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附表
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

附件 4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保障药学监护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合用于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药学监护是指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为住院患者提供直接的、与药物使用相关的药学服务,以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
一、基本要求(一)组织管理。
药学监护服务应当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药学监护服务工作制度等。
(二)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从事药学监护服务的药师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符合本机构相应要求的从事临床药学工作的药师;2.具有临床药学工作经验的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
(三)软硬件设备。
医疗机构应配备合适的工作场所和软硬件设施条件。
软件设施包括查看医嘱和病历的医疗信息系统及相应权限、检索药学信息软件等。
二、服务管理(一)服务对象。
药学监护的服务对象为住院患者,重点服务下列患者和疾病情况:1.病理生理状态:存在脏器功能伤害、儿童、老年人、存在合并症的患者、妊娠及哺乳期患者;2.疾病特点:重症感染、高血压危象、急性心衰、急性心肌梗死、哮喘持续状态、癫痫持续状态、甲状腺危象、酮症酸中毒、凝血功能障碍、浮现临床检验危(wei)险值的患者、慢性心力衰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药物中毒患者等,既往有药物过敏史、上消化道出血史或者癫痫史等;3.用药情况:应用治疗窗窄的药物、抗感染药物、抗肿瘤药物、免疫抑制剂、血液制品等,接受溶栓治疗,有基础病的患者围手术期用药,血药浓度监测值异常,浮现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联合应用有明确相互作用的药物,联合用药 5 种及以上,接受静脉泵入给药、鼻饲或者首次接受特殊剂型药物治疗;4.特殊治疗情况:接受血液透析、血液滤过、血浆置换、体外膜肺氧合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
住院患者药学监护服务应贯通于患者药物治疗的全过程,从确认患者为监护对象开始,至治疗目标完成、转科或者出院为止。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附件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
一、基本要求(一)组织管理。
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药学门诊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并为药学门诊提供相应软硬件支持。
(二)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由本机构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
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三)软硬件设备。
药学门诊应当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药师可以查询患者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并记录药学门诊相关信息。
药学门诊应当符合诊室的硬件设施要求。
二、服务管理(一)服务对象。
药学门诊服务对象主要是诊断明确、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可以包括:1.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药物或多专科治疗的患者;2.同时使用多种药物的患者;3.正在使用特定药物的患者,特定药物包括: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装置的药物等;4.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5.疑似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患者;6.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结果的患者;7.其他有药学服务需求的患者。
(二)工作内容。
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了解患者信息、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咨询、开展用药教育、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内容包括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和居家药学服务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第五条药学服务管理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第六条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药学服务对象包括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及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居家患者。
第八条药学服务工作宜采集患者的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用药信息、需求信息等,同时记录药师对患者进行的服务信息。
医疗机构宜建立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相关记录表格参见图1-2。
其中药物治疗相关问题(MRP)类别可参考表1设定。
图1 门诊药学服务记录表图2 住院药学服务记录表第二章药学服务人员资质要求第九条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条开展处方审核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标准(药学门诊)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学服务标准(药学门诊) 第一条服务内容1.1 医疗机构应提供药学门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物配方、用药指导、药物监测、合理用药咨询等。
1.2 药学门诊服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患者合理用药,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条服务标准2.1 医疗机构在药学门诊服务中应确保药师持证上岗,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药学服务。
2.2 药学门诊服务应按照国家药学服务标准进行操作,并定期对药学服务标准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条质量控制3.1 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学门诊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对服务过程中的各环节进行严格把控,确保服务质量的稳定可靠。
3.2 药师应进行规范的药学服务操作,包括但不限于接诊、咨询、配方、监测等环节,遵循医疗机构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四条合作与监督4.1 医疗机构可与相关药品供应商进行合作,确保提供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2 医疗机构应主动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资料,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医疗机构和药师在提供药学门诊服务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医疗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相关数据。
