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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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新的食品原料,即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拟研制作为食品原料的物品。

包括以下情形:(一)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二)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三)食品成分的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四)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具有食品原料的特性,富于营养或有益于人体健康,且无毒、无害,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危害。

第四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经过安全性审查和卫生部准予许可后,方可作为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和公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审查规程和技术规范,指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新资源食品技术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

审评机构负责新资源食品受理、组织安全性审查、技术审查和报批等工作。

第六条拟从事新资源食品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五)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第七条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该食品在出口国(地区)的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或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审评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新资源食品申报规定

规定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资源食品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新资源食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许可的国产和进口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受理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一)首次申报新资源食品许可的,提供原件1份,复印件4份;(二)除检验报告及官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当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如为个人申请,申报资料应当逐页加盖申请人名章或签字,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四)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五)申报资料应当完整、清晰,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前后一致;(六)申报资料中的外文应当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但本规定要求使用英文或拉丁文的成分名称、人名以及外国地址等除外;(七)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

复印件应当由原件复制,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第二章申请许可的申报资料第五条申请新资源食品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四)产品质量标准;(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六)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七)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理证明;(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的,还应当提交:(一)生产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二)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第六条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二)进口产品应当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三)国产产品应提供被委托方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系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新工艺和新技术)或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包括:(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在个别地区没有饮食习惯或只有饮食习惯,以及它们的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代谢产物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在食品的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使用新工艺(包括生产和储存方法),导致原食品特性或新特性的部分或全部改变。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及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使用”的规定第二章审批第五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经营的新资源食品名录的新资源食品,必须经卫生部批准,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物;(2)用作食品的新合成或改性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第九条经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由卫生部公布清单及相关内容:(一)新发现的用于食品加工的动植物、矿物、微生物或新菌株。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 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卫生部根据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普通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 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使用范围
乳制品、保健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质量规格
性状
冷冻干燥粉末
嗜酸乳杆菌活菌数≥3.0×1010cfu/g
水分≤4.0%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菌液,则水分>80%
3.中文名称:低聚木糖
英文名称:Xylo-oligosaccharide
主要成分:木二糖—木七糖
基本信息
来源:小麦秸秆
结构式:
分子式:(C5H10O5)n,n为2-7
第六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 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的安全性资料;
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制度法规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制度法规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制度法规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是中国卫生部于2021年10月1日正
式实施的一项制度法规,旨在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的保护。

这项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定义了新资源食品的范围:指的是利用传统资源之外的食品原料或提取物,以及新
的加工技术和工艺制成的食品。

2. 规范了新资源食品的生产流程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要求生产企业对原料进行检验、监测和评估,并确保生产过程中符合卫生要求和标准。

3. 强化了对新资源食品标签的要求:标签应明确标注产品名称、成分、保质期、生产
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以提供给消费者更加准确的产品信息。

4. 设立了新资源食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包括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和定期检查、抽查等监督措施,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5. 加强了对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违反本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
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该法规还强调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新资源食
品的监督检查和培训,提高监管水平和能力。

同时,要求广大消费者加强对新资源食
品的了解和选择,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总之,《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6号)》通过规范和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旨在保障食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促进食品行业的发展,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新资源食品管理规定 It was last revised on January 2, 2021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保证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资源食品系指在我国新发现、新研制(含新工艺和新技术)或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包括:(一)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矿物及其提取物。

(二)新发现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微生物及其提取物或代谢产物以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三)传统食品可食部分的提取物。

(四)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五)食品在生产或加工中使用了新工艺(包括生产和储存方式等),导致其原有食品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六)利用现代生物技术生产或改造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及产品,导致其原有特征部分或完全改变,或赋予新的特征。

(七)我国无食用习惯的进口的食品或食品原料。

(八)符合新资源食品要求的其它食品或食品原料。

列入国家动植物保护名单的野生动植物不能作为新资源食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条卫生部对新资源食品实行审批制度,适时公布《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及《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新资源食品名单。

第二章审批第五条凡未列入《可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新资源食品名单》的新资源食品,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第六条申请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应当自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发给《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提取物或微生物代谢产物;(二)新合成或改造的拟用作食品的成分。

