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2014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4.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16号现将《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2月25日安徽省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夯实税收征管基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销税务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一)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二)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终止的;(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四)住所、经营地点跨省辖市变动的;(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七)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八)其他需要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课本。
3 为老 年人 出版发行 的报纸 和期 刊。 . 专 4 数 民族 文字 出版物 。 . 少 5 文 图书和盲 文期刊 。 . 盲 6 批 准在 内蒙古 、 . 经 广西 、 西藏 、 宁夏 、 疆 五个 自治 区 内 新 注册 的出版单 位 出版 的出版物 。 7 . 本通 知附件 1 图书 、 纸和 期刊 。 列入 的 报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一
用 “” 0表示 电脑 发票 ) 。 发票号码 为 8 , 年度 、 位 按 分批 次编制 。
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 ) 五 发票代码为 l 位 , 0 编码原则 : 14 第 — 位代表省、 自治 按期 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问题 , 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位代表制版年度, 位代表 第5 6 第7
批次 ( 分别 用 1234 、、 、表示 四个季 度 )第 8 代表票 种 (代 表 , 位 7 货物 运输 业增值 税专 用发 票 )第 9 , 位代 表发票 联次 ( 分别 用 3
配表) 填报说明》 补充公告如下:
将 2 1年 第 6 号公告 中《 01 4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 业所 得税 汇
、
货 物运输业 增值 税专用 发票 , 值税 一般纳税 人提 是增
供 货物 运输 服务 ( 暂不 包 括铁 路运 输服 务 ) 具 的专用 发票 , 开
进项税额转出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税务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我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需要对部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为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二、基本情况1. 单位名称:[公司全称]2. 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3. 报告时间:[报告提交日期]三、进项税额转出原因1. 货物或劳务用途变更:我单位在购进[具体货物或劳务名称]时,原计划用于[原用途],但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生产需求调整等原因,该货物或劳务变更为[变更后的用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改变用途,不再符合抵扣条件的,应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 非正常损失:在[具体时间]期间,我单位在生产和库存管理过程中,发生了[具体损失原因],导致部分[具体货物或劳务名称]发生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非正常损失的部分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进行转出处理。
3. 异常凭证处理:在[具体时间]申报增值税时,我单位发现一张由[供应商名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异常。
经核实,该异常原因系供应商未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进行转出处理。
四、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根据上述情况,我单位已对涉及的进项税额进行准确计算,具体如下:1. 货物或劳务用途变更:涉及进项税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2. 非正常损失:涉及进项税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3. 异常凭证处理:涉及进项税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总计:涉及进项税额人民币[总计金额]元。
五、申请事项鉴于上述原因,我单位特向贵部门申请将上述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
现将相关资料报送如下: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2. 进项税额转出明细表;3. 货物或劳务用途变更证明;4. 非正常损失证明;5. 异常凭证处理证明;6. 其他相关资料。
会计经验: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

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一般纳税人跨区迁移是否需要重新认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经营地址迁移,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保留案例我公司系天津市一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准备迁址到上海继续经营。
请问在迁址后,我公司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继续保留吗?没有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抵扣吗?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因此,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均应根据以上规定处理相关事宜。
但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却还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保留及尚未抵扣完的进项税能否继续抵扣的问题。
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明确规定了相关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
而对于以上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并未予以明确。
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结合当地情况规定了各自的政策。
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函[2010]10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区、县(地区)迁移的,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延续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迁出地税务机关应给纳税人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涉税事项转移通知单》,随其他征管档案一同传递到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
增值税进项转出通知书

进项转出税额
进项转出原因
文件依据
1
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名称填写不符合规定(名称为数字、字母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11条
3
4
5
合计
——
——
填表人:复核人:
纳税人签收人签名:东莞市国家税务局XX税务分局
2014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联。纳税人签收后,一联交纳税人,一联由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留存。
公司:
贵单位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详见下表),经审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请按下表所列“进项转出税额”合计数于所属时期为年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作进项转出。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凭证名称
起止号码
申报抵扣所属时期
税务迁移通知书