5.2 医疗机构和药师应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患者隐私的安全性。
第六条纠纷解决6.1 若在药学门诊服务过程中出现争议或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进行沟通、协调,以解决问题。
6.2 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选择管辖此合同的法院进行裁决。
第七条附则7.1 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生效,以书面形式作为证据。
7.2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合同进行书面的补充、修改或终止,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修改协议或终止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签署方:医疗机构:_______药师:_______日期:_______附件列表1.药学门诊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药学服务操作规程3.合作协议范本(与药品供应商合作时使用)4.保密协议范本法律名词解释•药物配方: 指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医生的处方,在合理、适宜的基础上制定药品的组成和剂量。
药学服务规范【最新版】

药学服务规范(1)奉献知识、维护健康执业药师应以自己的药学知识和经验,竭尽全力为公众提供必要的药学服务,以维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和用药安全为最高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2)在岗执业、标识明确执业药师应在职在岗,并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胸卡,不得在执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性药品零售业务及药学服务,药学服务告示要明确。
(3) 诚信服务、一视同仁执业药师应尽全力满足患者的用药咨询需求,不得在药学专业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等方面欺骗患者;应客观告知患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不得虚假宣传药品疗效和药品风险。
除特殊情况,不得拒绝为患者提供药学服务。
执业药师应尊重患者隐私,不得无故泄露,平等对待患者,不得有任何歧视性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4)持续提高、注册执业执业药师应主动接受继续教育,不断完善和更新专业知识,关注与执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以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执业药师执业应按规定进行注册,并在注册单位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
(5)履职尽责、指导用药执业药师应负责所执业单位的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并依法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各类记录;不得非法购进、储藏药品,不得调配、推销质量不合格药品。
对于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任何危害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违反法律或社会伦理道德的购药要求。
执业药师应按规定指导公众合理使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并进行处方审核和提供用药咨询。
执业药师应注意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6)加强交流、合作互助执业药师应加强与同行、医护人员以及患者之间的联系。
同行之间要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执业药师的威信和声誉。
执业药师应加强与医护人员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用药方案的制定、修订过程,提供药学支持。
与患者保持良好的沟通,做好药学服务。
(7)行为自律、维护形象执业药师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或所在执业单位的利益为目的,利用自己的职业声誉,向公众进行误导性或欺骗性的宣传和推荐;不得私自收取回扣、礼物等不正当收入;不得利用执业药师身份开展或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各种手段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将《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执业药师注册证》等证件交于其他人或机构使用。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管理,保障药学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由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优化患者治疗效果和节约治疗费用而进行的相关服务,旨在发现和解决与患者用药相关问题。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内容包括通则、药学门诊、处方审核、药物重整、用药咨询、用药教育、药学查房、用药监护和居家药学服务等。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适合本机构的药学服务管理制度,包含但不限于组织管理、人员资质、环境要求、设施设备、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质量控制与评价改进等内容。
第五条药学服务管理工作应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指导下,由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
第六条从事药学服务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资质。
第七条药学服务对象包括门急诊患者、住院患者、医务人员及与医疗机构签约的居家患者。
第八条药学服务工作宜采集患者的基本信息、健康信息、用药信息、需求信息等,同时记录药师对患者进行的服务信息。
医疗机构宜建立药学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相关的安全保密制度,保护患者个人信息。
相关记录表格参见图1-2。
其中药物治疗相关问题(MRP)类别可参考表1设定。
