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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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操作如何拟定装运港目的港条款

出口业务操作如何拟定装运港目的港条款

出口业务操作如何拟定装运港目的港条款在出口业务中,拟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决策,它们直接关系到货物的运输和交付。

下面将详细介绍如何拟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

1.了解货物的特性和目标市场首先,要了解所出口货物的特性,并考虑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条件。

例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的农产品,那么应选择离产地较近的装运港,以减少运输时间和货物的损失。

另外,还需要了解目标市场的港口设施和运输网络,以确保货物能够顺利运抵目的地。

2.考虑货物的海陆运输需求根据货物的类型和重量,确定适合的运输方式。

如果货物较轻且需求量大,可以选择船运。

如果货物较重或者对运输时间有较高要求,可以选择空运或者陆运。

根据所选运输方式,选择适合的装运港和目的港。

3.考虑物流和运输成本在拟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时,需要考虑物流和运输成本。

不同装运港和目的港之间的运输成本可能存在差异,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仓储费用等。

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规模,选择成本最低的装运港和目的港,以降低出口成本。

4.了解国际贸易条款在拟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时,需要了解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条款,如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贸易条件,选择适合的Incoterms,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责任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5.与运输公司和物流服务提供商沟通与运输公司和物流服务提供商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运输网络和服务能力,以及与其合作的装运港和目的港。

根据他们的建议和实际业务经验,选择最适合的装运港和目的港。

同时,与运输公司和物流服务提供商协商运输合同和费用,并明确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6.考虑海关和进口限制在拟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条款时,需要考虑目的国海关和进口限制。

不同国家对于货物的进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例如禁止进口的货物、需要特殊许可证的货物等。

在选择目的港时,要确保目的国可以接受所出口货物,并遵守目的国相关的进口法规和要求。

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时间和地点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the 30th April;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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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笼统规定交货时间又称近期交货术语
如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Shipment immediately Prompt shipment
Shipment from stock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全面的考虑 有些 外商既要规定装运时间;又要规定货物到达时间;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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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 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 分别在大连 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 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 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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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运 transhipment
货物在中途港卸货后重新装上另一条船舶继续运输 的方式 如货物在中途港作停留而未换船;不视为转船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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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时间 装运港或装运地 目的港或目的地 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有的还规定卖方应予交付的单据和有关装运通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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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与海运合同的关系——两个合同;相互独 立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的 海运合同是船 货双方达成的 ➢ 贸易合同内容决定海运合同
国际贸易向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
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 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0 5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5 月28日签发的提单;货量为64 1吨
银行认为单据有两处不符点1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货物;2短量

第五节 装运条款

第五节   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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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双方产生争议在于本案是否属于分批装运。按《UCP600》第 31条b款及《ISBP681》(即《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 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第105条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 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 装运,若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 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因此, 如果信用证禁止分批装运,只要信用证没有限制多个装 运港、多套正本提单,那么,只要是同一次提交、同一 艘船运输、同一航程、同一目的地(即“四相同”), 即使发运日期不同,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同, 也不是分批装运。但如果所有条件都是一样的,但货物 装运于多艘船,则是不同的运输工具,那么就是分批装 运了。显而易见,本案并非分批装运。 21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 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在国际贸易中,凡数量较 大,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市场销售或资金的条件所 限,有必要分期分批装运、到货者,均应在买卖合同 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如为减少提货手续,节省费用 ,在进口业务中要求国外出口人一次装运货物的,则 应在进口合同中规定不准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not allowed)条款。 一般来说,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卖方来说比较主 动(明确规定分期数量者除外),根据国际商会《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准 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取如下操作:根据信用证要求如期装运货物 ,并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运提单,分别代表运动鞋和 库存拖鞋,然后将其会同各自出口单据,先后(日期差 距应稍大,但都应在规定的交单期内)分套向银行议付 。因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银行便视每套单据为每批货 物单据。经先后分套审核单据,议付行认为运动鞋项下 的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要求,而库存拖鞋项下的单据缺 少质检证。议付行先后向国外寄单,根据《UCP500》第 十条d款和第十四条b款规定,运动鞋的货款安全收回, 而库存拖鞋的货款可能会因单证不符遭到开证行拒付, 事实上,该客户还是接受了上述不符点而履行付款。如 果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 述处理从而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19

