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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docx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1 保险合同编号1.2 被保险人信息1.3 保险人信息1.4 保险期限1.5 保险金额1.6 保险费率1.7 保险费支付方式二:保险责任与免责2.1 保险责任范围2.2 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2.3 贷款履约保证范围三:索赔申请3.1 索赔申请条件3.2 索赔申请材料3.3 索赔申请流程3.4 索赔金额的支付四:保险费支付4.1 保险费的计算4.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4.3 保险费的支付期限附件一:保险合同样本附件二:索赔申请材料清单附件三:其他相关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险合同:即本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2. 保险责任范围: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贷款履约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进行赔偿的范围。

3. 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指被保险人在履行贷款合同中存在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已列入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人无需进行赔付的情况。

4. 贷款履约保证范围: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保险责任范围,即被保险人在贷款合同履约过程中因违约行为产生的损失。

5. 索赔申请条件:指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的前提条件,包括索赔申请时限、索赔金额、索赔材料等。

6. 保险费的计算:指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因素计算出的保险费用。

7.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如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

8. 保险费的支付期限:指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截止日期。

-------------------------------------------------------------------------------------------------------------------------------------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一:保险合同基本信息1.1 保险合同编号保险合同的唯一编号,用于辨识和管理合同。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中小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在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和提升地区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险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本文档旨在明确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条款,帮助中小企业了解保险的具体保障内容,以及投保流程和理赔流程。

---2. 定义和范围-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时提供担保的一种保险产品。

- 本保险适用于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需要提供保证的情况。

---3. 投保对象- 适用于符合中小企业定义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

- 投保对象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设定的信用评级要求。

---4. 保险责任和保险责任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中小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按照合同约定对受益人进行偿付。

- 保险责任限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一定投保金额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最高保额限制。

---5. 投保流程- 中小企业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投保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 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保费报价。

- 中小企业根据报价,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费。

---6. 理赔流程- 中小企业在无力偿还贷款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 保险公司对理赔申请进行评估,并核实中小企业的贷款情况。

- 如果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赔付。

---7. 解除或终止合同- 中小企业和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保险合同。

- 在解除或终止合同时,根据保险公司规定需要支付相应的手续费和违约金。

---8. 保险费用和支付方式- 保险费用根据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贷款金额和保险责任限额等因素进行计算。

- 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9. 免责条款- 本保险不承担以下责任:- 因中小企业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导致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 因政府行为、经济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中小企业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小微企业雇主综合保险(B款)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保险合同成立。

1.3 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1.4 赔偿限额本保险合同第2.1项保障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您与我们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7.1)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7.2)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7.3)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死亡赔偿金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2)伤残赔偿金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3项以上者(含3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

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3)医疗费用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7.4)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①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②住院(7.5)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③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④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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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pdf范本1:销售合同范本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的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合同条款2.1 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以下商品:2.1.1 商品名称:【商品名称】2.1.2 商品数量:【商品数量】2.1.3 商品价格:【商品价格】2.1.4 交货日期:【交货日期】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交货日期和交货地点收取商品,并支付商品价格。

3. 交付和支付条件3.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交货日期到达指定地点提取商品。

3.2 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天数】内支付商品价格的【比例】作为定金。

3.3 在乙方支付定金后【天数】内,乙方应支付剩余商品价格的【比例】。

3.4 乙方支付商品价格的方式为【支付方式】。

4. 商品质量4.1 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商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4.2 如乙方对产品质量有任何异议,乙方应在收到商品后【天数】内向甲方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应证据。

4.3 如存在商品质量问题,甲方将负责更换或退货。

5. 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5.2 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内容及商业秘密。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6.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附件:本合同附件为商品清单和支付方式确认书。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商品:指甲方提供给乙方购买的产品或货物。

2. 交货日期:商品交付给乙方的具体日期。

3. 交货地点:商品交付给乙方的具体地点。

4. 定金:乙方在购买商品时支付的部分款项。

5. 商品价格:甲方向乙方收取的商品总价。

6. 商业秘密: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属于对方的保密信息。

——————————————————————————————————————————————范本2:员工手册范本1. 公司简介1.1 公司名称:【公司名称】1.2 公司使命:【公司使命】1.3 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核心价值观】1.4 公司组织架构:【公司组织架构图】2. 入职流程2.1 签订劳动合同2.2 提供必要的工作培训2.3 领取工作设备和人事资料2.4 完成入职手续和相关表格3. 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3.1 工作时间为【具体时间】,每周工作【X】天,每天工作【X】小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企业贷款综合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企业贷款综合保险条款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单个雇员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和误工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 个雇员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 被保险人就其单个雇员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保险人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在计算赔 付金额时,需扣除已赔付的伤残赔偿金额。
(四)医疗费用
保险人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 查费(最高人民币 300 元/每人)、医药费。保险人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 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雇员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的医院就诊。 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分为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每人法律费用赔偿限额。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 载明;每人法律费用赔偿限额独立于每人死亡赔偿限额和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每人死 亡赔偿限额的 10%。 第二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合同中载明。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 80%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 以保险金额和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两者中较低者为限;
(二)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 80%时,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 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误工费用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 〈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而遭受的误工损失:经医院证明,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 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 365 天,且以 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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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1. 引言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发生的违约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该保险条款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便利,并降低其在融资过程中的风险。

