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
特别说明:
1、出资律师从律所取得的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计算纳税,律所上述税后对出资律师的分红不用再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缴个税;
2、律所如从事股票、期货、矿产等投机产品交易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出资律师的个税,从事其他投资取得的分红则单独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出资律师个税,不并入生产经营所得计算。

二、出资律师月度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A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A表)》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

出资律师每月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word资料7页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word资料7页

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自1994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律师行业一直被作为高收入行业列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重点管理对象之一。

近几年随着国家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律师更是被定为高收入群体而实行重点监管。

如何进行合法科学的纳税筹划将税负降至最低,成为众多律师关注的话题。

作为一名税务律师,笔者借此文探讨律师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以期能对广大读者有所启示。

一、律师个人所得税概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以下简称149号文)中的规定,律师因身份不同,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种类和方式也不尽相同。

现分别论述如下:1、合伙人律师根据149号文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而言,是以律师事务所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实践中,因账务健全与否,能否核算盈亏等条件不同,税务机关对律师事务所采取了不同的征收方式,从而也对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征产生较大影响。

现简述如下:①查账征收的方式。

对财务制度健全,能正确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经营收入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征收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查账征收”是国家鼓励的征税方式,随着国家税收征管体制的逐步完善、规范,征管力度的加强,查账征收将会成为最主要的征收方式。

在该种征收方式下,律师事务所的营业所得或应纳税所得额是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这是采用会计核算办法归集或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各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北京W律师事务所是由A、B、C 三名合伙人出资兴办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各为三分之一。

二、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财税实务系列(二)【练练在深圳市律师学院做的直播分享课件第二部分的分享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深圳市律师学院的评论区下载PDF文件。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一般纳税人(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收入达到500万自动转为一般纳税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为3%(疫情期间实行减免除外);附加税费是以增值税为基数,分别为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小规模纳税人则减半征收。

由于律师事务所进项发票少,那么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比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就多了2-3%,以今年1%为例,则相差4-5%,所以实务中,很多个人所、小型合伙所,因为税负的原因,是不愿意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

举例4:某律师事务所第一季度含税收入53万,比较下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与附加税负的情况:1、一般纳税人税负(假设没有进项税额):增值税:53/1.06*0.06=3万元附加税:3*0.12=0.36万元2、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增值税:53/1.03*0.03=1.54万元附加税:1.54*(0.12/2)=0.09万元3、税款差额:(3+0.36)-(1.54+0.09)=1.73万元税款差额占含税销售收入比例:1.73/53*100%=3.26%显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增加了3.26%(有进项税额的除外)4、免增值税销售额:2021年第二季度开始,季度内销售收入小于45万,免增值税,但是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没有减免。

(二)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的人员组成有律师、助理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及财务),律师一般分为合伙人律师、授薪律师,合伙人律师应纳税所得税额适用的是生产型个人所得税,授薪律师、律师助理、行政、财会人员是工资薪金属于综合所得,征收工资薪金型的个人所得税;其他劳务报酬,适用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律师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的是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授薪律师的工资薪金等适用的是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律师事务所财务核算及律师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59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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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1、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历史成本、自行选择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需求,有助于银行信贷相结合 (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1)对于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
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2)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 (3)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 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
2019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制度》
2019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 系。
2019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准则》,但鼓励企业先 期执行,财政部2019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19]2号)同时废止。选择权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3、所有者权益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的核 算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取消了其他资本公积的准备 类科目。 4、财务报表方面:简化了现金流量表,没有现金等价物 概念;不要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在附注中增加了纳 税调整的说明。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 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坏账损失的确认 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
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原则上根据财税[2009]57 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 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22 至23条的精神操作。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

律师行业的纳税规定说明律师工作的重心是为别人解决法律问题、防控法律风险,但对自身风险的防控倒不是很在意。

税收风险就是隐藏在律师身边的风险,如何识别风险、防控风险,就需要对律师行业的税收规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一、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款及应扣缴税款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企业类型,一般是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一般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印花税。

如果律所自己拥有车辆和房地产的,还涉及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提醒:合伙企业的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一般情况下,律所应扣缴的税款一般只涉及个人所得税。

律所只要支付个人所得税法列举9项所得中的8项,就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9项应税所得分别是:(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

其中(五)“经营所得”没有规定扣缴义务人。

二、律师应纳税款按照取得收入类型的不同,笔者将律师分为四类:合伙律师、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兼职律师。

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成律师、薪金律师和兼职律师按月预扣税款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时,与“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按照“综合所得”申报缴纳。