国际货物运输之海洋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之海洋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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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卸率
(三)滞期费和速遣费(Demurrage and Despatch money)
计算滞期日期时,一般遵循“一旦滞期,始终滞 期”的原则。
六、OCP条款(内陆地区)
采用OCP条款需注意的问题:
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 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 3、提单上必须注明OCP字样 4、运输标志中须加注OCP字样及最终目的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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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运通知(Advice of Shipment) 五、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费和速遣费
注:本条款只在程租船运输方式下才出现,
而且实际业务中,负责装卸货物的不一定是 租船人,而是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所 以在买卖合同中要规定以上几项。
(一)装卸时间(要与装运时间相区分)
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是:连续24小时好 天气工作日
1、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 2、构成国际多式联运的条件 3、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el Transport Operator)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
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并负有履行合同 的责任。他可以是实际承运人,也可以是无船承运
人(NVOCC)。
4、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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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运输单据
一、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
(一)B/L的定义 (二)B/L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 2、物权凭证 3、运输契约的证明
(三)B/L的格式和内容
1、B/L的正面条款
•提单中“被通知人(Notify Party)”一栏的填写方法: (1)一般被通知人就是收货人 (2)被通知人可能是收货人指定的其他人 (3)没有被通知人时,此栏为空。

装运港目的港

装运港目的港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地点既可以是装运港口,也可以是内陆的任何地点。

在采用海洋或内河运输的情况下,装运地点为装运港,目的地为目的港。

由于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的比例最大,在实际业务中经常使用,所以下面着重介绍装运条款中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问题。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

一般情况下,装运港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认;目的港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认。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在买卖合同中,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以下几种:1.在一般情况下,分别规定一个装运港,一个目的港。

例如:“Port of Shipment:Tianjin;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2.按实际业务的需要,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

例如:“Port of Shipment:Tianjin/Shanghai;Port of Destination: Sydney/Melbourne”。

3.如明确规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有困难,可以采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的方法。

规定选择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中选择一个,例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另一种是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或目的港,例如“地中海主要港口”、“西欧主要港口”等等。

买卖双方在确定装运港或目的港时,通常都是从本身利益和需要出发,根据产、销和运输等因素考虑的。

特别是确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当格外谨慎。

(二)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1.对国外装运港或目的港的规定,应力求具体明确。

在磋商交易时,一般不要轻易采用“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等笼统的规定作为装运港或目的港,因为,欧洲或非洲港口众多,究竟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所以,我们应避免采用此种规定方法。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笔记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笔记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运输方式海洋运输陆上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江河运输邮包运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分为国际铁路运输和国内铁路运输普遍采用的运输方式之一优点通过能力大,运量大,运费低运送急需物资,鲜活商品,精密仪器和贵重物品手续简便,费用不高,缺点海洋环境复杂,危险大;还有社会风险,暴乱罢工等1.四固定:航期表,航线,港口,运费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特点 2.船方配载卸货,船货双方也不计滞期和速遣费3.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都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一海洋运输运费基本运费1.按货物毛重,即重量吨,W2.按货物的体积\容积,即尺码吨,M3.按毛重或体积计算,W\M,大于1,按重量算,小于1,按体积算4.按商品价格计算5.重量尺码价格三者最高6...7...8.临时议定价格1.超重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 heavy lifts)2.超长附加费(Extra charges on over lengths)3.选卸附加费(Additional on optionaldischarging port)附加费4.直航附加费(Additional on direct)5.转船附加费(Transhipment additional)6.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7.燃油附加费BAF8.绕航附加费9.货币贬值附加费CAF计算班轮运费=基本运费率*(1+附加费率之和)*总货运量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运输,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的运输1.租船运输的方式:(1)定程租船(V 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3).光船租船2.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的差异3.租船运输的运费:(1)按规定运费率(Rate freight)(2).规定整船包价(Lump-sum freight)4.合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

范例: 装卸率 装卸率: 公吨每晴天工作日, 范例:1装卸率:8000公吨 15000公吨每晴天工作日,星 公吨 公吨每晴天工作日 期天以及节假日包括在内。 期天以及节假日包括在内。 2滞期费:18000美元天;速遣费:9000美元天,不足一 滞期费: 美元天; 美元天, 滞期费 美元天 速遣费: 美元天 天按比例计算。 天按比例计算。
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又称装货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又称卸 装运港又称装货港,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 货港,是指最终卸货港的港口。在国际贸易中。 货港,是指最终卸货港的港口。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一般由 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确认后;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 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确认后;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 方同意后确认。 方同意后确认。 (一)装运港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一 1.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一个 装运港和目的港分别规定一个 2.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或目的港 3、规定选择港 、 (二)规定国内外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1、规定国内外装运港的目的第应注意的问题 、 2、规定国内装运港或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
装运通知
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 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搞好车、船、货的衔接和办理货运保 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 险,不论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成交,交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的义 因此,装运通知也是装运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 务。因此,装运通知也是装运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 按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 条件成交时, 按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0B条件成交时,卖方赢在约定的装 条件成交时 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或45天,向卖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 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 或 天 向卖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 安排买房及时排船接货。买方接到买方发出的备货通知后, 安排买房及时排船接货。买方接到买方发出的备货通知后,应按约 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 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 安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 安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 范例: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 天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把注明合同 范例:卖方应在货物装船后2天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把注明合同 商品名称、已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 号、商品名称、已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运输工具名称以及起始 日期等内容的装船通知发送给买方。 日期等内容的装船通知发送给买方。 The sellers shall dispatch the shipping advice,indicating the contract no.,name of commodity,loaded quantity,invoice values,gross weight,name of vessel and shipment date,to the buyyers within 2 days after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fax or email

