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审批办法
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

关于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的实施意见沪规土资法[2009]95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11号)的规定,现对“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本意见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一)临时建设项目。
(二)零星建设项目,包括棚户简屋的修建、建制镇的个人住房建设、沿城市道路的房屋门面装修以及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
(三)位于工业区内的通用厂房、普通仓库。
通用厂房,或称标准厂房,是指工业园区内,按该园区产业目录指导建设,高度小于24米的工业生产建筑和配套管理用房。
不包括下列建筑:1、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建筑;2、工业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3、工业区内的商业建筑、居住建筑。
普通仓库,是指工业园区或仓储园区内,储存一般货物的仓库,不包括储存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危险品仓库。
(四)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下小型建(构)筑物。
二、建设项目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或者位于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仍应实施设计方案审批。
此外,按规定需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仍需进行设计方案审批。
三、属于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或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规划设计要求,并注明“本项目可在签定告知承诺书后,免于设计方案审核。
”申请人签定“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向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告知承诺书”的复印件,核对建设项目各项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是否已经落实。
未落实规划设计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OO九年九月九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2.25•【字号】沪工商广[2008]41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各分局: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第289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04年市政府令第43号发布)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本市公益广告宣传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办〔1997〕2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具体指导意见:一、公益广告和公益广告活动的界定公益广告是以推广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目的的信息传播。
公益广告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质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各分局要鼓励企业和个人资助公益广告的创作和发布。
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以公益广告的名义宣传、推销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公益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以及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以不符合规范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落款。
(三)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单位名称或商标、标识,足以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了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按照商业广告有关规定管理。
二、公益广告的设计与制作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活动。
各分局应当积极倡导具有广告设计、制作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强化社会公益意识,配合党和政府的宣传重点以及本市的重大社会活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设计、制作,其内容和形式应尽量采取正面教育,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青浦区一网通办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清单

(截止日期:2018年6月22日)
职能部门 名称
发改委 (12)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发改委 经委(7)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依申请变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新办、重新办理)
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依申请变更)
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依申请注销)
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续展)
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补发)
是
植物产地检疫审批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补、换领登记证书)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注册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注销)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所有人迁出管辖区域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与核发号牌、行驶证(拖拉机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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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部门 名称
序号
经委
经委 17 5
经委
经委 18 6
经委 19 7
农委(23) 20 1
农委
农委
农委 21 2
农委
农委
农委
农委
农委 22 3
农委
农委
农委 23 4
农委 24 5
农委 25 6
农委 26 7
农委 27 8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一、控制分区根据对城市发展各要素的统筹考虑,《广告阵地规划》中将按照禁设区、控制区、展示区来划示控制分区,并针对各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规划管理要求以及适用区域。
(一)分区定义禁设区:是指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图1展示区:是指在满足安全、有序前提下,允许设置多样化户外广告设施,塑造繁荣、丰富城市景观的区域。
控制区:除禁设区和展示区以外的区域。
即是指在满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该区域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见图1)的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
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1)利用行道树的;(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见图5)(4)利用居住小区绿地等公共区域(含居住区围墙上)的。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科学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创建健康有序的城市户外视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范围图为准。