(一)合伙律师合伙律师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1步,计算会计利润:收入-成本-费用第2步,计算应分得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额)×分配比例第3步,计算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法定扣除注意:合伙人如果取得有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一项,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其他法定扣除项目,不得扣除。

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3篇)

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个人所得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我国法律职业的重要群体,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也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律师个人所得税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律师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个人所得税概述(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个人所得税是指对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以及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根据所得额的不同,分为七个级距,对应不同的税率。

具体税率如下:1. 不超过3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所得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1. 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 对外劳务报酬所得;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 财产租赁所得;7. 财产转让所得;8. 其他所得。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法律规定(一)律师所得的性质律师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工资、薪金所得:指律师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指律师个人创办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收入;3. 对外劳务报酬所得:指律师接受委托,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所取得的报酬;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因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律师从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6. 财产租赁所得:指律师出租自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7. 财产转让所得:指律师转让自有房产、车辆等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涉税政策解读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涉税政策解读

1.环城路以内除一等、二等地段的地区,具体范围:西环路以东,北 环路以南,东环路以西,团结桥以北。
6 2.吴中区:盘蠡路以东,团结桥以南,冬青路以西,长桥大运河以北。 3.相城区:澄风路(铁西路)以东,徐图港河以南,227省道复线以西, 珍珠湖路(日益路)以北。
1.苏州市区除一、二、三等地段以外的其他地区; 4 2.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税率为1.2%;(自用)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出租)
注:
律所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需依照 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律所若承租其他单位或个人房产,需从 该单位或个人处取得房租租赁发票。
4.土地使用税 计税基础: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适用税率:10元 8元 6元 4元
姑苏区范围内税率标准
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律师所人员身份个税缴纳明细表人员身份人员身份合伙出资律师合伙出资律师雇佣聘任律雇佣聘任律兼职律师兼职律师律所雇佣的律所雇佣的律师助手和律师助手和一般行政辅一般行政辅助人员助人员律师以个人名律师以个人名义聘请的助手义聘请的助手计税所得计税所得预缴预缴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办案办案分成净收入分成净收入个个人可扣除费用人可扣除费用仅含个人负仅含个人负担业务培训费担业务培训费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办案办案分成净收入分成净收入个个人可扣除费用人可扣除费用仅含个人负仅含个人负担业务培训费担业务培训费工资收入工资收入如有办案如有办案分成也作为分成也作为工薪收入工薪收入报酬金额报酬金额适用税目适用税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工薪所得劳务报酬劳务报酬适用税率适用税率553535五档税率五档税率334545七档税334545七档税334545七档税率税率20204040的三档税率档税率每季月预缴公式

律师的财税知识点总结

律师的财税知识点总结

律师的财税知识点总结在当今社会中,法律和财税是密不可分的,律师们需要具备一定的财税知识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因此,掌握财税知识对于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律师需要掌握的一些财税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相关内容。

税法基础知识税法是规定税收制度和管理税收关系的专门法律,对于律师来说,了解基本的税法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税法的基础知识包括税收的种类、纳税人的种类、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能等内容。

首先,税收的种类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直接承担和支付的税,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间接税是指由纳税人间接承担和支付的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

律师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税收的性质和征收方式,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其次,纳税人的种类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

律师需要了解不同纳税人的税收义务和纳税方式,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关税法咨询服务。

最后,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能包括征收税款、管理税收征纳秩序、征纳税服务等。

律师需要了解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能和权力范围,以便为客户提供相关税收管理法律服务。

税收合规与风险防范税收合规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税收合规是非常重要的。

律师需要帮助客户合理规划税收筹划,合规纳税,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首先,律师需要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相关税法规定,提醒其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税法规定,避免违法行为。

同时,律师需要协助客户完善税务内控机制,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管理行为,确保纳税合规。

其次,律师需要帮助客户进行税务风险评估,识别潜在的税收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对于已经发生的税收纠纷,律师需要协助客户进行法律救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因此,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评估能力和纠纷处理能力。

税收政策法规解读税收政策法规的变化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个人财务状况都会产生影响,因此,律师需要对税收政策法规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及时解读、分析并向客户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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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负债类-应付职工薪酬





1、 应付职工薪酬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小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 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各种社会保险费(五险);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一致 。也可参见•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号)。 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 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规定:小企业(外商投资) 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也通过该科目 核算。将原“应付工资”与“应付福利费”合二为一。
指标 行业 名称 从业 租赁 人员 和商 资产 务服 总额 务业 单 位 人 万 元 中型 [100,300)
[8000,120000)
小型 [10,100)
微型 [1,10)
[100,8000) (0,100)
(二)会计制度的变迁
1992年,分行业会计制度(行业核算办法) 1996年,•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 2000年6月21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001年1月1日•企业会计制度‣ 2005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7年1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施 行;2008年在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中实施;2009年争 取全面推开,所有大中型企业全面执行这套准则体 系。 2013年1月1日•小企业会计准则‣,但鼓励企业先 期执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 (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选择权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 以上。