第三章_国际货物运输

第三章_国际货物运输

3. UCP600对分批装运的规定:
(1)第31条a款 :如果信用证没有标明是否允许分批 装运,即允许。
(2)第31条b款:运输单据上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 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 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 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 不视为分批装运。(案例4.1)。
5. UCP600第32条: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 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 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二)转运(transhipment)
1、转运(Transshipment)是指货物 在运输过程中的转船,转机以及从一 种运输工具上卸下再装上另一种运输 工具的行为。 2、“禁止转运”指禁止海运港至港 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运输的转运(见课 本93页)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
第一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第二节
第三节
海洋运输
其它运输方式
第一节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的 规定方法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四、装运条款
一、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1.定义:又称为装运期,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 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3)规定签定合同或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 装运。如: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二、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方法 1、一般规定一个; 2、也可分别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
◆当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时, 如FOB Chinese port ◆当买方进口的货物有选卸需要时(选择港), 如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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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采用F组、C组术语合同中的交货地点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两个内容。

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1、不仅关系到卖方于何地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至买方,2、还关系到运输的安排、运费、保险费以至成本核算和确定售价等问题,因此,都必须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即使在由买方自行安排运输的EXW、FOB、FAS、FCA等合同中,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当卖方要限制货物输往或转运到某些国家或地区时,也有必要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例如,限制买方不得将合同货物运往卖方与其他客户建立有独家经销、代理关系的或国家禁止与之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或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

在实际业务中,应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和确定装运地点。

在出口贸易中,为便于履行交货义务,节省开支,原则上应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方。

在使用FOB、CIF或CFR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时,应选择海轮能够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便于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困难,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

在进口业务中,对方提出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必须是我国政府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或地方,其装载条件应当是良好的,其中包括港口设施、泊位数量、吃水深度、吞吐能力、装卸设备、工作效率、费用水平、管理水平、港口惯例等。

如果装载条件不理想,就不能贸然接受。

而对于按FOB条件成交,由我方派船接运的,对装运港的选择则更应慎重,以免造成无法停泊装货,被迫迟延装期,甚至临时更改装运港的被动局面。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如“装运港:上海”(port of shipment:Shanghai);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例如货物分散在多处,或磋商交易时尚不能确定在何处发运货物,也可规定两个或多个港口或地方的名称;必要时甚至可作笼统规定。

当买卖合同中规定两个或多个装运地,或对此仅作笼统规定时,凡有卖方负责安排运输的CFR、CIF、CPT、CIP合同,可由卖方于实际装运货物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任意选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凡由买方负责安排运输,即由买方选派接运船舶或指定承运人的FAS、FOB、FCA合同,则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前的一段适当的时间,或者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将选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凭以办理派船接运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

应当指出,装运地并非每笔交易都必须明确规定的,例如CIF合同的路货(cargo afloat)交易,就不一定要规定装运港。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均需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

在FAS、FOB、CFR、CIF、DES、DEQ合同中,一般应规定港口;在FCA、CPT、CIP、DDU、DDP合同中,则可规定内陆地点。

目的港或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在实际业务中,与装运地点一样,一笔交易,通常只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如“目的港:纽约”(port of destination:New Y ork);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例如买方有不同的使用或销售地,而商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供何处使用和销售,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或目的地,个别的甚至也有作笼统规定的。

由买方在装运期开始前适当时间通知卖方,凭以安排装运。

在出口业务中,我方决定可否接受国外客户提出的目的港和目的地时,通常应考虑以下问题:1.首先应贯彻我国的有关政策,不得以我国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港口或地方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

2.对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对于按C组术语达成的交易则尤为重要,一般不要使用“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E.M.P)、“非洲主要港口”(African Main Ports,A.M.P)只类笼统的规定方法。