本文档将介绍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相关条款及内容。

2. 定义及范围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的范围适用于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

被保险人为中小企业,保险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服务。

3. 保险责任及限额3.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贷款违约导致的损失提供赔偿保障。

贷款违约包括但不限于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情况。

3.2 保险限额保险公司对每笔贷款的保险限额有一定的限制。

该限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贷款金额以及其他风险评估因素进行确定。

被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限额。

4. 保险费及赔偿4.1 保险费被保险人在购买贷款保证保险时,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结果以及保险限额确定。

一般情况下,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分期支付。

4.2 赔偿一旦被保险人发生贷款违约的情况,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核赔,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依据,但不超过保险限额。

5. 保险合同生效及终止5.1 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获得保险单的情况下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为保险单上所指明的日期。

5.2 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情况:•被保险人已经偿还了全部贷款金额;•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了贷款合同;•保险合同期满。

6. 保险事故通知及理赔申请6.1 保险事故通知发生贷款违约的情况下,被保险人需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事故通知。

保险公司将根据通知内容进行核实,并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相应的赔偿手续。

6.2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核赔。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本合同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人向投保人承诺承担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责任。

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所涉及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进行赔偿;2. 保险责任的赔偿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中小企业贷款金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3. 保险人对保险责任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限内实际支付的保费金额。

第三条投保范围1. 投保人可以申请对其所涉及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保证保险;2. 投保的中小企业贷款应当满足保险人的要求,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3. 关于投保范围的具体细则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另行约定。

第四条保险费1.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支付相应的保险费;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金额及支付时间等事项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3.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事故的通知和处理1. 若发生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损失,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 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通知后,将及时启动索赔程序,并依法进行赔偿;3. 对于依法需要鉴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请求投保人提供相关鉴定材料,并由保险人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终止合同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2. 保险人有权在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或者不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解除本合同;3. 本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争议解决对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以上为《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请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中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条款范本范例

中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条款范本范例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中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担保条款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贷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担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融资企业):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乙方是一家具有担保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丙方是一家中小型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向甲方申请融资贷款。

为确保甲方贷款资金安全,乙方同意为丙方的贷款提供担保。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丙三方在融资贷款及担保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2 合同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条款。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融资贷款: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丙方提供的贷款。

(2)担保:指乙方为保证甲方贷款资金安全,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丙方的贷款提供担保责任。

(3)贷款本金: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丙方发放的贷款金额。

(4)贷款利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丙方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按照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2 关键词解释(1)融资贷款担保:指甲方为保障贷款资金安全,要求乙方对丙方的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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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与被保险人订立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借款企业,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凡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虽未达到前款所述的期限要求,但保险人有权提前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一)投保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未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二)投保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三)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被刑事立案侦查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造成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四)投保人出现财务亏损、资产损失,导致歇业、解散、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资产清算等情形;(五)其他投保人或其担保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影响还款能力的。

无论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二)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但投保人逾期或拒不偿还贷款的行为除外;(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条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保险期间自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3年。

保险费第十二条具体保费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于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费的支付优先于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偿还。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对因此产生的利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应承担以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投保人对合同订立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自觉接受保险人对本合同项下相关贷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三)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__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四)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__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五)积极配合保险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并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财务报表资料。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___日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款项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六)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及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贷款合同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违反上述义务的,应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及保险法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人就投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向被保险人申请的贷款仅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等用途。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投机等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活动。

第十九条申请投保时,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人要求的证明资料,并接受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对其资信的审查。

被保险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如出现投保人未能按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被保险人最迟应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如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可能存在逾期风险,或有任何导致本保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关于授权保险人催收欠款的书面委托。

被保险人拒绝委托保险人催收的,对因此增加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如有变更或解除,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涉及犯罪的,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保险单正本;(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三)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正本、借款凭证;(四)投保人的还款记录及凭证;(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提起诉讼的,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起诉状,如诉讼已终结,应提供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先行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三十一条在履行本保险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应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未全额清偿贷款本息前,投保人不得退保。

投保人提前全额清偿贷款本息的,保险合同终止。

释义【小微型企业贷款】金融机构向小微型企业提供的贷款。

【利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订的小微型企业贷款合同中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被保险人的全部应收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罚息、复利等。

平安小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费率一、月基准保险费率:1.4%二、客户信用评级调整系数:注:不排除随着积累的经验数据的增多和市场情况的变化,客户等级、系数会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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