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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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34号2004年3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4.03•【字号】鲁国税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税发[2007]48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的部署,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

为贯彻落实好总局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办税公开制度,促进和规范我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附总局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办税公开目录,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2.《全国税务系统办税公开目录》(略)二OO七年四月三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推行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办税公开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向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推行办税公开是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第三条推行办税公开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捷的原则,以提高办税效率、规范权力运行、保障纳税人知情、便于纳税人监督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根据不同纳税人的管理特点和服务需要,全面、准确、规范地公开办税事项,充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鲁国税发[1996]16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6.03.20
【实施日期】1996.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6]16号1996年3月20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相互委托代征问题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 4号文件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进行征收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 37号文件规定,对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纳的税收,各级国税局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认真分析研究,认为确需相互委托代征
的,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由委托方提出要求,与对方协商一致,并报上级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代征。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定税问题
对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交叉征管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应纳税销售额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并据以核定、征收应纳税款;也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销售(营业)额,按税法规定分。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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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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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工资发放方式改革
【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地税发﹝2001﹞57号
【发文日期】2001-04-30
【实施时间】2001-04-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做好汇报,加强与人事、财政、纪检、宣传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取得他们对这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为确保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地应突出重点。

一要摸清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户数,支付个人工资收入及与任职、受雇等有关的其他收入情况。

二要加强对办税人员的宣传和培训,督促扣缴单位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切实提高办税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扣缴税款的准确率。

三要找准征管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对拒不履行扣缴义务的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8.17【实施日期】2010.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予以发布,于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申报纳税管理,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纳税人的电子申报纳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采用国税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数据电文方式,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活动。

第四条电子申报纳税分为网上申报纳税、电话申报纳税和银行储蓄扣税。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通过电话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储蓄扣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开立银行储蓄账户,由银行批量划解实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纳税人。

第六条纳税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互联网登录网上申报系统,按照提示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鲁国税发[2016]60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办税服务相关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总局《通知》),对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和24小时自助办税5项办税服务制度进行了完善。

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要求如下:一、切实做好落实省局于2010年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办税服务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60号),规范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导税服务制度(试行)》等八项办税服务制度,明确了各项办税服务工作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制度要求,不断细化服务措施、创新服务手段,办税服务各项工作水平持续提升。

根据总局《通知》要求,各级国税机关要深入落实首问责任、限时办结、预约办税、延时服务、24小时自助办税等办税服务制度,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措施、拓宽办税服务渠道,推动办税服务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二、完善相关制度随着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全面部署,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入开展,“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稳步推进,我省国税系统基层税收管理方式、纳税服务手段、信息化技术水平取得了飞速发展,办税服务工作面对各种新形势、新问题,制定更加符合时代特点和工作实际的办税服务制度已成为进一步推动办税服务工作发展的迫切需要。

省局决定根据总局《通知》精神,完善修订各项办税服务制度,完善修订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工合作的形式,委托在前期工作中落实相关制度方面成效明显、做法富有创新性和地方特色的部分市局负责,省局组织集中修订,具体分工见《办税服务制度修订工作配档表》(附件2)。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及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公告》【标 签】权力清单,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来 源】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编制的《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以下简称《运行流程图》)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布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持续推进依法治税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规范税收执法权力,保障税收执法相对人合法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4〕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4〕652号) 要求,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后,依据《行政处罚法》及税收相关法规规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总局模板联合编制完成了第一批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流程图经多次征求各市局及相关处室意见建议,并进行优化完善,最后经省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二、税务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的主要内容 (一)总局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所列的8项权力事项完全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处罚及两种程序的适用条件。

即简易程序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适用于税务机关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之外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二)明确了一般程序中的听证条件。

即对公民处以2000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以上的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对一般程序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要求是否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了明确了,确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收到告知后3日内提出”,不强调以书面的方式。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汇总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报税系统问题答疑汇总问题1.山东省纳税人网上办税地址是多少?答复:自2016年10月8日起,山东省纳税人请使用金三优化版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办税,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问题2.纳税人网上办税需要使用什么浏览器?答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支持IE8浏览器(Windows操作系统),360浏览器也可以使用。

注意:若浏览器为IE9、IE11等请降级浏览器至IE8,重启电脑后登录即可。

问题3.新纳税人(未使用过)如何获取账号和密码答复: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网报开户管理或者自然人开户模块开户即可。

问题4.原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如何登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答复:登录网址:登录账号和密码:原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的账号和密码(纳税人无需前往大厅重新开户)。

问题5.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不存在”答复:(1)请确认社会征信码或纳税人识别号是否输入正确,请输入正确的账号登录。

(2)若输入正确仍提示用户名不存在则说明没有开户,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的网报开户管理或者自然人开户模块开户即可;问题6.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名或密码错误”答复:检查密码是否输入正确,注意区分大小写。

若忘记密码请联系税管员或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重置密码。

问题7.纳税人登录后显示“用户不正常”答复:这是由于纳税人状态不为正常状态引起的,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修改纳税人状态。

目前网报只允许纳税人状态为正常的纳税人登录系统。

问题8.登录系统时提示“用户被禁用”答复:这是由于该纳税人开户信息“是否启用”为“否”造成的,请前往大厅联系税务人员在“网报开户管理”模块中将纳税人用户信息栏“是否启用”选择“启用”即可;问题9.登录系统后为何显示过多的纳税人信息答复: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该纳税人办理了多个登记信息(包括报验登记),请根据具体的情况来选择办理涉税业务的主体(可以根据法人、经营地址、主管税务机关选择);问题10.登录系统后如何修改密码答复:纳税人登录后,点击左上角用户信息区修改密码的链接,输入密码(注意密码为大小写字母加数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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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解读《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
项的公告》
【标 签】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发〔2014〕58号)发布实施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年应纳税所得额由6万元提高至10 万元,并同时将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至核定征收企业。

为抓好政策落实和衔接,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结合我省管理实际,联合印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重点对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了重申;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规定条件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在当年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享受优惠及填写申报表进行了明确;对定额征收企业享受优惠如何操作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明确了《公告》执行时间及废止原管理规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
凡符合《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在预缴环节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减按20%的税率预缴税款;超过3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定税
率(25%)预缴税款。

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减按20%的税率预缴税款;超过3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预缴税款。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减按20%的税率预缴税款;超过30万元的,按企业所得税法定税
率(25%)预缴税款。

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标准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公告》第三条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本年度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与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换算年应纳税所得额,并相应调整定额,按原办法征收。

具体调整定额的方法如下:
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若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享受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则扣除享受的优惠额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divide;2 &times;20%)万元,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核定税额的40%调整定额;若经换算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享受减
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则扣除享受的优惠额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换算的年
应纳税所得额&times;20%)万元,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核定税额的80%调整定额。

六、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本年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照《公告》第四条规定条件填写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 《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

关联知识:
1.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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