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解释,而且不同港口、不同地点的装卸运输条件、运杂费用也可能有极大差别;有的港口可能不是班轮经常停靠的港口,专门派船可能也有困难,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算。

但是,倘若国外客户是个中间商,商订买卖合同时,往往还未把货物转售出去,最终可能将货物转售到什么地方,一时也难确定,在此情况下,他们往往要求把合同中的目的港目的地订得宽松一些,使之有较大的选择余地。

对此,我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接受规定较多的目的港,但除须经租船运输外,应要求对方提出的港口是班轮经常停靠的港口,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对方对目的港作出最后选择的时限。

若因此而可能增加的运费、保险费或其他费用或风险,也需明确规定由买方负担。

3.凡以非集装箱的一般海上散货运输方式交运的交易,货物运往的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舱次较少的,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的条款。

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力求避免把正在进行战争或有政治动乱的地方为目的港或目的地。

5.对内陆国家的出口交易,采用CFR或CIF条件通过海上运输货物的,应选择距离该国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

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6.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因为,世界各国城市、港口重名者甚多,如维多利亚(Victoria),全世界有12个;的黎波里(Tripoli)在地中海沿岸的利比亚和黎巴嫩两个国家都各有一个,波特兰(Portland)、波士顿(Boston)、悉尼(Sydney)也不止一个,个别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内也有重名的。

为防止发生差错,凡以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时,应明确标明所在国家和方位。

7.正确使用“选择港”(optional ports)。

有的国外中间商在与我商订合同时,尚未找到合适的买主,未能确定最后的卸货地,为了取得更多的选择时间,或为了便于进行“路货”交易,有时要求采用“选择港”的办法。

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

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但我方在接受国外客户的选择港要求时,需要注意买卖合同中规定“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三个;备选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停靠的港口;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如成交的价格是按一般条件商定的,则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archives/1309.html一、装运时间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是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它是根据买方的需要和卖方的供应情况来安排的。

一般买方都希望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期交货,因为早装了会积压买方资金,迟装了又会导致市场脱销或停工待料。

因此,装运时间的制定要协调合理,适时妥当。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但不确定在某一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时间内。

如果规定在7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uly),则卖方可在7月1日至7月31日一个月内任何时间装运。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如: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采用此种方法,同时要规定最迟的开证日期(latest opening date),避免买方拖延时间,影响合同按期履行。

对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或地区出口,或买方资信了解不够,或专门为买方特制的商品,往往采取上述规定方法,确保合同按期履行。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内装运。

在FOB条件电汇支付的情况下,普遍使用这种方法。

例如:收到你方30%电汇货款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ll be effected within 30days after receipt of your30% deposite of the total amount by T/T.)。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例如: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刻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二)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1.考虑货源与船源的实际情况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生产周期,有的长些,有的短些,根据具体情况测算好生产周期,以便在生产即将结束时与船公司衔接好承运日期,避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被动局面。

2.装运期限应当适度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的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过短会给船、货的安排带来困难;过长会造成买方积压资金,影响卖方售价,不利成交。

3.注意装运期与开证日期的衔接,避免使用笼统的规定方法。

一般来说,开证日期比装运日期要提前30—45天(根据不同商品具体而定)。

二、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对于FOB合同,装运港为合同要件;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终卸货的港口,对于CIF合同,目的港为合同要件。

装运港和目的港的确定,不仅关系到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和货物风险何时转移,而且关系到运费、保险费以至成本和售价的计算等问题,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具体规定。

(一)装运港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装运港一般由卖方提出,买方同意后确定。

应选择接近货源地、储运设施较完备的港口,同时考虑港口和国内运输的条件及费用水平。

(1)一般情况下,规定一个装运港,例如:在大连港装运(shipment from Dalian)。

(2)如数量较大或来源分散,集中一点装运有困难,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

(3)有时货源不十分固定,可不规定具体港口。

例如:在中国港口装运(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目前我国的装运港主要有大连港、秦皇岛港、香港、烟台港、青岛港、连云港、南通港、上海港、宁波港、温州港、福州港、厦门港、汕头港、广州港、黄埔港、湛江港、北海港及台湾省的基隆港和高雄港等。

(二)目的港的规定方法及注意事项目的港一般由买方提出,卖方同意后确定。

通常规定一个目的港;有时明确目的港有困难,买方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的港;个别也有作笼统规定的,如,目的港:伦敦/利物浦/曼彻斯特(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Liverpool/ Manchester.),或目的港:欧洲主要港口(European Main Ports——E.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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