泽州县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由泽州县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空间、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以指示牌、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招贴栏、布幅等为载体,以实物造型、图像、文字及其他形式发布的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的牌、匾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者任一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布局合理、安全规范、节能环保、文明美观的原则,并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备案、指导、监督管理和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发布监督管理和检查。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以交通工具为载体的户外广告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进行指导协调。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意见为加强户外公益广告管理,规范设置行为,净化城市空间,维护城市景观风貌,以良好的市容秩序展示省会城市新形象,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提质减量,依法治理现状户外公益广告(一)明确治理范围。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建(构)筑物、灯杆、行道树、安全护栏、隔离桩(墩)、工地围挡、公交候车亭、道路名牌、邮政箱、垃圾箱等公共设施,悬挂旗帜(国旗、道旗、彩旗)、宣传条幅,张贴海报、标语宣传品,喷绘标语、标识,安装灯箱广告、广告牌等户外公益广告设施。
(二)分类规范治理。
一是未经审批设置的。
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各类户外公益广告设施,要依法予以拆除。
二是内容过时的。
经市文明办认定,政治类户外公益广告,内容陈旧过时、表述不规范或存在错误的,由发布单位组织清除。
三是活动结束的。
会议、活动已结束的,由户外公益宣传发布单位(以下简称设置单位)自行全部清除。
四是设施陈旧的。
残破、污损、缺失、掉色、画面模糊的,要督促设置单位自行整改。
五是其他情形的。
设置主体不清,管理责任不明的;设置密度大,内容重复,过于堆砌的以及违反户外广告《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其他情形的。
二、严格审核,规范户外公益广告办理流程(三)明确责任分工。
依据《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以简称《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明确,市文明办是济南市户外公益广告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公益广告的审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的审批,市城管局负责协调落实征用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路灯杆设施,设置单位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四)界定公益内容。
户外公益广告宣传内容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
发布户外公益广告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不得标注产品(商品)名称、商标标识,不得出现与公益内容无关的其它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1•【字号】浦府[2002]276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浦府[2002]276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金桥(南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市、区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小陆家嘴地区和世纪大道应当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置。
第四条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建立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浦东新区户外广告重要事项的决策和重点问题的协调。
联席会议由新区领导及工商、规划、市容、财政、法制、建设、公安等相关管理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以下简称“工商浦东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以下简称“新区计划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环保市容局”)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工商浦东分局,负责对浦东新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商浦东分局、新区计划局和新区环保市容局按照各自职责,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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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一、行政许可事项
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二、行政许可依据
1、《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3、符合设置技术规范;
4、符合钢结构技术规程;
5、符合照明设施规范。
四、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五、具体流程
1、在24米以上、60米以下的建(构)筑物顶部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2、其他道路、区域的设置审批:设置所在地的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
六、行政许可期限
1、行政许可申请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前。
2、行政审批期限:20日。
3、行政许可批准期限:户外非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当于到期之日前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非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核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即行失效。
七、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1、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单位合法证明等;
2、具有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阵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3、设施设置设计图(结构图)、效果图;
4、安装施工监理合同(设置在建筑物3米以下的墙面且面积小于1平方米的除外);5、初始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的,要根据《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的要求,须提供户外非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材料;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八、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审批表》(表格下载)
九、受理部门
1、市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办理机构:景观管理处
地址:铜仁路331号1408室邮编:200040
联系电话: 62473288-1410 或 62473288-1409
传真电话: 62899027
电子信箱 :dgggc@
2、区、县受理部门:
部门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备注
浦东新区城市景观管理署浦东大道141号5
号楼4楼
5887512058789886
长宁区市容管理局灯光广告科芙蓉江路36
号
6270997362195344
闸北区市容管理局广告科秣陵路100号1107
室
6317497663173347
杨浦区市容管理局
灯光广告科平凉路700号4楼
5521333455213334
卢湾区灯光景观管理所鲁班路705
号63024623转
804
63059771
徐汇区灯光广告管理所蒲汇塘路50号6481014464810224普陀区灯光广告管理所中山北路2130号
15楼
5291352352917608
虹口区市容街景建设管
理所
武进路193号6357171463571714
黄浦区市政委
灯光广告管理办公室
金陵东路2号31楼6323807563238075
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
委员会灯光广告办公室
新闸路1931号6258555762560413
闵行区城市管理局闵行区证照中心莘建东路201号2
楼
3412085934120859
宝山区市容管理局市容科泰和路245号2号
楼203室
5656287256562872
嘉定区市容街景管理金沙路58弄666953055159917881
所号
金山区市政委广告科石化卫二路428号
4楼
5793331757946054
松江区市政管理局
松江区企业服务中心
通乐路69号67736147
南汇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容管理科惠南镇人民西路
346号
5801080858018800
奉贤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广告科南桥镇环城西路75
号南3楼
6719160267191602
青浦区市政管理局市容管理科青浦镇城中东路
588号7楼
5972653939720151
崇明县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容科城桥镇城内人民路
138号202室
3961063569614997
十、投诉、举报电话
投诉电话:52901111、8002204646
举报电话:62473288*1633
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有关人员可以拨打举报电话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