图1 门诊药学服务记录表图2 住院药学服务记录表第二章药学服务人员资质要求第九条药学门诊出诊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取得临床药师岗位培训证书、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二)具有高级职称、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第十条开展处方审核的药师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门急诊或病区处方调剂工作经验,且接受过处方审核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二)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抗菌药物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接受相关培训并考核合格。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随着医疗技术的快速发展,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已成为患者安全和合理用药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相关内容,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以期为医疗机构提高药学服务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一、关键词: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患者安全、合理用药二、整合信息1、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概述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指药师运用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患者提供用药指导、药物监测、不良反应处理等全方位的药学服务。
其目标是促进患者安全、合理地使用药物,提高治疗效果和患者生活质量。
2、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流程药学服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1)药师接受患者处方或用药医嘱,对药物使用进行审核与调整。
(2)向患者提供详细的用药指导,包括药品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3)监测患者用药过程,及时发现并解决不良反应、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4)定期对药物治疗效果进行评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用药方案。
(5)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提高其用药依从性和自我管理能力。
3、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标准为保证药学服务的质量和规范性,医疗机构应制定以下药学服务标准:(1)药师应具备相应的药学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
(2)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药学服务质量评估体系,定期对药师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3)药学服务应遵循患者至上原则,以提高患者满意度为工作目标。
(4)药师应严格执行药学服务流程,确保各项服务措施落实到位。
三、撰写标题"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保障患者安全与合理用药的关键"四、引言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是保证患者安全与合理用药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迅速发展,药学服务在医疗体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本文将深入探讨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相关内容,包括服务流程、服务标准等方面,以期提高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与合理用药。
五、正文1、医疗机构药学服务的重要性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在医疗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摘要:为了了解我国医药卫生机构在药品管理方面的需求,并制定医疗机构药学服务规范,所以在此我对我国现有药品管理制度进行分析,并将其与国际上的先进医疗技术服务进行对比。
由此可知,想要实现药学事业的发展,必须在教育、卫生政策、执业药师制度和人员制度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政策和制度。
关键词: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政策;教育引言: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我们对医药卫生的内涵与形态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纵观医院药学工作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传统药学、临床药学、药学服务三个发展时期。
由于各种因素,目前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存在着三个不同时期并存的奇怪状况。
l 重新审视、构建药学教育目标和模式制约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主要瓶颈是药学教学水平的落后。
当前,我国的药师专业教育系统中,对药剂师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对高质量药学服务的要求相比显得滞后。
1990年,美国的Hepler和Strand所提出的药学服务的观念,现在已经有了更加深远的意义:用来获取可以改善患者生活品质的特殊效果的药品处理活动;具体的效果包括治愈,症状的消除或减轻,疾病进程的结束或减慢,并防止疾病或症状的出现。
在药学服务中,药剂师与患者及其它医护人员共同设计、实施和监督患者的医疗方案;药剂师应具有防范和识别与药品有关的基本问题的能力,并识别并处理与药品有关的真正问题。
目前,我们在药学教学中所培育出来的专业人员,在履行这样的任务时,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的。
医药卫生事业需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变革,这已成为一个普遍的认识。
为此,国家大学与大学教育研究机构也在新世纪启动了《21世纪药学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与模式》,并取得了一些初步的成果。
虽然该领域的探索起步较晚,但由于我国教育界已经着手对医药教学进行了改革,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高校自行探索,无法总结和普及的问题。
无论如何,教育部关于药学教学的改革,必须着眼于社会的长期利益,而要避免目光短浅、急于求成;经过科学的讨论,制定了实施高质量药学服务所必需的基本素养和知识体系,并对我国大学药学教学的教学改革和实际工作起到指导和指导的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3 需要增加药物以获得协同或附加治疗效应
3.1 患者对药物产生耐药
有效性 3.无效的药物治疗 3.2 药物剂型或给药途径不当
3.3 药物治疗无效
4.1 药物剂量过低
有效性
4.药物剂量不足
4.2 用药间隔时间过长 4.3 药物相互作用减弱了有效的药物剂量
4.4 药物治疗时间过短
5.1 与药物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
表 1 药物 治疗相关问
题的分类和
常见原因编
码
四大类 七问题
三十二原因
1.1 无适应证用药
适应证
1.药物治疗过度
1.2 过度的联合治疗 1.3 无需药物治疗
1.4 用 1 种药物治疗其他药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引起的不良反应
适应证
2.药物治疗方案不 足
2.1 2.2
需要启动新的药物治疗疾病 需要预防用药来降低新发疾病的风险
6.4 因药物相互作用导致药物相关的毒性反应
6.5 给药速度过快
7.1 患者没有充分理解用药指导和用药说明
7.2 患者主观上不愿意服药
依从性
7.用药依从性问题
7.3 7.4
患者忘记服药 患者认为药费过于昂贵
7.5 患者不能自行服用或使用药物
7.6 患者无法获得药物
5.2 由于风险因素需要选择更安全的药物
5.3 药物相互作用引起的与剂量无关的不良反应
安全性 5.药物不良事件 5.4 给药方案调整过快
5.5 药物相关的过敏反应
5.6 患者存在用药禁忌证
5.7 用法用量或剂型使用不当
6.1 单次剂量过高
6.2 用药间隔时间太短
安全性 6.药物剂量过高 6.3 用药持续时间太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