《新资源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准字()第xx号;进口的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新食进准字()第xx号第九条卫生部对批准的下列新资源食品公告名单及相关内容:(一)新发现的动物、植物、矿物、微生物或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菌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
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07.05
•【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
•【施行日期】2010.07.0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
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生产卫生部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鄂质监文〔2010〕22号)收悉。

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时,应提交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工艺、质量标准、使用范围等相关资料,以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撤回已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

四、新资源食品中属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新资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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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食品管理的法规依据
《食品安 全法》
《卫生行政许 可管理办法》
《新资源 食品管理 办法》
法规依据
《新资源 食品申报 与受理规 定》
《新资源食 品安全性评 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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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源 食品研制 报告指导 原则》
报告交流内容

何为新资源食品 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 新资源食品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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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法监发[ 2002] 51号发布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 物品名单,不在此名单内的中草药不得作为食品原料使用。
越来越多地不在名单内的中草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加入 食品中使用。
能否加入食品中的唯一合法途径是按照新资源食品的有 关要求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后做出决定。
但是,中药和食品的界限在哪里? 需要有关专家在综合 评价后做出结论。 6 of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新资源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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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交流内容

何为新资源食品
新资源食品管理现状 新资源食品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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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何为新资源食品

根据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新资源 食品是指“在我国无食用习惯且符合食品基本属性的食品 原料”。
第一类 第二类 从以前我国居 民无食用习 惯的动物、植 物、微生物中 分离出来的食 品原料,包括 从动植物中分 离、提取出来 的对人体有一 定作用的成分 第三类 第四类
如何界定〝新〞的问题--市场上已经使用多年但是未经安全性评
价的食品原料管理问题。

在 20多年的时间里,虽然有些企业按照法规要求对新的食 品原料进行了申报,但是也有许多食品新原料没有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申报,同时由于我国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管不到位, 导致目前市场上存在一些食品原料并未经新资源食品审批, 也就没有进行全面系统地安全性评价。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和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食品监管措施。

而近日,我国发布了一项新的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和监管。

本文将从背景、内容和意义三个方面,对这个新的管理办法进行阐述。

一、背景鉴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都在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力图保障人们的饮食安全。

新资源食品,是指非传统性食品或者传统性食品的新用途、新部位等新资源,它们与传统食品相比具有独特的营养价值和食用方式。

然而,由于新资源食品所采用的原材料和加工方式与常规食品不同,食品安全风险也更高。

因此,对新资源食品进行专门管理办法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内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管理主体:明确管理的主体责任,包括国家、地方政府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等。

管理主体负责对新资源食品进行监督、检验、抽检等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 标准要求: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环节提出了明确的标准要求。

此外,还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污染物以及保质期等问题的管理标准,以确保新资源食品的质量安全。

3. 许可证要求:对于生产、销售和进口新资源食品的企业,需持有相关的许可证。

这样可以防止一些不合格的企业或者个人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4. 监督检查:加强对新资源食品的日常检查和监督,严格抽检食品样本,并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以确保新资源食品的质量安全。

三、意义这项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1. 提升食品安全水平:通过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和加强监督检查,可以防止一些不合格的新资源食品流入市场,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2. 促进新资源食品的发展:有了更加严格的管理办法,可以引导企业优化生产工艺和加工方式,推动新资源食品的创新和发展。

3. 增加消费者的选择:通过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管,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食品选择,满足不同人群对于食品的需求。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 (一)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 (一)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增长和资源的日益紧缺,新资源食品的研究和开发成为了各国的研究重点。

新资源食品的管理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加强新资源食品的管理,我国发布了《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

本文旨在介绍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申报及受理规定。

一、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36条。

具体规定如下:1.新资源食品分类管理。

按照食品的来源、食用部位、营养成分等方面进行分类,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

2.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制度。

对于新资源食品的生产企业,需要在相关部门申请生产许可才能进行生产。

3.新资源食品标签标识规范。

新资源食品需要在包装上明确标注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必要信息。

4.新资源食品进口管理。

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申请和检验检疫。

5.新资源食品质量安全控制。

对于新资源食品进行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都需进行严格的质量安全控制。

二、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作为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补充和细化,旨在规范新资源食品的申报和审批流程。