(七)资产类-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四条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其摊销期限内采用年 限平均法进行摊销,根据其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 本或者管理费用,并冲减长期待摊费用。 (一)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 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 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 用年限分期摊销。 (四)其他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下月起 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低于3年。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要求
会计科目账务处理大量简化 仅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取消各种准备的计提 统一采用直线法摊销债券的折价或者溢价 统一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以外收入均计入营业外收入(内容丰富) 资本公积仅核算资本溢价 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费用 消除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简化了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 对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均采用未来适用法进 行会计处理
15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标准: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 理而持有的。(不是为了对外销售) ②使用寿命超过一年的有形资产,包括: 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 器具、工具等。 没有了原来“不属于直接服务于企业生产、 经营的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物品,使用 年限二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应作 固定资产核算”的概念。更强调执业判断
“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报表中通过“预付账 款”与“其他流动资产”分析填列。
(七)资产类-应收及预付款项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应收股 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 1、坏账损失的确认 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 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原则上根据财税[2009]57 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4条之规 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22 至23条的精神操作。 (1)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 或者遗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四)•小企业会计准则‣简化核算要求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
(七)资产类科目 (八)负债类科目 (九)收入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界定小企业的标准:定量、定性
定量标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
4、取消的科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
跌价准备、委托代销商品、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待
转资产价值等7个。 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行 †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 规定:新准则不设“待摊费用”科目的企业应将余额
转入新账中“预付账款”等科目。也可以继续保留
(六)会计科目的主要变化(66)
1、名称变化:库存现金、原材料、周转材料、长期债券 投资、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所 得税费用等8个 2、新增科目:预付账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消 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 折旧、累计摊销、待处理财产损溢、预收账款、应付利 息、递延收益、研发支出、工程施工、机械作业等14个 3、分拆、合并的科目:原“应收股息”分拆为“应收股 利”、“应收利息”两个科目;原“应付工资”、“应 付福利费”两个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原“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两个科目,合并为 “应付税费”科目。
(七)资产类-长期待摊费用
第四十三条 小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已 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经营租入固 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和 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等。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 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69条确认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 基础50%以上;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 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 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 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 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 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会计采用未来适用法,税法采用 追溯调整法。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在2010年6月17日答疑时谈 到: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性 质及使用情况,确定是否预留残值 。如果固定资产 使用到期后,没有任何可利用价值或者变卖价值,可 以将残值率选择为零。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续)
2、负债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负债要求以实际 发生额入账,减少预提会计方法的使用。

负债要求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五十二条 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3、所有者权益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的核 算基本仅为资本溢价部分。取消了其他资本公积的准备 类科目。 4、财务报表方面:简化了现金流量表,没有现金等价物 概念;不要求提供股东权益变动表;在附注中增加了纳 税调整的说明。
律师事务所 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陈高勇
2013年06月20日

律师事务所 财务核算及个人所得税基本知识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二、其他财务相关法规


三、律师个人所得税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概述

(一)界定小企业的标准:定量、定性 (二)会计制度的变迁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 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 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七)资产类-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计量 第28条强调与其他资产一样按成本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 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不 包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不动产及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 购进货物,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2)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 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 格或评估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 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八)负债类-应付职工薪酬
2、职工薪酬的范围
(1)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 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2)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 利等。(如支付因公伤亡职工的配偶、子女或其 他被赡养人的抚恤金) (3)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 也属于职工薪酬。
(五) •小企业会计准则‣与 •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主要变化
1、资产方面: 资产要求按照成本计量

第六条 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资产实际损失按•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 规定确认;根据财会[2012]20号“关于印发•小企业执 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 原计提的减值准备科目均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 润”科目。 用历史成本,不使用公允价值,部分特殊情况使用市 场价格和评估价值。市场价格和评估价值是另一种公允 价值的称谓,历史成本是产生时点的公允价值。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1、遵循基本准则与简化要求相结合 (历史成本、自行选择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满足税收征管需求,有助于银行信贷相结合 (基本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3、和•企业会计准则‣合理分工与有序衔接相结合 (1)对于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小企业会计准则‣未 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理。 (2)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 计准则‣ (3)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 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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