税务迁移通知书篇一:税务迁移条例各区县税务局,市直属三、七分局:现将市局制定的《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已依法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地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税人申报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一般应先结清税费(以下简称清税)、缴销发票(以下简称清票);如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提出保留发票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预留部分发票。
第四条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有预留发票除外)并提供资料齐全的,迁出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出分局)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请办理迁移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2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对正处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间的纳税人,待清算后再受理。
如纳税人有涉及市级以上稽查案件未办结、税款未结清、资料不全、依申请涉税事项未终审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则不予受理。
第五条迁移纳税人清税的截止所属日期为其迁移注销税务登记受理日的上个月。
第六条迁出分局受理纳税人的迁移注销申请后,对迁移注销纳税人不再实施税务稽查;对迁出分局已纳入区级税务检查的做挂案处理,同时与其他特殊事项,一并书面告知迁入地税务机关(以下简称迁入分局),迁入分局应作延续检查。
第七条纳税人凭《准予迁出税务登记通知书》,向迁入分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涉税事项和变更税控设备;迁出分局迁移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可向迁入分局领购发票。
纳税人如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不需向迁入分局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章迁出操作程序第八条迁出分局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附件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发放《注销迁出受理单》(附件2),正式受理;否则退回资料,发放《注销迁出不予受理单》(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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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形码
9CM*3CM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 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纳税人盖公章区>
纳税人 登记号 纳税人名称 开户银行 及账号
销售电量 (上网电量)
1
单位:千瓦、元
所隶属 电力集团
法定代表 人姓名
营业地址
发/供
企业类型
电话号码
电企业
销
项
价外费用
电价
售电收入其中不征税 应税价 的价外费用 外费用
2
3=1×2
4
5
定额税率或预征率 6
本期发生进项 7
进 免税货物用
8
非正常 损失
9
项 折让 10
本期实际抵扣进项 11=7-8
本期已交增值税 (含查补税款)
本期欠 缴增值税
本年累计缴纳增值税
报送单位确认 单位签章
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主管税务人员签字: 审核税务人员签字:
市级税务机关确认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审核税务人员签字:
注 :1、 发 电 企 业 本 表 由 电 厂 ( 站 、 机 组 ) 填 写 , 供 电 企 业 县 ( 区 ) 级 供 电 企 业 能 核算售电收入的,由县(区)级供电企业填写,市级核算售电收入的,由市级供电 企业填写;
2、 本 表 在 申 报 期 内 , 随 同 申 报 表 一 同 报 送 至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完 毕 后,按隶属关系报送上一级汇总审核,并报送至相应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继续上 报。
进项税转出-情况说明模板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南城税务分局: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位于东莞市南城区XXX,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于XX年XX月XX日成立, XX年XX月XX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编码为XxXXX,经营范围:从事纸品以及相关原材料的分割、包装、仓储、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上述产品的销售。
于XX年xX月XX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本公司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开业以来都有经济业务往来,双方建立了友好的协作关系,来函此笔业务由我司采购员***向**公司业务**分别**次通过传真签定采购订单。
第1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货物名称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第二次于**年**月**日签定采购订单,订购单号为**,规格***,订购数量为****,含税金额为****元,交货日期:***。
根据我司要求,***公司委派**业务分别于**年**月**日(送货单号为*****)、**年**月**日(送货单号为****)、把货物运到我司仓库,货物名称:**,规格型号**,合计数量:****。
以上货物由我司收货员***签收,运费由**公司承担。
上述**笔业务**公司于**年**月**日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司,发票号码为****、开票日期***、金额***、税额***、价税合计***,(与订购单金额及送货单品名数量一致)。
根据采购订单要求,结算方式为月结**天,所以货款我司尚未支付给***公司,我司已在***年***月向****国税局认证抵扣。
在***年**月**日接到税务局通知***公司把发票(号码)作废了,我公司财务员***马上联系对方财务负责人***进行询问,要求重开具发票,并对作废发票作出解释,对方解释原来财务人员操作错误不小心把发票作废了,经过双方协商同意,重新开具发票。
我司对已经认证的发票(号码)进项税额***元,在**年**月**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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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XXX县(市、区)国税留抵税额转移通知XX号)
纳税人名称
工商执照登记号
纳税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别号
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
年月
迁出地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批准取消税务
登记时间
年月日
尚未抵扣的留抵
进项税额
经审核,该纳税人从我局迁出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税务所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货物和劳务税科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局长意见:
(局章)
年月日
注:1、本表由一般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各留存一份。