具体规定如下:1.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生产能力或者管理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生产和销售能力。

2.新资源食品需要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包括生产企业的相关资料、新资源食品的食品安全评估报告等。

3.审批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并定期组织专家评审会议进行评审。

4.新资源食品审批通过后,需要在标签上注明“批准文号”,并注明使用范围、注意事项等必要信息。

通过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和新资源食品申报及受理规定课件的制定,我国对于新资源食品的管理得到了统一和规范。

但是仍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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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
《新资源食品治理方法》已于2006年12月26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七年七月二日
新资源食品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新资源食品的监督治理,保证消费者躯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适应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适应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纳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第三条新资源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对人体不得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四条国家鼓舞对新资源食品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第五条卫生部主管全国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资源食品卫生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新资源食品的申请
第六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申请新资源食品的,应当向卫生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和安全性研究报告;
(三)生产工艺简述和流程图;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国内外的研究利用情形和有关的安全性资料;
(六)产品标签及讲明书;
(七)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资源食品,还应当提交生产国(地区)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承诺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或者该食品在生产国(地区)的传统食用历史证明资料。

第三章安全性评判和审批
第八条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判制度。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判采纳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判规程、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卫生部新资源食品专家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判工作。

评估委员会由食品卫生、毒理、营养、微生物、工艺和化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按照以下资料和数据进行安全性评判:新资源食品来源、传统食用历史、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要紧成分及含量、估量摄入量、用途和使用范畴、毒理学;微生物产品的菌株生物学特点、遗传稳固性、致病性或者毒力等资料及其它科学数据。

第十一条卫生部受理新资源食品申请后,在技术审查中需要补正有
关资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需要进行验证试验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新资源食品安全性验证的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和检验机构,以及是否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并告知申请人。

安全性验证检验一样在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和采样封样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部按照评估委员会的技术审查结论、现场审查结果等进行行政审查,做出是否批准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决定。

在评审过程中,如审核确定申报产品为一般食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做出终止审批的决定。

第十三条新资源食品审批的具体程序按照《卫生行政许可治理方法》和《健康有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卫生部对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以名单形式公告。

按照不同新资源食品的特点,公告内容一样包括名称(包括拉丁名)、种属、来源、生物学特点、采纳工艺、要紧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畴、食用人群、食用量和质量标准等内容;对微生物类,同时公告其菌株号。

第十五条按照新资源食品使用情形,卫生部适时公布新资源食品转为一般食品的名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能够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差不多批准的新资源食品进行再评判:
(一)随着科学技术的进展,对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认识上发生改变的;
(二)对新资源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学质量产生质疑的;
(三)新资源食品监督和监测工作需要。

经再评判审核不合格的,卫生部能够公告禁止其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四章生产经营治理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性。

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未经卫生部批准并公布作为新资源食品的,
不得作为食品或者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八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前,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保证该产品为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或者与卫生部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条生产新资源食品的企业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生产其它食品的企业,应当建立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制度,每年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

发觉新资源食品存在食用安全咨询题,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新资源食品以及食品产品中含有新资源食品的,其产品标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签标示的新资源食品名称应当与卫生部公告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新资源食品,不得宣称或者暗示其具有疗效及特定保健功能。

第五章卫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对新资源食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形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治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收集报告情形进行检查,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辖区内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报告的食用安全信息进行调查、确认和处理后及时向卫生部报告。

卫生部及时研究分析新资源食品食用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企业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食用安全咨询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对食用安全信息隐瞒不报的,卫生行政部门能够给予通报批判。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性评估,是指对人体摄入含有危害物质的食品所产生的健康不良作用可能性的科学评判,包括危害识不、危害特点的描述、暴露评估、危险性特点的描述四个步骤。

实质等同,是指如某个新资源食品与传统食品或食品原料或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在种属、来源、生物学特点、要紧成分、食用部位、使用量、使用范畴和应用人群等方面比较大体相同,所采纳工艺和质量标准差不多一致,可视为它们是同等安全的,具有实质等同性。

第二十七条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治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7月2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新资源食品卫生治理方法》和2002年4月8日由卫生部颁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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